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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控制:當前中國大陸國家與社會關系研究(康曉光)

欄目:思想探索
發(fā)布時間:2010-04-05 08:00:00
標簽:
康曉光

作者簡介:康曉光,男,西元一九六三年生,遼寧沈陽人?,F任職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中國公益創(chuàng)新研究院院長。著有《君子社會——國家與社會關系研究》《陣地戰(zhàn)——關于中華文化復興的葛蘭西式分析》《中國歸來——當代中國大陸文化民族主義運動研究》《仁政——中國政治發(fā)展的第三條道路》《起訴——為了李思怡的悲劇不再重演》《NGOs扶貧行為研究》《法倫功事件透視》《權力的轉移——轉型時期中國權力格局的變遷》《地球村時代的糧食供給策略——中國的糧食國際貿易與糧食安全》《中國貧困與反貧困理論》等。

 

 

 

 

 

    一、問題的提出
   
 鄧小平發(fā)動的改革給中國大陸帶來了廣泛、深刻而又急劇地變化,也激起了學術界重新探討中國的發(fā)展方向、道路及策略的熱情。在20世紀80年代,占據支配地位的理論范式是“現代化理論”。在這一范式內,“新權威主義”與“民主先行論”是相互競爭的兩大顯學。然而這種局面在1989年之后被打破了。受20世紀90年代前后社會主義陣營中一系列事件的影響,“國家與社會關系研究”開始受到學術界的重視。新范式的提倡者把進一步變革的希望寄托于政府之外的社會力量。他們更關注“自下而上”的變革力量。
 
最早把市民社會理論引入中國研究的是奧斯特咖德(Clemens Stubbe Ostergaard )。他用“市民社會反抗國家”解釋中國的“八九民運”。[1]通過考察蕭山的基層社團,懷特(Gordon White)提出中國正在出現“市民社會”。[2]但是,根據同樣的經驗資料,王穎等人則提出了“社會中間層理論”。[3]基于對工會的研究,陳佩華(Anita Chan)提出目前中國的國家與社會關系是“法團主義模式”。[4]
 
為什么針對同一個研究對象卻提出了如此之多的并且是截然不同的理論模型呢?這是因為中國太復雜也太大了,任何一種理論模型都可以在這里找到支持自己的經驗資料,只要它的信奉者真誠地去尋找而且敢于忽視相反的事實??傮w來講,到目前為止,關于中國大陸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研究還處于“盲人摸象”階段。關注“八九民運”的研究者認為中國進入了“市民社會反抗國家”時代,關注新型社團的研究者認為中國正在出現“市民社會”,關注工會的研究者認為中國屬于“法團主義”,而關注社團的“官民二重性”的研究者則認為中國正在出現的是一個“社會中間層”。
 
    對于這種“盲人摸象”現象,我們不應該求全責備,因為對一個處于急劇變化之中的復雜事物的認識,只能從局部開始,通過不斷積累,最終逼近全貌。但是,經過十幾年的積累,今天,我們應該也能夠站在前人的肩上,睜開眼睛,一覽“大象”的全貌了。而這正是本項研究的任務。
  
二、研究假設與研究方案
 
    本項研究的基本假設是:改革的過程也就是重建國家與社會關系的過程。在新的國家與社會關系中,政府根據各類社會組織挑戰(zhàn)政府權威的能力及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屬性實行分類控制。這一新的國家支配社會的體制可以稱之為“分類控制體制”或“分類控制模式”。
與此前的研究一樣,我們的假設也把改革以來出現的新型社會組織作為考察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切入點。但是,為了克服“盲人摸象”的弊病,我們的考察對象需要覆蓋“全部”組織類型。
 
    從邏輯上說,只要能夠證明國家對“部分社會組織”實施“分類控制”,就可以證明國家對“全部社會組織”實施“分類控制”。所以,在實際進行假設檢驗時,只需覆蓋一些重要的社會組織類型就可以了。為此,我們根據社會組織挑戰(zhàn)政府權威的能力及其提供的公共物品,[5]“選擇”了8類社會組織,即政治反對組織、宗教組織、工會、行業(yè)協會和商會、城市居民委員會、官辦NGOs、草根NGOs或注冊為企業(yè)的NGOs、非正式組織。
 
表1:調查樣本一覽表
 
大類
小類
名稱
備注
地點
功能性組織
工會
SG總工會
國企工會
北京
SG煉鐵廠工會
國企工會
北京
SK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合資工會
深圳
SD電子集團公司工會
外資工會
深圳
行業(yè)協會
YY商業(yè)協會
 
北京
ZB行業(yè)協會
 
深圳
商會
WS投資協會
 
深圳
社區(qū)性組織
城市居委會
SY大院社區(qū)居委會
大院式居委會
北京
XX社區(qū)居委會
普通居委會
北京
宗教組織
基督教三自教會
YC區(qū)基督教會
市內教會
河南
BD鄉(xiāng)基督教會
農村教會
河南
NGOs
官辦NGOs
FP基金會
 
北京
草根NGOs
XY教育研究所
本土組織
北京
FZ簡報
海外組織
北京
非正式組織
興趣組織
RD老年書畫研究會
單位內組織
北京
SY大院腰鼓隊
單位內組織
北京
QN太極拳興趣組織
公園內組織
北京
 
    為了獲得經驗資料,我們訪問了7類社會組織,其中工會4個、行業(yè)協會2個、商會1個、居委會2個、宗教組織2個、官辦NGOs1個、草根NGOs2個、非正式組織(興趣組織)3個。為了控制經濟發(fā)展水平變量,樣本盡可能在同一地區(qū)選擇。對所有的樣本使用統一的結構性問卷進行訪談。調查內容包括政府對各類社會組織的控制方式和實際控制效果。我們希望根據這些經驗資料對假設進行有效的檢驗。
 
 
三、建立模型:分類控制體系
 
    中國政府對社會組織的控制可以說是無所不在。但是,我們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考察這種控制的所有方面。本研究從“登記”、“治理結構”、“日?;顒印?、“資源”四個方面考察政府對社會組織的控制。(參見表2)實際上,就檢驗假設而言,這種考察已經足夠了。
 
表2:考察政府控制社會組織的指標
考察指標
考察指標的具體內容
登記控制
禁止成立;
納入政府系列;
納入社團系列,嚴格控制;
限制進入社團系列;
實施間接控制。
治理結構控制
重要人事任免權的歸屬;
重大決策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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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顒拥臎Q定權 ;
外事活動審批權;
對組織的監(jiān)督、評估、審計。
資源控制
人力資源控制;
財政支持;
稅收優(yōu)惠;
直接干預收入獲得的渠道和數量;
其他資源的控制。
 
對經驗資料的分析表明(參見表3):第一,政府確實對不同類型的社會組織實施不同的控制策略。例如,堅決禁止政治反對組織;把工會和社區(qū)組織直接納入政府系列;對大型NGOs實施雙重管理;把草根NGOs排除在社團法人之外,使其無法享受相應的優(yōu)惠條件;對于非正式組織,要么放任自流,要么由所在單位或社區(qū)間接控制。第二,政府對各類社會組織的控制強度是不同的。直觀來看,“控制強度”遞減序列為:政治反對組織、工會、城市居民委員會、宗教組織、行業(yè)協會和商會、官辦NGOs、草根NGOs或注冊為企業(yè)的NGOs、非正式組織。第三,實施什么樣的控制策略和控制強度,取決于被控制對象的“潛在挑戰(zhàn)能力”和“承擔的社會功能”。首先,社會組織的潛在挑戰(zhàn)能力越強,政府對其的控制也就越嚴密、越嚴厲。其次,社會組織所承擔的社會功能越重要,社會對這種功能的需求越緊迫,政府對其的控制越嚴密。
 
     “國家控制社會”是“分類控制體制”的根本特征。顯然,“控制”是為了維護統治集團的既得利益,而統治集團最根本的既得利益就是壟斷政治權力,所以國家會根據社會組織的潛在挑戰(zhàn)能力選擇并實施控制策略。同時,國家還承擔著提供公共物品的職能,而且如果不能較好地履行這種職能,其政權的穩(wěn)定性就會受到嚴重威脅,所以國家也會根據社會組織所承擔的社會功能選擇并實施控制策略。在這一模式中,國家顯得并不“僵化”,反而“很聰明”,該嚴則嚴,該松則松,不需要控制的干脆就放任自流。值得強調的是,在這里,“不控制”本身就是一種“控制方式”。
 
表3:政府對各類社會組織的控制策略
 
 
登記控制
治理結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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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控制
工會組織
國家自上而下強制組建,并頒布《工會法》予以規(guī)范,壟斷工會組織的組建權;
基層工會要接受上級工會及同級黨委領導,總工會接受黨中央領導。
工會主席由同級黨委副書記兼任;
工會副主席由所在企業(yè)黨政部門任命;
重大活動由上級工會系統及黨政部門安排。
國企基層工會日常活動以執(zhí)行上級工會布置的任務為主,并接受上級工會組織的監(jiān)督評估,外事活動需經同級黨政部門審批;
合資、民營企業(yè)工會日常活動以文體活動為主,主要接受資方領導。
人員編制、福利待遇由所在企業(yè)的黨政部門或資方決定,工資由所在單位發(fā)放,辦公設施由所在單位提供;
《工會法》對活動經費來源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以所在單位撥付為主。
協會組織
組織成立受到政府鼓勵,但成立時需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同意,并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
具有社團法人資格,需接受年檢。
組織設有理事會,但理事會不是決策機構,而是“通過”機構,協會的重要事項、重要人事任命及年度計劃、總結、經費使用狀況要在理事會上宣布通過;
協會重大活動事先需經主管單位審批;
主要負責人由組織與主管單位協商后提名、并經理事會通過后產生。
日?;顒佑擅貢幾灾鏖_展,但需告知主管部門,并接受有關部門檢查;
外事活動需經主管單位審批;
需要接受理事會的監(jiān)督。
部分協會的人員編制、員工福利待遇受到有關單位的控制,沿海地區(qū)部分協會的人事、人員的福利待遇由組織自主決定;
經費主要來自會費和各種服務性收入,有償收入要按規(guī)定交納稅費。
宗教組織
組織成立需經政府部門審批,取得社團法人資格,并納入三自教會,接受年檢;
政府對未經審批的教會進行打擊、取締。
主要負責人由教會任命,但與政府關系良好,并少有更換,有的負責人被吸納為政協委員;
重大活動由教會決定,但須經政府審批。
聚會地點需經政府審批,聚會時間、內容需在政府部門備案;
外事活動需經政府部門審批,并受到嚴格限制;
需要接受政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專職人員的情況需在政府部門備案;
經費主要依靠教會自籌,政府沒有給予資助;
政府嚴格限制教會接收海外資助。
社區(qū)組織
政府自上而下強制組建,并頒布《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予以規(guī)范;
居民委員會的工作要接受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的指導,其職責是協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普通居委會人員由居民代表選舉產生,但選舉過程基本在上級部門的控制之中;
單位制居委會人員以單位任命為主;
重要活動由上級部門布置。
政府法規(guī)對居委會的日常活動做了明確規(guī)定;
日常活動以街道布置的任務為主,并接受街道的監(jiān)督檢查。
普通居委會的人員編制、人員的福利待遇由街道決定,工資由街道發(fā)放,活動經費以街道撥付為主;
單位制居委會的人員編制、人員的福利待遇由單位決定,工資由單位發(fā)放,活動經費以單位和街道撥付為主。
官辦NGOs
由政府發(fā)起籌建,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被納入“雙重管理體系”,每年要接受民政部門年檢。
設有理事會,理事會是由政府官員及社會名流組成;
組織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會長的產生需要與政府部門反復商議后決定,并且會長多為前政府要員;
重大活動須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批。
政府有關部門經常對基金會活動做出指示;
項目的實施與管理多靠各級行政系統完成;
需要接受有關政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組織的負責人、理事多為前政府要員擔任,主要負責人有國家編制;
成立之后組織的經費來源受到政府部門的強有力支持;
開展的活動得到國內主要官方媒體的廣泛報道。
草根NGOs
組織自發(fā)產生,政府限制組織取得社團法人身份,組織只能注冊為企業(yè)法人,接受工商部門年檢。
組織負責人由組織自行決定;
重大決策由負責人決定;
部分組織設有理事會,但對組織的影響不大。
按照工商部門的規(guī)定定期上報組織的財務狀況,接受工商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日?;顒佑山M織自主開展,很少受到其他政府部門的干預。
人員編制、員工福利待遇由組織決定,工資由組織發(fā)放;
沒有受到政府部門的財政支持,收入所得要按照工商部門的規(guī)定交納稅費。
非正式組織
組織自發(fā)產生,成立時沒有受到政府部門的直接控制(單位、社區(qū)內部的組織需在本單位、社區(qū)內登記);
組織沒有法人身份,也沒有年檢。
組織的負責人由組織內部自發(fā)產生,沒有受到政府部門和所在單位的干預;
重要活動由組織自身決定。
日常活動由組織自主開展,很少受到其他部門的干涉。
活動的組織者義務性為大家服務,沒有報酬;
單位、社區(qū)內部的興趣組織受到單位的資助。
 
由此可見,改革開放以來,國家與社會關系演變的過程,就是國家重新塑造其社會控制體制的過程,也就是國家建設“分類控制體系”的過程。
 
上述分析表明,我們前面提出的“分類控制假設”得到了經驗資料的支持。
 
但是,在經驗資料和假設之間還存在一點“沖突”。工會、行業(yè)協會和商會都是至關重要的功能性組織。按照我們的假設,政府應該“一視同仁”地對待它們。然而,田野調查結果卻表明,政府對它們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控制策略——對工會嚴厲控制,而對行業(yè)協會和商會則積極推動。實際上,運用“精英聯盟理論”完全可以解釋這種“沖突”。[6]
 
為了獲得經濟增長提供的“政績合法性”,中國政府發(fā)動了市場化改革。而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必然造就一個新的精英群體,即資本家和經理群體。經濟增長給政治精英帶來了合法性,給經濟精英帶來了財富,因此兩大精英群體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更確切地說,經濟精英根本沒有必要去挑戰(zhàn)政府的權威。相反,在市場體制下,工人階級同時面臨權力和資本的雙重壓迫,因而具有反抗政治權威的強烈沖動。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嚴厲壓制工人階級的組織、積極扶持資本家階級的組織,就完全符合“分類控制體制”規(guī)則——“社會組織的潛在挑戰(zhàn)能力越強,政府對其的控制也就越嚴密、越嚴厲”。所以,“精英聯盟”與“分類控制體制”并不矛盾,上述“沖突”僅僅是一種“假相”。
 
 
四、分類控制的效果
 
政府建立分類控制體制的根本目的,一是維護既得利益,即防范社會組織挑戰(zhàn)自己的政治權威;二是“為我所用”,即盡可能發(fā)揮社會組織提供公共物品的功能。毫無疑問,這一體制反映了政府控制社會的主觀意愿。然而,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實際狀況如何,不僅取決于政府的主觀愿望,還取決于它所取得的實際控制效果。如果政府采取了分類控制策略,并且達到了預期目的,那么可以判定分類控制體系確定了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基本性質;如果政府采取了這一策略,但并沒有達到預期效果,那么它只是政府的一廂情愿,而不能規(guī)定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本質特征。因此,要把握當前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本質,就要進一步考察分類控制體制的實際效果。這對于判斷我們的假設是否充分有效也是至關重要的。
 
 
表4:考察控制效果的指標
 
考察指標
考察指標的具體內容
提供的公共物品
種類;
數量;
質量;
受益群體;
實施范圍。
回應與負責
回應誰的需求;
對誰負責。
對社會的整體影響
對立法和決策的直接影響;
對解決社會問題的貢獻。
活動領域與政府意愿的重合程度
發(fā)起項目動機與政府意愿的關系。
 
 
表5:分類控制體系的實際控制效果
 
 
提供的公共物品
回應與負責
對社會的整體影響
活動領域與政府意愿的重合程度
工會
國企工會的活動受到《工會法》約束;
合資、外資、民營企業(yè)工會的活動以文體活動、開展勞動競賽為主;
非公企業(yè)中有很多名存實亡的“假工會”。
國企工會主要回應上級工會的要求并對上級工會負責,但客觀上也滿足了工人的部分需求;
非公企業(yè)工會的活動圍繞企業(yè)生產活動開展,以調動工人的勞動積極性為目的。
國企工會擔負有調研任務,對工會部門的法規(guī)制定有一定影響,開展的活動有利于維護工人隊伍的穩(wěn)定,對于緩解職工貧困具有一定作用;
非公企業(yè)工會開展的活動有利于增加職工的凝聚力,增強職工的勞動積極性。
國企工會是國家穩(wěn)定工人的工具;
非公企業(yè)工會是企業(yè)提高員工生產率的工具;
它們的活動屬于政府要求或鼓勵的。
城市
社區(qū)
維護社會治安、調節(jié)糾紛、社區(qū)服務和社會福利、社區(qū)醫(yī)療和計劃生育、社區(qū)文化教育科普和體育、社區(qū)環(huán)境和物業(yè)管理、社區(qū)共建和協調發(fā)展等。
開展活動主要回應政府的要求,但客觀上滿足了社區(qū)居民的需求;
居委會既對上級街道負責,也對社區(qū)居民負責。
有利于基層穩(wěn)定。
居委會是政府部門在城市基層執(zhí)行政府管理的組織,其活動屬于政府要求的。
教會
以信徒的宗教聚會為主,加強信徒之間的交往、互助;
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善事。
主要回應信徒需求,并對信徒負責;
行善主要回應社會的需求。
客觀上滿足了部分人群的信仰和社會交往的需求,具有一定的社會互助、救助功能。
宗教聚會活動并不是政府所鼓勵的,但其活動控制在政府能夠容忍的范圍之內。
行業(yè)
協會
商會
提供咨詢、人員培訓、會員交流、政企交流、出國考察、組織參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貫徹落實政府法規(guī)等活動。
主要回應會員需求并對會員負責;
對于政府部門交待的任務,協會一般都積極配合。
經常參與有關法規(guī)、政策的聽證、座談、修訂等工作,有助于部門立法。
開展的活動屬于政府要求和鼓勵的。
官辦
NGOs
開展公益活動特別是與扶貧相關的活動。
響應政府號召,回應社會需求。
對緩解貧困和不平等有所貢獻。
開展的活動屬于政府要求和鼓勵的。
草根
NGOs
開展孤獨癥兒童早期教育、學前訓練及家庭指導等社會服務;
提供NGOs領域內的信息服務。
主要回應社會的需求,并對社會負責。
發(fā)揮了一定的倡導作用。
提供的服務是政府能夠容忍的。
非正
式組
開展興趣活動,促進成員交往。
主要回應成員的需求,并對參加活動的成員負責。
滿足了部分社會成員娛樂和交往的需求。
組織發(fā)揮的功能是政府所提倡的。
 
對經驗資料的分析表明(參見表5):第一,各類組織開展的活動與政府意愿的重合程度是不一樣的。例如,有的活動是政府限制的(如教會的活動);有的活動直接回應政府的要求(如工會的活動、居委會的活動);有的活動回應社會的需求,同時也受到政府的鼓勵(如行業(yè)協會和官辦NGOs的活動);有的活動回應社會的需求,但得到政府的默許(如草根NGOs的活動、非正式組織的活動)。第二,所有的組織都沒有從事政府反對的活動。所有的調查對象都有強烈的“底線意識”。它們對自己的活動都采取了嚴格的“自律”。這說明這一體制有效地避免了社會組織對政府權威的挑戰(zhàn)。第三,政府比較充分地利用了各類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物品。政府通過把工會組織納入政府系列,自上而下的開展工會活動,使得國企工會成為穩(wěn)定工人的渠道,非公企業(yè)工會成為促進生產的工具;通過把社區(qū)組織納入政府系列,并自上而下的開展活動,使得居委會成為在城市基層執(zhí)行政府管理及服務民眾的組織;通過把協會組織納入雙重管理體系,使得協會的活動促進了企業(yè)的發(fā)展,協助了部門立法,接管了政府的部分職能;通過把大型NGOs納入雙重管理體系,引導了NGOs的活動方向,幫助政府解決了社會問題;通過對宗教組織的雙重管理,限制了其不利的一面,發(fā)揮了其積極的作用;通過對草根NGOs的限制(但同時又允許其存在)以及對非正式組織的間接管理,滿足了社會上部分人群的需求,有效的釋放了社會壓力,保持了社會的穩(wěn)定。
 
從功能主義的邏輯出發(fā),社會組織之所以能夠存在與發(fā)展,是因為它們滿足了某種需求。這些需求也許是政府的需求,也許是本土社會的需求,也許是海外社會的需求,也許是它們的某種組合。從政府的立場出發(fā),社會組織的活動或功能可以分為四類:第一類,政府要求的;第二類,不是政府要求的,但是政府歡迎的;第三類,政府既不要求,也不歡迎,但也不反對,或者說是政府能夠容忍的;第四類,政府反對的。從各類組織的實際發(fā)展來看,滿足政府第三類需求的社會組織(草根NGOs、非正式組織)都是小規(guī)模的,或是以企業(yè)形式存在,或是以非正式組織形式存在。由于受到政府的限制,或由于組織本身的特點,它們無法獲得大的發(fā)展,規(guī)模難以擴大。只有滿足第一類需求的組織(工會、社區(qū)組織)和第二類需求的組織(協會組織、官辦NGOs),才能獲得發(fā)展。而開展反對政府活動的組織(反政府組織)以及開展政府不歡迎的活動的組織(宗教組織),要么被消滅,要么受到嚴格的限制。因此,從社會組織自身的能力狀況來看,政府的分類控制策略達到了一定的效果。
 
由此可見,從總體上來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的社會結構變遷可以被看成是國家建設分類控制體系的過程,也就是國家重新塑造其社會控制體制的過程。確切地說,這是一套國家利用“非政府方式”,在新的經濟環(huán)境中,對社會實行全面控制的體制。
 
至此,我們的假設檢驗也完成了,其結果是:前述假設得到經驗資料的支持。
 
    在這里,順便討論一下“組織化”與“民主化”的關系。源于托克維爾的理論傳統把自治組織看作是民主政治發(fā)展的前提。1989年之前,一些人把民主化的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希望通過自上而下的變革實現民主化。但是,“八九事件”打碎了他們的夢想。1989年之后,許多人轉而把民主化的希望寄托在社會領域中的自治組織上,希望借助它們的力量實現自下而上的民主變革。可以說,這一“民主化情結”是驅動國內外學術界掀起研究中國市民社會熱潮的主要動因之一。那么中國社會領域中的“再組織化”是否促進了政治民主的發(fā)展呢?從我們的實證研究來看,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是否定的。實際上,當今社會領域內的各種組織的存在及其活動,并沒有瓦解政府的權威,也沒有威脅到它的穩(wěn)定,而且某些社會組織還在幫助政府解決各種社會問題,從而強化了政府的權威,增加了它的穩(wěn)定性。
 
 
五、作為一種“新類型”的“分類控制體制”
 
    我們認為,“分類控制體制”不僅全面、準確地描述了當前中國大陸的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本質特征,而且確立了一種新的國家與社會關系的“類型”。要證明這一點,即要證明“分類控制體制”是一種“新類型”,就要將它與其他類型進行比較,進而確定它的獨特性。
為此,首先,需要確定比較的對象。本項研究把“市民社會模式”、“法團主義模式”、“市民社會反抗國家模式”、“極權主義模式”確定為比較的對象。其次,需要確定比較的指標。本項研究從“國家干預社會的范圍”、“公民的結社權利”、“社會組織的自主性”、“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政治決策的制定與實施方式”、“國家與社會權力分配格局”和“對應的主要政體形式”共7個方面進行類型比較。比較的結果匯總于表6。
 
觀察表6可以發(fā)現:第一,分類控制模式不同于西方的市民社會模式和法團主義模式。在市民社會模式和法團主義模式中,公民享有充分的結社權利,而在分類控制模式中,公民僅有有限的結社權利。而且,市民社會模式對應的是自由民主政體,法團主義模式對應著自由民主政體或權威主義政體,而分類控制模式則存在于權威主義或后極權主義政體之中。第二,分類控制模式不同于東歐的市民社會反抗國家模式。盡管在這兩種模式中公民的結社權利在法律上都受到國家的限制,但是在分類控制模式中這種限制是有效的,而在市民社會反抗國家模式中這種限制實際上是無效的。市民社會反抗國家模式對應著正在崩潰的極權主義政體,而分類控制模式對應著穩(wěn)固的后極權主義政體。第三,分類控制模式不同于極權主義模式。在極權主義模式中,國家控制一切,包括經濟領域、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而在分類控制模式中,國家僅僅控制公共領域。而且,在極權主義模式中,國家控制公共領域的方式是禁止一切獨立的結社行為,而在分類控制模式中,國家分門別類地對社會組織實施控制。
綜上所述,“分類控制體制”的確是一種獨特的國家與社會關系模式,而且是一種全新的國家與社會關系“類型”。
 
 
表6:國家與社會關系模式比較
 
市民社會
法團主義
市民社會
反抗國家
分類控制
體制
極權主義
國家干預
社會的范圍
國家不干預社會。
國家不干預社會,但通過立法干預功能性組織。
國家干預公共領域,但干預無效。
國家干預公共領域。
國家全面干預社會,干預范圍遍及經濟領域、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
公民的
結社權利
在法律上享有充分的結社權利。
在法律上享有充分的結社權利。
結社權利在法律上受到限制,但實際上不受限制。
結社權利受限制,
但是不同的群體享有不同的結社權利。
禁止結社。
社會組織
的自主性
完全自主。
完全自主。
實際上自主。
不同類型的組織擁有不同的自主性。
完全不自主。
公共物品
的提供方式
國家與社會合作。
國家與社會合作。
國家與社會各自為政。
國家主導,社會拾遺補缺。
國家包攬全部公共物品。
政治決策的制定與實施
社會主導,以議會為中心。
社會主導,行政部門與功能性組織合作為主。
通過非制度化的沖突影響決策的制定與實施。
國家主導,但社會擁有一定的表達空間。
國家主導,社會沒有任何發(fā)言權。
國家與社會權力分配
格局
社會占據主導地位。
社會占據主導地位,但政府的影響力大于市民社會模式中的政府。
國家與社會勢均力敵或分庭抗禮。
國家占據主導地位。
國家占據絕對主導地位。
對應的主要政體形式
自由民主主義。
自由民主主義或權威主義。
極權主義崩潰階段。
權威主義或后極權主義。
極權主義。
典型國家
美國。
奧地利、墨西哥。
轉型時期的波蘭、“六四”期間的中國大陸。
當前的中國大陸。
改革前的中國大陸。
 
 
六、現實與歷史背景分析
 
以上研究顯示,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的社會領域經歷了“再組織化”的過程,而且這種“再組織化”非但沒有促進“政治民主化”,而是重建了一套國家控制社會的體制——分類控制體系。事實上,目前的國家與社會關系并不是無源之水。它依賴于改革前的社會結構,依賴于政府特征及其選擇的改革模式,依賴于中國傳統的政治文化,依賴于來自海外的巨大影響。
 
也許“分類控制體制”是市場經濟背景下最符合政府利益的國家與社會關系模式。但是,僅有政府的意愿是無法造就這一體制的。也就是說,它不僅僅是政府一廂情愿的產物。當然,如果政府不是“理性經濟人”,而是“一心為公”,也許就不會出現這種體制。但是,即使政府極端自私自利,如果沒有足夠的能力(支配能力和學習能力),那么也無法建立這種體制。如果中國社會充滿了權利意識和個人主義,而不是以社群本位和父愛主義為核心的政治文化傳統,那么這種體制也只能通過暴力貫徹執(zhí)行,其效果自然要大打折扣。當然,如果沒有改革,如果沒有海外影響,如果中國大陸仍然閉關鎖國,那么這種體制也不會出現。正是這些因素及其獨一無二的組合造就了當今中國大陸獨一無二的國家與社會關系。
 
究竟是什么力量在影響和決定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演變?馬克思強調經濟因素,韋伯強調文化因素。其實,馬克思也在《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中明確提出了國家自主性問題。
 
就中國經濟改革產生的至深至廣的影響而言,馬克思的經濟決定論具有很大的解釋力。在中國大陸,正是市場的發(fā)展帶來了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并由此產生了國家與社會關系問題。但是,文化的影響也不容忽視。文化有自己的自主性和頑強的生命力。政治學家都明白“政治文化”的深遠影響。儒家主張社群本位,要求建立父愛主義政府。這種政治哲學為政府干預社會提供了思想基礎。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國家的自主性或獨立的影響力。對中國而言,國家的影響力也許并不一定是“短期現象”。兩千多年來,中國發(fā)生了無數巨變,但是“行政支配社會”這一特性從未改變。權威主義政治具有巨大的適應能力,不僅可以適應農業(yè)經濟,也可以適應工業(yè)經濟,不僅可以適應計劃機制,也可以適應市場機制,甚至也可以適應全球化。
 
也許目前我們還沒有能力很好地解釋“分類控制體制”的成因。但是,現有的經驗研究已經證實,確實存在一種可以稱之為“分類控制體制”的國家與社會關系模式。它不同于其他國家的國家與社會關系模式,而且以往的標簽也無法準確地描述它的本質。這一體制的是非功過目前還無法評論。我們也不知道它是一種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國家與社會關系模式,抑或僅僅是一種“曇花一現”的過渡現象。
 
 注釋:
 
[1] 顧昕,“當代中國有無公民社會與公共空間?——評西方學者有關論述”,《當代中國研究》,1994年第4期(總第43期)。
 
[2] Gordon White, Prospects for Civil Society in China: A Case Study of Xiaoshan City,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January 1993.
 
[3] 王穎,“中國的社會中間層:社會發(fā)展與組織體系重構”,《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4年2月(總第6期)。
 
[4] Anita Chan, Revolution or Corporation?Workers and Trade Unions in Post-Mao China,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a Affairs,Vol.29, January 1993;Jonthan Unger and Anita Chan, China,Corporatism,and the East Asian Model,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a Affairs,March 1996 (Vol.1).
 
[5] 所謂“社會組織挑戰(zhàn)政府權威的能力”,不是指“現實的”挑戰(zhàn)能力,而是“潛在的”挑戰(zhàn)能力。具體說來,某類社會組織在權威主義體制中的“潛在挑戰(zhàn)能力”等同于它在開放社會中的“現實挑戰(zhàn)能力”。
 
[6] 有關“精英聯盟”的論述參見:康曉光,“未來3—5年中國大陸政治穩(wěn)定性分析”,《戰(zhàn)略與管理》,2002年第三期。
 
寫于2004年6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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