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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教育公平的基礎性和程序正義

欄目:快評熱議
發(fā)布時間:2016-06-01 08: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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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xiàn)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著有《中國憲制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xiàn)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兩制激變》,譯有《聯(lián)邦制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教育公平的基礎性和程序正義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儒家網(wǎng) 發(fā)布

           原載于 法治宣傳網(wǎng)“先鋒訪談”第2期“超越教育公平的卡夫丁峽谷”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四月廿五日癸丑

            耶穌2016年5月31日


 

今年高考前夕,教育部照例下發(fā)分省指標文件,但“一石激起千層浪”,江蘇、湖北等“外調(diào)指標大省”出現(xiàn)了規(guī)模較大的群體性維權事件,要求教育公平,反對指標外調(diào)。群眾維權以家長為主,各大城市聯(lián)動,顯示出成長中的公民社會較強的組織力與行動力。政府面對群體性事件,采取了維穩(wěn)與妥協(xié)并行的二元策略,逐步平息了事態(tài)。盡管如此,教育公平并未獲得徹底解決,其中隱含的一線特權城市之城市特權(北上廣)、招生指標和地域歧視、區(qū)域教育資源不平等以及中國式指令化的糾偏行動問題,還隨時可能作為教育公平領域的群體性事件爆發(fā)點。與此同時,廣東試行有限的“異地高考”政策改革,尋求緩解教育公平領域的政策正義壓力,是值得肯定的進步。

 

與諸多公平相比,教育公平是起點性的基礎公平,這一共識不僅得到中國古典教育政策倫理的支持,也得到憲法及教育法的保障,更是中國億萬家庭理解社會公平性和政治正義性的“黃金指標”。所以,1977放開高考才是時代正義性的轉折點。所以,每一次關于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政策動向都會受到萬眾矚目。高考,如同古典時代的科舉一般,是寒門子弟向上社會流動的主要路徑。因此,如果某項政策變動過度侵害了民眾一直理解和依賴的公平底線,那么其集體性的反彈力是驚人的。對于國家而言,通過更公平的教育制度提升國民素質、增進國家認同,也是合乎其統(tǒng)治利益的。不過,教育公平在中國面臨著復雜的政治社會處境:一方面,高教資源嚴重分配不均,東部與中西部之間存在巨大差異,這里有歷史原因,經(jīng)濟原因,但也有政治原因,國家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調(diào)控指標”的壓力與正當性;另一方面,北上廣所代表的“優(yōu)質高教區(qū)域”因其特權性地位而不愿意主動減少招生指標,分享高教資源,構成了中國高教公平性改革的既得利益壁壘。此次江蘇等地的反減招事件,部分針對北上廣“一毛不拔”而自身“斷臂援助”的政策不正義性。

 

當然,此次反減招事件也體現(xiàn)了中國式糾偏行動的困境,可謂糾偏行動被糾偏。江蘇、湖北等省既往都存在“指標外調(diào)”的安排,配合著國家層面的教育糾偏行動,為什么這一次就出事了呢?原因在于:一方面,此次外調(diào)指標增幅太大,江蘇等省家長有顯著的被剝奪感;另一方面,國家層面的教育決策缺乏透明度和公開性,缺乏程序正義,引致民眾普遍質疑。為了避免今后發(fā)生類似事件,教育部在涉及重大社會利益的決策過程中應引入“公開、參與、問責”的善治機制,以透明度和可參與性確保決策的公正性和認受性,而不是延續(xù)既往的官僚閉門決策和一刀切傳統(tǒng)。

 

此次公共事件討論中也有人提出了“全國一張卷”、廢除分省指標和地域化行政控制機制的改革倡議。我覺得這是一種理想性的改革目標,需要相應的基礎性制度作為支撐,在基礎教育如此不平等的當下,這種完全放開的“自由考試”制度,未必對落后地區(qū)有利,未必體現(xiàn)更普遍的正義。而且,教育公平領域針對少數(shù)民族、邊遠地區(qū)以及農(nóng)村地區(qū)的“定向、精準扶貧”需求仍然有其正當性,不能因為一兩次群體性事件就矯枉過正,完全放棄國家的政策性調(diào)控。中國的教育公平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需要從以下方面著手:

 

第一,基礎結構的改造。不公平來自于優(yōu)質高教資源地域差距過大,政府調(diào)控不能僅僅著眼于分省指標,還應進行兩個層面的基礎性改革:其一,加大對落后地區(qū)基礎教育的投入,建立高考前教育的公平基礎,以更基礎的教育公平來減弱落后地區(qū)對分省指標調(diào)控的壓力和需求,為最終的國家性公平考試準備前提和條件;其二,優(yōu)質高校的“分校重新分布”,比如以985高校為例,國家支持和要求其在落后地區(qū)舉辦分校,重新分布高教優(yōu)質資源,緩解地區(qū)間資源張力。

 

第二,招生制度的改革。國家和有關地區(qū)應正視人口流動和實際貢獻因素,逐步放開“異地高考”,使得對所在城市具有一定貢獻的外地居民可以就近享受相應的高教資源,促進人口融合和教育公平。廣東今年的改革可以根據(jù)試點經(jīng)驗再進一步,降低報名要求,擴大覆蓋范圍,提升公平正義層次。

 

第三,公開透明的指標調(diào)整決策。在分省指標暫時維持的條件下,每年的分省指標調(diào)整之依據(jù)、標準和過程應公開透明,給家長知情權和參與權,增強決策的可接受性,化解后期的群體性事件風險。

 

第四,高教體系的多元化發(fā)展。國家加大對職業(yè)教育和民辦教育的政策和財政支持,建立合理的分流機制,培養(yǎng)多層次實用人才,避免絕大部分考生和家長對普通高教通道的“擁擠效應”。

 

第五,遠期改革目標為廢除分省指標,確立統(tǒng)一的“高校入學資格考試”制度,增強高校自治權,最大程度滿足高考的憲法平等要求和教育公平性??忌筛鶕?jù)目標高校的具體要求,以“資格考試+自主申請+面試錄取”模式獲得公平、多元、自由、開放的高校入學競爭權利,而政府的調(diào)控權力僅限于從法律和政策上提供統(tǒng)一資格考試和支持高校規(guī)范自治及發(fā)展。瑞士的高等教育制度在此提供了較好的示范,筆者曾進行過專題調(diào)研,參見田飛龍:“瑞士高等教育平等機制的制度考察與啟示”,載《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10年第2期。

 

百年大計,教育為本。此次江蘇減招事件和廣東異地高考改革顯示出我國高教領域教育公平的不同動向,也表明只要決策者正確認知教育公平的憲法平等意義和基礎性價值,就可以尋求到短期、中期和長期的不同改革方向與路徑。教育公平,不僅關乎程序,還關乎實體,關乎國家對基礎教育以及優(yōu)質高教資源重新分布的實體性責任。教育公平需要基礎設施的檢討與更新,需要政府作為和社會參與,需要各方積極面對群體事件所提供的社會公議契機形成關于教育公平改革的公共理性。教育公平也將為一個持續(xù)繁榮穩(wěn)定和富有創(chuàng)造力的中國提供基礎性支撐。

 

(本文原載法治宣傳網(wǎng)“先鋒訪談”第2期“超越教育公平的卡夫丁峽谷”,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講師,法學博士)

 

責任編輯: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