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毛片,在线欧美精品XXX,aaa成人电影视频,碰碰AV网

【楊逸】情理之辨——論宋代家禮中的墓祭

欄目:學術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1-03-23 13:55:21
標簽:祭祀

情理之辨——論宋代家禮中的墓祭

作者:楊逸

來源:中國文化研究2020 年夏之卷


 

    要:墓祭風行于宋代并展現(xiàn)祭祀時令多樣化、墓上建筑多層次性的新特點。墓祭習俗的盛行與宋人對墳墓的認知有關,展現(xiàn)出宋代一般知識、思想與信仰的世界。對此,儒者態(tài)度十分嚴謹,多以經(jīng)典文獻為據(jù)展開對墓祭起源的歷史考證與鬼神魂魄之理的思辨。朱熹與張栻雖有重“情”與重“理”的差別,卻都同意將墓祭融入理學系統(tǒng)編入新時代家禮。從“以禮論俗”到“緣情制禮”,宋儒將原本不合古禮的民間俚俗轉化為有禮可依、合乎義理的新禮對后代家禮民俗影響深遠。另外,宋儒對具有佛教色彩的墳庵、墳寺作功能化解讀,將其轉化為儒家孝道的守護者。在這些詮釋與轉化的過程中,儒學展現(xiàn)出強大的闡釋力與廣博的包容性,為當代儒學的復興樹立了典范。

 

關鍵詞:宋代; 墓祭; 人情; 家禮; 朱熹;

 

作者簡介: 楊逸(1988—),男,安徽懷遠人,歷史學博士,北京大學哲學系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思想史、宋代四禮



宋代士庶人的祭祀活動主要有廟祭與墓祭兩種形式。經(jīng)過五代亂世,家廟祭祀制度已近乎崩壞。至宋代,由于廟制經(jīng)久未定,立廟數(shù)量不多,廟祭對士庶的影響十分有限。[1]與廟祭在唐宋之間出現(xiàn)的斷裂不同,墓祭源遠流長、綿亙唐宋,是宋代一般士庶所普遍遵用的祭祀方式。對此,不少學者已有關注,并從社會經(jīng)濟史、家族史、民俗學、宗教學等角度展開研究,成果頗豐。[2]不過,如果考慮到當時儒學復興的時代背景,墓祭便不應僅被視作寖而成俗的社會現(xiàn)象,更是引發(fā)儒者熱議的思想文化課題。惟有從思想史角度重新考察宋代墓祭,才能更加真實地展現(xiàn)它在儒家禮教中的尷尬地位,及其納入宋代家禮的曲折歷程。

 

在宋代,無論是祭祀儀式的行為本身,還是其背后含蘊的思想與信仰,墓祭習俗都與傳統(tǒng)儒家祭禮存在沖突之處。這意味著,如欲重建儒家禮樂制度,恢復其在日常生活中的指導作用,儒家士大夫就必須對墓祭現(xiàn)象有所回應,并對其在祭禮中的位置進行妥善安置。在對這一問題的探索與爭鳴中,宋儒逐步從“古不墓祭”的禮學考證轉為對人情、義理的思辨,最終“緣情制禮”,為墓祭習俗制定詳盡的儀式方案,將其納入新時代的家禮文本。宋儒不但將不合古禮的俚俗轉化為有禮可依、不害義理、順于人情的新禮,還對具有佛教色彩的墳庵、墳寺作工具性解讀,從而將這一原本不合古禮、雜于佛老的民間習俗轉化為服務于儒家孝道的新時代祭禮。在這一過程中,“義理”與“人情”始終糾纏在一起,構成了宋代家禮中極具特色的一個面相。

 

一 宋代的墓祭習俗與信仰世界

 

墓祭起源于先秦,[3]并在秦漢時進入國家祀典。魏晉時薄葬之風大興,但墓祭現(xiàn)象卻不絕如縷,在民間顯示出強大生命力。至唐代,從高宗開始規(guī)范墓祭時的娛樂行為,到玄宗以詔令肯定士庶寒食上墓的孝道價值,墓祭已然寖成風俗,只可規(guī)制而不可禁絕。宋代墓祭習俗雖繼承唐代而來,卻具備時代特色。這不但體現(xiàn)為上墓時間因素的多樣化,還表現(xiàn)為行禮空間的多層次性,其中含蘊的士庶人一般知識、思想與信仰的世界值得探究。

 

(一)墓祭時令的多樣化

 

“寒食上墓”是風行于唐代,并得到官方認可的墓祭習俗。與前代相似,宋代墓祭最為盛大者也是在寒食期間。在宋代,寒食是歷時一月之久的重要節(jié)日。在這一個月里,“人家出修墓祭祀,如是經(jīng)月不絕”,故又稱“一月節(jié)”。[4]據(jù)《東京夢華錄》記載,宋代的寒食節(jié)是冬至后第一百零五日,清明節(jié)在此后第三天。清明多用于拜掃新墳,而寒食則是老墳拜掃最為集中的一天。在“兩節(jié)”期間,士人庶民紛紛涌出都市前往郊區(qū)祭掃,以致郊野之地喧鬧如市井。[5]從《夢梁錄》對南宋杭州城的類似記載可知,兩宋間“寒食上墓”風俗保持了很大程度的連續(xù)性。

 

所謂“每逢佳節(jié)倍思親”,在正月、中元等重大節(jié)日詣墓祭掃,也是宋人表達思懷的常見方式。如莆田方氏在祖先墳墓附近建立祠堂,“每歲中元祀于祠,六房子孫預拜者數(shù)千人,香火三百年如一日”。[6]瑯溪余氏在家族墓地建立墳庵,除“春秋設饌外,每歲孟春,則輪差子孫,同院僧遍詣余氏之先塋”。[7]由于正月、寒食與中元三個節(jié)日均有墓祭活動,宋人便有“春秋展省”“春秋祭祀”之說。如陳氏在其父墓前作“永慕亭”,以“為春秋祭祀之所”。[8]宣溪王氏葬父之后在墓前營建“春雨亭”,“春秋率子弟展省,竣事則休焉”。[9]

 

除上述節(jié)日外,宋代尚有忌日拜墓的習俗。如李呂(11221198)與族人修葺先祖墓亭,并籌集“忌日齋享、清明拜掃之費”。[10]萬竹王氏“置田若干畝歸之寺”,[11],以為其祖考忌日修梵事之費。有的甚至將忌日拜掃作為世代相傳的家法,如四明大族汪氏“奉墳墓尤謹,遇忌日必躬至墓下,為薦羞之禮,遂為汪氏家法”。[12]

 

最后,作為一種家族榮耀,宋代官員的祖先考妣受到追封,按例應親詣先人墓前拜掃,并焚黃以告?,F(xiàn)存宋人文集中保存有大量名為“焚黃”“焚告”的祭文,多屬此類情況。

 

(二)墓上建筑的多層次性

 

墓祭習俗的盛行要求墳墓周邊具備相應的行禮場所,以供陳設祭品、焚化冥物、休憩飲饌之用。對此,宋末舒岳祥(12191298)曾有細致梳理:

 

古不墓祭,故庵廬之制未之聞也。后世以廬墓為孝,于隧外作饗亭,為歲時拜掃一席地。其后,有力者又為庵于饗亭之左。近使僧徒守之,以供焚修灑掃之役。又其后,仕宦至將相勛閥,在宗社者得請賜寺院,為鐙香之奉,其事侈矣。[13]

 

按此,宋代的墓祭建筑可被劃分為三個層次:

 

1.墓亭、墓廬。這是結構最為簡單、造價最為低廉的墓祭建筑,一般士庶皆可營造。宋人認為,侍奉先人墳墓不可“祭不亭,守無廬”,[14]則這類建筑實為宋墓的最基本設施。從宋人文集中的大量記載看,這類建筑多以亭、廬、室、舍為號,名稱中往往帶有芝、應(表感召祥瑞),安、寧(表祈求安息),望、思、懷、感、慕、追遠、思終(表緬懷之情),種德、慈教(表追念德行)等字樣。其營造者既有知名士人(如蘇洵)、地方大族(如四明汪氏),又有普通庶民,在宋墓中十分普遍。

 

2.祠堂、庵舍。這種建筑往往具備房屋架構,由多間組成,位于墓前或墓側。如北宋石介(10051045)所建“拜掃堂”位于墓前十四步,共有堂屋三楹,“一以覆石,一以陳祭,因謂之拜掃堂”。[15]南宋浦城徐氏在墓前建陟思庵,“前后各五間,虛其中三間以酌獻酢飲,而止客于東西房”。[16]從宋墓的考古發(fā)掘情況來看,墓祠往往位于墓道正前方,或三開間或五開間的中小型建筑,進一步印證了文獻的相關記載。[17]為了盡孝致哀,宋人營造的祠堂、庵舍往往“極其工力,而不計其費”,[18]極盡奢華。正所謂:“延之而宇之,翼之而榭之??澲壑?guī)之而湖之。千嶂所環(huán),嵐暝噴薄。邇青遠碧,縈幽逗深。吾所不能言者,工所不能畫也?!盵19]顯然,這樣的塋園是普通士庶無法營辦的。

 

3.墳庵、墳寺。這是極具宋代特色的墓祭建筑,一般由僧道主持。盡管有學者指出,士大夫請賜墳寺的行為有著攫取經(jīng)濟利益的動機,[20]但是,利益因素卻無法很好解釋一般士庶“其爵算有不得命為寺,則亦自筑精舍,選擇一二(僧人)而處焉”[21]的事實。實際上,無論是向朝廷請賜墳寺,還是自建墳庵,其重要目的都是令僧人“日謹焚修,以資冥?!?,[22]延續(xù)喪禮大作佛事的超度、祈福儀式。這也正是墳寺引起儒者密切關注的重要原因(詳后)。

 

(三)墓祭背后的信仰世界

 

墓祭在宋代的流行與時人對墳墓的認知有關。雖然傳統(tǒng)儒家理論認為神主是先人靈魂所在,但是,宋代士庶更傾向于將墳墓當作靈魂安居之所。從宋墓考古情況看,宋人不但在墓中置有麥穗形的魂瓶,[23]還往往鑿有魂道以便合葬墓主的魂靈相通[24]。如果死者未被及時安葬,那么靈魂將四處游蕩、不得安息。南宋李石(生卒年不詳)《方舟集》中有一則《馮氏三鬼求葬》的傳說,記載了馮氏夫妻三人死后因無人安葬而暴棺于野,最后通過托夢求告儒者楊深得以俱禮而葬的故事。對此,作者評說道:

 

死而欲葬,鬼之情也;欲葬不得而巧自讬以說其情,鬼之急也?!T氏三喪不舉,不記年,而舉于吾友楊伯遠之手,則鬼之用廋尤其巧者。[25]

 

故事里的馮氏三鬼為了求得入土的安寧,可謂用心良苦。為避免出現(xiàn)死者靈魂無所皈依的情況,宋人常對無法正常安葬的死者實行招魂葬。招魂葬的對象除陣亡將士外,還有墳墓無所追蹤的先祖。如淳熙五年(1178),史浩(11061194)獲賜家廟,得祀五世祖先。然而由于其五世祖系火葬而無墳墓,“遂諏吉壤,以圖安措”,[26]置辦棺槨衣冠、肖像靈柩,對其進行了招魂葬。其祝文中有這段話:

 

迎致英靈,歸歟安處。祈招之辭,載之別楮。靈其來兮,旌旗掀與。既宅斯藏,妥寧千古。祐我后人,益昌厥緒。蠲潔致告,奠茲有醑。惟靈歆之,悉如辭語。[27]

 

這一案例說明,即便立有供奉神主的家廟,史浩仍然堅信墳墓在安頓祖先靈魂上的作用,認為其祖先靈魂將借由招魂儀式而在墓廬中享受千古安寧。

 

宋代相似的現(xiàn)象尚有冥婚。據(jù)《昨夢錄》所記北方風俗,“男女年嫁娶,未婚而死者,兩家命媒互求”,[28]從而結成冥婚。冥婚儀式在男性死者墓前舉行,墓前設兩座椅,各立一小幡作為靈魂依附之物,類似當時喪禮中的魂帛?!暗飚?,祝請男女相就,若合巹焉。其喜者,則二幡微動,以致相合。若一不喜者,幡不為動且合也。”[29]若冥婚禮成,死者雙方往往會被合葬,兩家隨之皆為親家。當然,如果儀式進展的不順利,死者便極可能化為祟鬼(“男祥女祥”),危害家人。可見,舉辦冥婚的重要目的是安頓亡魂、驅除鬼祟。

 

上述例證說明,在宋人的一般知識、思想與信仰世界中,亡魂依附于墳墓,其安寧與否與墳墓的狀況密切相關。一方面,妥善安葬死者、營造并維護墳墓才能為死者靈魂提供住所;另一方面,關乎死者靈魂安寧的儀式活動必須在墓上舉行才被認為有效。正是在這種語境下,宋人不但重視墳墓及塋園的營建與維護,堅持重大節(jié)日的墓祭活動,還將許多本應在家廟進行的參告、祭拜活動轉移至墳墓。顯然,這些思想與行為與傳統(tǒng)儒家產(chǎn)生了沖突。[30]

 

二 宋儒墓祭觀及其家禮實踐

 

面對當時盛行的墓祭風俗與信仰,宋儒的首要關切是辨析墓祭是否符合古禮。這不但需要禮學考證與歷史梳理,還需要格致鬼神之理,以辨明墓祭是否違背古禮之義。這一學術工作始于程頤(10331107),而集成于胡寅(10981156)、張栻(11331180)所代表的湖湘學派。不過在朱熹(11301200)看來,這種學術研究對家禮的傳播與實踐并無益處,恢復儒家三代禮治社會需要重視“人情”的因素,講求策略,循序漸進。圍繞“禮”(“理”)與“情”,雙方反復辯難,最終以不同理由認可墓祭的合理性,并將其納入家禮儀文。

 

(一)古不墓祭:從禮學考證到理學思辨

 

自東漢蔡邕(133192)提出“古不墓祭”的說法以來,魏晉學者楊泉(生卒年未詳)、隋朝大儒王通(584617)、唐代儒者韓愈(768824)、李翱(772841)等紛紛附會,都曾明確表達過贊同該說的意見。到宋代,這一說法雖仍是學者思考墓祭問題的起點,但思維范式已發(fā)生根本變化。面對墓祭習俗,宋儒所持態(tài)度十分嚴謹,或可稱作“以禮論俗”。其特點是以經(jīng)典為據(jù),通過文獻考證爬梳墓祭起源問題,以期論定該習俗合禮與否。在這方面,程頤堪為表率,其議論道:

 

嘉禮不野合,野合則秕稗也。故生不野合,則死不墓祭。蓋燕饗祭祀,乃宮室中事。后世習俗廢禮,有踏青,藉草飲食,故墓亦有祭。如《禮》望墓為壇,并墓人為墓祭之尸,亦有時為之,非經(jīng)禮也。[31]

 

所謂“嘉禮不野合”,出自杜預對《左傳》莊公二十三年經(jīng)文“公及齊侯遇于穀,蕭叔朝公”的注解,意在諷刺附屬國在郊野之地行朝會之禮的行為。程頤認為,古禮的燕饗、祭祀等儀式活動都是在宮室中舉行,否則便是褻瀆(秕稗即表輕賤之義)大禮。由于后來有踏青、野餐等風俗,所以才開始有在野外墳冢行墓祭的現(xiàn)象。他堅持說,即便《禮記》《周禮》之中都有墓祭的相關記載,也絕非古禮,僅是后世流俗罷了。在這里,其裁斷墓祭現(xiàn)象是否合禮的終極依據(jù)乃是《儀禮》(“經(jīng)禮”“禮經(jīng)”)。因此,程頤斬釘截鐵地說:“禮經(jīng)中既不說墓祭,即是無墓祭之文也。”[32]

 

此后,宋儒圍繞“古不墓祭”的命題展開了考證與爭論。劉恕(10321078)與胡宏(11021161)從“舜禹南巡,崩不返葬”的歷史記載出發(fā),認為上古并無對墳墓的特殊尊崇,墓祭是秦漢以下才出現(xiàn)的鄙俚民俗,其“違經(jīng)棄禮,遠事尸柩,難以語乎理矣”。[33]趙彥衛(wèi)(生卒年不詳)從《左傳》“嘉禮不野合”的考證出發(fā),批判程頤曲解經(jīng)傳,以《周禮》冢人之文證明墓祭合乎古禮的事實。[34]其他反對“古不墓祭”說的學者亦多以《周禮》為據(jù)。由于正反兩方都能夠從經(jīng)典中找到依據(jù),墓祭起源問題成為學者聚訟之處,綿宕至今。

 

所謂“禮者,理也”,在宋儒看來,“古不墓祭”不但是一個歷史事實的考證問題,還是一個涉及鬼神觀念的理學問題。以理學思辨立論者,如大儒胡寅:

 

予考諸禮,廟以存神,墓藏體魄,神伸魄死,圣人達之。故古者有廟享,無墓祭。而后世道晦禮失,以寒食拜掃為達孝之典常。先儒因謂禮雖未之有,亦同乎俗,而不害于理。此說將以誘夫不知追遠者耳,非經(jīng)禮也。[35]

 

這段引文明確指出,墓祭之所以與古禮相違,根本原因是有違傳統(tǒng)儒家的魂魄二元論。這種理論認為,人死后魂魄發(fā)生了分化,靈魂依附于神主而安頓在家廟,體魄則藏乎墳墓。由于“神伸魄死”,祭祀安藏體魄的墳墓并無感格靈魂以致歆享的可能。于是,胡寅進一步批判了以二程為代表的“墓祭不害義理”的說法,要求對這一俚俗徹底加以禁斷。從上古是否墓祭的歷史考證轉向墓祭是否合理的理學思辨,宋儒關于“古不墓祭”的爭論趨于多元化、理論化,其中折射出的漢宋學脈變遷耐人尋味。

 

(二)情理交織:朱熹的觀點與張栻的轉變

 

作為理學大師,朱熹對墓祭自有一番見解。他認為,《周禮》冢人之職所說“墓祭為尸”并非指墓祭而言,更可能是祭后土之禮。[36]因此,他傾向于肯定“古不墓祭”之說。但是,朱熹并未因歷史事實的考證而主張廢除墓祭之禮。事實上,朱熹不但隨俗墓祭,[37]還屢次肯定弟子的墓祭行為38。乾道四年(1168),朱熹編成《祭儀》,將墓祭之禮納入書中[39]。不過,當他以書稿寄給好友張栻時,遭到后者的激烈反對。張栻說:

 

古者不墓祭,非有所略也。蓋知鬼神之情狀,不可以墓祭也。神主在廟,而墓以藏體魄。體魄之藏而祭也,于義何居,而烏乎饗乎?若知其理之不可行,而徇私情以強為之,是以偽事其先也。若不知其不可行,則不知也。人主饗陵之禮始于漢明帝,蔡邕蓋稱之,以為盛事。某則以為,與原廟何異?情非不篤也,而不知禮。不知禮而徒徇乎情,則隳廢天則,非孝子所以事其先者也。某謂時節(jié)展省,當俯伏拜跪,號哭灑掃。省視而設席,陳饌以祭后土于墓左可也。[40]

 

這段議論繼承胡寅而來,行文激切。在張栻看來,由于缺乏“理”的基礎,墓祭祖先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如果不明鬼神魂魄之理而隨俗墓祭,則未諳先圣大道,是不智;如果徇于私情而逆理為之,則是“偽事其先”,是不誠。不智不誠,豈是儒者作為?在此,“理”(“禮”)與“情”之間產(chǎn)生了激烈矛盾。墓祭不但被斥為溺于情欲的非禮行為,還是“隳廢天則”的不孝行徑。

 

對此,朱熹的答復輕描淡寫:“此二事初亦致疑,但見二先生皆有隨俗墓祭、不害義理之說,故不敢輕廢?!盵41]面對激烈質(zhì)疑,朱熹托二程之見作答,言辭簡略,似有回避之意。但若將該信箋所示問題(墓祭與節(jié)祠)綜合考慮,便不難發(fā)現(xiàn)朱熹的思考已超越既往的考據(jù)與思辨,進入到一種講求禮儀復興策略的新境界:

 

世俗之情,至于是日不能不思其祖考,而復以其物享之。雖非禮之正,然亦人情之不能已者,但不當專用此而廢四時之正禮耳。故前日之意,以為既有正祭,則存此似亦無害。今承誨諭以為黷而不敬,此誠中其病。然欲遂廢之,則恐感時觸物,思慕之心,又無以自止,殊覺不易處。且古人不祭則不敢以燕,況今于此俗節(jié)既已據(jù)經(jīng)而廢祭,而生者則飲食宴樂隨俗自如,殆非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之意也。必盡廢之然后可,又恐初無害于義理,而特然廢之,不惟徒駭俗聽,亦恐不能行遠。則是已廢之祭,拘于定制,不復能舉,而燕飲節(jié)物漸于流俗,有時而自如也。此于天理亦豈得為安乎?[42]

 

在此,朱熹誠摯道出了自己的困惑與為難,并委婉表達了意見:其一,于寒食、時節(jié)感念先人屬于人的自然情感,沛然如水,莫之能御,禁斷廢除將有違人情;其二,墓祭、節(jié)祠雖非古禮之文,卻合乎古禮“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的禮義;其三,從制禮角度看,只要存有古禮四時正祭,那么墓祭、節(jié)祠便無大害處;最后,“據(jù)經(jīng)而廢祭”將影響《祭儀》的傳播流行,非但不合于“理”,亦無助于“禮”??梢?,面對墓祭問題,朱熹的思考已然超越事實層面的考證與觀念層次的思辨,而是進入了如何實現(xiàn)儒家禮樂文明全面復興的理想與實踐中。在他看來,如果完全不考慮“人情”的因素,不但有失圣人制禮之本意,還將不利于禮的復興與實踐。因此,朱熹才自信滿滿地說:“正使圣人復起,其于今日之議亦必有所處矣?!盵43]

 

雖然經(jīng)過朱熹開釋,張栻卻并未立即放棄自己的主張。在與呂祖謙的信中,他仍不無猶豫地說:“但墓祭一段鄙意終不安,尋常到山間只是頓顙哭,灑掃而已?!盵44]后來,張栻對墓祭的態(tài)度發(fā)生了轉變,其《省墓祭文》揭示了這一轉變的過程與原因:

 

某往者惟念古不墓祭之義,每來展省,號哭于前,不敢用世俗之禮。以行其所不安,而其中心終有所未滿者。近讀《周官》有“祭于墓為尸”之文,乃始悚然。深惟先王之意,存世俗之禮,所以緣人情之不忍。而使之立尸以享,所以明鬼神之義,蓋其處之者精矣。今茲用是敬,體此意,為位于亭。具酒肴之薦,以寫其追慕之誠。惟事之始,不敢不告。俯伏流涕,不知所云。惟考妣之神,實鑒臨之。[45]

 

在朱熹編訂的《南軒集》中,該篇祭文處于全書結尾,作者固有醒悟,而編者尤有深意。不過,從這篇祭文來看,張栻的轉變并非朱熹說服的結果,而是出于自身的所學所思。對他來說,只有在經(jīng)典中找到理據(jù),才能隨俗墓祭。否則,不論抗拒流俗帶來的何種痛苦,也要忠于儒經(jīng)、篤守師說。因此,當他發(fā)現(xiàn)《周禮》中有關墓祭的文字時不覺悚然開悟。對張栻而言,《周禮》經(jīng)文不但證明成周盛時墓祭習俗的實然存在,還為墓祭提供了一種義理層面的說明。其關鍵在于對“立尸”的解讀。張栻強調(diào),“其必立之尸者,乃亦所以致其精神而示饗之者,非體魄之謂”。[46]這是說,因為墳墓并非神魂所在之處,所以唯有立尸以祭,才能保證祖先的來格與歆享。顯然,這種解讀既堅持了胡寅等人堅持的儒家鬼神觀,又為墓祭提供了難得的理據(jù),直接促成了張栻的轉變。

 

如果說朱熹重“情”,超然于“古不墓祭”的考證與思辨,而更多著眼于儒家禮儀的復興與實踐,那么,張栻則重“理”,念念不忘對鬼神魂魄之理的格致與思辨。雖然進路不同,但兩人的墓祭觀卻殊途同歸。這說明,理學有能力在其理論與價值系統(tǒng)中妥善安措墓祭現(xiàn)象,以實現(xiàn)古禮與時俗的對接。

 

(三)緣情制禮:家禮中的墓祭儀式

 

解決了墓祭風俗的合理性問題,宋儒便可緣情制禮,將墓祭納入新時代的家禮儀文。這項工作并非沒有先例,《大唐開元禮》、鄭正則《祠享儀》、周元陽《祭錄》、徐潤《家祭儀》等唐代禮典與私撰家禮著作中都載有墓祭之禮。在宋代家禮中,孫日用《孫氏仲享儀》與許洞《訓俗書》是較早的載有墓祭儀式的著作。據(jù)說,前者有寒食“遣子弟親仆奠獻”47的儀文,后者則“撰述廟祭、冠笄之禮,而拜掃附于末”。[48]惜乎兩部著作均已散佚,其儀式細節(jié)不得而知。尚可窺得一二者,惟有張載(10201077)《橫渠張氏祭禮》、呂大防(10271097)《呂氏家祭禮》。程頤曾就兩書墓祭之禮評論道:

 

張橫渠于墓祭合一,分食而祭之,故告墓之文有曰“奔走荊棘,殽亂桮杯盤之列”之語,此亦未盡也。如獻尸則可合而為一,鬼神如何可合而為一?[49]

 

橫渠墓祭為一位,恐難推同幾之義。同幾唯設一位祭之,謂夫婦同牢而祭也。呂氏定一歲,疏數(shù)之節(jié),有所不及,恐未合人情。一本作呂氏成時失之疏。雨露既濡,霜露既降,皆有所感。若四時之祭有所未及,則不得契感之意。一本作疏則不契感之情。[50]

 

由此可知,張載的墓祭活動特點是設席于一處而合祭諸墳。這種做法比《開元禮》所采取的分祭之禮更加簡便。然而,程頤卻認為其既缺乏義理基礎,沒有經(jīng)典依據(jù)。至于《呂氏家祭禮》,程頤說其墓祭之法是一歲一祭,顯得過于稀疏,不合孝子四時感念之心。

 

關于《呂氏家祭禮》,尚可輯得佚文一條。據(jù)陳元規(guī)《歲時廣記》卷十六《遣奠獻》條轉引:“《呂氏家祭儀》云:‘凡寒食展墓,有薦一獻,守官者遣其子弟行。'”[51]可見,該書一歲一次的墓祭活動是在寒食節(jié)進行,儀式僅行一獻之禮,較《開元禮》的三獻儀式要簡略。

 

至南宋,呂祖謙《家范》雖然也有寒食上墓的相關儀文,但是頗為簡略,只是提醒家眾在十月時便要“檢校墻圍享亭,如有損闕,隨事修整”。[52]相比之下,朱熹《家禮》的墓祭儀文更為詳盡,其儀式過程大體可分為灑掃、墓祭、祭后土三個環(huán)節(jié)。

 

1.灑掃。

 

這既是墓祭的準備環(huán)節(jié),又是頗為程式化獨立儀式?!都叶Y》并未采用寒食作為行禮時間,而是要求在三月上旬擇日行禮。行禮的前一日,家眾須齋戒以存誠敬。用于墓祭的祭品與時祭相同,另須魚、肉、米、面食各一大盤以祭祀后土。灑掃儀式于清晨舉行,主人穿深衣帥執(zhí)事者至墳上參拜。再拜之后環(huán)繞墳塋瞻省三周,拔除雜草荊棘,而后回到原位再拜。

 

2.墓祭。

 

灑掃之后,在墓前布置新席一張,按家祭次序陳設饌食。參神、降神、初獻都仿照家祭進行,只是祝辭有所變化:“某親某官府君之墓,氣序流易,雨露既濡。瞻掃封塋,不勝感慕。”[53]亞獻、終獻之后,辭神乃徹。

 

3.祭后土。

 

此禮雖在最后,卻極為重要。朱熹曾特別叮囑兒子說:“比見墓祭土神之禮全然滅裂,吾甚懼焉。既為先公托體山林,而祀其主者豈可如此。今后可與墓前一樣,菜果、鲊脯、飯、茶湯各一器,以盡吾寧親事神之意,勿令其有隆殺?!盵54]《家禮》中的祭后土儀節(jié)與此相似:將魚、肉、米、面四個大盤置于席子南端,設盤盞匙筋于其北。降神、參神之后行三獻之禮。祝辭須調(diào)整為:“某官姓名,敢昭告于后土氏之神。某恭修歲事于某親某官府君之墓,惟時保佑,實賴神休,敢以酒饌,敬伸奠獻,尚饗!”[55]

 

《家禮》的墓祭儀式與《開元禮》有許多相似之處,如哀省三周、三獻之禮等。不過,朱熹似乎并未研讀過載有唐禮的《開元禮》《通典》等文獻。據(jù)《語類》卷九十:

 

問:“墓祭有儀否?”曰:“也無儀,大概略如家祭。唐人亦不見有祭,但是拜掃而已。”林擇之云:“唐有墓祭,《通典》載得在。”曰:“卻不曾考。”或問:“墓祭,祭后土否?”曰:“就墓外設位而祭。”[56]

 

可見,《家禮》的墓祭儀文并非源于對禮學文獻的爬梳與考證,它更可能是朱熹模仿四時家祭,并修剪、轉化墓祭習俗的結果。這些儀式設計不但成為《家禮儀節(jié)》《家禮集說》等后代家禮著作中墓祭儀式的基本框架,還對民間墓祭風俗有一定形塑作用,其影響力至今未衰。

 

三 余論:宋代家禮中的禮/理與情

 

“禮”與“情”是禮學中的基本范疇。為了肯定“禮”在日常生活中的合理性,建構合乎儒家倫理的社會秩序,儒家一方面將制禮過程視為圣王對于人情的體察、安置過程,所謂“禮義文理之所以養(yǎng)情也”(《荀子·禮論》);另一方面肯定禮教對于人情的節(jié)制作用,所謂“夫禮,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禮記·禮運》)。于是,“禮”與“情”之間始終含有一種張力,并化作禮制變革的內(nèi)在動力。每當改革者指摘當前禮樂制度弊病時,往往以“不合人情”為據(jù);每當守禮者為維護古禮而力爭時,常常以“溺于人情”為說。

 

至宋代,這種觀念被新的學術話語重構。由于視“禮”為“天理之節(jié)文”,[57]宋儒視域下的“禮”與“情”的關系已經(jīng)轉化為“理”與“情”的矛盾,著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在朱熹等道學家看來,“存天理,滅人欲”是修養(yǎng)功夫的大節(jié)目,對于不合于理的情欲應當時刻保持警醒(“常惺惺”)。因此,宋儒在撰述家禮過程中對“人情”的肯定絕非無原則、無邊界,惟有符合儒家倫理價值規(guī)范的人情才可能被包容,否則或遭反對、批判,或被有意忽略,或被創(chuàng)造性轉化。

 

如前所述,宋代墓祭建筑中不乏以僧人主持的墳庵、墳寺,其修造、請賜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禮佛奉先,以全孝子思親之情。由于染有異端色彩,這一現(xiàn)象引起了儒家士大夫的警惕,有些儒者明確表達了反對意見,如歐陽修(10071072)。按例,官至兩府者都有向朝廷請賜墳寺的特權,但是他卻因“素惡釋氏,久而不請”,[58]后在韓琦(10081075)的勸說下才請賜一座道觀作為本家墳寺。比起歐陽修的情緒化反應,司馬光(10191086)的分析更為理性:

 

凡臣僚之家無人守墳,乃于墳側置寺,以微利,使之守護種植而巳。至于國家守衛(wèi)山陵,有司備具,置寺之處何較近遠。若云資薦求福,則死生之際,人不能知,釋氏所言,虛實難驗。使亡者冥然無知,則資薦之事有何所益。果然有知,如釋氏所言,則仁宗皇帝寬慈恭儉,好生惡殺,恩浹四海,澤被萬物,豈待別置一寺,更度數(shù)僧,然后得生天堂樂處也。[59]

 

引文指出墳寺有兩方面作用:一方面是守護墳墓、種花植樹的工具性作用,另一方面是超度亡魂、廣求冥福的信仰性功能。對崩逝的仁宗皇帝來說,陵墓已有守陵人守護固不待言,至于所謂冥福,司馬光認為即便實有,以仁宗的仁德作風也不需憑借超度才可升天。

 

在實踐中,儒家士大夫往往有意忽略墳庵、墳寺的信仰功能,傾向于從“守護種植”的工具性角度表彰孝子之情,將其化為儒家孝道的表現(xiàn)。這種事例在其為新造墳庵、墳寺所寫的記文中不勝枚舉。儒者或是引《詩經(jīng)·蓼莪》之詩以表達對于父母養(yǎng)育之恩的追懷,或是以《孟子》“大孝終身慕父母”之說強調(diào)追思先人的正當性,文字中充溢著理學意味的說教。有趣的是,在這類文章中,守庵僧人不是被刻畫為“頗知書,識理道”[60]的得道高士,就是被書寫為“身在曹營心在漢”,不忘父母養(yǎng)育之恩的至孝僧侶。許多明顯帶有佛教色彩的行為也被曲折解讀為孝行,從而整合入儒家價值系統(tǒng)。例如,瑯溪余氏建立“思堂”作為家族墓地的祭祀之所,請僧人主持。為求取冥福,余氏家族不但以誦佛經(jīng)替代俎豆、展省之禮,還準許子孫在墳庵中出家。對此,方逢辰(12211291)評說道:

 

是舉也,余氏有孫曰振玉者,出家于本院,實綱維是,此報本反始之心歟。厥孫洙請余記其本末。余惟義理之教,行于堯舜三代之時;禍福之說,興于石姚之世。天下治少亂多,家之貧富不常,子孫之賢不肖不齋。是以堯舜三代之所宗主者有興有廢,而石姚之所興起者則有興而無廢。于是孝子順孫欲報其先者,悉讬諸石姚之所教者焉。蓋禍福之說可行于亂世。庶彼之教不廢,則吾之祠堂亦可托之而不墜焉爾。若振玉為浮屠氏,而有孝弟心,此則尤可書者。[61]

 

吊詭的是,身為理學名家的方逢辰并未對上述佞佛現(xiàn)象大加韃伐,而是講出一套精致理論,試圖將佞佛行為轉化為一種合乎儒家孝道的做法。在這套理論中,“義理之教”指儒家綱常倫理的教化方法,“禍福之說”指佛教因果報應的宗教信仰。前者盛行于堯舜之時,后者興起于衰亂之世。由于歷史上總是治世少、亂世多,賴于治世才能推行的“義理之教”往往無法保持連貫性。一旦遇到家景炎涼之時、子孫不肖之事,祖先墳墓的維護與祭祀將無法維持。因此,子孫的奉先愿景唯有托付佛教方能庶乎久遠。在這里,佛教被視為子孫侍奉先人墳墓、祭祀的工具,最終服務于儒家孜孜以求的孝道精神。

 

這個例子說明,宋儒的家禮實踐對“不害義理”的人情具有高度包容性。即便這些民間儀式雜有異端成分,只要順于孝子的愛敬之情,合于儒家的孝悌之理,也可以被接受乃至褒獎?;蛟S這就是朱熹在母喪中大作佛事的原因吧。

 

注釋
 
1相關研究如楊建宏《宋代家廟制度文本與運作考論》,《求索》2005年第11期;王鶴鳴《宋代家祠研究》,《安徽史學》2013 年第3期。
 
2如竺沙雅章《宋代墳寺考》,《東洋學報》第61卷第1、2號,1979年;劉德謙《掃墓探源》,《社會科學戰(zhàn)線》1986年第3期;宋三平《試論宋代墓祭》,《江西社會科學》1989年第6期;黃敏枝《宋代的功德墳寺》,《宋代佛教社會經(jīng)濟史論集》,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89年,第241300頁;常建華《宗族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8152頁;王善軍《宋代的宗族祭祀和祖先崇拜》,《世界宗教研究》1999年第3期;周赟《廟祭還是墓祭——傳統(tǒng)祭祖觀念之爭論及其現(xiàn)時代之價值》,《鵝湖月刊》“446期”,2012年。李旭《宋代家祭禮及家祭形態(tài)研究》,《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2014年第2期。
 
3自東漢蔡邕(133192)提出“古不墓祭”的說法以來,墓祭的起源問題便一直是學界聚訟的重要話題。學者或忙于爬梳文獻,以精審的禮學考證立論辨說(如顧炎武、趙翼、皮錫瑞、閻若璩、孫詒讓、錢玄、呂思勉等);或窮乎碧落黃泉,用最新之出土文物往復駁難(如楊寬、楊鴻勛等)。雖然學界對此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但卻基本認同墓祭在春秋戰(zhàn)國實際存在與傳播流行的事實。
 
4(宋)金盈之撰,周曉薇校點:《新編醉翁談錄》卷3《二月》,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2頁。
 
5(宋)孟元老撰,伊永文箋注:《東京夢華錄箋注》卷7《清明節(jié)》,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626頁。
 
6(宋)林希逸:《竹溪鬳齋十一稿續(xù)集》卷11《莆田方氏靈隱本庵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85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667頁。
 
7(宋)方逢辰:《蛟峰文集》卷5《思堂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87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543頁。
 
8(宋)胡寅撰,容肇祖點校:《斐然集》卷20《陳氏永慕亭記》,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第426頁。
 
9(宋)楊萬里:《誠齋集》卷71《春雨亭記》,《宋集珍本叢刊》第54冊,北京:線裝書局,2004年,第795頁。
 
10(宋)李呂:《澹軒集》卷6《孝友亭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52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239頁。
 
11(宋)陳著:《本堂集》卷50《王氏舍田入定明寺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85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242頁。
 
12(宋)樓鑰:《攻媿集》卷60《汪氏報本庵記》,《四部叢刊初編》第187冊,上海:上海書店,1989年。
 
13(宋)舒岳祥:《閬風集》卷11《廣孝庵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87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436頁。
 
14(宋) 葉適撰,劉公純等點校:《葉適集》卷11《宋吏部侍郎鄒公墓亭記》,北京:中華書局,1961年,第189頁。
 
15(宋)石介撰,陳植鍔點校:《徂徠石先生文集》卷19《拜掃堂記》,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236頁。
 
16(宋)劉克莊:《后村先生大全集》卷90《陟思庵》,《四部叢刊初編》第213冊,上海:上海書店,1989年。
 
17(宋)鄭嘉勵:《南宋的墓前祠堂》,《浙江宋墓》,北京:科學出版社,2009年,第164171頁。
 
18(宋)王十朋:《梅溪集》卷17《追遠亭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51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268頁。
 
19(宋)方岳:《秋崖集》卷36《在庵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82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586頁。
 
20黃敏枝:《宋代的功德墳寺》,《宋代佛教社會經(jīng)濟史論集》,第241300頁。
 
21(宋)韓元吉:《南澗甲乙稿》卷15《崇福庵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65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221頁。
 
22(宋)李綱:《李綱全集》卷132《報德庵芝草記》,長沙:岳麓書社,2004年,第1275頁。
 
23江西省文物管理委員會:《江西永新北宋劉沆墓發(fā)掘報告》,《考古》1964年第11期。
 
24(宋)張合榮:《黔北宋墓反映的喪葬心理與習俗》,《貴州文史叢刊》1998年第6期。
 
25(宋)李石:《方舟集》卷18《馮氏三鬼求葬》,《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49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752頁。
 
26(宋)史浩:《鄮峰真隱漫錄》卷42《葬五祖衣冠招魂祝文》,《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41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861頁。
 
27同上。
 
28(宋)康與之:《昨夢錄》,《叢書集成新編》第86冊,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6年,第656頁。
 
29同上。
 
30宋儒普遍主張以神主、家廟為中心的祭祀模式,《家禮》是這種主張的明確表達。但是,影、墳墓在一般士庶的知識與信仰世界中意義更為突出。相關研究見陸敏珍《重寫世界:宋人從家廟到祠堂的構想》,《浙江學刊》2017年第3期;楊逸《朱熹的鬼神觀及其〈家禮〉實踐》,《宋史研究論叢》2016年第18輯;楊逸《自造圣物:十一至十三世紀中國的木主制度變革》,《浙江學刊》2018年第5期;楊逸《是一是二:宋元祖先畫像的繪制、儀式與信仰》,《中國美術研究》第25輯,2018年。
 
31(宋)程顥、程頤著,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6頁。又見(宋)衛(wèi)湜:《禮記集說》卷49,《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8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36頁。文字稍異。
 
32(宋)程顥、程頤著,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6頁。
 
33(宋)胡宏:《五峰集》卷4《舜禹崩葬》,《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37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196頁。文字稍異。
 
34(宋)趙彥衛(wèi)撰,傅根清點校:《云麓漫鈔》卷6,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103104頁。
 
35(宋)胡寅撰,容肇祖點校:《斐然集》卷21《會享亭記》,第445頁。
 
36(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卷90《禮七·祭》,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2321頁。
 
37(宋)朱熹撰,劉永翔、朱幼文校點:《晦庵先生朱文公集》卷86《墓祭文》《又墓祭文》,朱杰人主編:《朱子全書》第24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4058頁。
 
38(宋)朱熹撰,劉永翔、朱幼文校點:《晦庵先生朱文公集》卷57《答李堯卿》、卷62《答王晉輔》,《朱子全書》第23冊,第27052999頁。
 
39陳來:《朱子書信編年考證》,上海:三聯(lián)書店,2004年,第49頁。
 
40(宋)張栻撰,(宋)朱熹編:《南軒集》卷20《答朱元晦秘書》,《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67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585、586頁。
 
41(宋)朱熹撰,劉永翔、朱幼文校點:《晦庵先生朱文公集》卷30《答張欽夫》,《朱子全書》第21冊,第1325頁。
 
42同上。
 
43同上。
 
44(宋)張栻撰、(宋)朱熹編:《南軒集》卷25《寄呂伯恭》,第624頁。
 
45(宋)張栻撰、(宋)朱熹編:《南軒集》卷44《省墓祭文》,第777778頁。
 
46(宋)張栻撰、(宋)朱熹編:《南軒集》卷13《思終堂記》,第553頁。
 
47(元)陳元規(guī):《歲時廣記》卷16《遣奠獻》,《續(xù)修四庫全書》第885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66頁。
 
48(元)脫脫:《宋史》卷204《藝文志》,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第5133頁。
 
49(宋)程顥、程頤著,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6頁。
 
50同上,第51頁。
 
51(元)陳元規(guī):《歲時廣記》卷16《遣奠獻》,第266頁。
 
52(宋)呂祖謙撰,黃靈庚、吳占壘點校:《東萊呂太史別集》卷1《家范一》,《呂祖謙全集》第1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00頁。
 
53(宋)朱熹:《家禮》卷5《祭禮》,《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2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578頁。
 
54(明)胡廣編:《性理大全書》卷21《祭禮·墓祭》,《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710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469頁。
 
55同上。
 
56(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卷90《禮七·祭》,第2322頁。
 
57(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第133頁。
 
58(宋)曾敏行撰,朱杰人點校:《獨醒雜志》卷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2頁。
 
59(宋)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28《永昭陵寺劄子》,《四部叢刊初編》第139冊,上海:上海書店,1989年。
 
60(宋)劉宰:《漫塘集》卷23《白云精舍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70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610頁。
 
61(宋)方逢辰:《蛟峰文集》卷5《思堂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87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543頁。

 

微信公眾號

儒家網(wǎng)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