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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永捷】“尚法而無法”――法治的“黃燈”亮給了誰?

欄目:快評熱議
發(fā)布時間:2013-01-03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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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永捷

作者簡介:彭永捷,男,江蘇灌南人,西元一九六九年出生于青海格爾木,中國人民大學哲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孔子研究院副院長。著有《朱陸之辯》等,主編《中國儒教發(fā)展報告(2001-2010)》等。

    
     
     
    “尚法而無法”――法治的“黃燈”亮給了誰?
    作者:彭永捷(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中國人民大學孔子研究院教授)
    來源:作者惠賜《儒家郵報》
    時間:西歷2012年1月2日 
    
    
    
    據今2000多年前的儒家學者荀況,曾批評一些推崇法治的人“尚法而無法”,理由是這些表面“尚法”的人,“上則取聽于上,下則取從于俗”,或者是聽從長官意志,或者是媚俗從眾,而不是以明確的法律為準繩。被荀子所批評的人,并非區(qū)區(qū)之輩,而是早期法家著名的代表人物田駢和慎到。早期法家代表人物往往兼有道家色彩?!独献印吩v“道乃公,公乃容,容乃久”,這不難理解法家的思想和道家頗有淵源,“公”是法律的內在品格,惟有遵循公正無私、不偏不黨的品格,法律才具有普遍性格,也才有自身的尊嚴。然而法家在重法的同時,又將法律和君主陰謀統(tǒng)御的權術結合,把法律僅視作在位者手中可以根據自己意志隨意運用的權柄,故而法家終究難以發(fā)展出真正意義的“法治”,所謂“法治”不過是“以刑殺治天下”的“刑治”之別名。荀子對早期法家的批評,雖然發(fā)生于20多個世紀以前,但對于我們今天努力建設法治社會,也并非沒有警示意義。一個闖黃燈的判例,就頗值得我們思索一番,這個法治的“黃燈”究竟是亮給了誰!而作為國家最高行政執(zhí)法機關組成部門的公安部,則從2013年起實行與《道路安全交通法實施條例》完全違背的處罰“闖黃燈”行為,更是置國家法律于兒戲,樹立了一個肆意歪曲和解釋法律的惡性典范。
    
    浙江海鹽交警部門對一位駕車人闖黃燈的處罰,及其后司法部門一審、二審維護交警部門處罰的判決引起了社會和媒體的廣泛爭議,大家討論的焦點在于判罰是否正確。筆者認為,這是一個涉及我們如何理解法治的典型案例,我們不僅應討論判罰本身是否正確,還應進一步討論從行政判罰到司法判決,本身是否符合法治的要求。
    
    首先,認為判罰正確或不正確的許多理由,都沒有正確理解法律條文,輕易草率歸結為法律條文不夠明晰。且不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條已經明確規(guī)定黃燈是警示標志,而非禁止標志,即便大家認為有爭議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的規(guī)定,“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也同樣是明白無誤地說明了問題。第38條并列給出了三種情況下車輛通行應當遵守的規(guī)則,這三種情況分別是“綠燈亮時”、“黃燈亮時”、“紅燈亮時”。我們沒有理由把“綠燈亮時”理解和解釋成綠燈亮起的那一剎那,而是理解和解釋成綠燈亮著的整個過程;也沒有理由把“紅燈亮時”理解和解釋成紅燈亮起的那一剎那,而是理解和解釋成紅燈亮著的整個過程。也就是說,從綠燈亮起后到綠燈結束前的整個過程,車輛都準許通行;紅燈亮起后和紅燈結束前的整個過程,車輛都不準許通行。既然這樣,我們有什么理由和根據,把“黃燈亮時”理解和解釋為黃燈亮起的一剎那,而不是整個過程呢?與這樣的理解相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明確規(guī)定了黃燈亮時后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的權利,其通行的前提條件是“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即從黃燈亮起后到黃燈結束前的整個過程,凡是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都可以繼續(xù)通行。如果一般公民個人基于一些錯誤常識而誤解法律條文也就罷了,天天和交通法規(guī)打交通的行政執(zhí)法部門,乃至對行政執(zhí)法是否合法的法律仲裁部門,都對這樣本身并不復雜的法律弄不清楚,把法律所賦予公民的正當通行權輕易剝奪,做出和法律規(guī)定恰恰相反的處罰和判決,法治社會又從何談起呢?
    
    其次,司法部門是法律的守護者和維護者,應當自決維護法律的尊嚴而非維護行政權力的尊嚴。行政執(zhí)法部門理應依法行政,但也難免會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對法律理解不準確或者執(zhí)行不正確,公民個人向司法部門提出行政復議,正是通過司法部門來明晰法律、維護法律、裁定曲直。司法部門理應認真研究法律,弄清法律,明晰法律。雖然我們的法律并非都是十分完善,但任何一部法律的條文都是經過詳細討論、斟酌、審讀而確定的,在遇到理解分歧的時候,首先要認真研究法律,而不是輕率地懷疑法律本身,將問題歸之為立法。在認真研究后仍然無法明確消除分歧的情況下,也不應該隨意解釋法律,甚至歪曲法律,而應當按照司法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征詢意見或尋求司法解釋,在法律明晰后再做判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證明是行政執(zhí)法部門錯誤的時候,要從維護法律尊嚴、建設法治社會的角度出發(fā),一切以法律為準繩,公正地做出判決,行政執(zhí)法部門也好以此合理合法地糾正自己的錯誤,改進自己的執(zhí)法行為。英國一個道路測速攝像頭被發(fā)現(xiàn)測速有誤,執(zhí)法部門主動向過去數(shù)年所有被錯誤判罰的人道歉并給予賠償,這種作法才是值得我們的執(zhí)法部門學習的。如果我們認為交通實踐中,黃燈通行的規(guī)定往往會帶來不利后果,需要對規(guī)定加以修改,那也應當通過合理的修法程序來修訂法律,而不能根據需要隨意解釋法律。
    
    這個“黃燈”事件整個過程,我們看到的是被處罰的公民個人恰恰是依法維權,遵循了法治的精神,而本應是法律最忠實的守護者和維護者的一些部門,恰恰做的并不到位,尤其一個國家級執(zhí)法部門,其肆意歪曲法律和不學無術的行為令國民瞠目!黃色信號燈的設置,原本正是為了避免綠燈直截改為紅燈所帶來的交通隱患,而給機動車以一定的緩沖時間,避免急剎急??赡軐е碌氖鹿?。公安部的官老爺們是否意識到,在交通信號燈未全部改為倒計時顯示情況下,把黃燈等同于紅燈,帶來的交通隱患!法治的“黃燈”,亮給的是我們的執(zhí)法者和司法者。這提醒我們的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部門,法治并不是空洞的口號,而是需要我們的執(zhí)法者和司法者實實在在地學習法律、鉆研法律、尊重法律和維護法律,用古人的話說,“尚法”而有法,而非“尚法而無法”。
    
    作者惠賜儒家中國網站發(f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