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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歷一九七五年生,廣東汕尾人。著有《宋:現(xiàn)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給女兒的大宋歷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一位公正的法官為什么受到“圍攻”?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quán)儒家網(wǎng)發(fā)表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五月初七日己巳
耶穌2015年6月22日
“司法獨立”是現(xiàn)代西方社會普遍采用的一項分權(quán)制度,但這并不意味著中國的傳統(tǒng)社會就沒有“司法獨立”的觀念。中國最早的大法官皋陶曾對大禹說過一句話:“天敘有典,勅我五典五敦哉!”這句話的意思,我的理解是,皋陶認為,法律與法官的司法權(quán)來自上天的賦予,而不是世俗的權(quán)力王所授予。這便是司法獨立的法理淵源,從這里衍生出獨立于世俗權(quán)力王的司法權(quán)威。所以當有一個叫做桃應的人詢問孟子:“舜為天子,皋陶為法官,舜的父親瞽瞍殺人,應怎么處理?”孟子毫不猶豫就說:“皋陶當然是將瞽瞍抓來治罪?!碧覒謫枺骸八床豢梢愿深A嗎?”孟子說:“舜怎么干預?皋陶的司法權(quán)是獨立的?!?/p>
后世君權(quán)大熾,但仍未能阻止一部分法官對于獨立審判權(quán)的追求。張釋之,漢朝名臣,受文帝賞識,拜為廷尉,即首席大法官。一日,文帝出行,經(jīng)過長安城北的中渭橋時,有一個人突然從橋下跑出來,導致拉皇輿的馬受驚,文帝也差點受了傷。于是皇帝命令侍衛(wèi)將那人擒住,交給張釋之審訊。經(jīng)訊問,原來那人是長安縣的鄉(xiāng)下人,因為聽到開路禁行的喝道聲,便躲到橋下,過了許多,以為皇帝的乘輿車騎已過,便跑了出來,誰知就沖撞了皇輿(在當時,這叫做“犯蹕”)。
張釋之向文帝報告了案情,然后提出處罰意見:“依大漢朝的法律,一人犯蹕,當課罰金?!蔽牡勐牶蟠笈f:“此人驚了我的馬,幸虧這馬兒馴良,要是換了別的馬,說不定就將我摔傷了。廷尉你竟然只判處他罰金?”張釋之告訴文帝:“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律如此規(guī)定,當依法執(zhí)行。陛下如欲加重懲罰,則法不信于民也。那人犯蹕之時,陛下你若將他殺了也就罷了,但現(xiàn)在已交到我廷尉這里,廷尉,自當公正執(zhí)法,若有偏差,則天下的法官都會任意輕重,那老百姓豈不是要手足無措?望陛下明察?!蔽牡鬯贾季茫f道:“廷尉當是也?!背姓J張釋之是正確的。
顯然,法官張釋之所秉持的司法理念是,一項法律確定下來之后,天子當與天下人共同遵守;一個案子進入司法程序后,應由法官依法裁決,皇帝也不可干預。張釋之那句擲地有聲的宣言——“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也多次為后世的司法官所引述,用來對抗君主徇私枉法的意圖。
如果故事就這樣結(jié)束,還不足以體現(xiàn)我們的先賢追求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的那股認真勁兒,我也大可不必專門寫一篇文章來講述一個簡單的故事。這個故事最有價值的地方在于它后面引發(fā)的討論。
張釋之當廷尉,秉公執(zhí)法,“時無冤人,綿歷千祀,至今歸美”;他對“犯蹕案”的審判,也不可謂不公正。但后世的學者、法官提起這個案例時,還是對張釋之很不滿意,因為張釋之不僅說了那句“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還說了一句“那人犯蹕之時,陛下你若將他殺了也就罷了(方其時,上使誅之則已)”。他們認為,作為負責司法的廷尉,實在不應該說出這種違背法理的昏話。
宋代的洪邁說,這一句“上使誅之則已”,無異是“啟人主徑殺人之端”。唐代的杜佑也認為,張釋之所言,就算是“一時權(quán)對之詞,且以解(文帝)驚蹕之忿”,也伏埋下無窮后患,因為“王者至尊無畏忌,生殺在乎口,禍福及乎人”,如果皇帝“淫刑濫罰,引釋之之言為據(jù)”,則將“貽萬姓有崩角之憂”,使老百姓生活在暴虐統(tǒng)治的恐懼中。因此,杜佑提出,班固著《漢書》之時,應當將“方其時,帝使誅之則已”此話刪去不載,以免誤導后世帝王。
因為錯說一句話,張釋之就這樣成了“箭垛子”,歷代反駁他的人很多,也駁得很在理,其中尤以明代理學家丘浚說的最為深刻。丘浚在編撰《大學衍義補》時,借用“楊氏曰”的口吻,說道:“既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則犯法者,天子必付之有司,以法論之,安得越法而擅誅乎?”意思是說,張釋之既然明白“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那么凡是觸犯法律的人,都必須一概交給法司依法裁斷,豈可容許天子“越法而擅誅”?換言之,天子是沒有權(quán)力越過司法程序、“使誅之則已”的。顯然,丘浚的理解更加接近“司法獨立”的精神。杜佑尚認為“王者至尊無畏忌,生殺在乎口”,丘浚已經(jīng)不承認天子擁有“至尊無畏忌,生殺在乎口”的特權(quán)。
那么如果皇帝非要“越法而擅誅”呢?以丘浚對司法原則的理解,他一定會說,不必考慮皇上的意見,依照法理來裁判即可。我這么說,當然是有依據(jù)的。丘浚講述過一個典故:唐代太宗朝,一度出現(xiàn)“刑網(wǎng)日密”的趨勢,法官斷案,寧可“失入”,也不“失出”,寧枉毋縱。唐太宗問大理寺卿(首席大法官)劉德威:“近日刑網(wǎng)稍密,何也?”劉德威答道:“個中原故在主上,不在君臣,人主好寬則寬,好急則急。陛下倘一斷以律,則此風立變矣。”唐太宗覺得他說的有道理,“從之,由是斷獄平允”。但丘浚卻對劉德威的見解很不以為然。他說,人主好寬則寬,好急則急,這不是司法之道?!盀樾坦僬?,執(zhí)一定之成法,因所犯而定其罪,豈容視上人寬急而為之輕重哉?”司法官的準繩是法理、天理,而不是君主的愛惡,“刑獄之事,實關(guān)于天。典刑者,惟一循天理之公”。
還有另一位大儒——宋代的理學家陸九淵,也對張釋之提出了深刻的批評。他從一個很刁鉆的角度發(fā)出詰問:假設漢朝的法律規(guī)定“犯蹕者殺無赦”,那廷尉是不是也應該堅定地按照法條辦案,將那個倒霉而無辜的鄉(xiāng)下人殺掉呢?
陸九淵的答案當然是不可殺。因此,陸九淵說,張釋之不應該只是以“今法如是”來塞皇帝的嘴,更應當向皇帝闡明“不可殺”的法理所在。這個法理,陸九淵追溯到《尚書》記載的一項古老的司法原則:“乃有大罪,非終,乃為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边@段話,需要逐字翻譯一下:非終,指偶犯;眚災,指因過失造成災害;適爾,指偶爾;道極厥辜,指坦白自己的罪行。整句話的意思是說,如果有人犯了大罪,但屬偶犯、出于過失而非故意,而且坦白了自己的罪行,那么他就不可被判死刑。
根據(jù)這項古老的司法原則,陸九淵認為,“犯蹕案”中的那個鄉(xiāng)下人,只是偶爾的過失,不存在犯罪故意,即使他使?jié)h文帝受了傷,也應該從輕發(fā)落,何況文帝并未受傷。如果當時的法律條文違背了這樣的司法原則,“茍法有不善”,張釋之身為廷尉,則有義務提請皇上修訂法律,使法條合乎正義。但張釋之不能闡述清楚法理,“以去文帝之惑”,而只知道說“今法如是”,這個廷尉當?shù)每刹缓细?,難怪后世出現(xiàn)了“任法之弊”。
陸九淵非凡的見解,拓寬了歷代對張釋之“犯蹕案”的批評維度,也拓深了先賢對司法原理的認識深度——法官,不僅要據(jù)法決斷,也當依照古老而永恒的法理審查法條。這些法理蘊含于永恒的天道人情(自然法)中,記錄于古老的法典中,由飽學的儒家給予發(fā)現(xiàn)、闡述。顯然,皇帝應當接受這些先于他存在的法理;以皇帝名義制訂出來的法條,也要符合永恒法理,方為“善法”。這樣,既能夠保持司法之獨立,也可以避免法家式的“任法之弊”。說到這里,您也許會發(fā)現(xiàn),這種儒家式的法官,已經(jīng)相當接近普通法系下的大法官了。
圍繞張釋之“犯蹕案”所展開的批評,雖然發(fā)生在不同時段,卻似乎在歷史深處相互響應,讓我覺得,仿佛有一群飽學而莊嚴的法官,聚在一起檢討某一個有缺陷的判例,并再三確認了他們對于司法原則的理解:法官司法的準則,唯法,唯法理,而不是君主的意志與權(quán)力。
今人以為中國古代的君主“言出法隨,賞戮由心”,又以為古人沒有“司法獨立”的精神,傳統(tǒng)文化是構(gòu)建現(xiàn)代司法制度的無形障礙,殊不知這都是深深的誤會。與其厚誣古人,不如反省自身。
責任編輯:葛燦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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