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王蒼龍作者簡介:王蒼龍,男,西元一九八六年生,英國愛丁堡大學社會學博士?,F為英國布萊頓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研究方向為儒家教育復興的文化、社會及政治影響,長期關注儒學與中國公民身份研究。 |
現代私塾:變遷、合法性與對策
作者:王蒼龍(英國愛丁堡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研究生)
來源:作者授權 儒家網 發(fā)布
發(fā)表于《中華參考》2017年第1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二月廿七日庚戌
耶穌2017年3月24日
一、前言
2016年5月以來,“讀經教育”這一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末開始在中國大陸興起的民間儒家教育形式再次引起社會的廣泛爭議。這次爭議源于“讀經圈”(由讀經教育實踐者們組成的社會關系網絡)內部的實踐者們的自我批評,這一批評主要針對由臺灣教授王財貴[1]宣導的“老實大量”讀經理論,后經媒體的報道和學者的批評而被一般社會公眾所知?!袄蠈嵈罅孔x經”的基本理念是,讓兒童在十三歲之前大量地、反復地、“不急求懂”地、“不玩花樣”地記誦以儒家為主的經典文本。
然而,這一讀經教育理論自提出以后就面臨巨大爭議,在二十多年的實踐中,出現了不少教育教學問題。例如,有的孩子讀經多年,卻連識字也成了問題,作文能力也不盡如人意,沒有培養(yǎng)出自主學習的習慣,甚至對經典本身失去了學習興趣等。這些問題引起學術界、媒體和社會公眾對讀經教育的廣泛質疑,一時之間,爭議四起,論辯者各執(zhí)一詞,莫衷一是。不論是批評還是認同“老實大量”讀經理論,大家似乎都能夠找出經驗性的案例,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是正確的、合理的。面對這個局面,筆者認為,盡管讀經圈內部的自查是首要的,但仍有必要把這場“讀經教育運動”以及圍繞它的爭論放在一個宏觀的、結構性的、制度性的背景下考察,因為這有助于論辯在一個較為理性和務實的層面上進行。
從寬泛意義上說,讀經并不限于“老實大量”這一種模式,每個人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盡己可能地讀經,或多或少,都可以。而且,讀經也不見得非得從某些指定的經典開始,不同的人可以從自己所認同的經典讀起。對此,王財貴教授本人也不否定。若如此,“讀經”應該不會引起很多爭論。但是,王同時也宣稱,讀經越多,對兒童智能發(fā)育就越有幫助,就越能養(yǎng)成君子之德性。于是,大約在2005年后,以踐行和落實“老實大量讀經”的全日制現代讀經私塾應運而生。2006年,發(fā)生了聞名全國的上?!懊夏柑谩笔录?,將全日制私塾這一古老而又新穎的教育形式推入公眾視野,使讀經教育更具爭議性。在對現代私塾進行討論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私塾的基本情況和近代變遷。
二、私塾:基本情況和近代變遷
私塾,在中國歷史上屬于“私學”的一種,是中國古代最廣泛的民間教育機構,也是古代中國基礎教育的主體。它產生于春秋戰(zhàn)國時期,孔子被認為最先開創(chuàng)了“私學”的傳統(tǒng);形成于唐代,并在明清時逐漸走向衰落。在近代“壬寅學制”公布以前,私塾有專館和蒙館之分:“專館”層次比較高,數量也較少;“蒙館”是私塾中數量最多、生命力最旺盛的,相當于現在的小學,承擔著日常雜字、灑掃應對、簡單的算數記賬等基本文化知識傳授的任務[2]。
按照設置的方式,私塾大體可分為如下幾種[3]:(1)家塾,即富貴人家延聘塾師到家課讀本家子弟,相當于現在流行的“在家上學”。著名的清代教育家王筠就曾經做過家塾塾師,還編寫了一本后來廣為流傳的識字課本《文字蒙求》;(2)散館,即塾師招收臨近人家的子弟在家中或者借助祠堂、廟宇教讀。這類私塾由塾師自己設定,教學質量也基本由塾師的水平高低來決定。有學問淵博者如嘉慶間的大儒凌曉樓,二十歲時“乃棄書業(yè),集童子為塾師,童子從之游,則書必熟,作字正楷,以故信從眾”[4];也有學識平庸者,只是胡混度日,甚至誤人子弟;(3)義塾,要么由官商出面興辦,以獎后進,施惠一方,要么由族中紳董在宗族祠堂公辦,為族中無力讀書的俊秀子弟或族中所有的適齡少兒免費提供教育機會。這類私塾最大的好處是擴大了受教育者的范圍,使貧家子弟也有機會接受教育,提高了教育的普及程度。
私塾的教學內容十分豐富,既包括識字教育、日常禮儀,也包括基本常識、道德教化。兒童一般在六七歲時進入私塾開始學習,開蒙從識字入手,借助“三百千”(即《三字經》《百家姓》《千字文》)等識字課本。正如清代教育家王筠所說:“蒙養(yǎng)之時,識字為先,不必遽讀書?!盵5]識字之外,兒童通過學習一些散文故事、韻語讀物、淺易詩歌而接受傳統(tǒng)的道德教化,另外還要學習一些較為實用的技能,比如進退灑掃的禮節(jié)、耕種稼穡的知識等。私塾在教學過程中很注重采取個別化教學的方式,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施與教導;培養(yǎng)塾童自學的能力,在必要的時候給予“點化”式的指導,而不是整日喋喋不休地“解化”[6]。在漫長的中國歷史上,私塾在傳承文化、普及知識、掃盲破蒙、培養(yǎng)“治人修己”的人才等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
十九世紀中葉以來,隨著西方列強的入侵,中華民族陷入救亡圖存的危機之中,傳統(tǒng)文化因被當做現代化的阻礙而遭到全盤否定,“德先生”(民主)和“賽先生”(科學)則被視為拯救中國的良方。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的教育格局發(fā)生劇烈變動:受西方文化影響的新式學堂紛紛建立,傳統(tǒng)的私塾則面臨著被改造或被淘汰的命運。
私塾在近代以來的命運可謂起起伏伏,它的消失并非一朝之事,而是經歷了漫長的過程。1901年9月,清廷下令:“各府及直隸州均改設中學堂,各州縣均設小學堂,并多設蒙養(yǎng)學堂;其教法當以四書五經、綱常大義為主,以歷代史鑒及中外政治藝學為輔?!盵7]由此拉開“新政興學”的序幕。1904年1月,頒布《奏定學堂章程》,延續(xù)了分級辦學的傳統(tǒng),在全國推行新學制(即“癸卯學制”)。1905年,科舉制被正式廢除,興辦新式學校掀起熱潮,其中以設立小學堂為主。
盡管如此,“私塾”作為民間基礎教育機構并未立刻消失,恰恰相反,它仍然廣泛存在,特別是在廣大鄉(xiāng)村地區(qū),發(fā)揮著重要的啟蒙教育功能,并且與新式學堂形成了清末民初時期教育的二元結構[8]。這一方面是由于新式學堂雖然陸續(xù)出現,但增長幅度畢竟有限;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私塾自身有新式學堂無法比擬的優(yōu)勢。在鄉(xiāng)村生活中,私塾的辦學方式比較靈活,學費低廉,并且私塾先生因其處理和運用文字事務的能力而經常自覺或不自覺地充當鄉(xiāng)民們的文化代言人[9];加之一些私塾的“舊學”教育質量較高,民眾還保留著不少傳統(tǒng)觀念,這些都使民眾傾向于認同私塾而非學堂[10]。
然而,當現代化進程開啟以后,傳統(tǒng)教育向近代教育的過渡已是必然,其中最明顯的表現是私塾的現代化改造。近代私塾的改良早在清朝末年就已開始,但到民國政府時期,這個過程變得更加持久、深入和全面,涉及私塾的管理體制、課程安排、教學內容、塾師、教學方法等各個方面[11]。例如,在塾師方面,民國政府特別注意全面改革和提高塾師的專業(yè)能力,對他們的從業(yè)資格進行檢定,要求他們不僅掌握教授現代小學課程的能力,而且在教學過程中尊重兒童,循序漸進,禁止體罰[12]。
新中國成立以后,傳統(tǒng)私塾與現代學堂的二元結構趨于結束,私塾賴以生存的社會空間和制度條件逐漸消失。雖然解放初期仍然有相當數量的私塾存在于中國的不同地區(qū),但進入二十世紀五十年代,隨著國家全面接管民間學校,自上而下地建立起一套由國家主導的公辦教育體制,私塾逐漸消亡。1963年5月,中共中央決定在農村進行社會主義教育運動,私塾問題突然上升到階級斗爭的高度,被認為是“地富反壞”分子用以對兒童進行反動的、封建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工具。于是,全國各地迅速開始對私塾進行全面整頓和清理,到當年的下半年,私塾被徹底壓制,絕大部分就此消失[13]。
三、現代私塾:合法性與教育權
改革開放以后,儒家傳統(tǒng)文化開始復興。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隨著亞洲“四小龍”經濟的騰飛,儒家文化圈開始重新反思儒家與現代價值的關系。中國的崛起把儒家文化復興推向了新的高潮。在經歷了八十年代的“文化熱”、九十年代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后,儒家終于在二十一世紀初正式登上歷史舞臺并出現在主流話語之中,“國學熱”成為一個公共議題,“國學”成為一個顯學。在這樣的背景下,私塾重返教育舞臺,被稱作“現代私塾”。2005年10月,一所叫做“菊齋私塾”的現代私塾成立,塾師身穿儒士長衫,室內懸掛孔子畫像,兒童作揖打躬學習古代禮儀,學習內容以傳統(tǒng)蒙學、“四書”、古樂、書畫、茶道等為主,引起社會廣泛關注[14]。此后,越來越多的私塾猶如雨后春筍般不斷出現。
現代私塾的出現意味著民間社會獨立辦學力量的興起。中國的基礎教育是由國家主導的義務教育體制,但在改革開放以后,民間社會對不同教育形式的需求日益加大,加之應試教育體制的諸多弊端,民間的辦學熱情被激發(fā)出來。2002年和2004年,國家分別出臺了《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為民間辦學打開了制度空間。民間辦學的合法化指向一個重要議題,即公民的依法辦學權和自主選擇教育的權利。讀經私塾的產生是民間辦學合法化進程的一部分,卻提出了一個新的問題:當民間教育機構的辦學理念和教育方式與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時,怎么辦?
以“老實大量”讀經為核心理念的全日制讀經私塾的出現凸顯了這一教育法律制度的模糊之處。讀經私塾因其不同于當前義務教育的教學理念、內容和方法而引起廣泛爭議,客觀上對國家主導的教育體制提出挑戰(zhàn)。最具代表性的是發(fā)生于2006年的上?!懊夏柑谩笔录.斈?月24日,一家名為“孟母堂”的全日制讀經私塾被上海市教委定性為違法辦學,并被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叫停,一時間引起教育界、學術界和媒體的廣泛討論。在圍繞“孟母堂”事件的爭議中,有兩種觀點分庭抗禮:一種認為“孟母堂”違反了我國的教育法律制度,按照上海市教委的說法,“孟母堂”分別違反了辦學許可、教育收費和《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guī)定,屬于違法違規(guī)辦學;另一種觀點以學生家長為代表,對“孟母堂”持支持態(tài)度,不認為它違法,而只是一種在家學習或在家教育的形式[15]。
那么,全日制的讀經私塾究竟是否合法呢?首先需要明確它的活動的性質——它所從事的對義務教育適齡兒童的全日制教育是一種辦學行為,并非一種課外的、業(yè)余的補習活動。明確這一點后,我們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具體的分析。就現代讀經私塾的形式而言,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作為“在家上學”形式的家塾,一種是作為“民辦教育”形式的私塾。
首先是家塾的合法性問題。家塾一般規(guī)模比較小,由若干家長相互聯合、共同出資組建,是一種“在家上學”的具體形式,由家長輔導適齡兒童在家中自行教育而不去國家公辦或私立的義務教育制的學校就讀。前文所提的上?!懊夏柑谩奔词沁@一類型。家塾的合法性涉及到父母或家庭的教育選擇權問題,也就是誰有權主導孩子的教育。目前國際上流行三種觀點:國家主導、父母主導和孩子主導[16]。就義務教育體制而言,國家對適齡兒童受教育權具有強制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家長沒有教育的選擇權。根據《聯合國人權宣言》的規(guī)定:“每個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基礎教育應該是強制性的……父母具有選擇其子女所受教育類型的優(yōu)先權?!鳖愃频囊?guī)定也出現在《歐洲人權條約》中:“每個人受教育的權利都不可剝奪……父母有權確保這類教育和教學符合自身的宗教和政治信念,國家應當尊重父母的這種權利?!庇纱擞^之,父母對兒童的教育權都得到這兩大公約的直接承認,這也成為“在家上學”教育形式的法律依據。
不過,在不同的西方國家,“在家教育”被允許和認可的程度也不同,大體可分為三類:一類是對在家教育一直持寬容態(tài)度的,比如美國、法國、葡萄牙、意大利、英國等;一類是過去不允許但如今允許的,比如奧地利;一類是雖然法律條文上沒有明確許可但在實際中默許的,比如西班牙、荷蘭和德國[17]。
就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而言,父母的教育選擇權更多地被視為一項社會權而非自由權,作為自由權性質的教育選擇權在由國家主導的義務教育體制下被淹沒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tǒng)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yè)?!备鶕谑粭l:“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qū)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钡谖迨藯l:“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鳖愃频囊?guī)定也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例如,在第十三條中規(guī)定:“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span>
由此觀之,父母的教育選擇權在我國指的并非由父母自由選擇適齡兒童接受教育形式的權利,而是按照國家規(guī)定義務性地、強制性地將孩子送入國家批準設立的學校(可以是公立也可以是私立)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否則就被視為違反了相關的教育法規(guī)。從這個角度來看,目前的教育法律所規(guī)定的,與其說是父母的“權利”,毋寧說是父母的“義務”。至少由這些規(guī)定,我們還看不出“在家上學”這一教育形式的合法性。換言之,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在家上學”并不合法。同理,作為“在家上學”具體形式的“在家讀經”的家塾,也得不到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支持。更進一步講,教育的選擇權指的是包括選擇教育的方式、內容、場所等各方面的權利,而現行的教育法律卻限定了具體的教育方式、場所和內容,其實質是限制了父母的教育選擇權,甚至有人據此認為,這樣的規(guī)定是國家對父母教育權的侵害[18]。
除了“家塾”以外,目前讀經私塾更為廣泛采用的形式是作為獨立的“民辦教育”機構,對它的分析需要結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在對上?!懊夏柑谩笔录谋響B(tài)中,教育部新聞發(fā)言人王旭明也是援引這兩部法律法規(guī),認為義務教育以外的各類學校都應依法申報有關部門批準。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以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第十七條規(guī)定:“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fā)給辦學許可證。審批機關對不批準正式成立的,應當說明理由。”就此而言,私塾雖然屬于“民辦學校”的范圍,也就是依靠非國家的社會力量辦學,但是絕大多數并不具備法人資格,沒有經過審批機關的核準,也未取得合法的辦學許可。
這反映出作為“民辦教育”機構形式存在的絕大多數私塾的尷尬處境。它們尚處于民間辦學的法律“灰色地帶”,一方面在法律上沒有得到國家行政機關的審批許可,另一方面卻在事實上大量而廣泛地存在。據不完全統(tǒng)計,目前全國大大小小的私塾近千所,其中學生規(guī)模在五十人以上的至少五十所。數量如此可觀的私塾群體,如果嚴格按照目前的教育法律法規(guī)而言,還屬于“非法辦學”的范圍,這不得不引起我們注意和反思。
除了辦學許可未經審批以外,民辦讀經私塾與當前教育法律法規(guī)的抵牾之處還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在教學內容上,讀經私塾采用自己編寫的或者在民間流傳的經典教材,這些教材并沒有得到相關教育部門的審定。這與《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不符:“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但是,該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應當達到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標準,其所選用的教材應當依法審定。而且,讀經私塾所奉行的“老實大量”讀經的教育教學理念與這一規(guī)定也不一致,根據該理念,學生把絕大部分時間用于讀誦經典,對國家規(guī)定的義務教育課程卻采取“擱置”的方式。
第二,在教師資質上,絕大多數讀經私塾的老師并沒有教師從業(yè)資格證書,不少老師也缺乏大學教育的經歷和學歷。從嚴格意義上講,這些老師并沒有教學的資格,不具備合法的身份,其教學行為也不受國家法律的認可和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要獲得教師資格必須具備相應學歷,“不具備本法規(guī)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guī)定?!痹儆伞睹褶k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來看:“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不過,從讀經私塾發(fā)展的現實情況來看,這也是無奈之舉,因為不論在薪金待遇、福利保障還是工作條件上,民辦私塾都無法與公辦體制學校競爭,也就無法吸引高水平的教師前來任教。也正是出于這一點,讀經私塾鼓勵“阿貓阿狗”也來教讀經,不對讀經教師提出教學技能、學識涵養(yǎng)等方面的要求,只要有一顆愛孩子的心,就可以立刻教孩子讀經,期望以此方式盡快培育“老實大量”讀經的人才,助推儒家文化的復興。而且,私塾對教師的資格證書和學歷文憑普遍地不重視,對教師的根本要求是對讀經教育具有認同感。再加上私塾的教學內容和教育方式與體制學校完全不同,這在客觀現實上也沒辦法要求教師具有專業(yè)資格認證[19]。
第三,在資金資產管理方面,絕大多數私塾還無法做到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例如,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guī)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比欢?,不少民辦私塾(包括家塾)都是家長共同籌措資金興辦的。再如,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民辦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边@在大多數私塾是做不到的。
第四,在教學監(jiān)管上,私塾由于在法律上處于“灰色地帶”,且規(guī)模較小,因此經常采取較為隱蔽的方式辦學,造成教育行政部門監(jiān)管的困難。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促進提高辦學質量;組織或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钡?,由于私塾特殊的教育教學理念、內容和方法與國家義務教育體制非常不同,所以讓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社會組織對私塾進行教學質量評估是不太現實的,目前也缺乏能夠承擔這一評估監(jiān)管功能的機構設置。
總而言之,一方面,對于作為家塾形式存在的私塾而言,父母的教育選擇權是關注的焦點。就當前我國的教育體制而言,教育被視為一項積極的國家職能,甚至是政府的一項內部事務,國家不僅具有保障公民受教育權的權力,還在教材選編、課程設置、課時安排、統(tǒng)一考試和學位授予等方面有權進行干預和控制[20]。因此,父母缺乏足夠的自由度去自主地選擇符合自己需求的教育類型。另一方面,對于作為“民辦教育”機構存在的私塾而言,獨立自主的合法辦學地位是關注的焦點。就目前大多數私塾來說,它們只能算是民辦教育的“準機構”,之所以加一個“準”字,是因為它們目前還難以在國家相關管理機構注冊獲得法人資格,盡管一直在進行著體制外的教育教學活動,卻只是有機構之“實”,無機構之“名”[21]。
四、政策建議
私塾,曾經是古代中國民間基礎教育的核心,在文化傳承和知識傳播方面發(fā)揮過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是近代以來,隨著國家教育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傳統(tǒng)私塾逐漸被現代學校所取代。然而,最近二十年,私塾呈現出明顯的復興態(tài)勢,這不得不讓人贊嘆文化傳統(tǒng)的生命力之頑強。不過,這也為當代中國教育體制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性課題。毋庸置疑,根據現行的教育法律法規(guī),復興中的現代讀經私塾可以被定性為“非法”。然而,不論是作為一種教育文化現象,還是作為一種社會趨勢和潮流,現代私塾已經廣泛且大量地存在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這反映了家長和學生們多元的教育需求,也反映了傳統(tǒng)文化當代復興的強勁勢頭。因此,不能因為它們不具備當前法律規(guī)定的在家教育和民辦教育的條件就一概予以否定和取締。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現代私塾之所以出現,“是對現今學校教育的挑戰(zhàn),是對現今根深蒂固的功利教育、‘應試教育’弊端的諷刺和嘲弄,是不滿現行教育體制的人們和有一定文化素質的家長的自助和自救,是將教育引向個性化、多樣化的探索和嘗試,是人們對教育體制改革失望后的無奈之舉?!盵22]總的來說,讀經私塾的出現是人們對教育公平的一種探索式追求,體現了人們對教育權利平等和教育機會均等的真實而熱切的期望[23]。
那么,如何應對現代私塾的出現呢?有哪些具體措施可供參考呢?筆者在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第一,政府加強對私塾的監(jiān)督和管理。雖然私塾很難達到國家對民辦教育的要求,也很難取得合法的辦學資質,但政府仍然可以在可能的范圍內對私塾進行監(jiān)管。例如,私塾應該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在收費方面應該接受稅務部門的管理和監(jiān)督。同時,在私塾學生的學籍、私塾教師的上崗培訓和福利保障等方面,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也應該加強規(guī)范化管理。不久前,個別私塾出現體罰學生的事件,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對此,政府部門有責任進行必要和適當地監(jiān)管,以防此類事件再次發(fā)生。更重要的是,目前私塾界仍處于自發(fā)辦學階段,在教學管理、治理結構、教師招聘等方面缺乏共同認可的行業(yè)標準。對此,政府可以發(fā)揮其自身優(yōu)勢,引導私塾界在不損害各自的辦學特色的前提下逐漸形成共通的行業(yè)標準。
第二,政府加強對私塾的資金支持。絕大多數私塾沒有任何官方資金來源,只能依靠學費、貸款以及創(chuàng)辦人自己的投資維持生存,而且很多都處于入不敷出的狀態(tài)。政府可以通過國家補貼的方式給予私塾一定的資金扶持,以幫助它們緩解資金的困難。從邏輯上看,由于私塾的學生大都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義務教育的撥款最終來自于納稅人,私塾學生的父母屬于納稅人的一部分,因此義務教育的學校應該把本來該花在這些學生身上的義務教育費用補貼給學生或者私塾[24]。
第三,政府為私塾提供必要的政策扶助,修訂相關法律法規(guī)。如果說資金支持短期內還很難實現的話,那么政策方面的扶助可能更為有效和可行。政府可以通過修改和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給予私塾一定的財政支持,施行一定的免稅優(yōu)惠政策等,為私塾這樣一種特殊的民辦教育組織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制度環(huán)境。客觀地講,目前這方面的政策扶助力度還遠遠不夠。而且,政府應該盡快承認“在家上學”的合法性,制定相關法律法規(guī)保障父母的教育選擇權,為“在家教育”的順利實施提供法律依據;拓寬民間辦學的制度空間,提供必要的政策幫助,為民辦私塾創(chuàng)造更自由的條件;還應該適當改革教育體制,給在私塾就讀的學生頒發(fā)相應的畢業(yè)證書,為其下一階段的教育提供學籍和學歷上的便利。
第四,成立專門調研機構,全面、整體、綜合地了解當前私塾教育的整體情況。截至目前,尚沒有行政機關或者民辦社會團體對全國私塾的發(fā)展情況進行全局性地調研,也正因于此,我們甚至無從得知中國現在到底存在多少家私塾。調研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可為相關政府部門的政策制定提供重要參考,從而有助于提出符合私塾實際需求的管理意見。
總之,現代私塾的發(fā)展需要兼顧兩個方面:一方面要承認私塾的自由辦學的權利,鼓勵私塾積極探索新的教育形式;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強對私塾的監(jiān)督、管理、扶助和調研。這兩方面相互結合、相輔相成,有助于促進教育的多元化,并為私塾的健康有序發(fā)展創(chuàng)造條件。
注釋:
[1] 王財貴,字季謙,1949年生,臺灣省臺南縣人。臺灣文化大學哲學研究所博士,臺中教育大學語教系副教授。全球讀經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臺灣漢學教育協會理事長,全球兒童讀經教育首倡者。1994年開始致力于推廣讀經理念,二十多年來,在中國、東南亞、美國、歐洲、澳洲等國家和地區(qū)公益演講千余場。
[2] 熊賢君:《如何正確評價私塾問題》,《河北師范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00年第1期,第18頁。
[3] 賈國靜:《對傳統(tǒng)私塾的再認識》,《文史知識》,2007年第10期,第79-80頁。
[4] 出自《凌曉樓為塾師》,《清稗類鈔(二)》(教育類),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26頁。
[5] 王筠:《教童子法》,《中國古代教育史資料》,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67頁。
[6] 同注釋2。
[7] 出自《大清德宗實錄》(卷四百八十六),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20頁。
[8] 賈國靜:《私塾與學堂:清末民初教育的二元結構》,《四川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1期,第97頁。
[9] 郝錦花、王先明:《論20世紀初葉中國鄉(xiāng)間私塾的文化地位》,《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1期,第19-20頁。
[10] 同注釋8。
[11] 田正平、楊云蘭:《中國近代的私塾改良》,《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1期,第5-13頁。
[12] 蔣純焦:《論近現代中國教育轉型對傳統(tǒng)私塾的改造》,《河北師范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11年第5期,第13頁。
[13] 蔣純焦:《從私塾到學校:中國基礎教育機構現代轉型的史與思》,《華東師范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15年第2期,第86頁。
[14] 秦玉清:《傳統(tǒng)私塾的歷史變遷》,《尋根》,2007年第2期,第11頁。
[15] 張步峰、蔣衛(wèi)君:《現代私塾“孟母堂”能否見容于法治》,《法學》2006年第9期,第6-7頁。
[16] 熊江寧、李勇剛:《當代私塾的合法性與政府監(jiān)管研究》,《中國行政管理》2015年第4期,第114頁。
[17] 同注釋16。
[18] 吳若冰:《從“私塾”教育到父母教育選擇權的思考》,《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11期,第216頁。
[19] 同注釋16。
[20] 同注釋15。
[21] 同注釋16。
[22] 徐梓:《現代私塾的意義和局限》,《中國教師》2009年第23期,第21-22頁。
[23] 楊東平:《從權利平等到機會均等——新中國教育公平的軌跡》,《走向公共生活的教育理論》,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48頁。
[24] 同注釋16。
責任編輯:柳君
【上一篇】【王麗梅】張栻與朱熹的太極之辯
儒家網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儒家網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