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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歡】汝向什么處安身立命?——《安身立命:傳統(tǒng)中國國憲的形態(tài)與運行》前言與后記

欄目:儒教(儒家)與憲政
發(fā)布時間:2013-09-16 22:50:53
標簽:
吳歡

作者簡介:吳歡,西歷1986年生,湖北紅安人,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治現(xiàn)代化研究院研究員,《原道》輯刊編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學士(2009屆)、法學碩士(2012屆),浙江大學法學博士(2015屆)。出版專著《安身立命:傳統(tǒng)中國國憲的形態(tài)與運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一部,參編著作多部。

 

 

 

汝向什么處安身立命?

——《安身立命:傳統(tǒng)中國國憲的形態(tài)與運行》前言與后記

作者:吳歡

來源:作者惠賜《儒家郵報》

時間:孔子2564年暨耶穌2013年9月9日

 

 

 

【作者吳歡按】

 

本文是為中南法史陳景良教授組織編輯的中南法史博士生讀書心得小冊子《曉南湖畔曾讀書》所寫的一篇文字,主要介紹了我的碩士論文(指導教師:范忠信教授)研究的緣起、旨趣和主要內容,實為我碩士論文的前言與后記連綴而成。該文已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書名《安身立命:傳統(tǒng)中國國憲的形態(tài)與運行——憲法學視角的闡釋》。拙作認為傳統(tǒng)中國存在特定意義上的“國憲”,并以儒家“安身立命”命題重新闡釋憲法。我曾在今年六月北航“儒家治道”學術研討會匯報拙作思路,得到杜維明、姚中秋、任鋒等先生的指點與鼓勵。今借任重老師主持的儒學研究平臺一隅拋磚引玉,引起儒門師友對此問題的關注。由于我的書稿脫胎于碩士論文,限于我的學識和專業(yè),未能充分吸收儒門師友的學術成果,故也趁此機會接受諸位碩學大儒的批評建議,以便我今后繼續(xù)完善??紤]到《曉南湖畔曾讀書》的非正式性質,刪去文中有關注釋,并以第一人稱展開敘述。

 

【正文】

 

古之為學者,厚積薄發(fā)為途,安身立命是求。為學偶有所見、所聞、所思、所得,輒命筆記述,未敢遽然輕率為文,為文亦以載道自警。圣賢如老聃、孔子,不過道德兩經,論語一部,其文足為萬世立法,亦為后學弟子錄存。其余學人,亦多以藏之名山,傳之其人自勉,所學但求五車,著作不必等身。此亦其為人為學安身立命之道也。今之學人則不然。其營營役役,熙熙攘攘之狀,學林之人早有揭示。余亦身在此山中,故不必,不忍,亦不敢多言矣。

 

然,鹿邑陳夫子景良先生近年掃卻俗塵,摒棄庶務,寄情于唐宋變革,抒懷于花草蔬果。又聚二三學子親炙于曉南湖畔,擁萬卷蘭臺精研于法文化院。晴日賞花學圃于庭院,雨雪讀史習律于書齋,學有所得辨難于洪范論壇,興之所至師生共浮一大白。如此師徒相與并其樂融融,笑傲江湖而追慕古風,不亦快哉!

 

又,《曉南湖畔曾讀書》者,首卷語曰陳夫子與諸弟子讀史習律之偶得也,由夫子門下輯錄,供弟子砥礪為學。其語謙甚,其理則大抵效仿古人厚積薄發(fā)、安身立命之意也,復不亦快哉!

余生也有幸,曾侍坐于陳夫子左右。夫子提攜栽培之恩,拳拳眷顧之情無以言表。恰近日接夫子高足于熠學兄電,曰《曉南湖畔曾讀書》擬輯卷二,囑余寄文。余才疏學淺,更兼時間緊急。思前想后每念及厚積薄發(fā)之本意,倉促為文必不稱安身立命之初心。由此本意初心,遂得本文思路。

 

余不才,學士、碩士學位論文均斗膽突破學界有關憲法本質之通說,嘗試以“政治共同體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據(jù)”重新定義憲法,并試圖探索華夏中國籍以安身立命之傳統(tǒng)國憲。學界師友對此多不以為然,夫子卻不以為忤并鼓勵有加,余不勝惶恐。今拙文在授業(yè)恩師英山范夫子忠信先生辛勤指導和慷慨資助下,有望付梓,余更生惶恐。小子前后專注此一話題近五年,筆記習作積累至今近三十萬言,所孜孜以求者,恰在安身立命四字也。余遂將拙文前言、后記部分析出,并加以連綴、調適成文,雖不足以妄稱厚積薄發(fā),其要在申說小子所覺為文為學安身立命之意之道也。獻曝于陳夫子案前,請夫子并諸師友哂閱。

 

余意既決,遂為此數(shù)段半文不白之自白,是為引子。

 

一、憲法就是政治共同體“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jù)

 

我這些年試圖寫作的是一本“原憲”之書,也是一本“求道”之書。原憲,即還原憲法作為政治共同體“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jù)之本質;求道,即探求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籍以“安身立命”之根本治道。二者是統(tǒng)一的:原憲即是求道,求道亦是原憲。按照我的設想,我將首先對“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經典憲法定義進行“祛魅”,揭示憲法作為政治共同體“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jù)之本質;進而借助對“國憲”詞匯的知識考古與意義激活,探求作為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據(jù)的傳統(tǒng)中國國憲的基本形態(tài),包括其基本理念、基本憲制及其規(guī)范、淵源體系、實施保障,并對其歷史運行進行動態(tài)考察;最后從人類憲法史的整體視角對傳統(tǒng)中國國憲進行闡釋,探索其在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治理秩序史中的可能意義。

 

必須提前交代的是,我進行傳統(tǒng)國憲研究的目的,不在于用近現(xiàn)代以來的經典憲法定義作為唯一標準來闡釋和評判中國古代政治法律生活中的根本性問題,不在于證明中國自古以來就存在“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近現(xiàn)代憲法,亦不在于寫作一部自命客觀、翔實且科學的憲法史著作;而在于通過體悟華夏治道的千年流變,探求歷史上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據(jù),解釋中西法律傳統(tǒng)在最根本的政治生活秩序法制上的暗合與差異,及其對近現(xiàn)代中國憲政建設的影響與意義。換言之,我試圖探索中國法律傳統(tǒng)中最根本性的政治法律秩序,即作為華夏治道之大端的傳統(tǒng)中國國憲的基本形態(tài)和基本精神。這樣的自我剖白和自我期許,意味著我存在如下確信:人類社會發(fā)展和政治共同體的治理活動存在共同規(guī)律,中西法制文明在人類法律生活最根本性問題的解決方式上存在重大暗合,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數(shù)千年的歷史發(fā)展進程就是不斷追求和探索優(yōu)良治理之道,實現(xiàn)“安身立命”的過程。這些確信在近年來不斷被優(yōu)秀的學人和學術研究成果加以重申和論證,我也將忝列其中,接踵其后,以期為“憲政中國化”問題提供一些個人思考。

 

促使我產生這些思考的理論動因來自于學界已有的對于憲法、憲政歷史關系的反思性研究。如果我們非要用一句話概括中國學界乃至普通民眾對于中國憲法(憲政)史的一般觀感不可,“古代中國無憲法亦無憲政,近代中國有憲法無憲政,當代中國正在進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建設”這三個分句應該是一種在政治上絕對正確,在學術上幾成通說的表達。我曾經也對此堅信不疑,并且目前無力也無意將其推翻。但近年來研習文獻所聚焦的一些問題,如:憲法的本質是什么,憲法的功能是什么,憲政的本質是什么,憲政的價值是什么,憲法與憲政的關系是什么,憲法與政治共同體的關系是什么,古代中國是否歷史地、必然地與憲法絕緣,近代中國又為何與憲政交臂失之,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建設應當如何進行等,開始讓我思考這一論斷可能的邊界。

 

陳瑞華教授指出,任何理論都存在邊界,任何原則都存在特例,隨著邊界的框定與特例的積累,產生了修正原有理論,進行學術創(chuàng)新的可能空間。在不斷尋找前述論斷的邊界與例外的過程中,我站在前人的肩膀上,逐漸注意到了一些可能存在“真理顆?!钡呐袛啵骸跋拗茋覚嗔ΓU瞎駲嗬钡慕浀鋺椃ǘx具有時代、文化和邏輯局限性;憲法就其本質而言,是組織政治共同體的根本規(guī)則;憲法并不必然,也無必要與憲政一一對應;任何時代、任何地域的政治共同體都需要并且存在根本組織規(guī)則,即憲法。正是在此意義上,我們才能理解西諺所云:Every village has its constitution。這也就是說,每個政治共同體都有它賴以組成和維系的憲法,每個村莊都有其根本的組織規(guī)則。這些根本組織規(guī)則的基本功能是維護政治共同體的穩(wěn)定與延續(xù),賦予政治共同體正當性與合法性。

 

但是,理論的探索不應止于此處,中國法律傳統(tǒng)中的“憲法”,還應該有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獨特的精神氣韻;作為中國法律史學者對于華夏文化共同體之憲法的研究,也應當具有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獨特的思維烙印。從更廣闊的意義上說,中國當代法學知識體系的構建,也必須而且應該從中華法制文明中尋求資源。這并非刻意標新立異,而是因為對于人類社會發(fā)展存在共同規(guī)律的堅信,也是對于“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這一論斷的堅信,更是對于中西法律傳統(tǒng)在最根本的政治生活秩序法制上必然存在暗合的堅信。有鑒于此,我認為,憲法就是政治共同體“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jù),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jù)就是傳統(tǒng)中國的“國憲”。這一命題的“題眼”,就在“安身立命”四字。

 

二、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的“安身立命”

 

作為中國傳統(tǒng)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創(chuàng)造者,儒家先賢們對“安身立命”有過逐字解析和系統(tǒng)表達。

 

“安”,主要涉及情感、精神的安頓和寄托。儒家主張為父母守孝要長達三年,理由就在于一個“安”:“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予也有三年之愛于其父母乎?”通過為父母守孝三年,以體會和報答父母的養(yǎng)育,從而獲得情感的釋放與精神的寄托?!吧怼保饕皇侵肝锢淼纳眢w,而重在行為的踐履和躬行。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為人謀而不忠乎?與朋友交而不信乎?傳不習乎?”曾子反省的就是自己每天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君子的三大標準。安和身聯(lián)系在一起,就是通過行為的踐履來追求精神的安頓。因此,“安身”一詞,既關涉到精神的寄托,又與行為的踐履相聯(lián)系。“立”,是指確立人生的價值取向和行為方向。子曰:“吾三十而立。”即是說自己找到了人生奮斗的方向。“命”,指的是君子應有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子曰:“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也?!绷⒑兔?lián)系在一起,就是指確立人生的生存使命和價值取向,以實現(xiàn)人生的理想與抱負,而“立命”也就包括對人生價值的認識與追求。“安身立命”在孔子和曾子這里,雖然還只是零散的表述,但已經蘊含著對人之為人,人之為君子的基本要求。而儒家歷來主張賢人政治、為政在人,“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薄捌渖碚?,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眲t“安身立命”作為為人、為君子的要求和標準,亦蘊含著為政的倫理性要求。這一點是儒家“安身立命”論與傳統(tǒng)政治哲學結合的關鍵,尤須引起重視。

 

孟子的“安身立命”論則較為直接地涉及到了傳統(tǒng)政治哲學和政治倫理的正當性問題。在孟子這里,“安身立命”的思想集中體現(xiàn)為他的兩句語錄:“是故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和“學問之道無他,求其放心而已矣”。孟子雖然沒有直接論及“安身立命”,但是其對“學問”和“天道”的追求,卻是和孔子、曾子的“安身立命”之道一脈相承的:“思誠”即為“立命”,“求放心”即為“安身”。“思誠”,即為追求并踐行天道,亦即孟子“達則兼濟天下”,這是進取的一面;“求放心”,即為追求本心的安頓,亦即孟子“窮則獨善其身”,這是退守的一面。孟子“安身立命”論的政治哲學意蘊需要結合其“王道、仁政”論來理解:孟子周游列國布道“王政”,即希望世俗君主踐行“思誠”的人道,以領悟天道之“誠”;如果實現(xiàn)不了“仁政”夢想,也要借助“學問之道”,以求得內心的安寧與寄托。反過來,也可以說“求放心”(求取內心安寧)的態(tài)度才是學問正道;“思誠”(追求天命正道)的做法,才是王道正途。孟子的思想被宋儒進一步弘揚,宋代士大夫高揚儒家人文傳統(tǒng),以舍我其誰的姿態(tài),登上了政治生活的核心舞臺,形成了趙宋皇帝“與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局面。宋儒張載曠爍千古的“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圣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的橫渠四句,也成為儒家“安身立命”哲理最豪邁、最富有進取精神的表達。在宋儒這里,“安身立命”,已經不再局限于個人的修身養(yǎng)性和陶冶情操,而轉化為一種對于政治統(tǒng)治應當合乎天道,合乎民心,繼之先賢,利于萬世的表達和追求。

 

“安身立命”不僅是中國文化傳統(tǒng)之精神追求和文化魅力所在,也是中國老百姓終極意義上的過日子的規(guī)則與邏輯,蘊含著中國文化傳統(tǒng)獨特的生活哲學。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身體和生命,但是中國老百姓理解的“安身立命”,卻不僅僅是生物意義上的“活著”。在生物意義上的“生命”之外,中國老百姓的生活哲學還認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超驗意義上的“命”、“命運”,都想擁有好“命”,都想過上“好日子”。然而,中國傳統(tǒng)文化和中國老百姓卻并不特別懼怕死亡本身:在中國歷史和現(xiàn)實中,實在有太多的對生命的自我終結現(xiàn)象。但無論是英雄主義的“殺身成仁”,還是悲情主義的“自殺”,其意義都不在于肉體生命的終結,而是在于對生命意義的重視:“殺身成仁”者,因為其所追求的理想信念值得他為之付出生命而無怨無悔;悲憤自殺者,因為其所重視的生活的意義得不到實現(xiàn)轉而用一種極端的方式表達抗議。而生活平淡的蕓蕓眾生,其生存的意義與理由,也在于追求“過日子”,“做人”,而且希望“有奔頭兒”。“安身立命”,在中國老百姓過日子的規(guī)則與邏輯中,就是生命的意義,生存的理由,以及基于這樣的意義與理由而“活著”的狀態(tài)。

 

三、“安身立命”的憲法學意蘊

 

“安身立命”還具有極其重要的憲法意蘊。

 

人活著,是需要意義與理由的;文化傳統(tǒng)的發(fā)展和延續(xù),也需要“安身立命”的精神內核;一個政權,一個共同體,如同一個有生命的個體,要生存與延續(xù),也需要“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jù)?!鞍采砹⒚笔且粋€中國文化傳統(tǒng)和百姓生活中的常見詞匯,但正是在這樣一個普通的詞匯里,蘊含著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最重要的政治密碼和最核心的憲法理念。正如陳景良教授將中國古代獨特的“私有財產制度”視為“中國老百姓過日子的規(guī)則與邏輯”,中國法律傳統(tǒng)中的憲法,也可以視為是華夏政治文化共同體最高政治生活的規(guī)則與邏輯,也就是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jù)。“安身立命”不僅蘊含著儒家傳統(tǒng)政治哲學對“天命”和“王道”的追求,而且可以借助這一固有詞匯,將其置身于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意義網絡之中,并以西方法學理論為參照系,對傳統(tǒng)政治哲學中的“憲法”現(xiàn)象和“憲法”理念進行創(chuàng)造性的轉化。作為憲法詞匯的“安身”,就是維護政治共同體的穩(wěn)定與延續(xù);作為憲法詞匯的“立命”,就是賦予政治共同體正當性與合法性。這里的“安”,指的是安頓、安排,也就是組織、構建;這里的“身”,指的就是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而且在實際政治法律生活中,主要是指國家政權,有時也包括較低層級的政治文化共同體和政權實體;這里的“立”,指的是賦予、授予或曰解釋、論證;這里的“命”,指的是政治共同體或曰政權實體組織和統(tǒng)治、傳承和延續(xù)所必須具備的正當性與合法性。這兩個方面的四點憲法訴求,是古今中外任何政治共同體都不能回避而必須進行回應的。

 

西方文明有著歷史悠久的古希臘羅馬民主傳統(tǒng),資產階級革命以來更發(fā)展出一套人權、法治、自由、平等、博愛的民主憲政話語作為其文化政治共同體“安身立命”的價值取向和制度基石,并且隨著資本主義在全球的擴張,似乎逐漸成為不可置疑的普適性的價值標準與政治邏輯。中華民族也有著上下五千年的文明歷史,也有著維系中華文明數(shù)千年而不墜的“超穩(wěn)定”的政治法律傳統(tǒng)。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不能自外于人類歷史長河,中國古代政治法律傳統(tǒng)中也必然存在為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提供“安身立命”之依據(jù)的根本性理念、規(guī)范及其實踐,這就是“傳統(tǒng)中國國憲”。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據(jù),與西方法律傳統(tǒng)“安身立命”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據(jù),盡管在具體制度設計和價值追求上存在階段性差異,但是在其終極關懷上并無二致,都是為了各自共同體的生存與延續(xù),發(fā)展與繁榮。傳統(tǒng)國憲雖然并不具有西方民主憲政話語下的制度外觀與價值意蘊,但是在為政治共同體提供“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jù)意義上,二者卻是一致的。任何人類文明發(fā)展的有益經驗與成果,都不應只為某一民族所獨享,也不應強制地施加于其他文明。但是令人遺憾的是,近現(xiàn)代中國160余年來“西法東漸”、“法律移植”進程的主線之一,卻是循著西方的民主憲政標準對中國傳統(tǒng)的政治法律制度“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jù)進行所謂的“現(xiàn)代化改造”。這種改造是一場偉大而深刻的革命:革除了傳統(tǒng)中國幾千年來“安身”的“舊命”,卻欲代之以西方土壤培育出的民主憲政的“新命”。這場民主憲政革命,到目前為止還不敢遽然妄斷其必然失敗或成功,但是已然給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造成了沉痛的傷害:“舊命”已隕,“傳統(tǒng)”已斷,“新命”無期,“現(xiàn)代”難續(xù),吾泱泱華夏何其歸也?面對這樣的結局,我們不禁要反省,不禁要追問:中國近代以來的憲政史,是否說明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沒有享受民主憲政的“好命”?傳統(tǒng)的“舊命”,是否真的應該被革除,在事實上又能否被革除?西方的“新命”,能否真的讓當下的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安身”?

 

佛經曾載一段機鋒。僧問:“學人不據(jù)地時如何?”師云:“汝向什么處安身立命?”這與孟子所說“學問之道無他,求其放心而已矣”異曲同工。學人做學問,也就是為了“安身立命”。要求“安身立命”卻不可向他處求,“不據(jù)地時”必不得“放心”。當代中國的社會學者面對中國式Suicide(自殺)問題已經提出了重新“為生民立命”是否可能的命題,而面對一個“從傳統(tǒng)上自殺”(Tradi-cide)的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為其尋求“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jù),也應當而且已經成為具有“中國問題意識”的憲法學研究者責無旁貸的歷史使命。有關學者提出的“憲法學中國化”、“中國憲法學的主體性意識”、“中國憲法學向何處去”等理論和實踐命題,皆此之類也。我提出“憲法就是共同體‘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jù),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jù)就是傳統(tǒng)中國國憲”這一命題的問題意識,即在于尋求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安身立命”的歷史依據(jù)及其當下價值,亦即梳理維系中華文明數(shù)千年而不墜的“憲法”的基本形態(tài)與歷史運行,并從人類憲法史的整體角度對其進行意義闡釋。對“國憲”詞匯進行識考古和意義激活,不僅僅是被迫對當下“憲法”話語強勢的暫避鋒芒,也是基于對經典憲法定義局限性的反思,更是源于對“國憲”詞匯自身演變邏輯的體認。在此基礎上對傳統(tǒng)國憲的理論與實踐進行歷史還原與意義闡釋,是基于對百年未竟的憲政建設事業(yè)的使命感,是基于對百年憲政法律移植實踐的反思,更是基于用“中國化”的憲法學理論解決“中國式”憲政問題的迫切需要。

 

四、當下中國何以“安身立命”?

 

我的傳統(tǒng)國憲研究的基本觀點可作如下總結:“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近現(xiàn)代經典憲法定義并不能確當概括和解釋人類社會有政治共同體生活以來所有憲法或曰“國憲”現(xiàn)象。縱觀人類政治史和法律史,任何民族的政治共同體都有自己的憲法,憲法實為組織政治共同體的基本規(guī)則。若進一步對古典時代中西法律傳統(tǒng)中的憲法現(xiàn)象加以抽繹,可以將憲法界定為政治共同體“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jù),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jù)就是傳統(tǒng)中國的“國憲”,深入研究傳統(tǒng)中國國憲的形態(tài)及其運行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xiàn)實意義。

 

傳統(tǒng)國憲的內部構成大致包括傳統(tǒng)國憲理念和傳統(tǒng)國憲憲制及其規(guī)范兩個層面。傳統(tǒng)國憲的一系列基本理念,是華夏先賢對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及其治理權的存在和運行所必須面對的一系列重大問題的解答。傳統(tǒng)政治哲學以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的治理權為核心,針對政治共同體及其治理者的起源與宗旨問題,提出了“天下為公,立君為民”的傳統(tǒng)國憲理念;針對政治共同體治理者及其治理權的正當性與合法性依據(jù)問題,提出了“天命有德,天討有罪”的傳統(tǒng)國憲理念;針對作為政治共同體基礎的人民在共同體治理活動中的地位與意義問題,提出了“民為邦本,敬天保民”的傳統(tǒng)國憲理念;針對政治共同體基本治理規(guī)則的終極來源和正當運用問題,提出了“天秩有禮,法天象地”傳統(tǒng)國憲理念;針對政治共同體治理者行使治理權的基本限度和邊界問題,提出了“允執(zhí)厥中,皇建有極”的傳統(tǒng)國憲理念;針對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主體政權與邊緣政權之間的關系問題,提出了“懷柔遠人,羈縻藩屬”的傳統(tǒng)國憲理念。傳統(tǒng)國憲理念實為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的“國制靈魂”。

 

傳統(tǒng)國憲憲制是在傳統(tǒng)國憲理念的指引和制約下生成和發(fā)展起來的、從制度上解決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根本性憲法問題的基礎性制度構架。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治理實踐中的基本憲制,大致包括宣示政治共同體治理權正當性與合法性的社稷宗廟憲制,解決最高治理權基本歸屬與傳承授受問題的皇權皇統(tǒng)憲制,解決治理權橫向分享問題的中央政制憲制,解決治理權縱向分配問題的地方政制憲制,為治理權行使提供最高強制保障的軍征武備憲制,為治理權行使提供物質財富基礎的田制農稅憲制和處理華夷政治共同體治理權沖突問題的理藩化夷憲制等。這些方面的基本憲制中,分別蘊含著作為其主干和支撐的若干傳統(tǒng)國憲規(guī)范,其典型者如“立國必立社稷宗廟”、“立嫡立子以長以貴”、“后宮外戚不得干政”、“異姓不得封王”等。

 

傳統(tǒng)國憲的淵源體系,回答的是傳統(tǒng)國憲在歷史上以何種面貌呈現(xiàn)的問題,主要包括先王成憲、祖宗家法、儒家經典、行政典章、政治盟誓、自治慣例等。傳統(tǒng)國憲的實施保障,回答的是傳統(tǒng)國憲何以具有最高效力和權威的問題,主要由以下幾個因素構成:忠孝道德的督促、儒家道統(tǒng)的馴化、言官清議的規(guī)諫、留檔存鑒的威懾、誓咒信仰的感迫、自治主體的博弈等。

 

在傳統(tǒng)政治哲學中,“姓氏”與共同體的治理權關系密切,“賜姓命氏”的實質即治理權的傳承授受,而“異姓”被視為“異德”,不得分享治理權。以西周初年宗法分封為標志,傳統(tǒng)政治哲學和實踐逐步確立了“異姓不王”的傳統(tǒng)國憲規(guī)范,其精神實質是“家國一體”、“家國同構”的“家天下”理念,其終極目的在于維護最高治理權獨家壟斷的治理秩序。不同朝代的統(tǒng)治者們以各種不同方式對“異姓不王”加以重申和宣示,但是基于特定的政治局勢也都或多或少地有所突破,封異姓為王,從而形成了“異姓不王”的政治悖論。中國古代政治家和法律人運用傳統(tǒng)政治法律智慧,通過一系列的行為、制度和手段對這一悖論進行了破解,使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在統(tǒng)治集團內部權力分肥這一種重大問題上得以“安身立命”?!爱愋詹煌酢眰鹘y(tǒng)國憲規(guī)范的政治悖論及其破解表明,傳統(tǒng)國憲在傳統(tǒng)政治實踐中的實際運行會出現(xiàn)表達與實踐相背離的“悖論”現(xiàn)象,但是這種悖論本身也構成了傳統(tǒng)國憲的一部分。

 

總之,以人類憲法史的整體視角來觀察,可以認為傳統(tǒng)中國國憲體現(xiàn)了中西法律傳統(tǒng)在最根本的政治生活秩序法制上的暗合與差異,是中國古代政權的根本組織規(guī)則,承載了中國法律傳統(tǒng)的基本精神,蘊含了人類政治生活的共同規(guī)律,對近現(xiàn)代中國憲政建設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掩卷沉思,我的思緒還是集中于“安身立命”四個字。安身,即為維護政治共同體的穩(wěn)定與延續(xù);立命,即為賦予政治共同體正當性與合法性。

 

作為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jù),傳統(tǒng)中國國憲維系了華夏民族上下五千年的“舊命”,使其傲然屹立于世界文明古國之林。近代160余年來的“法律移植”,“西法東漸”,卻將這一“舊命”革除殆盡,來自西土的民主憲政的“新命”又似乎遙遙無期。青黃不接之際,古老的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在當下紛亂的世界中,何以“安身立命”?

 

每念及此,作為研究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當代學人,我總有一種貌似杞人憂天的擔憂。宋儒張橫渠的“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圣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的豪邁也讓人羞愧。面對“普世價值”的誘惑,面對“中國特色”的國情,面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年輕的當代法律史學人,在當下浮躁的學術界,又何以“安身立命”?

 

孔子曰:“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也?!?/p>

 

孟子曰:“學問之道無他,求其放心而已矣?!?/p>

 

然何以“知命”?又向何處“求放心”?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安身立命”的現(xiàn)實依據(jù)又該向何處追尋?

 

回到佛經曾載的那則機鋒——

 

僧問:“學人不據(jù)地時如何?”

 

師云:“汝向什么處安身立命?”

 

吾\汝其悟乎?!

 

五、我的“安身立命”所在

 

我本科就讀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大三的《中國法制史》課堂上,我領略到了法律史的學術魅力和范忠信教授的人格風采,從此堅定了鉆研學術的志向與決心,也開始初步思考中國法律傳統(tǒng)中某些根本性問題或曰“憲法”問題。本科畢業(yè)之年,我在劉茂林教授“憲法就是組織共同體的規(guī)則”著名論斷的啟發(fā)下,不知天高地厚地以《中國古代“憲法”構成理論初探》作為畢業(yè)論文選題,試圖探討中國古代政權的根本組織規(guī)則問題。在武乾副教授和范忠信教授的指導之下,我最終完成了3萬余字的文稿。

 

2009年秋我考取中南法史碩士研究生,蒙范忠信教授不棄收入門墻。范師在給我高度思考自由和個性發(fā)揮空間的同時,對我的學業(yè)進展、學術進路和人生規(guī)劃傾注了極大的心血,甚至在我一度因故動搖的時候,范師與我數(shù)次徹夜長談將我重新帶回。在入學之初,范師就鼓勵我繼續(xù)本科畢業(yè)論文的研究,并支持我以《傳統(tǒng)國憲的歷史形態(tài)與當代詮釋》為碩士論文選題,進而申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碩士生實踐創(chuàng)新課題獲得立項資助。在研期間,我還在陳景良教授和劉茂林教授的指導下,以項目的階段性成果參加了一些科研競賽,獲得了一些獎勵。圍繞這一主題,我也撰寫了一些相關論文,并在老師們的關懷下,參加了一些重要學術會議。但更重要的是,我在這些場合收獲了對我論文各方面的商榷意見,使文章不斷地完善和充實。研二以來,雖然范師令人遺憾地調職杭城,仍然通過各種聯(lián)系方式和見面機會對我耳提面命,殷切提攜,拳拳眷顧之心,如師亦如父。與此同時,我也有幸感受到了中南法史陳景良教授對我同范師一樣的恩情與關懷。范師調職以后,陳老師接管了對我的日常指導和管理。很長一段時間里,我們從學校食堂打來飯菜,在陳老師的辦公室一邊吃飯,一邊研讀《清明集》案例,一邊聆聽陳老師講解。興之所至,陳老師命我們拿出他的陳年好酒浮一大白。書香、酒香,伴隨著院里的丹桂之香,彌散在那段我永遠無法忘懷的曉南湖畔讀史習律的美好時光。碩士畢業(yè)之際,我完成了15萬字的最終論文,這可能也是中南有史以來篇幅最長的碩士論文。

 

2012年秋我考取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研究生,蒙胡建淼教授獎掖提攜忝列弟子。學校和專業(yè)的轉換讓我有了更開闊的視野和更多的機會關注中國現(xiàn)實的法治運行,而導師胡建淼教授的恢宏博大和寬容雅量,也讓我有機會和信心繼續(xù)思考傳統(tǒng)中國國憲問題。同時,蒙范師鼓勵和厚愛,擬將我的碩士論文收入由他和陳景良教授主編的《歷史的法學文叢》。這對我而言是莫大的榮譽,更是莫大的鞭策。于是我在胡老師的支持下,在范師的直接指導下,開始對碩士學位論文進行增刪修訂。范師對修訂的要求不僅僅是篇幅上的增加,更是內容和思想上的一次提升。偏偏我資質駑鈍而又學力淺薄,于是屢屢卡殼,甚至偶爾萌生蒙混過關的念頭。每次遇到難以克服的障礙,我總是求助范師,范師也總是耐心地為我講解,甚至“逼迫”著我繼續(xù)廣泛閱讀和深入思考。就這樣,我在碩士論文的基礎上,增加和擴充了最重要的傳統(tǒng)國憲基本理念和基本憲制及其規(guī)范兩章,并對其他章節(jié)進行了增刪修訂,最終形成了目前的書稿,即《安身立命:傳統(tǒng)中國國憲的形態(tài)與運行——憲法學視角的闡釋》。

 

這部書稿關注的核心命題就是,傳統(tǒng)中國作為一個有機的文化政治共同體,籍以傳承延續(xù)數(shù)千年的、為其提供“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據(jù)的、最核心的法律文化遺傳基因是什么?我的基本結論是,傳統(tǒng)中國的“國憲”就是這一法律文化基因,就是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據(jù)??梢哉f,近五年的時間里,我其實就只寫了這樣一篇論文。幸甚之至的是,在我研究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據(jù)的同時,我也找到了我個人生活和學術研究“安身立命”的基礎。我會永遠懷念那段曉南湖畔讀史習律的美好時光,因為那段時光是我安身立命的基礎,那座校園有我奮斗的熱血青春。

 

去年的這個時候,我和學友們一起在中南法史的小院里種下了兩畦菜苗。這兩畦小苗,給我生活了兩年的法律文化研究院小院,竹影婆娑、丹桂飄香的小院,書聲瑯瑯、書香漫漫的小院,曉南湖畔、我曾讀書的小院,增添了一抹別樣的生機。我在碩士論文后記中寫道,“我們是為老師種下了這兩畦菜苗,但是我的碩士畢業(yè)論文和我自己,又何嘗不是如同辛勤無私的園丁一樣的恩師們種下的兩畦小苗?!”今天回看這樣的文字,我的感觸變得特別強烈。

 

我是一個來自農村寒門的孩子,生在這樣一個“拼爹”的時代,卻還抱有“知識改變命運”的幻想。支持和鼓勵我前行的,除了自身的信念和家人的期望,最重要的就是恩師們的無私栽培。我生而何其幸也,能蒙范忠信教授、胡建淼教授先后收錄門下殷切指導,又蒙陳景良教授等恩師給予視若己出的關懷。師恩如山,無以言表,唯有發(fā)奮,以期告慰一二。

 

這部書稿也是恩師們無私栽培的結晶。這一研究從最開始的思想火苗到后來的學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直到到現(xiàn)在的這部書稿,每一個階段,每一篇分論,每一次討論,都見證著范師、陳景良老師、劉茂林老師、武乾老師以及其他各位老師的指導和栽培。在碩士論文的寫作過程中,范師從宏觀篇章結構到具體概念提法,都給予了我詳細的指導,并對我某些稍有“忤逆”師命的寫作意圖給予了極大的寬容。特別是在修訂階段,范師經常與我通電話長達一兩個小時,逐章、逐節(jié)、逐段地反復推敲、提煉、修改。在我思路滯澀、心生氣餒之時,范師還不顧自己公務繁忙,專門抽時間對我進行鼓勵和指導。甚至在書稿即將付梓之前,范師還專門打電話和我討論封面設計和書名問題。陳景良老師作為我參加“挑戰(zhàn)杯”競賽的指導老師,從問題意識的發(fā)掘到研究方法的選定,都給我極大的啟發(fā)和鼓勵。陳老師對我的論文所作的“有理論沖擊力”的評價,是對我的最高褒獎。在2012年年底抱恙期間,陳老師還關心我書稿的修訂情況,專門來電讓我關注新的文獻。劉茂林老師的論著給了我寫作本文最初的理論啟發(fā),此后他也一直關心我的學習和成長。武乾老師不僅指導了我本科論文的寫作,在我讀研以后直到今天仍然時常關心和支持我的研究和發(fā)展。在我碩士研究生畢業(yè)離開中南赴浙大讀博之后,范師、陳老師仍然關心著我的成長。我與范師同在杭城,每有學術活動,范師總是鼓勵并資助我參加,每有科研課題,范師總是召集我參與。身處浙大,論文發(fā)表壓力巨大,范師和陳老師都熱情鼓勵我寫作論文,幫助我審閱文稿,并提出投稿建議,依稀仿佛我還在中南法史。若中南法史有學術活動,陳老師則召集我們已經畢業(yè)在外校讀博的學生務必回來參加,仿佛在召喚離家游學的孩子。而當我們回到中南法史,回到我們熟悉的小院,見到親愛的老師和同學,就像回到了自己的家中……凡此種種,言不盡意,恩同再造。

 

雖然有恩師們如此眷顧栽培,但是因為我個人努力不夠,資質有限,就目前的這部書稿來看,只是提出了傳統(tǒng)國憲研究的基本命題,勾畫了大致的研究框架。雖然初步概括了傳統(tǒng)國憲六個方面的基本理念、八個方面的基本憲制、三十二條國憲規(guī)范、六個方面的淵源形式和六個方面的保障機制,但尚未能深入分析。而且,設想中的傳統(tǒng)國憲立憲者和制憲權問題、傳統(tǒng)國憲的基本功能問題,都未能來得及展開專門論述。這些缺憾我必須主動交代,立此存照。在今后的研究中,我將繼續(xù)思考這些問題,或許會有新的體會。借此后記的機會,我要感謝對我和我這部書稿極盡栽培之恩的辛勤的“園丁”們:

 

感謝我的碩士導師范忠信教授對我持續(xù)的關懷和指導,感謝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陳景良教授、武乾副教授和中南法史導師組其他老師對我的教導和幫助。

 

感謝我的博士導師胡建淼教授和朱新力教授、章劍生教授等老師以及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為我提供的寬容而積極向上的研究空間和學術氛圍。

 

感謝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劉茂林教授、張繼成教授、胡弘弘教授、戚建剛教授、韓桂君副教授、郭倍倍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趙曉耕教授,華中科技大學俞江教授、饒傳平副教授,華東交通大學梁成意教授等師長對我論文寫作提供的熱情鼓勵和中肯意見。感謝母校中南對我這個叛逆的學生的雅量和寬容。

 

感謝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姚中秋先生。雖然至今無緣得見先生,但先生的著作為我的研究帶來了諸多啟發(fā),與先生的郵件往來也讓我如沐春風、受益匪淺。

 

此外,我還要感謝《法治研究》雜志社董服明社長、《江蘇警官學院學報》編輯部卜安淳主編、《中西法律傳統(tǒng)》年刊李棟執(zhí)行主編和《哈爾濱工業(yè)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編輯部馮向輝老師、張蓮英老師等師長。本書的部分內容先后在這些刊物發(fā)表,謹對他們的辛勞與幫助表示感謝。

 

這部書稿有幸獲得杭州師范大學法治中國化研究中心“法治中國化”研究基金資助出版,謹對中心表示感謝。本書的順利出版,還得益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副總編張越老師的熱情肯定和總編室柴云吉先生、本書責編彭江先生的辛勤勞動。正是他們專業(yè)而高效的努力,使本書能夠如期問世,謹此一并致謝。

 

與此同時,我還要感謝本該享受反哺之天倫卻多年來辛勤勞作支持我讀書的日漸蒼老的父母;感謝忍受異地之苦默默犧牲支持我深造的女友,我們的感情經受住了時間和距離的考驗。感謝蔣楠楠師姐待我如親人的關照。

 

最后,在這個紛紛感謝室友“不殺之恩”的年代里,我還要特別感謝從本科到博士生階段見證我成長的室友和學友們。雖然我們的青春終將逝去,但我們的情誼不朽。謹以此書,致我們熱血奮斗的青春!

 

                                                                                                                                                                                                                                                                                     吳歡

 

2012年5月初稿于武漢曉南湖畔

2013年5月定稿于杭州月輪山上

 

作者惠賜儒家中國網站發(fā)表

 

責任編輯:葛燦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