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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震】從儒家經權觀的演變看孔子“未可與權”說的意義

欄目:思想探索
發(fā)布時間:2016-07-27 2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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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震

吳震,男,西元1957年生,江蘇丹陽人?,F任復旦大學哲學學院教授,兼任中國哲學史學會副會長、上海市儒學研究會會長。主要著有《陽明后學研究》《明末清初勸善運動思想研究》《〈傳習錄〉精讀》《當中國儒學遭遇“日本”——19世紀末以來儒學日本化的問題史考察》《朱子思想再讀》《中華傳統(tǒng)文化百部經典·傳習錄》《東亞儒學問題新探》《孔教運動的觀念想象——中國政教問題再思》等。


 

 

從儒家經權觀的演變看孔子“未可與權”說的意義

作者:吳震

來源:《學術月刊》(滬)2016年第2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六月廿四日庚戌

           耶穌2016年7月27日 


作者簡介:吳震,復旦大學哲學學院教授。上海 200433


內容提要:關于孔子《論語》“可與共學”章的“未可與權”說,歷史上的各種解釋乏善可陳。漢唐儒學有關“權”的主流解釋有二,一指權衡,一指權變。許慎釋以“反?!?,公羊學釋以“反經”,均有訓詁學上的依據。程頤批評漢儒“反經合道”說,提出“權只是經”這一顛覆性命題,認為孔子所言“權”即“權衡尺度”之義,具有“揆事物”“量輕重”的標準義。這一解釋符合“未可與權”之本意。朱熹卻認定孔子“與權”與孟子“嫂溺援手”之“權”為同義——即與“經”相對而言的權變義,此解難以成立。孔子“與權”旨在強調這樣一種愿景:只有可與共同權衡天下事務之人才是真正的同道中人,與這樣的人一起才可以共享對政治、道德等社會公共事務的思考與判斷,才可以共同承擔重整秩序的重任。這才是對孔子“未可與權”說的一項善解。


關鍵詞:孔子/與權/經權/反經合道/權只是經/共同權衡 


標題注釋: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13AZD024)的階段性成果。

 

一、問題的提出

 

《論語·子罕》“可與共學”章載:

 

子曰:可與共學,未可與適道;可與適道,未可與立;可與立,未可與權。

 

這三段話涉及四個概念:“共學”“適道”“與立”“與權”,姑稱之為三段四言??鬃右浴翱伞迸c“未可”來表明三段四言的層層推進之關系,構成一套言說系統(tǒng),反映的是孔子人生哲學的智慧。不過其結語卻是“未可與權”,似乎表明“權”在孔子心目中分量很重而未可輕易“與”之。那么,此“權”字究為何意?歷來的主流解釋以為此“權”乃“權變”或“反經行權”之意,此解是否成立?這是本文所要探討的主要問題。

 

一般認為,“未可與權”乃是儒學史上有關“經權”觀的最早案例。如所周知,儒家經權觀表明在德行實踐過程中須注意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結合,既要堅守綱常原則,又要在具體的現實場景中注意原則運用的合宜性。而上引三段四言表述清楚、語意連貫,似乎并無難解之處,以至于朱熹(1130-1200)在解釋這段文字時,僅對“可與”兩字作了解釋:“可與者,言其可與共為此事也?!雹?/p>

 

然而,若按“可與”即“可與共為此事”之意來理解,那么前三句所言“共學”“適道”“與立”都不難解釋,只是第四句“與權”究應如何理解卻不免犯難。因為孔子之意甚明顯,即在“未可與權”這一否定性命題的背后,其真正期望的卻是“可與權”——“可與共為此權”。若此權蓋指權變,那么“可與權”就不得不解釋成“可與共為行使權變”。難道“可與共學”章的終極目標卻是追尋“可以共同行使權變”之人?如此一來,行權或權變豈非成了最高層次的德行表現了?②因為事實很明顯,上引三段四言構成一套系統(tǒng),故“與權”必然是前三者的推進結果,但是“可以共同行使權變”倘若成立,則勢必導致儒家德性倫理學的根本改觀,即對于倫理綱常的經的堅守必須退位于“反經合道”的所謂“行權”③,由此則權豈非逆而上之、反而位在經之上了嗎?

 

的確,就字義看,經之本義為“織也”,與“緯”字相對,意指直線,引申義則為常、不變、原則等;權之本義為“秤錘”,引申義則為權衡、通變或權變,與經恰成相對之詞。在儒學史上,“權”字的最早案例出自《論語·堯曰》引“堯舜咨命之言”,即“謹權量,審法度”之說,朱熹釋:“權,秤錘也;量,斗斛也。”④在儒學史上,有關權的典型敘述莫過于孟子的一段話:

 

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離婁上》)

 

這是儒學史上明確地將權與禮(即經)對置而言的首例,而此權字的引申義便是應權通變。故此,許慎(約58-147)《說文解字》以“反?!币辉~來定義權⑤,是不無道理的。清代文字學家段玉裁(1735-1815)《說文解字注》亦承此說,且分別引《語》《孟》《公羊》之說予以說明,其中便有孔子的“未可與權”說。段玉裁指出:

 

一曰反常?!墩撜Z》曰“可與立,未可與權”;《孟子》曰“執(zhí)中無權,猶執(zhí)一也”;《公羊傳》曰“權者何,權者反于經,然后有善者也”。

 

這是將“未可與權”的權理解成反常或反經,即權變之義。然而,文字學家的這種史料羅列并未告訴我們其義理上的依據,這將導致一種嚴重的理論后果:孔子“與權”說竟與公羊學“反經”說一般無異。問題顯然相當嚴重。

 

對孔子“與權”說應如何理解?其“權”字究為何意?歷史上的主流解釋以此“權”為“權變”是否妥當?對這些問題的思考及解答,不僅將有助于我們重新省察孔子乃至儒學經權觀的思想意義,而且對于我們深入了解孔子人生哲學的旨趣亦有裨益。

 

二、漢儒以“反經”說“權”

 

從歷史上看,行權問題自孔子提出以后,主要以兩條線索展開:一是孟子的“嫂溺援之以手,權也”,一是《公羊傳》“權者反于經”。孟子之權主要著眼于個人道德領域,而《公羊》之權則主要著眼于社會政治領域。領域雖不同,然此權字之義所指則同,即均指向“權變”或“應權通變”。只是孟子所言之權,強調在道德兩難之際,應舍輕就重、變通原則,做出合乎時宜的道德選擇,就此而言,權是德行實踐過程中應正視的應變方法,而此道德選擇又須以德性原則為根基⑥,因此可以說這是儒家倫理學的題中應有之義,這一點本不難理解。然而,在《公羊》“反經”的主張中,卻可看到權變有可能背離綱常倫理而淪為權術或權謀,這就引起后世儒者的警覺。此且從《公羊傳》之論權說起。

 

《公羊傳》“桓公十一年九月”載祭仲“行權”事,事情原委且姑置勿論,《公羊傳》在解釋祭仲選擇“出忽而立突”⑦的行為時,大贊其“知權”,進而指出:

 

權者何?權者反于經,然后有善者也。權之所設,舍死亡無所設。行權有道,自貶損以行權,不害人以行權。殺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為也。⑧

 

就這段文字的整體看,講得似很得體,特別是“行權有道”說反映了《公羊》“行權”思想的大義,以為行權不當以“害人”“自生”或“自存”為前提,相反,應做到“自貶損”,這才是“行權有道”,此本未可厚非。然而,招致后儒非議的乃是其背反君臣倫理的“反經”說而非“行權有道”說。因為很顯然,祭仲“逐君立庶”⑨之行為是有悖君臣之道的,若以其行為結果為“善”(“然后有善者也”)便斷其行為合乎道,這是不無問題的。⑩其實,自漢代以來,以“反經”說權,幾成主流。(11)下面以董仲舒、鄭玄、王弼為例試加說明。

 

眾所周知,董仲舒(前179-前104)“春秋學”多取公羊說,其為《公羊》反經說辯護道:“權雖反經,亦必在可以然之域,不在不可以然之域。”(《春秋繁露·玉英》)這個“可以然”之說法,意近“道”,旨在強調權必合“道”而后可行,這符合公羊學“行權有道”之立場。東漢經學家鄭玄(127-200)注《論語》釋“可與共學”章亦以“反于經,合于義”來解釋權。歷史上首次出現的“反經合道”說則是王弼(226-249)《周易注》在解釋《系辭上傳》“巽以行權”時提出的:“權,反經而合道,必合乎巽順,而后可以行權也。”程頤(1033-1107)所謂“漢儒以反經合道為權”(12),其出典在此,盡管王弼并非漢儒,然在程頤看來,王弼“反經”說當是源自公羊學或董仲舒,故統(tǒng)稱為“漢儒”亦情有可原。(13)

 

對王弼所注《論語》多有汲取的何晏(?-249)的《論語集解》,以及為《集解》作疏的梁朝人皇侃(488-545)的《論語義疏》,對“未可與權”說雖各自有解,但大體上仍承襲“反經合道”說,如皇侃:

 

權者,反常而合于道也。自非通變達理,則所不能。故雖可共立于正事,而未可便與之為權也。故王弼曰:“權者道之變,變無常體,神而明之,存乎其人,不可豫設,最至難者也?!?14)

 

顯然,皇疏“未可與權”為“通變達理”之義,以為“通變達理”乃是權的前提。此外,皇疏又引何晏之說,釋“權”為“能權量輕重,即是曉權也”,意近權字本義,然而他又引張憑之言,釋“未可與權”謂:“又未達變通之權?!?15)可見,何、皇雖理解“權”有“權量”或“變通”兩義,但他們卻均以“變通”來解釋孔子的“未可與權”,未出公羊學“反經合道”的詮釋思路。而程朱之所以不滿于漢儒的解釋,其主要原因即在于:既然“反經”則何以“合道”?(16)

 

三、程頤“權只是經”

 

的確,以“反經”說權,極有可能帶來一種嚴重的理論后果,亦即“經”與“權”被完全對置起來,“反經”極有可能變成“離經”,其結果是由“合道”蛻變?yōu)椤半x道”,而“行權”則有可能淪為“權術”。從表面上看,公羊學主張“行權有道”,董仲舒預設行權“必在可以然之域”,王弼以“合道”為“反經”張目,皇侃則以“通變達理”來為行權作合理性論證,這一切都說明漢魏以來的儒者也清楚地意識到行權不能是無條件的,而須以某種“道”作為目標或前提之預設。倘若如此,則反經之“反”似非程朱所批判的僅指“背反”,而是指不拘泥于經典而行方便之權。至于“行權有道”說,看似更為言之鑿鑿。

 

然而,從程頤的立場看,漢儒以“有道”來限制“反經”,無非是一種虛設,其“反經”說已不免背離綱常,從而淪為“權變權術之論”,這與儒家堅持綱常倫理的立場就無法調和。程頤的觀點見朱熹《論語集注》“可與共學”章,為方便后面的討論,先將該段注釋之全文揭示如下:

 

可與者,言其可與共為此事也。程子曰:“可與共學,知所以求之也??膳c適道,知所往也。可與立者,篤志固執(zhí)而不變也。權,秤錘也,所以秤物而知輕重者也??膳c權,謂能權輕重,使合義也。”楊氏曰:“知為己,則可與共學矣。學足以明善,然后可與適道。信道篤,然后可與立。知時措之宜,然后可與權?!焙槭显唬骸啊兑住肪咆?,終于‘巽以行權’。權者,圣人之大用。未能立而言權,猶人未能立而欲行,鮮不仆矣。”程子曰:“漢儒以反經合道為權,故有權變權術之論,皆非也。權只是經也。自漢以下,無人識權字。”愚按:先儒誤以此章連下文“偏其反而”為一章,故有反經合道之說。程子非之,是矣。然以孟子“嫂溺援之以手”之義推之,則權與經亦當有辨。(17)

 

所引兩段程子語,皆為程頤語。關于“共學”“適道”兩條的解釋,幾是常識而無爭議(關于“與立”的解釋,詳見后述)。至于“與權”,程頤首先對“權”字做了定義性描述:“權,秤錘也,所以秤物而知輕重者也。”按以“秤錘”釋權或是源自6世紀的字書《玉篇》。其實《荀子》亦釋權為“權秤”(《非十二子》),意同“秤錘”。至于“知輕重”,則見《孟子》“權,然后知輕重”(《梁惠王上》)。要之,“秤錘”當是權字本義。

 

接著程頤對“可與權”進行了解釋:“謂能權輕重,使合義也?!辟|言之,即“權輕重,使合義”這六個字,才是孔子言權之本義。這里,“權輕重”毫無“權變”之意,而是指對于事物的一種判斷;“使合義”則表明這種判斷須合乎“義”的標準。程頤認為,孔子的“與權”應當就是“權輕重,使合義”之權,除此之外,不能有其他的解釋?;诖?,程頤批評漢儒“反經合道為權”無非是“權變權術”的變相說法,都是錯誤的。最后他提出了“權只是經”這一強言式命題,欲從根本上顛覆漢儒“反經”說。不過此說不免矯枉過正,就連朱熹也不得不承認,程頤批評漢儒“反經合道”固然不錯,但若以孟子“嫂溺援手”說為據,則經權畢竟有別。當然,朱熹對程頤此說雖有微詞,但對程頤的經權觀則有根本認同,此容后述。

 

那么,程頤對“可與共學”章特別是其中的“未可與權”說持何見解呢?為更全面地了解程頤對“與權”的詮釋,有必要先對程頤論權作稍詳的探討,因為在我看來,程頤對“未可與權”的解釋獨樹一幟,最接近孔子之本義。首先須指出,程頤堅持認為權就是衡量事物的尺度標準,決不能認同權變權術之說。(18)他說:

 

權之為義,猶稱錘也。能用權乃知道,亦不可言權便是道也。自漢以下,更無人識權字。(19)

 

朱熹所引程頤語“自漢以下,無人識權字”即出于此。其中,“用權乃知道,亦不可言權便是道也”,顯然是對“權只是道”的一個補充說明,顯示出程頤并非不了解在字義上,經自是經而權自是權的界線分別,但是此一分別絕不意味著經權兩字互不關涉、彼此隔離,而是說“用權”必以“知道”為歸宿。他又說:

 

世之學者,未嘗知權之義,于理所不可,則姑曰從權,是以權為變詐之術而已也。夫臨事之際,權輕重而處之以合于義,是之謂權,豈拂經之道哉?(20)

 

末句所言“是之謂權,豈拂經之道哉”,意同上述“用權乃知道”,即權不離道,若強言之,則可謂“權只是道”,即“權只是經”。

 

上面兩段引文,表現出程頤對“權”的最為明確的見解,其中又分兩義:一是權“猶秤錘”,一是權須“合義”,即須“知道”而不能“拂經”。前者是權之本義,其引申義便是權衡輕重、明辨是非,基于此,才能保證行權“合于義”,也就等于合乎“經”。故程頤又有“才合義,便是經也”之說,進而對孔子“與權”說提出了重要解釋:

 

古今多錯用權字,才說權,便是變詐或權術。不知權只是經所不及者,權量輕重,使之合義,才合義,便是經也。今人說權不是經,便是經也。權只是稱錘,稱量輕重。孔子曰“可與立,未可與權”。(21)

 

可見,程頤基于權即“稱量輕重”的立場,認定孔子“與權”的權字正是權衡義而非權變義。據此,孔子之意就應這樣理解:他欲追尋的是“可以共同擁有權衡判斷”之人。顯然,程頤的這個解釋完全突破了漢儒以來以“反經”說權的傳統(tǒng)觀點。在他看來,若按漢儒的解釋,孔子之說就變成了這樣的意味:孔子想要尋找“可以共同擁有權變”之人。

 

程頤在另處對“可與共學”章有一簡明扼要的解釋,可與上文合觀:

 

有求為圣人之志,然后可與共學;學而善思,然后可與適道;思而有所得,則可與立;立而化之,則可與權。(22)

 

最后一句有關“與權”的解釋值得注意?!盎币辉~,意不甚明,令人聯想起孟子“大而化之之謂圣”(《盡心下》)。故可確定“化之”乃屬境界語,達此境界者,一切現象的是非對置均可化而不滯、過而不留。而能達此“化境”者必非等閑之輩,依程頤的看法,即相當于“造道之深”者,他說:“若夫隨時而動,合宜適變,不可以為典要,非造道之深,知幾可與權者,不能與也?!?23)顯然,這里所述亦涉及“可與共學”章。至此,程頤的觀點已很明確,他清楚“隨時而動,合宜適變”乃是“權”之要義所在,這與其“權衡”須“合義”的觀點完全一致。按訓詁常識,義者宜也,而宜者又有事宜、時宜之分,故宜者并非一定不變,關鍵在于如何把握“適變”,故權衡當以“適宜”即“合義”為判準,如程子所言“義者宜也,權量輕重之極”(24)。另一方面,既然權衡須合義,則權衡之上必有更高的標準存在,此即一定不易之道(即“經”)。在此意義上,經就相當于“義”,故義又具有統(tǒng)合經權的地位,程頤說:“權之為言,秤錘之義也。何物為權?義也。然也只是說得到義,義以上更難說,在人自看如何?!?25)

 

權既為秤錘義,故權之本身又有標準義。甚至孔孟經典就是一種權衡標準,例如:“《論》《孟》如丈尺權衡相似,以此去量度事物,自然見得長短輕重?!?26)可見,權作為尺度權衡,其分量之重,實不容忽視,因為以《論》《孟》為代表的儒家經典之義理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權,為后世提供了“量度事物”的尺度標準。

 

程頤之后的程門后學亦多能守程頤有關經權的解釋立場而不失,限于篇幅,此不贅述。(27)以上我們對程頤的經權說已有了一個較清楚的概觀。程頤之所以說“權只是經”,這是因為行權須合義,而“才說義,便是經也”,由此出發(fā),故“與權”之權既非反經亦非權變之意,而必是“尺度權衡”之意。根據我們的判斷,程頤對孔子“未可與權”的上述詮釋應當是符合孔子之本意的。何以如此說,此容后述。

 

四、朱熹“反禮行權”

 

如上所述,朱熹《論語集注》對“可與共學”章的解釋僅有一句,即有關“可與”兩字的解釋,并未對三句四言逐字逐句進行疏解,其中對程頤“權只是經”之說也有保留,認為“權與經亦當有辨”,其依據是孟子“嫂溺援手”說,從中可見朱熹傾向于認為孔子“與權”近“權變”之意。的確,朱熹在字義訓詁上向來嚴格,若從字義上看,朱熹斷定:“經者,道之常也;權者,道之變也?!?28)由此,經為常,權為變,則權自然就有應權通變之意。所以,朱熹認為孔子“未可與權”與孟子“嫂溺援手”都表明權與經不可混同,而程頤“權只是經”則易引起誤會,他說:

 

若說權自權,經自經,不相干涉,固不可。若說事須用權,經須權而行,權只是經,則權與經又全無分別。觀孔子曰“可與立,未可與權”,孟子曰“嫂溺援之以手”,則權與經須有異處。……伊川說“權只是經”,恐也未盡。

伊川說“權卻是經”,卻說得死了,不活。(29)

 

看來,朱熹的立場很堅定,經權有別而不可混同。但是朱熹對程頤“權只是經”并未全盤否定,相反,他甚至肯定“伊川論權非反經之意,則非先儒所及也”,意謂程頤之論權在儒學史上具有開創(chuàng)性意義。不僅如此,而且二程以降“諸家論權,皆祖程子之說”(30),表明程子論權之觀點在當時道學思潮中已占有主流地位。的確,就朱熹言,他承認權字本義與經相反,涵指變、反常,但他認同的是孟子“嫂溺援手”這一道德領域的行權,卻不能認同漢儒以來特別是公羊學系統(tǒng)所強調的政治領域中的權變或權術。更重要的是,朱熹認為在經權之間有“義”及“道”的存在,起著貫穿或統(tǒng)合經權的作用,正是在這一點上,朱熹與程頤達成一致。以下略作分疏。

 

朱熹曾說“畢竟權自是權,經自是經”,顯見這是針對程頤而發(fā),隱含著對“權只是經”的批評,但這樣說并不意味著朱熹的立場便倒向了漢儒“反經”說,故緊接上文,朱熹立即以斷然的語氣強調指出:“但非漢儒所謂權變、權術之說。圣人之權,雖異于經,其權亦是事體到那時,合恁地做,方好。”所謂“合恁地做”,意指合當做,即行為須合乎所當然之理。在此場合,朱熹更喜用“義”來表述,如:“以義權之,而后得中,義似權,權是將這稱去稱量,中是物得其平底?!庇纱顺霭l(fā),朱熹得出了幾乎與程頤同樣的結論:“權者,乃是到這地頭,道理合當恁地做,故雖異于經,而實亦經也?!边@最后一句應與“權亦是經”并無二致,只是這句強言式命題須經過義理上的一層轉折,即在行權合道的意義上才可這樣說。

 

事實上,程頤何嘗不知經權有別的道理,只不過他為反對漢儒“反經”說,不得已而有此強言式命題。對此,朱熹顯然能洞穿隱微,故他在言語之間雖有批評,但在原則上并不反對“權只是經”的立場,只是朱熹的義理分疏更細密。在他看來,經權不雜而又經權不離,這才是經權本應如是的關系。由前者看,“權只是經”便不免說得太重,有可能導致“若偏了”的后果;由后者看,漢儒錯會了經權不離之關系,故其“說權,遂謂反了經,一向流于變詐,則非矣”。

 

朱熹對經權有一重要界定:“經是已定之權,權是未定之經?!标P鍵是,經權不僅是觀念上的設定,更須置于行為過程中來審視,才能獲得真切的理解。朱熹強調正是在行為過程中,“若用得是,便是少他(按,指權)不得,便是合用這個物事;既是合用,此權也所以為經也”。這就告訴我們,經權兩義,權不離經,變中有常,權須合經。其中最重要者莫過于權不離經,行權若離經,則非真正的行權;而行權合乎經,則此權即是經。應當說,這是朱熹對程頤“權只是經”的一種論證,而此論證的角度很重要,即將經權置于實踐過程中才可說“權也所以為經”。而公羊學贊賞祭仲“知權”,卻無視祭仲“逐君立庶”這一具體政治行為在根本上已有悖君臣大義之事實,對此,朱熹也是極為反感的:“公羊就宋人執(zhí)祭仲處,說得權又怪異了?!?31)并對漢儒說權與程頤說權進行了比較,指出:“大抵漢儒說權,是離了個經說,伊川說權,便道權只是經里面?!币庵^程頤本意并不是將權與經對置起來,而是說權中有經,行權須以經為標準。至此可見,程朱在經權觀上的立場基本是一致的。

 

需注意的是,所謂經權不離,權在經中,似乎消解了“經自經,權自權”的區(qū)別,將原本屬于“變”之權等同于原本屬于“不變”之經,但事實上,朱熹之意在于強調,即便在行權過程中,也須考慮是否“合用這個物事”,即應思考是否“合當做”,若“用得是”則行權必“合乎經”??梢?,此所謂經又近“理”或“義”的意思,而非具指某種倫理規(guī)范(如“男女授受不親”之“禮”)。由此,在經權問題上,義的問題就凸顯了出來。

 

上面提到程頤釋“可與權”,曾有“才合義,便是經也”之說,其中“合義”是關鍵詞。然朱熹以道、義并用來統(tǒng)合經權,如:“道是個統(tǒng)體,貫乎經與權?!薄啊x’字自包得經與權,自在經與權過接處。”“經自是義,權亦是義?!x’字兼經權而用之?!边@個“義兼經權”說應當與程頤“合義”說是一致的,只是朱熹對此有更具體的闡發(fā):“權者,乃是到這地頭,道理合當憑地做,故雖異于經,而實亦經也?!贝颂帯昂袭攽{地做”便是指“義”。至此可見,權不再是反經或反常之行為,而是“合當做”,即合義之行為,結論是,權只在經里面。顯然,以義來統(tǒng)合經權,以使權正當化、合法化,以防其淪為權術,這是程朱理學在儒家經權觀問題上的一項理論貢獻,實不容忽視。

 

那么,朱熹對孔子“未可與權”說又是如何詮釋的呢?正是在這個問題上,程朱顯示出不同。朱熹由“權自權,經自權”這一經權有別的立場出發(fā),將孔子“未可與權”與孟子“嫂溺援手”視作同義,他說:“‘可與共學’,有志于此;‘可與共道’,已看見路脈;‘可與立’,能有所立;‘可與權’,遭變事而知其宜。”朱熹以“遭事變而知其宜”來解釋“與權”,故當有弟子問:“‘可與權’,是‘嫂溺援之以手’”的意思嗎?朱熹的回答很肯定:“然。”這就與程頤的解釋立場不盡一致,而是以孟子意義上的“反禮行權”之權變來解釋孔子的“與權”。然而,朱熹又對“未可與權”做了一個重要的限定,以為圣人才有資格說“可與權”:“‘可與立,未可與權’,亦是甚不得已,方說此話,然須是圣人,方可與權。”

 

與此相應,朱熹甚至表示“若以顏子之賢,恐也不敢議此”。這莫非說真正有資格擁有權變之能力者唯有圣人嗎?這個說法有點奇妙。我們在上引朱熹《論語集注》“可與共學”章看到其引“洪氏”之說,有“權者,圣人之大用”一句,便可明白朱熹對此其實是頗為贊賞的。但是,如果說連歷來被稱作“亞圣”的顏回都沒資格談權而唯有孔子才能這樣說,那么,一般意義上的“嫂溺援手”之權豈非常人所不能為嗎?倘果真如此,則“嫂溺援手”便失去了普遍意義。顯然,“須是圣人,方可與權”與“嫂溺援手”之權應有區(qū)別,前者屬特殊的政治領域,后者則屬普遍的道德領域,對此朱熹并未作嚴格的區(qū)分,故有必要再作一番分疏。

 

朱熹曾指出:“所謂經,眾人與學者皆能循之,至于權,則非圣賢不能行也?!边@里“眾人”與“圣賢”的區(qū)隔顯然不是道德意義上的,因為我們不能說,眾人與圣賢由于在德性上存在根本差異,從而決定前者不可行權而唯有后者才能行權。因此,朱熹這樣說的理由一定另有所在。按我們的分析,朱熹所著眼的不是德性上的差異而是政治身份上的不同,眾人不能像圣賢那般行權的“權”應當屬于政治領域,而不是一般道德領域。這也就是“權者,圣人之大用”的旨意所在。當然,朱熹上述解釋是否合乎孔子“與權”之本義,這是另一層面的問題,自可另當別論。但是我們應看到,朱熹強調此說的用意卻在于對君臣之權的限制。關于君權,暫置勿論,對臣權,朱熹是十分警惕的,他特別強調程頤之所以說“權只是經”,就是因為程頤擔心漢儒“反經是權”說將導致“后世無忌憚者皆得借權以自飾”,而能夠“借權自飾”者,絕不是一般民眾而應是手中握有一定權力的官員或士大夫。可見,在朱熹,權有兩義:一則在道德領域,如“嫂溺援手”,是眾人所能行之權;一則在政治領域,則非“大賢以上”之圣人不能行之。退一步說,即便是圣人,其行權也是有條件的,“如湯放桀,武王伐紂,伊尹放太甲,此是權也”,倘若“日日時時用之,則成甚世界了”!另一方面,圣凡之間的行權也應有嚴格區(qū)別,如“‘舜不告而娶’,是個怪差底事,然以孟子觀之,卻也是常理,只是不可常用。如人人不告而娶,大倫都亂了”。這些案例說明,對于政治人物而言,行權也應受到一定的制約而“不可常用”的。

 

至此,我們終于了解朱熹之論權有一個特殊的政治學角度,故有“須是圣人,方可與權”之說。另一方面,與程頤之釋“權”不盡一致,朱熹認定“與權”之權必與經字相對而言,意同孟子“嫂溺援手”之權。而朱熹為圓融己說,他甚至這樣解釋“可與立”與“可與權”的關系:“孔子曰‘可與立,未可與權’,立便是經,‘可與立’則能守個經,有所執(zhí)立矣,卻說‘未可與權’。以此觀之,權乃經之要妙微密處,非見道理之精密、透徹、純熟者,不足以語權也?!?32)也就是說,“可與立”的“立”與“未可與權”的“權”,恰巧構成對應之詞,前者為經而后者為權,前者謂常而后者指變。(33)不得不說,朱熹的這個解釋顯然過度了。

 

五、重回孔子語境——兼及荀子

 

何以說朱熹詮釋過度了呢?這就需要我們重回孔子語境,來重新審視“可與共學”章的確切涵義。由于前一句“可與共學,未可與適道”的相關解釋幾乎沒有爭議,所以我們將集中討論后面兩句有關“與立”和“與權”的問題。

 

首先需確認的是,這兩個“與”字應當就是朱熹所言“可與共為”之意。若以孔子的話來說,也就是“吾非斯人之徒與而誰與”的“與”;用宋儒的話來說,也就是張載的“民胞物與”的“與”。相當于“與入”“參與”之義,意指共同參與。(34)也就是說,此“與”并不是指A給與B某物的“與”,而是指A、B以及C……共同參與某事的“與”。而在儒家旨在建構的人倫社會中,每一個人都須擁有積極的參與意識,特別是士人更應承擔起秩序重建的責任,由推己而及人,由成己而達人,便是一個“可與”的過程。據此,朱熹釋以“可與共為此事”,實在是十分貼切的。

 

問題是“立”字如何理解。鄭玄釋以“立德立功”,以為“可與立”蓋謂“能立德立功者”(35),這是套用“三不朽”之說,而“三不朽”乃是境界語,顯然與孔子所言“共學”“適道”“與立”“與權”的整個語境不相應。程頤釋以“篤志固執(zhí)”,取孔子“十五而立”的立志說,這個解釋亦不妥當,因為既然前一句是“可與適道”,已表明“可與共適所學之道”(皇侃語),則志向應當已定,更無須重回十五而“立志”。至于朱熹之釋“與立”,僅釋以“能有所立”(原為何晏語)四字,但這幾乎不成其為解釋,因為等于什么也沒說?;寿┑慕忉屖牵骸傲ⅲ^謀議之立事”(36),然語意含糊不清。故有學者結合孔子“不學禮,無以立”(《季氏》)之說,以為“可與立”當指“立于禮”之意(37),然此亦非善解。的確,孔子很重視“知禮”,如《論語》“終篇”的三句名言:“子曰: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也;不知禮,無以立也;不知言,無以知人也?!?《堯曰》)其中“立”字便是以禮立身之意,對此,皇侃之解甚確:“人若不知禮者,無以得立其身于世也。”(38)其“立身行世”之說較諸“立于禮”顯然語意更為周全。但是,“立身行世”說仍需下一轉語,才能對應“可與共學”章的整體語境。

 

事實上,《論語》另有一處言及“與立”,卻幾乎被歷來學者所忽視,此即《衛(wèi)靈公》所載:“子曰:臧文仲,其竊位者與?知柳下惠之賢而不與立也?!边@句話的意思并不難解,不過我們還是參照一下朱熹的解釋:“竊位,言不稱其位而有愧于心,如盜得而陰據之也?!c立,謂與之并立于朝。”(39)我以為這條資料對于我們理解“與立”“與權”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其中“可與立”當指“共立于朝”,直白地說,也就是共同為官,此已毋庸置疑。當然,在孔子,“為官”既非為“干祿”亦非為獲取某種“權力”,而恰恰是為了“立身行世”,故“與立”便意味著為學者由“共學”“適道”進而“立身”,重要的是,此“立身”是指學者共同體(即知識人群體)每位成員的出世承擔、現實參與。正因此,必須杜絕“臧文仲”之類排斥時賢而“不與立”的社會現象。(40)應當說,孔子所言“可與立”之意味甚重,甚至就是其“吾非斯人之徒與而誰與”這一人文關懷精神的一種反映。

 

明確了“可與立”的確切涵義,接下來我們就能對“未可與權”獲得一項善解,其前提是須將“可與立,未可與權”作整體視之而不可切割。就結論言,我們只能這樣解釋:孔子之意在于強調“雖可找到可與共同立身行世之人,但卻不能找到可以共同權衡天下事物之人”;而不能這樣解釋:“雖可找到可與共同立身行世之人,但卻不能找到可以共同掌握權變之人。”要之,“與”字之義為“共同參與”,“權”字為“權衡”義而非“權變”或“權術”義,與孟子“權然后知輕重”之“權”意同而與“嫂溺援手”之“權”有異,因為事實很顯然,后者之“權”是在道德兩難之際所做出的道德抉擇,正是“可與”的而不能是“未可與”的。所以,我覺得,程頤將“未可與權”轉換成“可與權”,然后從正面解釋道:“可與權,謂能權輕重,使合義也”,這是富有智慧的洞見。因為孔子的旨意不在于“未可與”而恰恰在于“可與”,故正面義的“與權”就絕不能理解為“參與”權變或“贊許”權變,當然更不是給予“權柄”之意。

 

總之,對孔子而言,“共學”“適道”“與立”這三項對自己德行的要求都可通過努力而實現,只是真正的“可與權”者又在何方?這卻是令孔子感到雖可期待而又未可強求的。那么,在孔子的思想系統(tǒng)中,就不存在有關權衡或應權通變的觀點嗎?其實不然,如孔子引“堯曰”語“謹權量”之“權”,即權衡義,而在禮學問題上孔子提出“損益”的觀點,認為三代之禮隨時代變遷而應不斷加以“損益”,不可泥執(zhí)不變,這便是有關權的重要論述(41),只是關于這一點,本文已無暇細述了。

 

最后談一談荀子,因為在早期儒家當中,可能唯有荀子對權的論述最為豐富,而其立場也更接近孔子而與孟子不盡相同。值得注意的是,史上常見的“權稱”“權衡”“權謀”“權勢”“權術”“權柄”等概念都在《荀子》一書中出現。撮其要者言之,荀子最為重視者莫過于“權稱”“權衡”之概念,其將“權稱”與“國家”一詞并列,他在批評墨翟、宋鈃之流時,指出他們的思想流弊之根源在于“不知壹天下建國家之權稱”(《非十二子》)。此“權稱”一詞即權錘之意,荀子用以特指“禮義”,以為是一國之重器,因為“禮”正可治國,而“禮之正國也,猶權衡之于輕重也”(《王霸》)。顯然,他將禮比作權稱并提到治國的高度來肯定禮的重要性。

 

那么,作為一國之重器的“禮”又從何而來呢?荀子認為唯有“圣王”才是禮的制定者,而此制定者也就是“權衡”者,由于此“權衡”者非常人所能共享,故在荀子,其對孔子“未可與權”說必能認同無疑,只是在《荀子》一書中未見其對孔子“可與共學”章有任何評議,這里也就不必多言了。但荀子卻有“與權”一說,值得重視,此即“人無動而不可以不與權俱”(42)。他說:

 

凡人之取也,所欲未嘗粹而來也;其去也,所惡未嘗粹而往也。故人無動而不可以不與權俱。衡不正,則重縣于仰,而人以為輕;輕縣于俯,而人以為重;此人所以惑于輕重也。權不正,則禍托于欲,而人以為福;福托于惡,而人以為禍,此亦人所以惑于禍福也。道者,古今之正權也;離道而內自擇,則不知禍福之所托。(《正名》)

 

此“權”字,為權衡義而非變通義。依荀子,人之禍福取決于心中之“衡”的正與不正。也正由此,故說“道者,古今之正權也”。這應是荀子對權字最為明確的定義。至于“不可以不與權俱”,“俱”者“偕也”,這是說人心之“所欲”或“所取”之動與不動,取決于心中之“權”——即“衡”之在與不在。質言之,只要心中有一桿秤,一切禍福往來,就能應對自如而不為所累。而心中的這桿秤,就是“權”也是“道”,所以說如果“離道而內自擇,則不知禍福之所托”。

 

的確,荀子所言“權”,主要是指權衡、平衡以及持平,在他看來,禮的一項重要特質就在于能使社會保持某種平衡,他說:“禮者,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富國》)對荀子而言,如何使有德者得其應有之“位”,使在位者得其應有之“祿”,又如何使有祿者發(fā)揮其應有之“用”,這才是一個社會趨于公正、平衡的重要標識,荀子用“稱”字來加以表述,叫做“德必稱位,位必稱祿,祿必稱用”(同上)。此“稱”字即權稱之義,荀子有時又稱之為“兼權”(《不茍》),意謂某種判斷力及行為抉擇。

 

重要的是,荀子甚至將“權”與“道”關聯起來,提出圣人之道乃“是縣天下之權稱也”(《正名》)以及“道者,古今之正權”(同上)等命題,可見,權的意義甚重,它被抽象化為準則。也正由此,爭權奪利等現象必將危害國家社稷,他斷言:“爭權而不危辱滅亡者,自古及今,未嘗有之也?!?《解蔽》)“權稱”雖重要,但在“權”之上,更有“義”的存在,所以荀子又說:“義之所在,不傾于權,不顧其利?!?《榮辱》)這與程朱以“義”統(tǒng)合經權的觀點應當是吻合的。至于“權勢”“權謀”等概念,基本上屬于貶義詞,荀子感嘆“今之所謂仕士者……無禮義而唯權勢之嗜者也”(《非十二子》)。顯然,荀子對“權勢”是持批評態(tài)度的。同樣,他也非常痛恨“權謀”,指出“權謀日行,而國不免危削,綦之而亡”(《王霸》),甚至對君主“好權謀”亦有批評:“上好權謀,則臣下百吏誕詐之人乘是而后欺?!?《君道》)從中已可看出,荀子從儒家立場出發(fā),對于君主擅弄權謀是頗不以為然的??傊?,荀子看重權字的權衡義而非權變義,或許與孟子之論權不同,更接近孔子“可與權”的思想。

 

綜上所述,可作幾點歸納:首先,權字本義為秤錘或權稱,引申義為權衡,是對事物的一種判斷力及其標準,故從根本上說,此涉及道德權衡及道德標準的問題。其次,權與經相對,如孟子“嫂溺援手”所展示的,儒家經權觀認為禮儀規(guī)范等綱常倫理在具體實踐過程中,應根據時間、地點、場景的變化,做出合乎事宜或時宜的變通,依此行權即是合義的道德選擇。再次,權變意味著“反?!?,運用到歷史政治領域,就有公羊學“權者反于經”之說,但在宋代道學家看來,此說只是一句空頭口號,既然“反經”更何以“合道”?然而,道學家以一種先入之見斷言漢儒以來“無人識權字”,是有欠公允的。再其次,程頤以“權只是經”之命題來反撥漢儒“反經合道”說,強調經對道德權衡及德行實踐的本體地位,基于這一立場,程頤釋孔子的權為“丈尺權衡”“量度事物”,這無疑是重要的洞見,應是對孔子“未可與權”的一項善解。最后,朱熹從字義角度強調經權有別而不可混同,又從實踐角度強調經權不離,主張以道、義來統(tǒng)貫經權,這是朱熹對儒家經權觀的重要理論貢獻,其對程頤“權只是經”雖有微詞但又能基本認同,然而,朱熹從經權對置的角度來解釋“未可與權”,認為孔子的權與孟子“嫂溺援手”這一“反禮行權”的觀點一致,這顯然并不符合孔子“可與共學”章的語義脈絡。

 

總之,“可與共學”章構成一意義結構,孔子的旨意在于追求“可與”而非“未可與”,即在于尋找真正的“可與權”者,故此“權”字絕非權變義而必是權衡義,是指對事物及行為的一種判斷,“與”是指積極參與而非“贊許”之義。孔子想要表達的是這樣一種愿景:只有可與共同權衡天下事務之人才是真正的同道中人,與這樣的人一起才可以共享對政治、道德等社會公共事務的思考與判斷,才可以共同承擔重整秩序的重任。無疑地,這個觀點反映的應是孔子人生哲學的一項重要智慧:社會共同體成員都應從“共學”開始,經由“適道”“立身”,最終由志同道合者來共同承擔對社會事務的判斷與權衡。

 

【注釋】

 

①《論語集注》卷5《子罕》,《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116頁。

②如有學者認為,《論語》“可與共學”章表明的是道德實踐層層推進、依次向上的發(fā)展過程,其終極表現則是權,故“行權”便是最高的德行表現(參見蕭美齡:《朱子的經權觀析論》,《當代儒學研究》2010年第9期)。這個判斷是有問題的。

③按,“行權”見《周易·系辭上傳》“巽以行權”,王弼釋:“權,反經而合道?!?《周易正義》卷8,《十三經注疏》本,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89頁)

④《四書章句集注》,第194頁。又,《孟子·梁惠王上》“權,然后知輕重”之“權”亦“權稱”義,引申義則為權衡輕重。據近人柳存仁的研究,先秦古籍中權字大約有三義:物質義(即秤錘),引申為權重義,衍而為權勢,再衍而為權謀義(參見柳存仁:《說權及儒之行權義》,《中國文哲研究通訊》第9卷第1期,1999年3月)。又謂作為“抽象的道理上之權衡,主要為儒家義”,此說頗值參考。然柳文釋“未可與權”為行權,以為與公羊學“反經為權”同義,則未得孔子“與權”說之要義。

⑤《說文解字》卷6上,北京:中華書局,1963年影印本,第117頁。

⑥如孟子所言“嫂溺不援,是豺狼也”(《孟子·離婁上》),即表明嫂溺不援則違背了“仁”這一基本德性原則而淪為“非人”。

⑦系指鄭相祭仲廢除鄭君忽而改立庶子突以救鄭國可能亡于宋國之危,故何休《公羊解詁》有“逐君存鄭”之說(《春秋公羊傳注疏》,《十三經注疏》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標點本,第172頁)。與公羊學不同,東漢《左傳》學者賈逵就祭仲事,謂“《左氏》義深于君父,《公羊》多任于權變”,以為祭仲行權有害于“君臣之正義,夫子之紀綱”(《后漢書》卷66《賈逵傳》),西晉杜預《春秋左傳經傳集解》更是力貶祭仲;東晉《穀梁》學者范甯《集解序》則言:“《公羊》以祭仲廢君為行權?!詮U君為行權,是神器可得而窺也。”(《穀梁注疏》卷首)可見,《穀梁》和《左傳》均不取《公羊》的“行權”說。

⑧⑨《春秋公羊傳注疏》,《十三經注疏》本,第172頁。

⑩這將涉及儒家倫理學是動機論還是結果論等倫理學類型問題。不過,這種以西方倫理學類型為標準來衡斷儒家倫理必屬其某一種的做法,其本身的有效性是可再議的。(參見林義正:《春秋公羊傳倫理思維與特質》,臺北: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03年,第154—155頁)

(11)事實上,“反經”說首見于《孟子·盡心下》:“君子反經而已矣。經正,則庶民興;庶民興,斯無邪慝矣?!敝祆湟浴皬鸵病贬尅胺唇洝?《四書章句集注》,第376頁),可謂允當。然而,清儒焦循卻以為孟子“反經”便是公羊家之所本(參見《雕菰集》卷10《說權三》,《焦循詩文集》,揚州:廣陵書社,2009年,第175頁),模糊了“反”字的兩種含義。當然,焦循以為正與反恰構成一種辯證關系,沒有“反”,則其“經”不得以成“正”,并指出經即法,法久則弊生,“故反其法以通之”(同上),強調不可拘泥成法舊規(guī),而應以變通趨時。這是有其一定理路的。

(12)《論語集注》卷5《子罕》,《四書章句集注》,第116頁。

(13)事實上,正如程朱所判斷的,以“權變”或“反經”來解釋孔子“未可與權”,確是漢儒的主流見解。如《淮南子·氾論訓》、劉向《說苑·權謀》、徐幹《中論·智行》、王符《潛夫論·明忠》《鹽鐵論·遵道》、劉勰《劉子·明權》等,特別是范曄《后漢書·周章傳》釋“未可與權”為“權也者,反常者也”,且據此而贊周章:“周章反道,小智大謀”,可謂典型。(參見上揭柳存仁文,其所引漢唐典籍論權之詳更勝于劉寶楠《論語正義》)

(14)(15)《論語義疏》,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第231、232頁。

(16)如張栻(1133-1180)便嚴厲批評“反經合道”說:“權者,所以權其變,而求合夫經也。既反經矣,尚何道之合乎?”(《論語解》卷5,《張栻集》,長沙:岳麓書社,2010年,第78頁)

(17)《論語集注》卷5《子罕》,《四書章句集注》,第116頁。

(18)在程頤看來,老子道家就不免淪于“權詐”“權術”,而且老子之后的申不害、韓非、蘇秦、張儀之流也無不墜入“權詐”之窠臼。(參見《程氏粹言》卷1《論道篇》,《二程集》,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1180頁;《程氏遺書》卷18,《二程集》,第235頁)

(19)《程氏遺書》卷22上,《二程集》,第295頁。

(20)《程氏粹言》卷1,《二程集》,第1176頁。

(21)《程氏遺書》卷18,《二程集》,第234頁。

(22)《程氏遺書》卷25,《二程集》,第322頁。

(23)《程氏粹言》卷1《論書篇》,《二程集》第1204頁。

(24)《程氏遺書》卷9,《二程集》,第105頁。

(25)《程氏遺書》卷15,《二程集》,第164頁。

(26)《程氏遺書》卷18,《二程集》,第205頁。又見《程氏粹言》卷1《論道篇》,《二程集》,第1179頁。

(27)朱熹:《論語精義》卷5上《子罕》,《四庫全書》本,第45下—47下頁。

(28)《朱子語類》卷37,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989頁。

(29)《朱子語類》卷37,第992、993頁。按,以下所引朱熹有關經權問題的論述,均見《朱子語類》卷37“可與共學章”,第986—995頁不再出注頁碼。

(30)《論語或問》卷9《子罕》,《四書或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272頁。

(31)事實上,朱熹對漢儒“反經合道”說并未一概否定,他也明白從原理上講,“行權有道”并未大錯,其云:“某以為反經而合于道,乃所以為經?!庇终f“漢儒語(按指‘反經合道’)亦未十分有病”,但朱熹認為漢儒的問題在于罔顧事實而胡說一氣,他稱之為“橫說”“胡做”“不合道理”。一般而言,宋代道學家對漢儒特別是公羊學大講“權變”非常警惕,如張載就說:“學未至而好語變者,必知終有患。蓋變不可輕議,若驟然語變,則知操術已不正?!?《經學理窟》,《張載集》,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第271頁)

(32)又如:“‘可與立’,便是可與經,卻‘未可與權’,此見經權毫厘之間分別處?!?《朱子語類》卷37,第992頁)

(33)如:“‘可與立’者,即能處置得常事;‘可與權’者,即能處置得變事?!?《朱子語類》卷37,第994頁)將“立”與“權”置于常與變的對反關系中,仍視權為權變義。

(34)關于孔子“子罕言利,與命與仁”一句的斷句問題以及兩個“與”字如何解讀的問題,非本文主旨,不宜細述??蓞⒁姉钕C叮骸丁凑撜Z·子罕〉章句問題評斷》《再論〈論語·子罕〉章句問題》,楊希枚:《先秦文化史論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第433—468頁。

(35)王素編著:《唐寫本〈論語〉鄭氏注及其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109頁。

(36)以上所引分別見朱熹:《論語集注》卷5《子罕》;《朱子語類》卷37,第986頁;皇侃《論語義疏》,第231頁。

(37)劉增光:《漢宋經權觀比較析論——兼談朱陳之辯》,《孔子研究》2011年第3期。

 38)《論語義疏》,第524頁。

(39)《論語集注》卷8《衛(wèi)靈公》,《四書章句集注》,第164頁。

(40)按儒家的立場,臧文仲見柳下惠之賢而“不與立”,簡直就是“蔽賢之罪”,此為宋儒范祖禹(1041-1098)語,見《四書章句集注》所引,第164頁。

(41)《論語·為政》:“子曰:殷因于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禮,所損益,可知也;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也?!?/span>

(42)按,焦循在《說權》八篇文字的最后,便以荀子的這句話結尾,其曰:“無權則賊道也,是故荀子曰:‘人無動而不可以不與權俱。’”(《雕菰集》卷10《說權八》,《焦循詩文集》,第181頁)


責任編輯:葛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