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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超】溫故知新 可以為師—關于“禮法之爭”的再思考

欄目:快評熱議
發(fā)布時間:2014-01-27 22: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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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超

作者簡介:薛超,男,西歷一九八四年生于重慶,陜西韓城人,法學學士?,F(xiàn)居重慶。


溫故知新 可以為師

          ——關于禮法之爭的再思考

作者:薛超

來源:作者惠賜本站

時間:2014127

 

在中國近代法制史中,清末禮法之爭在其中的意義似乎無須多言。時代發(fā)展的瞬息萬變,與清室統(tǒng)治的風云飄搖形成了鮮明的反差。一直以來尋找救亡圖強道路的中國人,在師夷長技的道路上不停地深入,由槍炮到產業(yè),由產業(yè)到體制,但始終改變不了一敗再敗的現(xiàn)實。在簽訂辛丑條約后終于想起新政續(xù)命的清政府,希望在法律制度上改變昏天黑地的現(xiàn)狀。而無論是在普遍的理念,還是在具體的條文上,支持全面改革的法理派與有所保留的禮教派發(fā)生了激烈的辯論,最終產生了那場著名的路線之爭。

雖然隨著辛亥革命的星火燎原,清政府的法制改革胎死腹中,讓這場方向之爭失去了意義存在。但這并不妨礙后人對爭論本身的不斷評述。究竟哪一方的理由更站得住腳,并值得后人所借鑒?其中不乏高見者甚多。但這也帶來一個問題,那就是:兩方相辯,是不是有必須只能支持其中一方的理由?

也就是說,兩方所陳述的觀點和論據(jù),都有著相應的支撐點和薄弱環(huán)節(jié)存在。對今天的法治中國進程而言,我們所采取的揚棄精神,不能只是帶著批判的觀點最后只是丟棄不用,而是真正吸收到有益之經驗,汲取到局限之教訓,才不至于一次次地在歷史進程的圓圈中來回打轉——理清兩派完全的論調是完全必要的。

首先是法理派。該派以近代法律大家沈家本為代表,提出引進以西方為代表的普遍法理主義進入清律,改變僵化的律令體系。對禮教派而言,法理派無疑是倒向外夷的;對言必稱西方法學的當代人而言,法理派其實還不夠純粹。而對沈家本本人來說,被稱為離經叛道絕對超出了自己的預估范圍。事實上,沈家本本人對中國傳統(tǒng)律學的研究是首屈一指的,七十八卷本的《歷代刑法考》至今仍是研究中國法制史中必不可少的鴻篇巨著。沈家本的考量,其實與此前探求革新道路的洋務派和維新派是一個門路,不出師夷長技的范圍——何況法律也是廣義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沈家本們的難處也在于此:他如何能保證所引進的內容,是足以為中國的實際情況所接受并能付諸實施的?對于可能會出現(xiàn)的不如人意之處,法理派無從論述也無法論述。面對清政府腐敗無能的膏肓現(xiàn)實,有醫(yī)藥可救便已是謝天謝地的事情。當然,若屆時治療的效果明顯可見,既可以表明法理派們的診斷是正確的,也表明中國的律令體系是能夠經受住西風洋雨的考驗的。不消說,在后來的歷史發(fā)展中,法理派的觀點獲得了大部分的支持和表彰。

然后是禮教派。他們的代表無疑是那位權傾一時的大人物——南皮張之洞。在今天因為《勸學》以中體西用而受廣大國學人士推崇的他,無疑以保全傳統(tǒng)律令系統(tǒng)為其基本立場。但這也成為了禮教派的矛盾所在:張本身也是清末洋務、維新和立憲三大運動重要的幕后支持者,要指責他頑固、保守的論調顯然是站不住腳的。也正是因為改革,讓張成為了李鴻章之后清廷最具實力的地方大員。對禮教派來說,引進舶來物本身不稀奇,關鍵在于引進舶來的觀念——尤其是在他們仔細掂量下來很是危險的舶來觀念,足以摧毀民間現(xiàn)存的綱常意志,對今后的國家秩序無疑是患難。器物可控,但思想?yún)s是不可控的。事實上,張之洞們的擔心也在后來被言中了一半:隨著大規(guī)模的新式文化思潮的推進,后來的法學圈幾乎成為了各式西方法學理論的囤積區(qū),而傳統(tǒng)律學基本被當作歷史的灰燼遺棄于視野之外。

然而前面之所以說是一半,是因為即便是口稱堅守傳統(tǒng)綱常的禮教派,也無法回避這樣的設問:中國律學的傳統(tǒng)理念,究竟是什么?而這一點對法理派更無法免俗——西方式自成一系的分科別類,與中國萬殊歸于一本的科類離合有著截然不同的區(qū)別。何況從廣義的制法系統(tǒng)而言,帶有規(guī)防色彩的和帶有懲罰色彩的,其實共同起到了現(xiàn)代法律體系所承載的維護作用。

無論是禮教派還是法理派,最初無一例外習讀四書五經的經歷讓他們認識到,無論是傳統(tǒng)律學還是其他傳統(tǒng)門類,這樣的政治最終都必須歸結為對傳統(tǒng)經典的認知上。表面上看,雙方是對峙關系,但從現(xiàn)實角度而言,他們恰恰處在一個戰(zhàn)壕里,都做著對傳統(tǒng)律學的解體工作:法理派是從理論上,而禮教派則是從實踐中。經典的權威性一旦受到動搖,那么必然將產生思潮的風起云涌。關于此,波瀾壯闊的中國近現(xiàn)代史和近現(xiàn)代思想史已經為我們呈現(xiàn)了這千姿百態(tài)的形象。禮教派和法理派皆希望維護的那個傳統(tǒng)律學根基,在這其中被徹底摧毀。他們都自認為把握住了主旋律基調,卻不想成為了最后的掘墓人。

在這場嘎然而止的禮法之爭后,無論是北洋時期、國民黨統(tǒng)治時期還是新中國建立后,中國的法律體系便在不斷處于與外法理念的接軌與碰撞中;同時,無法繼承舊時代值得借鑒的律學傳統(tǒng),也阻礙著中國法制建設進程中執(zhí)行力與普及度——而這也是當年法理派和禮教派都礙于時代局限所難以克服的。如何全面地傳承光大傳統(tǒng)中的精華,同時全面地接納外來理念的補給,從而做到體用不二,這是給予當今中國法律人的一個不算平坦但卻必須跨越的道路。

孔子曰:溫故而知新,可以為師矣。一個國家的建設進程推進,既離不開對自身過往經驗的全方位繼承,也離不開對結合外來新生事物的借鑒運用從而上升為創(chuàng)造性發(fā)展。既要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又要把傳統(tǒng)文化請回來,或許這正是完成禮法之爭未盡疑問的解答所在。

責任編輯:泗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