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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東】古今之變:顧炎武王道思想特點的歷史考量

欄目:《原道》第23輯
發(fā)布時間:2017-09-04 20: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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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之變:顧炎武王道思想特點的歷史考量

作者:郭敬東(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系學院政治學理論專業(yè)博士研究生)

來源:《原道》第23輯,陳明、朱漢民主編,東方出版社2014年出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七月十四日甲午

          耶穌2017年9月4日 

 

摘要:明清之際,由于受到古學復興思想以及政治現實的影響,儒者開始反思宋明以來的心性之學,在研究典范上轉向了征實之學。在這種轉變過程中,顧炎武以“先王制作”作為其建構的王道政治的正當性基礎,在此基礎上設計出了一套承載其運行的分權制衡的制度。概括說來,顧氏王道思想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君國相分”的基礎上,顧氏對國家觀念進行了一種整體脈絡性的轉換;二是在“天下之權”的話語下,顧氏對王權進行了一種公共性意涵下的凸顯;三是在“君臣相正”的脈絡中,顧氏在其所建構的王道政治中對權力內在制衡機制進行了制度性建構。本文即從此三個方面展開對顧氏王道思想特點的分析,以彰顯其王道思想的“近代性”特質。

 

關鍵詞:顧炎武;國家觀念;公共性;制度性;

 

明末清初之時,由于學術內在發(fā)展理路的變化與外在政治環(huán)境的影響,儒學開始發(fā)生典范轉移,“制作”代替“天道”與“天理”開始成為儒者思考的重點。在這種思想背景下,儒家的王道思想亦相應的隨之發(fā)生轉變。顧炎武身處這一歷史脈絡中,和當時的儒者相比,其思想猶能體現這一轉變的特點。顧氏一生為學皆以重建王道之治為最高目的,并在批判君主專制的基礎上系統(tǒng)的建構了王道政治的各個維面,形成了有別于漢唐與宋明諸儒的王道思想。概括說來,顧氏王道思想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君國相分”的基礎上,顧氏對國家觀念進行了一種整體脈絡性的轉換。二是在“天下之權”的話語下,顧氏對王權進行了一種公共性意涵下的凸顯。三是在“君臣相正”的脈絡中,顧氏在其所建構的王道政治中對權力的內在制衡機制進行了制度性建構。以下詳述之。

 

一、君國相分:國家觀念的整體脈絡性轉化

 

在古代中國,“國家”一詞往往是指君主本人或其為主的統(tǒng)治集團。[1]古代儒者在闡述政治思想時亦往往將“君”與“國”混為一體。在君國不分的脈絡中,君主在統(tǒng)治理念上常常將“國”視為放大的“家”,采用“化國為家”的方式對國家進行治理,將其視為一家一姓之私產。受此影響,顧炎武在建構其王道理論時,對這種君國一體的統(tǒng)治方式進行了批判,在凸顯君臣治理資格平等的基礎上,將王朝與國家進行了區(qū)分,并以此為基礎對傳統(tǒng)的國家觀念進行了“化家為國”式的整體脈絡性轉化,其內容主要包含三個方面:首先,顧氏將王朝與國家進行了區(qū)分,在對古代中國君、臣、民一體觀念發(fā)掘的基礎上彰顯了國家的整體性特點。其次,顧氏在“君國相分”的基礎上,通過一種回溯到國家創(chuàng)制之初的理論論證方式強調了個人對國家所承擔的“庶人之責”,并在此基礎上建構了一種潛在意義上的國家權威。最后,顧氏對王權進行了一種語境轉化,將其從君主私有的話語中抽離出來,使其由君主私屬轉變?yōu)閲遥ㄌ煜拢┕珜?,由此出發(fā),顧氏建構了一種中國話語下的國家權力即“天下之權”。

 

1.國家整體性的凸顯

 

古人在政治認知中,往往將王朝與國家視為一體,認為廟堂之謀是君臣之責,而與庶民無關。這種政治認知導致了在明清之際,面對清人的南侵,南明王朝上至君臣、下至黎庶缺少一種作為整體性“國家”觀念的凝聚力,而沉溺于各種宗派性的黨爭之中,最終國破家亡。

 

顧炎武受此影響,在“以國為體”的話語下對傳統(tǒng)的國家觀念進行了一種轉化,意圖彰顯國家的整體性。這種轉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首先,顧氏區(qū)別了王朝和國家之間的區(qū)別。在顧氏看來,歷史上的易姓改號所導致的“亡國”并不是作為整體性的“國家”的滅亡,而只是朝代的更替。在顧氏的話語下,作為整體性“國家”滅亡的例子出現在魏晉時代,顧氏在《日知錄》中謂:“魏晉人之清談,何以亡天下?是孟子所謂楊、墨之言,至于使天下無父無君而入于禽獸者也?!盵2]他認為正是因為魏晉之時,由于士人空談玄理而導致了天下之人“無父無君”觀念的形成,進而引起了在異族入侵中國之時,整個國家缺乏有效的抵抗,遂導致作為整體性“國家”的滅亡即“亡天下”。事實上,這里暗含著他內在的一種認知,即作為整體性的“國家”存在的一個前提即是“族屬”相同。由此可見他在國家觀念的認識上已經呈現出“近代性”的特質。

 

其次,在辨明王朝和國家的基礎上,顧氏強調了作為“天下”的國家的重要性,進一步彰顯了國家整體性的意涵。在《菰中隨筆》中,顧氏以《尚書》中的內容為例,對其進行了發(fā)揮,顧氏謂:“‘萬姓仇予’,五子,親臣也,以君為體,故曰‘予’;‘故天棄我’,祖伊,世臣也,以國為體,故曰‘我’?!盵3]在此,顧氏突出了“國家”的整體性的內涵,指出作為“親臣”而言,則“以君為體”;而作為“世臣”而言,則應“以國為體”,即作為整體性的“國家”是君、臣、民共同組成。在顧氏看來,對于王朝的治理而言,主要是其君其臣的責任;而對于國家(天下)的興衰而言,不僅君臣負有其責,而且包括“匹夫之賤”的庶人亦有其責。國家事實上由君、臣、民共同組成,而非一家一姓的私物。由此可見,顧氏這種“以國為體”的論述直接彰顯了君、臣、民作為國家的部分共同組成國家全部的整體性的意涵。

 

2.國家權威性的生成

 

在凸顯國家的整體性意涵的基礎上,顧氏進一步闡釋了國家的權威性。他認為,在王朝的利益之上,還有一種國家(天下)利益高于一切。王朝只是依附于國家(天下)之中,其利益的維護者主要是“其君其臣”,而國家(天下)利益的維護者則包括了“匹夫之賤”的國家中的全體組成成員。由此出發(fā),在“保天下”的話語中,他對國家權威進行了系統(tǒng)的彰顯,這種彰顯主要包含三個方面:

 

首先,顧氏論證了國家(天下)權威的正當性。在《郡縣論》中,顧氏指出,在國家創(chuàng)制的初始狀態(tài),每個人都盡力保全自己及其家庭的利益,即“天下之人各懷其家,各私其子”,[4]而對他人利益的獲取和保有持一種冷漠態(tài)度,所謂“為天子、為百姓之心,必不如其自為?!盵5]在這種自然的狀態(tài)中,出現了具有超凡魅力的人即圣王,在“事人”的基礎上獲得“使人”之權,民眾因而歸附圣王,圣王在此基礎上,體國分野,創(chuàng)建國家,“用天下之私以成一人之公,而天下治。”[6]因此,在顧氏看來,民眾之所以歸附圣王,認同國家的建立,主要是因為自己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好地維護。由此,顧氏認為,國家權威在圣王創(chuàng)制國家之初,即因眾人的認可而具有了一種正當性。

 

其次,顧氏凸顯了國家(天下)權威的至上性。顧氏認為,君主之所以產生,其目的是出于涵養(yǎng)民眾的需要,所謂“為民立之君”。但是就統(tǒng)治方式而言,作為個人的君主并不能全面地對國家的各個方面展開有效地治理,故而必須將權力分給臣下,使其與自己共同承擔治理天下之責。換言之,在國家創(chuàng)制伊始,君主權威之上已有了一個更高的天下權威。君主權威只是由國家權威衍生而出,即君主是因為職分關系的原因承擔治理天下之責而占據統(tǒng)治之位并享有權力。因此,君主的權威從屬于國家權威,國家權威由此而具有了超越君主權威的至上性。

 

最后,顧氏強調了國家(天下)權威的有限性。顧氏認為,民眾對國家負有相應的政治義務,但這種政治義務應建立國家對民眾利益進行保護的基礎之上。在顧氏看來,在國家創(chuàng)制之初,民眾之所以認同國家權威并履行政治義務,主要是因為國家能夠提供民眾在“有生之初”所不能獲得的各種利益,并對其進行保護,即“用天下之私以成一人之公,而天下治。”[7]反之,當國家不能提供這種利益保護時,則民眾自然沒有認同國家權威的政治義務。因此,國家權威本身就顧氏看來在其形成之時即具有一種有限性。

 

3.權力的國家性轉化

 

就顧氏在權力方面的相關論述來看,和以往儒者相比,其話語中的權力內涵已經發(fā)生了變化。從其所屬性的角度而言,顧氏話語下的權力已經從君主所屬轉向為國家所屬,即權力具有了一種國家性。這種國家性的權力在顧氏的話語中被其稱為“天下之權”。大體說來,顧氏對權力內涵的這種國家性轉化主要包含兩個層面,一是“權”與“王”的分離;二是“權”與“天下”的結合。

 

在“權”與“王”分離的層面,顧氏主要是通過歷史溯源的方法來論證權力為王所私有現象的歷史不正當性。首先,顧氏回溯到上古三代,認為圣人在創(chuàng)制國家時,并非將權力據為己有,而是“以公心待天下之人,胙之土而分之國”,[8]將權力分與賢者,使其更好地治理天下。在顧氏看來,就國家創(chuàng)制之初而言,權力即非是由“天”賜予所謂的“天子”而產生,也并非是按照所謂的“君臣之理”自然而產生,而是因為圣人能與民興利,用其私而成其公,使民眾能夠安居樂業(yè),在此基礎之上,經過民眾的認可而獲得治理天下之權。因此,從歷史角度出發(fā),顧氏認為權力在形成之初即是一種從屬于國家的獨立存在,而非是君主的私有之物,由此在觀念層面將“權”與“王”分離開來。

 

在“權”與“天下”結合的層面,顧氏認為,既然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權力并非是君主的私有之物,則君主應該將權力公之于天下,所謂“以天下之權,寄天下之人?!盵9]即權力應當由君主所有轉變?yōu)閲襕10]所有。由此可見顧氏思想之卓于當時儒者之處,在與擺脫了宋明以來儒者所謂的士大夫與君主共治天下的論調,主張權力應從君主私有或者君臣共有的話語中抽離出來,使其與國家結合,以形成“天下大權”,從而實現“以天下之權,寄之天下之人”[11]的權力觀念。

 

二、天下之權:政治權力公共性觀念的萌生

 

在顧炎武有關王道政治的闡述中,已經出現了“天下之權”的表述。如顧氏稱:“所謂天子者,執(zhí)天下之大權者也”。[12]事實上,如果將“天下之權”這一概念放在顧氏關于國家(天下)論述的脈絡中,我們會發(fā)現,顧氏所謂的“天下之權”就概念而言已經具有了一種政治權力公共性的意涵,這種政治權力的公共性意涵主要是顧氏在對歷史的梳理與考證的基礎上,對傳統(tǒng)的王權觀念進行一種脈絡轉化而形成的。這種脈絡轉化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顧氏論證了君主的職位角色性的特點,將王權從君主私屬的話語中抽離出來;二是顧氏以古代典章制度為依據,凸出了王權作為政治權力的程序性、形式性的特點;三是在整體性思維下,顧氏彰顯了王權的社會滲透性特點的意義。

 

1.君主的職位角色性

 

在明清之際,思想界已經興起了一股將君主視為一種職位角色的思想潮流,如黃宗羲認為君主在國家創(chuàng)制之初不過是一種基于“治天下”的職分而設立的職位角色,其職責是“不以一己之利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為害而使天下釋其害?!盵13]顧炎武身處于這一思想潮流之中,亦將君主視為是一種基于“職分”而存在的職位角色,并以歷史考證為基礎,通過對上古歷史的發(fā)掘與重釋系統(tǒng)論證了君主的這種職位角色性的特點。

 

首先,顧氏回溯到上古,以三代圣王為例,強調了古代圣王并非視天下為私產,而只是將治天下作為其應盡的“職分”。由此出發(fā),顧氏認為,在國家形成之初,君主并非是國家的本體,而只是一種政治角色。上古賢德之人在踐君主之位后,其主要職責是因眾人之私以成天下之公,實現王道之治。倘若君主只是為謀一己之私,則其統(tǒng)治的正當性就會消失,對于民眾而言已經是獨夫,而不再是君主。顧氏謂:“古先王之教,能事人而后能使人。其心不敢失于一物之細,而后可以勝天下之大。舜之圣也,而飯糗茹草;禹之圣也,而手足胼胝,面目黧黑,此其所以道濟天下,而為萬世帝王之祖也?!盵14]顧氏在此之所以援引上古舜、禹等圣王的例子,其目的主要是為自己所論證的君主是一種基于“職分”而存在的政治角色尋找一種歷史正當性依據,并凸顯上古代圣王至勞于天下的形象,以與后世君主私天下的形象形成一種比照,從而使時人在追思三代“公天下”傳統(tǒng)的同時,能夠在腦海中重新形成君主為天下而非天下為君主的觀念。

 

其次,顧氏通過對上古君王“職分”的考證,指出“王”只是六職之一,在國家中主要起指導大政的作用,即“坐而論道”。顧氏在《日知錄》中謂:“‘坐而論道,謂之王公。’王亦為六職之一也。未有無事而為人君者,故曰:‘天子一位’?!盵15]這里的六職之說,主要是顧氏取自于《周禮》一書,其中有關于君主、士大夫以及庶人等職分的論述,如:“坐而論道,謂之王公;作而行之,謂之士大夫;審曲面勢,以飭五材,以辨民器,謂之百工;通四方之珍異以資之,謂之商旅;飭力以長地財,謂之農夫;治絲麻以成之,謂之婦功。[16]顧氏通過考證,指出在這段論述中,王與公并稱,王指天子,公指諸侯,兩者職責一樣,同為“坐而論道”,即治理天下。顧氏又借周代的班爵祿制度對此進一步闡明到:“為民而立之君,故班爵之意,天子與公、侯、伯、子男一也,而非絕世之貴。代耕而賦之祿,故班爵之意,君、卿、大夫、士與庶人在官一也?!盵17]在顧氏看來,君主這一職位角色在國家創(chuàng)制之時之所以產生,主要是因為治理國家的需要,君主本人與民眾一樣,并沒有任何神圣之處。為了更好的治理國家,社會產生分工,由此形成君主與卿、大夫、士等統(tǒng)治階層。君主與卿、大夫、士、庶人一樣,在政治上都具有平等性。

 

最后,顧氏通過對先秦、兩漢等近古歷史中“君”的概念的考察,認為后世以“君”為中心構建的等級觀念完全不符合古代先王制作,而只是后人的一種憑空觀念添加。顧氏舉上古先王之例證之曰:“《小過》之五,其辭曰‘公’,公亦君也?!稓w妹》之五,辭曰:‘其君帝女之貴,以姪娣視之?!瘎t亦君也。若曰:必天子而后謂之君,此后人之見耳。”[18]顧氏認為,在上古三代,“君”這一稱謂并非是天子的專稱,公、侯亦稱“君”。后人以“君”專指天子,完全不符合上古三代之制。因此,后世圍繞“君”這一概念而建構的等級秩序不具有歷史正當性。在顧氏看來,在近古的兩漢,不獨公侯可以稱“君”,人臣亦可稱“君”,士庶人亦可稱“君”?!熬边@一概念在上古以及秦漢時代并非是至尊之稱號。事實上,顧炎武在此之所以細致的考證上古之時“君”的稱號的演變,其目的在于以上古三代的歷史合理性來否定當下帝王獨尊“君”這一稱號所體現的等級秩序,進而以此否定君主制度的合理性,褪去添加在君主身上的種種神圣符碼,以表明君主原本的“治天下”語境中的職分色彩,彰顯其在國家中作為職位角色的意義。

 

2.王權的形式程序性

 

在顧氏看來,如果君主只是一種職位角色,則君主所執(zhí)之權當然并非其所固有,而是因其所據之職位獲得。從這個角度來看,顧氏腦海中的王權觀念明顯的已經具有了一定程度意義上的公共性意涵,即王權從屬于國家,而并非從屬于君主個人,君主對權力只有相對性的使用權,沒有絕對性的擁有權。在此基礎上,顧氏通過一種歷史回溯的論述模式,在承接了上古王道傳統(tǒng)重視典章制度這一政治思維的基礎上,建構并闡釋了一種具有形式性、程序性的規(guī)范運行意義下的王權。這種理論建構與闡釋主要包含二個方面。

 

首先,顧炎武以歷史上亡國之君紂王的例子來說明王權在運行中缺少形式性、秩序性即法制廢弛的危害。在《日知錄》中,顧氏謂:“商之衰也久矣,一變而盤庚之書,則卿大夫不從君令。再變而微子之書,則小民不畏國法,至于‘攘竊神祗之犧牷牲,用以容,將食無災’??芍^民玩其上,而威刑不立者矣。即以中主守之,猶不能保?!盵19]在此,顧氏認為,商代亡國的原因并非僅僅是因為后世所謂的紂王無道這么簡單。在顧氏看來,商代統(tǒng)治至紂王之時,已經出現權力運行紊亂的征兆,表現為在統(tǒng)治階層,官員“不從君令”;在被統(tǒng)治階層,民眾“不畏國法”。整個國家出現了“威刑不立”的局面,即權力已經無法形式化、程序性的運行。在這種政治背景下,紂王一系列的政治行為只是對商代亡國的進程起到了催化作用,而并非其主要原因。因此,顧氏認為,權力在運行中如果缺少一種形式性、程序性的規(guī)制則會對國家起到難以估量的負面效應。

 

其次,顧氏在對歷史上權力運行制度考察的基礎上,強調了權力形式性、程序性的重要性。顧氏認為,權力的運行必須要有一套法制對其進行規(guī)制。只有在一種良善的法制規(guī)制下,權力才能夠發(fā)揮正面的功效,以形成“人從法”的局面,否則則會形成“法從人”的腐化狀態(tài)。國家的興盛必須建立在“人從法”的權力運行基礎之上。在《日知錄》中,顧氏舉春秋時代叔向之語對此釋之,謂:“叔向與子產書曰:‘國將亡,必多制?!蚍ㄖ品?,則巧猾之徒皆得以法為市,而雖有賢者,不能自用,此國事所以日非也。善乎杜元凱之解左氏也,曰“法行則人從法,法敗則法從人?!盵20]由此可見顧氏理想中的權力運行模式明顯地具有一種形式性、程序性的特點。

 

3.王權的社會滲透性

 

顧氏認為,權力的形式性、程序性的運行必須建立在社會支持的基礎之上,即王道政治中的權力運行必須要獲得社會的支持,并能夠與社會有機的交融在一起。顧氏之所以會形成這種觀念,主要是因為就他看來,中國社會是以宗族為單位而建立起來的。在歷史的演進中,各個宗族已經形成了頗有地域色彩的自治傳統(tǒng)。這種宗族自治傳統(tǒng)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維持了地方的穩(wěn)定秩序,但其弊端也顯而易見,民眾在宗族自治的傳統(tǒng)下往往將忠誠投向于“家”而“國”,由此造成了國家權力在運行中缺乏社會層面的支持。家與國形成二分,宗族主義及其衍生的地域主義盛行。官員、士人與民眾往往以地域或者血緣為紐帶組成國家權力以外的各種關系網,阻礙了權力的形式化、程序化運行。在《日知錄》中,顧氏借荀悅之言對此議論到:“‘言論者計薄厚而吐辭,選舉者度親疏而舉筆,苞苴盈于門庭,聘問交于道路;書記繁于公文,私務眾于官事。’世之弊也,古今同之,可為太息者此也?!盵21]為改變這種家、國二分的局面,使社會成員能夠將忠誠意識投向國家,顧氏以王道為指向,強調了權力在社會中滲透的重要性。在他看來,為了能夠解決這種宗族中心主義所帶來的種種危害,必須要整飭“王綱”,以形成強而有力的國家權力,使其有機的滲透到整個社會中,彌合家”、國二分所導致的鴻溝,進而收到“其有不善之萌,莫不化于閨門之內”[22]的功效。

 

三、君臣相正:權力內在制衡的制度性建構

 

在顧炎武所建構的王道政治中,王權經過顧氏的脈絡轉變后獲得的公共性的意涵,相當程度上呈現出一種公共性政治權力的表征。如果將分析的角度轉向王權內部的結構,我們會發(fā)現顧氏的王道思想中的王權這一概念已經具有了結構性的分化,其內部包含三種主要的子權力即委托權、行政權、封駁權。這三種基于王權功能性劃分下的子權力在顧氏所建構的王道政治中已經具有了一種制度性的內在制衡關系。

 

1.王權的功能性分化

 

在顧氏的王道話語中,王權已經并非是單純的君主權力,而已經是具有公共性意涵的政治權力。就顧氏已有的著作的內容來看,顧氏在關于王權的批判與討論中已經自覺的有一種對王權內涵進行重建的色彩,主要表現為顧氏從王權的功能層面進行劃分,從王權中析出了委托權、行政權、與封駁權。之所以從王權中分出這三種子權力,主要是因為顧氏從歷史經驗出發(fā),通過比較中國歷代典章制度的優(yōu)劣,詳細考究了歷史上的隆盛治世中君臣各自的“職分”內容,得出了“獨治則刑繁、眾治則刑措”[23]的結論。大體說來,顧氏主要是在君、臣各自“職分”的討論基礎上而展開對王權的功能性劃分。

 

在君主的“職分”層面,顧氏以理想中的三代圣王堯、舜等為參照,認為在上古治世,君主只是行使委托權,即將權力授予大臣,其自身并不直接干涉具體的治理活動,故而周官上有“建官惟百”之說。而自夏、商至于漢初,君主直接行使權力的趨勢越來越大,但并沒有完全失去古意。顧氏舉杜佑《通典》中關于漢初官制的描述對此論證到:“漢初,王侯國百官皆如漢朝,惟丞相命于天子,其御史大夫一下皆自置?!盵24]并指出“求治之君,其可以天子而預銓曹之事哉!”[25]由此角度出發(fā),顧氏建構了其理想中的君主“職分”:一是象征性的執(zhí)有國家權力,以此成為凝聚國家的象征。二是將權力的行使權授予以宰相為首的百官,使宰相能夠統(tǒng)帥百官對國家展開治理。由此可見,顧氏理想中的君主“職分”主要是行使國家象征意義下的權力委托權,即將權力的行使權委托給百官,從而使國家能夠良善運行,達到大治。

 

在百官的“職分”層面,顧氏認為百官與君主在治理國家層面實為一體,是君主委托權力的客體,其“職分”主要是掌握權力的具體行使權以治理國家。為了使百官能夠更好行使其行政權,顧氏主張君主將權力委托給百官時,應做到三方面:一是要延長官員的任期,使其能夠從容處理任內的各種事務,以此防止任期過短所造成的前任與后任官員互相推諉其責的現象。二是加大官員特別是地方官員的權力,使其能夠不畏科條繁文而處理政務,以防止具體的行政行使權為吏胥所操持。三是在官員的任用上,在中央層面應將官員的任用權交于宰相,使其能夠獲得充分的保舉權力,即宰相提名任用官員而君主認可并儀式性地授予權力。在地方層面,顧氏主張將權力下放給作為地方基本行政單位的縣令上,加大其權力的自主性,使其獲得充分的權力行使權。就諫官的職分而言,顧炎武認為應設置制度化的諫官機構,使其掌握封駁權,以同時展開對君主的委托權和百官的行政權的一種制衡。事實上,在顧氏所建構的王道政治中,有一個基本的制衡關系,即君主與百官之間的制衡。君主通過授予百官以行政權而獲得權力的委托權,百官因君主對其權力委托而獲得了行政權,兩者因此而具有一種雙向制衡的關系。但是,雙向的制衡關系可能因為兩者之間的某一方過于強勢而失衡。因此,顧氏通過建構了一種制度化的諫官制度,使其能夠平衡君主與百官之間的權力關系,使任何一方不至于突破規(guī)范性約束而肆意擴張。

 

2.權力間的互相制衡

 

顧氏在對王權進行公共性意涵轉化的基礎上對王權進行了功能性的劃分,從王權的母體中析出了三種子權力即委托權、行政權、封駁權。在顧氏有關這三種權力的相關論述中,我們可以發(fā)現三者之間存在著一種協(xié)同語境中的制衡關系,主要表現為:第一,以官僚機構即百官的行政權制衡君主的委托權,第二,以諫官的封駁權制衡官僚機構的行政權。

 

在行政權對委托權的制衡上,顧氏認為,君主因居于國家首腦的地位而正當的擁有權力即“執(zhí)天下之大權”。[26]這種“天下之權”在整個國家中具有一種至高性。君主如果同時具有這種權力的所有權與行使權,則會重新演化為君權至上的局面。為此,他在君臣“職分”的話語下對“天下之權”的所有權與行使權進行了分離。在他看來,君主因其承擔國家首腦的“職分”而象征性地享有權力的所有權,為了更好的治理天下,君主將權力委托給百官。通過權力委托,百官因此獲得了與君主共治天下的“職分”而享有權力的行使權。當君主將權力委托給百官之時產生了一種權威轉授,即官員因此而獲得了“分身之君”的資格,在某種程度上形成了對君主權力的一種制衡,兩者權力由此而獲得了相對的平衡。

 

在封駁權對行政權的制衡上,顧氏認為,在確立了君主與百官權力的各自邊界后,君主作為國家首腦享有權力的所有權,百官作為官僚機構而享有行政權。兩者在權力的天平上達成了一種相對平衡的狀態(tài)。但是百官因掌握了對各種具體行政事務的處理權而在政治過程會形成對權力壟斷的局面,這種對權力行使的壟斷不可避免的會產生諸如決策錯誤、政治腐化等問題。因此,顧氏在對歷代官制梳理的基礎上,將其中的封駁制度提取出來,使其對行政權產生了一種制衡的關系。這種制衡關系主要表現為兩方面:一是對官僚機構在具體的行政過程中的政令展開封駁,減少官僚機構在政治運作中的決策錯誤。二是對官僚機構中的個人展開監(jiān)督,防止官僚機構中的官僚利用信息的不對稱性而以權謀私,形成政治腐壞。在顧氏看來,通過這兩方面的制衡,諫官機構對官僚機構就權力的行使層面而言則形成了一種制衡。

 

3.制衡機制的制度化

 

在中國政治制度的沿革中,往往會在特殊的時域下形成一定的權力制衡制度,如漢代前期的中外朝制度,唐初的三省六部制度等。但是就政治效用而言,這些權力制衡制度往往在實行一段時間后會因無法制度化而產生急劇的效益遞減問題,進而導致各種政治弊端。顧氏對此亦有自覺的認識,在對中國傳統(tǒng)政治反思的基礎上,顧氏指出了歷代權力制衡機制無法制度化的原因:一是君主對政治機構權力的侵奪;二是制衡機制的內在建構理念存在缺陷。有鑒于此,為能夠有效的使其建構的王道政治中的各個子權力形成制度化的制衡機制,顧氏以歷史經驗為參照提出了二種主要的解決措施:

 

第一,顧氏認為首先要改變君主對政治機構的權力的侵奪局面。在顧氏看來,君主不斷干預政治機構的權力是歷代權力制衡機制無法制度化的首要原因,因此,必須對君權進行一定的限制。大體說來,顧氏所構想的對君權的限制措施主要有三項:一是從權力制約權力的角度對王權進行一種公共性意涵的轉化,從其功能性的角度將王權析為委托權、行政權、封駁權。君主持有委托權即委托給百官政治權力的權力,百官持有行政權,而諫官則持有封駁權。三者之間形成一種制衡關系。二是從社會制約權力的角度出發(fā),顧氏主張在地方上實行一種充分的自治,在地方自治的基礎上恢復古代的宗族自治制度,以宗族自治制度來抗衡君權。三是從輿論制約權力的角度倡導恢復清議,以形成一種“公天下”的輿論監(jiān)督。顧氏認為,在這種輿論監(jiān)督下,無論是官員的權力或者是君主的權力都會受到其影響從而趨于規(guī)范行使的狀態(tài)。

 

第二,針對中國歷代權力制衡機制在理念層面上以天道或者天理為基礎而建構其制度的特點,顧氏在闡述其理想中的權力制衡機制時,采取了一種與之不同的建構方法,即從經驗角度出發(fā),在分析歷代典章制度興衰沿革的基礎上,將理想中的權力制衡機制建立在歷史經驗的基礎之上,即“參于古,驗于今?!盵27]顧氏通過對文本的考證,舉“古先哲王”創(chuàng)制制度的例子對此進行論證,認為古之大賢與圣王皆強調歷史經驗的重要性,如傅說、武王都認為在制度建構上應上法前代圣賢治國之古訓,而非以玄思作為治國的基礎。古之圣賢既然肯定了“古訓”的重要性,則后世的“繼體守文”之君更應以“古訓”作為治國的參考。在創(chuàng)制制度時應該采用成王“學古入官”的方法,即以歷史經驗為基礎而建構具體的政治制度。事實上,顧氏在此舉古代賢者與圣王例子的用意,主要是為其設置權力制衡機制所采用的理念方法增加歷史正當性,以逆轉先代儒者所采用的將權力制衡機制的內在理念建立在抽象的形上學基礎上的路徑。

 

四、結論

 

由上述可知,就儒學發(fā)展史的角度而言,明清之際以顧炎武為代表的儒者在國家觀念、權力認知及其制度建構三個方面的理論闡釋相較于此前的儒者而言已經有了本質的不同。事實上,儒學發(fā)展至明清之際,其內部已經出現了自我更新的趨勢。此前的宋明儒者往往將學術思考的重點放在如何窮心盡性以體貼天理的問題上。受此影響,他們在思考與處理政治問題時也相應地呈現出一種“政治的心性化”的表征。這種“政治的心性化”使得宋明時代的儒者往往無法認識到政治領域的獨立性。而至明末清初之時,儒者在學術思考上開始轉向了現實的政治問題,心性問題已經不是其運思聚焦的重點。在這種時代脈絡中,顧氏敏銳的關注到了儒學的這種典范轉移的趨向,自覺性的以王道政治為指向而建構了系統(tǒng)性的理論學說。就其王道思想中的國家觀念、權力認知及其制度建構三個方面相關論述來看,顧氏實際上已經將政治領域視為一種獨立性的存在,擺脫了宋明儒者將政治領域視為道德領域的一種延伸的觀念。顧氏所做的這種思想努力為清儒所承襲,清代漢學學者皆在顧氏的思想基礎上繼續(xù)推進,由此奠定了“儒家思想從‘近世’(earlymodern)邁向‘近代’(modern)的基礎,為十九世紀風狂雨驟的思想變局而鋪路。”[28] 


注釋:


[1] 參見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中國古代政治史研究》,第158頁,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8。

[2] 華東師范大學古籍研究所整理:《顧炎武全集》卷18,第527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3] 《顧炎武全集》卷20,第12頁。

[4] 《顧炎武全集》卷21,第60頁。

[5] 《顧炎武全集》卷21,第60頁。

[6] 《顧炎武全集》卷21,第60頁。

[7] 《顧炎武全集》卷21,第60頁。

[8] 《顧炎武全集》卷21,第57頁。

[9] 《顧炎武全集》卷18,第398頁。

[10] 中文話語下的“國家”通常具有三種面向的含義:一是指領土意義面向的國家(country),二是指民族意義面向的國家(nation),三是指政權意義面向的國家(state),顧氏此處的“天下”事實是指作為政權意義上的國家概念。參見楊光斌:《政治學導論》,第110頁,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

[11] 《顧炎武全集》卷18,第398頁。

[12] 《顧炎武全集》卷18,第398頁。

[13] 孫衛(wèi)華:《明夷待訪錄校釋》,第8頁,長沙:岳麓書社,2011。

[14] 《顧炎武全集》卷18,第334頁。

[15] 《顧炎武全集》卷18,第236頁。

[16] 《周禮正義》第7冊,第3105-3111頁,北京:中華書局,2013。

[17] 《顧炎武全集》卷18,第328頁。

[18] 《顧炎武全集》卷21,第96頁。

[19] 《顧炎武全集》卷18,第102頁。

[20] 《顧炎武全集》卷18,第364頁。

[21] 《顧炎武全集》卷18,第136頁。

[22] 《顧炎武全集》卷18,第282頁。

[23] 《顧炎武全集》卷18,第282頁。

[24] 《顧炎武全集》卷18,第114頁。

[25] 《顧炎武全集》卷18,第115頁。

[26] 《顧炎武全集》卷18,第398頁。

[27] 顧氏謂:“引古籌今,亦吾儒經世之用。”見《顧炎武全集》卷21,第141頁。

[28] 黃俊杰:《東亞文化交流中的儒家經典與理念:互動、轉化與融合》,第61頁,臺灣: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1。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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