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人在傳統(tǒng)社會治理中的作用
作者:王紹?。ㄖ袊鐣茖W院社會發(fā)展戰(zhàn)略研究院)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時間:孔子二五七一年歲次辛丑六月十二日庚午
耶穌2021年7月21日
在我國傳統(tǒng)社會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間內,士人是儒家文化的擔綱者。在韋伯看來,士人作為治理者,與天子共享權力。無論二者在歷史變遷中所形成的張力如何,都使得傳統(tǒng)社會的治理結構深刻地打下了儒家文化的烙印。這種現象在傳統(tǒng)社會漫長的歷史演變中占據了主流。誠然,舊的治理思路不可能會在新的時代找到完全再生的土壤。然而,如果將治理與民情聯系起來思索,并考慮到治理必然指向人心秩序的根本目的,那么,歷史地探究士人在傳統(tǒng)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及表現形態(tài),在國家治理必然要不斷現代化的今天仍有必要意義。
士的歷史形態(tài)及研究脈絡
從歷史的角度去看,最初的“士”是一種明確存在的社會階層,與庶人相區(qū)別,內在于“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的社會架構之中,有著明確的行為規(guī)范和社會職能。而在禮壞樂崩的時期,這一社會架構盡管不再那么穩(wěn)定,但是與社會架構結合在一起的社會階層的行動特征并未完全崩壞。由于政治共同體分裂為多個核心,禮樂征伐不再從天子出,士轉變?yōu)榭梢栽诓煌赜蛑g流動的群體。儒家盡管與禮樂文明的親和性程度最深,但仍為諸子百家各流派中競爭之一支。最終秦用法士統(tǒng)一六國,并主張消滅與法家思想競爭最為激烈的儒家,從而希望建立一種高效率、單一化而完全功能主義取向的治理模式。但這種模式維持不久,繼起的王朝依然復起用儒家開展治理,并在之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塑造了士人群體帶有儒家氣質的總體精神特征。自隋唐開科舉以來,士人身份的自致性特征增強,后至宋元、明清科舉則明確以儒家經典為考核內容,并逐漸以八股文的形式選取士子。如韋伯所言,儒家教義即已經絕對地成為士人身份之獲取其心靈所必然要浸潤其中的思想素材。士人在身份之存在的合法性上,即已經必要地首先是個儒生。
在社會科學的研究理路中,士人至少與三個方面的內容緊密相關。第一,士人與宗教的關系。這一點尤其集中在士人與儒教的關系上。即如果將儒家理解為一種宗教,那么早期儒家?guī)в凶诮躺实闹T多儀式性行為,就成為一個理解后世儒家切實影響傳統(tǒng)中國倫理秩序與社會結構的源頭。這既包括早期士人尤其是儒士神話色彩濃厚而近巫的諸多儀軌,更主要的則是以具體實在的典籍的形式留存下來的調節(jié)與規(guī)制社會行為規(guī)范的理性化程度頗深的諸禮。第二,士人與官制的關系。縱向地看,包括士人在歷史沉浮中所出身于社會階層的變化差異,如何轉變?yōu)閷嶋H的治理者的結構性差異,以及與皇權關系形成張力的可能性差異。橫向地看,包括士人是如何在官僚制度內部找到自身位置,并在運轉過程中怎樣分配權力,以及作為整體與皇權形成怎樣一種關系,以使得其運作最終呈現出一種文治色彩。第三,士人與社會的關系。既可以指士人作為官僚在制度層面對于各項措施的擬定、磋商和落實,從而塑造國家治理的整體基本樣態(tài),也可以指士人具體地充當臨民之官從而對于一個地域所起的統(tǒng)合性影響。既可以指士人作為“四民之首”的身份性群體與宗族等因素結合在一起引領社會風氣的作用,也可以指在與正式的國家權力的互動中,紳權對于地方政治秩序的塑造所產生的結構性影響。
禮治作為傳統(tǒng)治理模式
在禮樂文明的傳統(tǒng)語境中,禮治實際上是與外在的約束針鋒相對的。孟子所講“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強調了離開客觀制度僅憑道德熱忱的治理是一種空想。然而客觀制度的運行如果僅靠外在鑠我的法術來推動的話,它的運轉則既不可能具備持久的內生動力,也不會具有基本且必要的韌性。如費孝通先生所言,理想的禮治的奧妙在于人對于規(guī)范的主動服膺。這其中牽涉幾種重要的關系。
其一,禮治與法治的關系。儒家推奉之禮根本上對立于法家之“法”,但這并不意味著禮治就沒有法律的設置,而是說律條的設定即已內在于禮治所要形成的治理秩序之中。其徹底與人倫的架構銜接在一起,因此入人心之深,實際上在傳統(tǒng)社會比法家所推行之法僅從功能主義出發(fā)程度要更甚。法律之儒家化或曰禮教化,首先意味著禮實際上是對于社會成員倫理生活的全方位安排。
其二,禮治與德治的關系。禮治的治理思路區(qū)別于韋伯所論理想型意義上科層制的重要一點,即在于其不能離開人的特質來談論治理。即盡管禮落實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必然轉變?yōu)橐幌盗兄贫纫?guī)范,但并不意味著因此就取消了對于治理者主觀德性的要求。禮治依賴德治反倒成為一種更大意義的客觀。當然,德治要予以實現必須要關系到人心秩序,傳統(tǒng)社會在根本上也必須依靠禮來實現。
其三,禮治與宗法的關系。這既體現了禮所形成的治理秩序關聯著人之基于血緣的自然屬性,同時又體現了人的先天存在屬性中包含了以別嫌明微的禮的方式來形成社會聯結的客觀要求。禮法在傳統(tǒng)社會就意味著祖宗成法,士人在官僚機器中發(fā)揮作用的方式必須是在傳統(tǒng)型支配的方向上進行。這最終與士人所受儒家教育的性格特質融合在一起,使之出現一種因為與倫理性因素結合在一起而超越純粹官僚治理的泛政治化傾向,并呈現出極具特點的家國同構的治理邏輯。
其四,禮治與禮義的關系。這一方面體現的即是禮之經與禮之史的關系,即圣賢所制之禮落實在實踐層面并不一定就會呈現出“和樂且耽”的理想效果,而是關系到所擔綱者的用心乃至波譎云詭的歷史命運,即經與史之間必然體現出一定的張力。另一方面則是禮之文與禮之質的關系。即禮治秩序經常會出現費先生所言“名”與“實”相分離的問題。當然,這并不能否定士所接受的從身家推至天下的教育本就是為了由內而外地化解這一實踐問題,從而使得整個文明的治理秩序呈現出文質彬彬的狀態(tài)。
治理的目的最終指向人本身
從傳統(tǒng)國家向現代國家的轉變意味著徹底的社會變遷,同時也意味著人與人之間的聯結因為社會結構發(fā)生了變化而呈現出不同的作用形態(tài)。伴隨著20世紀初科舉制度的廢除及帝制王朝的最終崩壞,士人作為一種身份性群體已經消失并逐漸退出歷史舞臺。直至今天,讀書人實際上已經逐步轉變?yōu)橐哉莆諏I(yè)技能為取向的知識分子。禮則更多的是在移風化俗的意義上影響人們的行為,但不可能再像傳統(tǒng)社會那樣給予社會成員一種整全的倫理性安排。禮在規(guī)范人們行為的意義上已經必須服從于更高的法治文明。這是現代人必須面對的時代命運。
現代法治文明從根本上當然不能等同于幾千年前的法家之法,而是在社會結構發(fā)生了徹底變化的情況下一種整體性的新的治理樣態(tài)。它要具備更強的韌性和更持久的深入人心的力量,就必須將自身與倫理性秩序結合在一起,不斷地修復、整合乃至激活當下的人心秩序,以不斷鞏固其正當性基礎。這實際上已經要求治理應該突破單一的功能主義的取向,從社會化或曰教化的角度塑造一種與時代文明相一致的新倫理。從這一點出發(fā),重新考量和體會歷史經典中士人與禮對于倫理性命題的核心關注,可以成為理解與反思當下人心秩序可供調動的重要資源。
放眼世界歷史,只有傳統(tǒng)中國產生了禮樂文明,這段漫長的昨天施加于今天的影響是難以忽略的。歷史抖落昨天不可能會像抖落灰塵一樣輕松??梢哉f對它的理解程度十分強烈地關系著我們今天對于治理的理解程度,以及它實際能夠達成的對于人心秩序所能產生真正影響的程度。對于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深入思索,有必要建立在對于禮樂文明的重新探究和辯證理解上。士人作為歷史的產物已經成為一個遠去的背影,這個群體所擔當的文化以及所推奉的治理模式自然已是明日黃花。然而,“夫政者,蒲盧也”,只要治理的目的最終指向的是人本身而非治理本身,那么對于士與禮及二者關系的歷史考察與深入分析就會具備一種超越歷史的根本價值。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士人與禮的社會學研究”(20CSH010)階段性成果)
責任編輯:近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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