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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強(qiáng)作者簡介:劉強(qiáng),字守中,別號有竹居主人,筆名留白,西歷一九七〇年生,河南正陽人,復(fù)旦大學(xué)文學(xué)博士?,F(xiàn)任同濟(jì)大學(xué)人文學(xué)院教授,詩學(xué)研究中心主任,詩學(xué)集刊《原詩》主編、古代文學(xué)與語言學(xué)研究所所長。出版《世說新語會評》《有刺的書囊》《竹林七賢》《魏晉風(fēng)流》《驚艷臺灣》《世說學(xué)引論》《清世說新語校注》《論語新識》《古詩寫意》《世說三昧》《穿越古典》《曾胡治兵語錄導(dǎo)讀》《世說新語研究史論》《世說新語資料匯編》(全三卷)《四書通講》《世說新語新評》《世說新語通識》等二十余種著作。主編《原詩》四輯、《中華少兒詩教親子讀本》十一卷、《世說新語鑒賞辭典》及論文集多種。 |
“大義從來不滅親”——《論語新識》子路篇第十八章
作者:劉強(qiáng)
來源:作者授權(quán) 儒家網(wǎng) 發(fā)布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十一月十八日壬申
耶穌2016年12月16日
13.18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①?!笨鬃釉唬骸拔狳h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②,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p>
【新注】
① 直躬者:直身而行的人。一說:直躬,人名?!痘茨献印镎撚?xùn)》:“直躬,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备哒T注:“直躬,楚葉縣人也?!比粒焊`取。一說:“因其自來而取,曰攘?!弊C:舉證;告發(fā)。
② 隱:隱而不發(fā)。一說:隱,即“檃栝”之檃,意為矯正,今不從。
【新譯】
葉公告訴孔子說:“我家鄉(xiāng)有個正直的人,他父親偷了羊,他便去告發(fā)了父親?!笨鬃诱f:“我們那兒正直的人不是這樣。父親為兒子隱,兒子為父親隱,正直也就在其中了。”
【新識】
本章再論直道。葉公與孔子的分歧,涉及情與法、孝與義、父與君、家與國、私與公、親情倫理與社會正義等多重矛盾與糾葛,在吾國文明史、思想史、政治史、法制史、文化史上,均有十分重要的文獻(xiàn)價值與理論意義。鑒于此章歷史上歧解眾多,莫衷一是,今試稍作解析如下:
首先,本章爭論之焦點在于對“直”的理解。乍一看,葉公所舉“證父攘羊”的直躬者似乎占據(jù)道德制高點,因其遵守法律,公私分明,大義滅親,猶今之所謂“政治正確”。然仔細(xì)分析,會發(fā)現(xiàn)其所謂“直”,實則隱含著“曲”,即“直于君而曲于父”也?!俄n非子·五蠹》載:
楚之有直躬,其父竊羊而謁之吏。令尹曰:‘殺之?!詾橹庇诰诟?,報而罪之。以是觀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
換言之,如生身之父攘人之羊,兒子第一時間、第一念頭便是檢舉揭發(fā)、邀功請賞,則此子便是“君之直臣,父之暴子”,必是泯滅人性到了極點!同時也可側(cè)面看出,為政者必是將國家利益凌駕于骨肉親情之上,長期做“大義滅親”之政治洗腦有以使然。再看《呂氏春秋·當(dāng)務(wù)》所載一例:
楚有直躬者,其父竊羊而謁之上,上執(zhí)而將誅之。直躬請代之。將誅矣,告吏曰:“父竊羊而謁之,不亦信乎?父誅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誅之,國將有不誅者乎?”荊王聞之乃不誅也。孔子聞之曰:“異哉!直躬之為信也!活父而再取名焉;故直躬者之信,不如無信。
與上則故事一樣,此事也許是好事者的杜撰,但其不僅透露當(dāng)時法律的嚴(yán)苛,而且十分生動地揭示了“證父攘羊”者背后的“心理活動”,先是告發(fā)父親以求“信”之名,再是“父誅而代之”以求“孝”之譽(yù),足見其心術(shù)不正、天良喪盡矣!“直躬者之信,不如無信”一句,一針見血、入木三分!然則直躬者之所謂“直”,不僅不是“直”,反而是“曲”、是“偽”、是“詐”,甚至是“變態(tài)”和“殘忍”!
劉強(qiáng):“大義從來不滅親”——《論語新識》子路篇第十八章
其次,對“隱”的理解也大有問題?!墩f文》:“隱,蔽也?!薄稜栄拧罚骸半[,微也?!苯裼袑W(xué)者以“隱”作“檃栝”,即一種矯正竹木邪曲的工具;揉曲曰檃,正方稱括。故以“父子互隱”為“父子互檃(矯正)”,即互相矯正過失之義。此解過于迂曲,今不從。
竊以為,“隱”就是隱瞞、掩藏義,無須回護(hù)而自有道理。細(xì)讀文本,“隱”與“證”恰成一反對關(guān)系:如“證父攘羊”是“直于君而曲于父”,則避免這一結(jié)果最明智的做法便是“隱”——“隱于君而直于父”,如此一來,問題便迎刃而解。也就是說,作為人子,對于父親之罪錯,首先不是告發(fā)舉報,而是“隱”,這不僅合乎孝道,更合乎直道。朱熹《集注》說:“父子相隱,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為直,而直在其中?!庇帧抖Y記·檀弓上》:“事親有隱而無犯?!戮蟹付鵁o隱?!聨煙o犯無隱?!比俗訉Υ改赣H,應(yīng)隱其惡而不犯其顏;對待君主,應(yīng)犯其顏而不隱其惡;對待老師,應(yīng)不犯其顏但也不隱其惡。三倫之中,對待父母最為“寬松”,因親子關(guān)系乃唯一絕對之人倫關(guān)系,不可代替,亦不可讓渡。因此,“隱”不僅合乎天理人情,而且合乎禮。
很少有人注意,夫子說“直在其中”,“其”所指為何?根據(jù)上下文,所指即“隱”也。換言之,便是“直在隱中”。也就是說,這里的“直”,非“證中之直”,而是“隱中之直”,不是對君,而是對父。隱如果是囊,“直”便是囊中之錐,“隱”能包“直”,“直”在“隱”中。事實上,“隱中之直”關(guān)鍵不在于外在之表現(xiàn),而在內(nèi)在之心地。故孔子所謂“直道而行”,更多是一種誠篤忠信的心性修養(yǎng)工夫。以跡求心,反身而誠,才是“直”。如證父攘羊之事,論跡是直,論心則曲,故為夫子所不齒也。
然則,“隱”又如何體現(xiàn)“直”呢?《論語》中早有答案。《里仁篇》子曰:“事父母幾諫?!薄缎⒔?jīng)·諫諍》亦云:“父有諍子,則身不陷于不義?!庇稚喜┏啞秲?nèi)禮》簡七云:“孝而不諫,不成孝。”父母有過,孝子絕不會聽之任之,而當(dāng)幾諫不違。由此可知,“隱”這一行為,對于君固然是一消極之舉動,對于父,則可轉(zhuǎn)變?yōu)榉e極之諫諍。
不僅如此,因為父子有親,真正的孝子還要對父親之過視如己過,有一份擔(dān)當(dāng)和責(zé)任。如《上海博物館藏楚竹書(四)》有《內(nèi)禮》一篇就說:“君子事父母,亡私樂,亡私憂。父母所樂樂之,父母所憂憂之。善則從之,不善則止之;止之而不可,隱而任之,如從己起?!边@里的“隱而任之,如從己起”,便是“隱”的積極一面,也就是“隱中之直”,即人子不能自外于父母之過,做一個幸災(zāi)樂禍甚至告密揭發(fā)的“陌生人”,而應(yīng)義不容辭地反復(fù)勸止,使其過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惟其如此,方可化解血緣親情與社會公理正義之間的矛盾。
還須指出,真正的“隱”是有前提的,小罪可“隱”,大罪當(dāng)“簡”(通“諫”;諫諍)。如上博簡《五行》篇云:“不簡,不行;不匿,不察于道?!薄坝写笞锒笳D之,簡也;有小罪而赦之,匿也?!薄坝写笞锒ゴ笳D也,不[行]也;有小罪而弗赦也,不察于道也?!薄昂?,義之方也;匿,仁之方也?!币虼?,“‘簡’考慮的是社會道義,‘匿’考慮的是親親之愛。所以隱是有范圍的,大罪不能隱,小罪可以隱”。(梁濤《<</span>論語>“親親相隱”章新釋》,《中原文化研究》2015年第6期)
第三,“隱”還可與最具智慧的“權(quán)智”與“義道”相通。夫子說:“君子之于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庇终f:“無可無不可?!薄翱膳c適道,未可與權(quán)”。若“直”是一種“道”,則“隱”便是一種“權(quán)”,反經(jīng)達(dá)權(quán),依舊不離于道。否則,便是“絞”。朱子釋《泰伯篇》“直而無禮則絞”時,兩次提及證父攘羊之事,說:“若不當(dāng)直后,卻須要直,如證羊之類,便是絞?!庇终f:“絞如繩兩頭絞得緊,都不寬舒,則有證父攘羊之事矣?!保ā吨熳诱Z類》卷第三十五)也就是說,相比“絞以為直”的“證父攘羊”之舉,“父子相隱”不過是一“直在隱中”的“權(quán)宜之計”,其出發(fā)點不是包庇犯罪,而是本能地選擇絕不主動加害于親人罷了。蓋父子之親,先于君臣之義,前者屬“自然法”,后者屬“實在法”,后者必須以前者為前提,當(dāng)兩者發(fā)生沖突,后者亦當(dāng)為前者稍作妥協(xié)與讓步。特別是在中國文化中,禮制遠(yuǎn)比法制更具融攝力,父子之親又為禮制所規(guī)定,故不能因刑而違禮、因法而悖情、因君而殺父、因國而滅家,凡此種種,皆“不察于道也”。因此,這里的“直在其中”,亦可理解為“禮在其中”、“義在其中”、“權(quán)在其中”。儒家的這一通達(dá)權(quán)變之思想,道家亦表認(rèn)同。如《莊子·盜跖篇》說:“直躬證父,尾生溺死,信之患也?!薄痘茨献印镎撚?xùn)》也說:“唯圣人為能知權(quán)。言而必信,期而必當(dāng),天下之高行也。直躬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尾生與婦人期而死之。直而證父,信而溺死,雖有直信,孰能貴之?”
今按:葉公所在之楚國,禮樂教化較中原為晚,故其法令嚴(yán)酷,刻薄寡恩,常以國法凌駕于親情之上,直躬證父之事,恰恰說明其“刑主德輔”,本末倒置,以致“近者不悅,遠(yuǎn)者不來”。夫子深諳葉公之潛臺詞,故直言相告,至于葉公能否心領(lǐng)神會,就不得而知了。
又按:如進(jìn)一步探討“親親互隱”在法律上的可行性問題,還可引入現(xiàn)代法律之“沉默權(quán)”概念?!俺聊瑱?quán)”包含有被告人有權(quán)聘請律師,如其無力請律師,法庭有義務(wù)為他指定律師等權(quán)利。而律師的職責(zé)是盡量為被告人作辯護(hù),使其依法享受應(yīng)該享受之基本權(quán)利。既然被告人都可享有不被強(qiáng)制說出于己不利之供詞的“沉默權(quán)”,為什么親屬不可以依法享有同樣的權(quán)利?親屬當(dāng)然無權(quán)充當(dāng)辯護(hù)律師,但保持沉默、避免讓親人遭受更嚴(yán)厲的司法處罰,此一人性之本能心理和情感當(dāng)被理解和尊重,方是善法良治,和諧社會。職是之故,“親親互隱”的“隱”,既可作“容隱”講,亦可理解為“沉默”。
子貢曰:“夫子之文章,可得而聞也;夫子之言性與天道,不可得而聞也。”竊謂此章所論,正所謂“性與天道”者也!“大義滅親”與“親親互隱”,正法家與儒家之不同,苛政與仁政之分辨,極權(quán)與良政之分野,不可不知,不可不戒!
責(zé)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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