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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文利】何心隱之死再考論

欄目:快評熱議
發(fā)布時間:2015-05-09 22:26:38
標簽:
任文利

作者簡介:任文利,筆名溫厲,男,西元一九七二年生,內(nèi)蒙古錫林浩特人,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哲學專業(yè)博士?,F(xiàn)為北京青年政治學院東方道德研究所副研究員。著有《心學的形上學問題探本》(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年)、《治道的歷史之維:明代政治世界中的儒家》(中央編譯出版社2014年)等。


 

 

何心隱之死再考論

作者:任文利

來源:作者授權(quán) 儒家網(wǎng) 發(fā)布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三月廿一日乙酉

           耶穌2015年5月9日

 

 

 

內(nèi)容提要:筆者曾撰《何心隱之死考論》一文,論及何心隱之死與張居正飭學政、毀書院之內(nèi)在關聯(lián)。今搜集相關史料,再考論其事。其一,指出時任巡按湖廣御史郭思極為王之垣之外,直接置何心隱死地的又一人。其二,據(jù)瞿九思《王之佐列傳》稽考何心隱所被并入的“曾光”一案詳細情況。其三,再論張居正與何心隱之死的直接關系。

 

關鍵詞:何心隱 張居正 郭思極

 

一、王之垣之外直接置何心隱于死地的又一人——郭思極

 

筆者撰《何心隱之死考論》[1],曾提及《國榷》萬歷七年(1579)八月甲申條下如此之記載:

 

甲申,巡按湖廣御史郭思敬奏“布衣何心隱私立求仁書院”,命捕治之。心隱一名梁汝元,游俠江湖間,竟獄死。[2]

 

今稽考相關史料,“郭思敬”當作“郭思極”,《國榷》此處有誤。其人實為王之垣之外,直接置何心隱死地之又一人。嘗試論之。

 

關于郭思極,雍正《畿輔通志》有如此記載:

 

郭思極,字致中,魏縣人,隆慶進士。擢御史,晉大理少卿,尋升僉都御史,巡撫應天,以母憂歸。[3]

 

雍正《湖廣通志》卷二十八“巡按監(jiān)察御史”條下亦有“郭思極,魏縣,進士”之記錄。

 

郭思極作為直接置何心隱于死地的主事者,見于《明神宗實錄》萬歷十一年(1583)十一月壬辰之相關記載:

 

禮科給事中王士性劾巡撫應天右僉都御史郭思極,前以御史監(jiān)臨湖廣科場時,取中故相張居正子張懋修。又因講學士人何心隱昌言居正短喪之失,斃之獄中。[4]

 

萬歷十八(1590)年山東道監(jiān)察御史王明所上《憸媚邪臣,因劾躐轉(zhuǎn),乞賜罷斥,以昭公道疏》論列陳與郊之失時,亦曾如此申說:

 

與郊力薦之郭思極,殺何心隱以媚權(quán)相,非有東山之望也。[5]

 

明人姚旅撰《露書》卷十一“梁夫山”條下載何心隱之死時有如是之說

 

張(張居正——筆者注)憾之(指何心隱——筆者注),授意于楚兩臺,必置之死。[6]

 

所云“兩臺”,即指巡撫與巡按,時任湖廣巡撫為王之垣,巡按則為郭思極。

 

此事尚見于王世貞與郭思極私人來往的信件中:

 

竊嘆毋論公祖,即逝者如舒侍御亦寃也。十二年以前,仆時憂居鄉(xiāng),則見有談何心隱與邵樗朽,皆大俠也。其所為,如在吳興、在新鄭諸事,皆目所不忍聞也。毋論其捕逮與瘐死非公祖所繇,即自今而后,二三直指,不能衡情法而斃一大俠,此又何說也?江陵之忮愎與一時之奉行者誠有之,然不至人人皆奉行,事事皆忮愎也。今有所不合,則皆援之正;而有所合,則皆斥之邪。仆以為毋論被斥者,即江陵不為冤,亦未盡不冤也。[7]

 

由王世貞信中語“毋論其捕逮與瘐死非公祖所繇”可知,當時有論此事及于郭思極者,郭思極或辯稱其事非自己所為,故王世貞有如此之勸解。此亦可從一側(cè)面證明其事與郭思極非全然無干者。

 

按明代官制,巡撫與巡按皆為中央派駐地方的官員,二者品階雖相去甚遠,然巡按御史的實際權(quán)力很大,幾可與巡撫相抗衡。厘清此一點,謂郭思極乃殺何心隱主事之又一人方可成立——以其實有如此之權(quán)力。

 

稽考相關史料,殺何心隱一事,湖廣兩臺與湖廣地方官員是有所沖突的。時任湖廣左布政使者為劉志伊,明天啟四年刊《慈溪縣志》載其事如下:

 

晉湖廣□□□□□□□□何心隱上書□□□□□□□□□□□將陷之,□謂伊曰,心□□吉水人梁汝魁(此處敘事有誤,何心隱本名梁汝元,乃吉安府永豐縣人,非吉水縣人——筆者注),公司理時,以無行訊決,故牒存否。伊直應曰,某在吉水,未嘗訊梁汝魁,脫有之,安知其即何也。直指語塞,士論快之。[8]

 

此中缺文甚多,詳情可參諸雍正十一年刻、乾隆六年補刻本《寧波府志》的相關記載:

 

晉湖廣左布政使,時布衣何心隱上書諷張居正終喪,直指希旨,將陷之,謂心隱本吉水人梁汝魁,志伊嘗司理吉安,曾以無行訊決,冀得一言為證。志伊曰,某在吉水,未嘗訊梁汝魁,脫有之,安知其即何也。直指語塞。遷應天府尹……[9]

 

《慈溪縣志》與《寧波府志》所載之事甚為具體,是劉志伊和“直指”關于何心隱事的直接對話。“直指”即巡按御史,其人當即郭思極。據(jù)《寧波府志》,劉志伊為“嘉靖三十五年進士,授吉安推官,以廉明稱,召入為御史”,則劉志伊曾于嘉靖年間為吉安府推官,郭思極希望他能提供其當時“以無行訊決”何心隱的相關證據(jù),劉志伊申明不曾有其事,并言即有此事,也無法斷定“梁汝魁”與“何心隱”為一人。

 

二、“曾光”案之來龍去脈

 

筆者《何心隱之死考論》中言及何心隱死后摻入“曾光”一案被定罪,并引述《明神宗實錄》、《萬歷野獲編》相關記載以考證其事,引張居正《答楚按院郭龍渠》書(郭龍渠即郭思極)以說明張居正曾過問“曾光”一案?!霸狻币话?,以《萬歷武功錄》卷六《王之佐列傳》對其來龍去脈述之甚詳,以此案于何心隱之死關涉甚大,錄其全文于下:

 

王之佐者,商州人也,又名守斌。少失父,孤,家貧落魄。稍長,剸以醫(yī)卜為務,欲糊口四方。佐為人靈明,好鼓琴,諸藝無所不通,尤精兵法,??挥写笾尽@镏兄T少年常侮之曰:“若為醫(yī)卜,得無饑寒足矣?!弊粜υ唬骸把嗳赴仓欩]之志哉。”

 

嘉靖末,自以曉習太素脈為名,行游巴蜀。會白蓮教反,佐欲入其黨。事覺,遁,逃入關中。已,走鄖陽,登武當,以為此可以號召諸土兵矣。先是,佐有金神劍光符,欲以營惑諸土吏,顧未路耳。而會武當?shù)廊嗽?、道士衢天瑞,及太湖人鄭士韜,靖江人雷得鳴、劉洪,南昌人張一德,高安人傳珠一,武崗人歐陽蒙,靖州人劉宗文,皆相聚,夙有異志。及見佐,喜。佐見韜等,亦喜曰:“悔相知晚?!庇谑浅龆卷w等。所載皆讖語,語大要言,土吏得天下,怪不載。韜等即坐佐東鄉(xiāng),執(zhí)弟子禮,師事之,號曰三臺貞人,而佐亦號韜曰云峰,它皆易名姓,有號。乃作起運天書,屬剞劂王三,相與別去。

 

而是時曾光名最著。曾光別號旸谷,莆田人也,聲音又似江西人。身長瘦,面赤,微須,三丫骨,額上有一大黑子。歲時冠唐巾,穿藍袍,系黃絳,常手執(zhí)豹皮以自雄也。于是屬斌往常德,韜往靖州。靖州賈邦奇、石自高方為諸生,夙有異志。韜行間遇奇,乃微告以故。奇喜,偕往高所議,議頗堅。是日,即立奇為從約長,號曰三才真人,高為副約長,號曰名世真人。韜乃以黃蠟造璽曰太乾太極皇帝之寶,付奇。

 

前是丁丑(萬歷五年),彗星出,韜等常大喜曰:“此天贊余也?!蹦斯鳎畎钇?、自高往永順、保靖。奇乃以天書圖像屬楊時貢往也。事覺,時貢為湖北使使者所逮。使者跡至奇家,果得大乾起運書,如貢言矣,奇就獄。于是韜欲往泗城,佐亦欲往車里猛密。先是,蔡天爵、陳納與韜習祈禱,都清彭副使,使使者執(zhí)天爵等來獻。已,于都勻土舍楊治安所生得韜,而佐竟奔亡黔中矣。

 

亡何,都御史何起鳴使都護張奇峯兵張文部,索至黔中。行間遇佐,逮之,箯輿膠至貴陽,與邦奇、之佐并棄市。乃繪曾光面貌,大索天下,是歲戊寅(萬歷六年)也。

 

明年(萬歷七年)冬,靖州生得劉宗文、王三,武岡生得歐陽蒙,湖北生得楊仲魁,即曾光。于是楚臺御史王之垣、御史郭思極請于上,亦以檻車傳貴陽就吏。后臺御史王緝大會楚臺,輕重當宗文等罪以請。宗文故諸生,陽蒙故太學生也,事下御史大夫陳炌,而當宗文為民,楊仲魁、陳大勛等適邊,陽蒙竟以為求醫(yī)藥得贖。

 

初,韜等與邦奇約曰,吾以一日起水西而下鎮(zhèn)遠,子以一日起永順、保靖而出荊襄,大會于秣陵登極,然后以一使守徐州之險,一使據(jù)臨清之倉。我聞韜行至貴陽,見兵衛(wèi)甚設,輒自焚毀妖書去也,諸臣皆叩頭誦“陛下神武如是夫”。

 

贊曰:《王制》曰,執(zhí)左道以亂眾,殺。此輩乃自古有之矣。王之佐起閭閻,奮荊棘。徧(當作“偏”)袒一呼,而從者至數(shù)人,欲有亂,多見其不知量也。俗傳曾光術至高,豈誠善幻乎?不然,郭御史疏即稱仲魁即曾光矣,而御史大夫又言招稱大勛即曾光,何也?當是時,江以西大盜楊青山久著名,而楚所捕楊廷俊乃亦號青山,異哉。[10]

 

瞿九思此中所述當甚為可靠。其《萬歷武功錄自序》述撰著該書之“大艱難”時,追溯及于“歲甲申……不意囚系武昌獄三年”,而后“徙居庸塞”事。[11]按,此“甲申”當為“甲戌”(萬歷二年,1574)之誤,參諸《明史》瞿九思傳所載可知:“(瞿九思)舉萬歷元年鄉(xiāng)試,居二年,縣令張維翰……坐九思倡亂?!睋?jù)其自序,瞿九思謫戍塞外,并未實至其地,而是“出帝城西百里許竇德城高叟家止舍”[12],且逗留長達五年之久,并在這段時間經(jīng)?!拔⒎刖煛彼鸭度f歷武功錄》之相關史料。揆諸時日,何心隱萬歷七年秋獄死,乃至萬歷八年“曾光案”審結(jié)于京師,適為瞿九思在京師搜集資料之時間。瞿九思自述相關情形如下:

 

往往騎一驢,或附載大車中,微服入京師?!巳兆叨Y部前正陽外雙塔寺演象所左右,從康王陳李諸書肆窮搜索……久之,聞六科有存科,蓋日紀載綸音簿籍,余乃從所知交在省中者購得,密登錄之。乃執(zhí)是走抄報所,稽其日全報章,設率與存科合,無闕遺,乃愉快,取大巵酒飲數(shù)升。設第闕一疏,必多方謀之四方,至七八年必盡得乃已。[13]

 

除了至書肆搜索而外,其中所謂“存科”、“報章”以至奏疏,皆為官方一手文書?!锻踔袅袀鳌匪?,當為據(jù)此類官方文書而成者,而此傳贊語中提及“郭御史(郭思極)疏”、“御史大夫(陳炌)又言”等內(nèi)容,亦可證其曾見當時之奏疏。唯瞿九思所述亦頗有含混不清處,此或以“曾光”案本或為“莫須有”之案,瞿之贊語亦指出究竟楊仲魁為曾光,抑或陳大勛為曾光,郭思極與陳炌所論不一。另需提及一點的是,瞿所據(jù)為可靠的官方文書,然文書所述內(nèi)容是否即為真實情況,則是另外一個問題,惟由瞿傳可見官方對相關案件之舉證,議處。

 

由瞿之敘事可知,曾光實與王之佐案并為一案而由湖廣、貴州方面官員會審以請于朝,最終由都察院酌定論處的。張居正之答郭思極書中數(shù)語可與瞿文互為參照:

 

緝獲妖犯解赴貴州審質(zhì),誠便。但彼中渠魁已決,無與質(zhì)證,獨卷案存耳,恐無以明正其罪也。楊仲魁即曾光之說,似未必然。且彼既認傳書一事,則亦知情藏隱之人,不必論□妖書之有無也。若今日即以為曾光而誅之,萬一后獲真犯,何所歸罪。惟公慎之。[14]

 

所謂“緝獲妖犯解赴貴州審質(zhì)”,即瞿九思傳中所云“湖北生得楊仲魁,即曾光。于是楚臺御史王之垣、御史郭思極請于上,亦以檻車傳貴陽就吏。”所謂“彼中渠魁已決,無與質(zhì)證”,“彼中渠魁”當即指瞿傳中所述已于萬歷六年戊寅(1578)“棄市”的賈邦奇、王之佐等人。略需注意的是,張居正信中唯疑及“楊仲魁即曾光”之說,而對于楊仲魁、曾光之相關罪責,并無疑及。即以楊仲魁一案而論,“妖書(當即瞿傳所稱“起運天書”、“大乾起運書”、“妖書”)之有無”尚屬疑問,但張居正仍以為楊仲魁既然承認了“傳書”一事,則亦“知情藏隱”之人,此即足以明定其罪,不必非認定楊仲魁即曾光,這是張居正提醒郭思極所要“慎之”的。瞿傳中透露后來陳炌又炮制陳大勛為曾光之說,與此是否有關聯(lián),則不得而知了。

 

筆者于《考論》一文中析《明神宗實錄》所言“下法司審訊”時指出,何心隱之所以死后仍“下法司審訊”,以所加“妖人謀反”罪名過大,非地方一級官員可以了事,并據(jù)《萬歷野獲編》“下刑部定罪”而指實之。據(jù)瞿傳,則最終結(jié)案在都察院(與刑部俱為三法司之一),而非刑部。瞿傳所言時任御史大夫之“陳炌”,據(jù)《明史·七卿年表》,正于萬歷五年丁丑(1577)十一月至萬歷十一年癸未(1583)七月[15]間任都察院都御史之職。

 

《萬歷野獲編》所云“俱從輕配遣,姑取粗飾耳目”,準之瞿傳,則都察院所定之罪,劉宗文取消“諸生”之資格而“為民”,楊仲魁、陳大勛“適邊”,較之“妖罪”,所處甚輕。而最為荒誕的是,歐陽蒙“竟以為求醫(yī)藥得贖”,瞿述傳時,加一“竟”字,亦表其對如此論處之不解。而《萬歷野獲編》“俱從輕配遣,姑取粗飾耳目”之解讀為不虛。

 

三、再論張居正與何心隱之死

 

筆者于《考論》一文中曾指出,張居正于何心隱一案而言,起碼為“知情者”。今綜合相關史料,謂何心隱之死實出于張居正之“授意”,亦不為過。退一步而言,即便非張居正之直接“授意”,然張居正與何心隱本為舊識,曾光一案,張居正更直接過問,何心隱之并入曾光一案,張居正即便只是聽之任之(實不止于此,由張居正過問曾光一案可見),其于心隱之死亦難辭其咎。另需提及一點的是,何心隱案主事之官員多與張居正有較大關聯(lián),而反對何心隱一案之官員則多開罪于張居正,此亦可從一側(cè)面說明一些問題。

 

如何心隱于萬歷四年(1576)被緝于孝感主事之人,時為湖廣巡撫之陳瑞,《罪惟錄》有如此記載:

 

(萬歷六年)夏四月,首輔居正請假歸葬,允之。湖廣廵撫都御史陳瑞詣居正喪次,哭盡哀,跪謁居正母,母指私役小閹幸一垂盻之,瑞起揖閹:“瑞安能重公,公重瑞耳?!盵16]

 

其媚態(tài)居然可見。而郭思極之于張居正為言官所論者尚有一事,如前揭《明神宗實錄》所載:“禮科給事中王士性劾巡撫應天右僉都御史郭思極前以御史監(jiān)臨湖廣科場時,取中故相張居正子張懋修。”兵科給事中王亮亦有此論:“僉都御史郭思極前提調(diào)江西鄉(xiāng)試,中居正子嗣修”。[17]

 

為“曾光”一案最終定罪的陳炌,張居正死后亦為言官所論?!睹魃褡趯嶄洝啡f歷十一年(1583)二月有如是記載:

 

御史于有年劾左都御史陳炌阿諛權(quán)勢,傾害忠良。先御史趙應元按楚時,當大學士張居正回籍葬父,獨未往吊。炌參論應元,落職為民。員外王用汲忠憤所激,具疏參論,被炌挾私中傷,亦坐為民。乞?qū)㈥悶土T斥,為大臣諂諛之戒。[18]

 

于有年所論之事載于《明史·王用汲傳》:

 

萬歷六年,首輔張居正歸葬其親,湖廣諸司畢會。廵按御史趙應元獨不往,居正嗛之。及應元事竣得代,即以病請。僉都御史王篆者,居正客也,素憾應元,且迎合居正意,屬都御史陳炌劾應元規(guī)避,遂除名。用汲不勝憤,乃上言……疏入,居正大怒,欲下獄廷杖。會次輔呂調(diào)陽在告,張四維擬削用汲籍,帝從之。[19]

 

《實錄》謂于有年因此遭“罰俸半年”處罰。據(jù)《明史》,陳炌后最終因此事為御史郭惟賢所論而罷去:

 

保(馮保)敗,(郭惟賢)還故官,劾左都御史陳炌,希權(quán)臣指,論罷御史趙燿、趙應元,不可總憲紀。炌罷去。[20]

 

如果說陳瑞、郭思極與陳炌等人此類事情尚可解釋為單方面地“取媚”于張居正,那么,當時同情于何心隱之官員多開罪于張居正,當有其非偶然處。如前所提及的湖廣左布政使劉志伊,于何心隱死后次年己卯(1579)入京考察,有如是之遭際:

 

己卯入計,所留羨金六萬有奇,以失江陵意,投閑南中。歷京兆廷尉。三載,江陵歿,改北,尋升工部右侍郎。[21]

 

何心隱死后,其弟子胡時和因“哭于市”而被逮,后為金學曾所釋,金學曾其人后亦被劾而歸??滴酢度屎涂h志》載其事如下:

 

(金學曾)旋擢湖廣學憲……憲臣阿江陵意,報布衣何心隱,隱門人胡生者哭之市,并置之法。學曾視臬篆,展牘恚曰:“殺人媚人?!绷⒊鲋?。直指某希指劾學曾,鐫三級,遂拂衣歸。……江陵歿,起天下遺直,出補閩。[22]

 

乾隆《杭州府志》載此事略有異:

 

(金學曾)督學湖廣……布衣何心隱死,門人胡生者哭于市,欲并置之法。學曾曰,殺人媒人,吾不為也。立命出之。奪情之事起,以十揭上居正。居正不之省,按臣朱璉阿居正意,劾學曾歸。居正歿,起為福建按察使……[23]

 

《仁和縣志》稱金學曾被劾乃“直指希指劾”,據(jù)《杭州府志》,則為“按臣朱璉阿居正意劾學曾歸”?!犊h志》敘金學曾被劾于責“殺人媚人”事后,《府志》則敘其于張居正“奪情”事后。需說明的一點是,以時間而言,何心隱被殺在后,張居正奪情在前,《府志》敘事之次序,于時間上有顛倒。

 

前面所提到的疏論郭思極之王亮,于何心隱被逮時為進賢縣令,何心隱押解至進賢時曾受其禮遇,心隱于《謝進賢王大尹書》中言及此事:

 

臺下不惟憐元,且欲救元,而若自恨未有可救之權(quán),惻惻溢于辭色。又嘆元莫已,又思處元莫措,乃躑躕頃刻,即赒以元路費,又赒以元肩輿……[24]

 

此事康熙《臨??h志》載之如下:

 

王亮,字穉玉,號樓峰……丁丑(萬歷五年,1577)進士,釋褐進賢令……會湖廣、貴州界獲妖人曾光,竄入汝元姓名,云謀不軌,擒解赴京(此誤,心隱經(jīng)進賢非解赴京城途中,乃自祁門轉(zhuǎn)接南安途中——筆者注),道出進賢,公手釋其縛,給以輿夫。居正聞之,怨刺骨,六年不調(diào)。迨居正歿,授兵科給事中,遇事敢言,首祛江陵弊政……[25]

 

準此可知,王亮竟以禮遇何心隱而獲“怨刺骨”于張居正,并因此而于進賢令上“六年不調(diào)”,至居正歿,方得授兵科給事中。

 

綜合上述,劉志伊、金學曾、王亮等人在何心隱一事上的態(tài)度及其后來與張居正之遭際,當有其非偶然處,此亦可見當時盛傳的何心隱之被逮出于張居正“授意”,并非無據(jù)。

 

四、張居正何以“殺”何心隱

 

考述至此,我們?nèi)圆坏貌挥兴蓡枺頌槭紫嘀畯埦诱我圆贿z余力置一布衣何心隱于死地?此卻有迥出常情之處,李卓吾“何公不足仇”之說亦頗合于情理。

 

此事或有以為緣于張居正“奪情”事起,何心隱諷其終喪者。如前揭《明神宗實錄》載王士性劾郭思極疏所言:“何心隱昌言居正短喪之失……”,再如雍正《寧波府志》云:“時布衣何心隱上書諷張居正終喪……” 又如康熙《臨海縣志》所云:“時張江陵柄政奪情,永豐老儒梁汝元以詩投居正,勸其終制,且揚言入都面斥之……”[26]然張居正父喪于萬歷五年丁丑(1577)九月,“奪情”事在此后,何心隱之遭遇追捕則早在萬歷四年丙子(1576)。張居正“奪情”事起,何心隱在逃亡之中,當無心情“上書”、“投詩”諷其終喪。然似此之傳言或有其淵源所自,何心隱最終被逮在萬歷七年,其《又與鶴山書》中稱述其因云:“況鄒進士之諫于丁丑(1577),又疑為元鄰邑親,不啻疑為黨也。”[27]即指吉水人鄒元標疏諫張居正“奪情”事而言。

 

筆者于《考論》中曾論及何心隱之死與張居正中飭講學、毀書院之內(nèi)在關聯(lián),唯當時因限于所見材料,不能肯定何心隱之死出于張居正之“授意”,故以推測、議論成分居多。今所見相關材料多指向心隱之死出于張居正“授意”,筆者所論有了更為直接的支撐材料。我們在張居正與何心隱之間比量權(quán)衡之時,往往容易忽略何心隱的一個重要身份,即“諸生”。實則“諸生”在有明一代已逐漸成長為一重要的政治力量,這一點則與明代“書院”之興盛頗有關聯(lián)。

 

有明一代“書院”除了是儒家士大夫、士人講學論道之所而外,其日常所承擔的主要功能實則對于居于各級學宮的“諸生”的再教育。而明代所盛行的儒家士大夫、士人之“會講”(其場所多為“書院”),我們也往往容易忽視作為聽眾的“諸生”。究其實,府學、縣學的教育目的在于習“舉子業(yè)”,書院的教育目的則在于“圣學”,二者目的雖有不同,其主要教育對象則是全然重合的。換言之,明代書院之興起,其原因即在于儒家士人深感于以傳習“舉子業(yè)”為目的的學宮教育使儒家之“圣學”精神淪落,而于教育體制之邊緣別興“書院”,以回歸儒家“希圣希賢”教育之本位。這也是有明一代“士風”之正的一個重要原因。一方面,諸生通過舉子業(yè)步入仕途,另一方面,受書院教育熏陶的諸生,尚保有擔荷儒家道統(tǒng)正脈的真精神,以免于步入權(quán)力世界后的沉淪。曾疏爭張居正“奪情”的鄒元標于《仁文書院記》中論及書院之興起及其與“學政”之關系時曾申說此意云:

 

粵稽上古,學校庠序,上無異教,下無異學。樵釣屠販,即人而道在,即地而學寓,書院古未有也。有宋諸大儒出,闡明圣緒,如白鹿、鵝湖、石鼓、岳麓,皆其過化名區(qū),后踵其跡者,書院遂遍域中。亦仿黨庠塾序余意,輔學政之所未逮云。蓋學政廢弛,士師之所督責,父兄之所期盻,子弟之所傳頌,惟占畢是習。稍一譚正學,群相訌嘩,以為是不利進取。至書院,非齊明盛服不臨,非仁義不譚,泳斯游斯,有不赧然內(nèi)媿,勃然神悚,回心向道者,非夫也。[28]

 

鄒元標所論,書院之興起,實為“輔學政之所未逮”,其所論,亦主于“圣學”之層面而言。此外,與學宮教育之“對策”部分相應,書院教育亦多有針對于政治時事而發(fā)者,并由此逐漸形成一種強大的輿論、士論氛圍——此亦“士風”一重要表現(xiàn)。為今人所熟知的后來東林書院得以主天下之是非,即是這一點的有力證據(jù),此輿論、士論甚至足與“朝廷之是非”相抗頡。職是之故,明末清初的黃宗羲倡導“公是非于學?!?,就不是顯得那么突兀了。何心隱生活的時代,書院、諸生之議政雖尚未成東林之氣候,然已足為東林之先聲。這一點足以激起熟悉權(quán)力世界之運作,對“言路”保持高度警惕的張居正之警覺。張居正于專權(quán)之初飭講學、毀書院,其目的即有出于此者。萬歷三年(1575)張居正《請申舊章飭學政以振興人才疏》奉旨頒行,疏中所針對者則多為約束“諸生”而發(fā),中有引及明太祖臥碑,以鉗制“諸生”議政者:“我圣祖設立臥碑,天下利病,諸人皆許直言,惟生員不許。今后生員務遵明禁……”[29]

 

何心隱之講學友,亦以“諸生”居多。如我們稍加留意的話,瞿九思《王之佐列傳》所述“曾光”案牽連諸人甚多,其中,明言其為“諸生”之身份者有三人,為賈邦奇、石自高與劉宗文,而歐陽蒙則為“太學生”。其中,未必不有一二人受冤屈如何心隱者。

 

【注釋】

 

[1] 《泉州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2010年第5期。

 

[2] 《國榷》卷七十,頁4353。北京:中華書局,1958年。

 

[3] 《畿輔通志》卷七十五,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4] 《明神宗實錄》卷一四三,頁2670。

 

[5] 載《萬歷疏鈔》(明萬歷三十七年刻本)卷十九“糾邪類”。

 

[6] 《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111,頁743。

 

[7] 《與郭中丞》,載《弇州四部稿》續(xù)稿卷一百九十二,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按,此“與郭中丞”雖未明言為誰,然審信中相關內(nèi)容,當即為郭思極。

 

[8] 《慈溪縣志》卷八。

 

[9] 《寧波府志》卷二十一。

 

[10] 瞿九思:《萬歷武功錄》卷六《王之佐列傳》(按,該書目次題作《妖賊王之佐列傳》),《續(xù)修四庫全書》0436冊,頁357-358。)

 

[11] 《萬歷武功錄》卷首,《續(xù)修四庫全書》0436冊,頁87。

 

[12] 同上,頁88。

 

[13] 同上,頁89。

 

[14] 《張?zhí)牢募肪砣唬?79-380。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

 

[15] 《明史》卷一百十二,頁3474-3476。

 

[16] 《罪惟錄》卷十四。

 

[17] 《臨??h志》(康熙二十二年刊本)卷八。

 

[18] 《明神宗實錄》卷一三三,頁2477。

 

[19] 《明史》卷二百二十九,頁5995-5997。

 

[20] 《明史》卷二百二十七,頁5968。

 

[21] 《慈溪縣志》(明天啟四年刊本)卷八。按,據(jù)《明神宗實錄》劉志伊最終于工部右侍郎任上致仕,則因言官指其中張居正子懋修鄉(xiāng)試:“(萬歷十二年三月甲申)兵科給事中張維新言,工部右侍郎劉志伊昔在湖廣科場,取故相居正子懋修中高等。附權(quán)欺罔,難膺大工之任。令致仕去?!保ň硪凰钠撸?738)《慈溪縣志》亦載其事,并為劉志伊辯護:“言官摘張懋修楚闈事,詞連伊□□□中事甚晰,太宰楊巍合疏留之,竟致□□……”未審其事究竟如何,附識于此。

 

[22] 《仁和縣志》(清康熙二十六年刻本)卷十七。

 

[23] 《杭州府志》(清乾隆間刻本)卷八十一。

 

[24] 《謝進賢王大尹書》,《何心隱集》卷四,頁84。

 

[25] 《臨??h志》(康熙二十二年刊本)卷八。

 

[26] 《臨海縣志》(康熙二十二年刻本)卷八。

 

[27] 《何心隱集》卷四,頁84。

 

[28] 《愿學集》卷五上,頁183-184?!端膸烀魅宋募瘏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

 

[29] 《張?zhí)兰肪砣?,?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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