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濤】“親親相隱”與“隱而任之”
欄目:儒家倫理暨“親親相隱”爭鳴
發(fā)布時間:2012-10-0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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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濤
作者簡介:梁濤,男,西歷一九六五年生,陜西西安人。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國學學刊》執(zhí)行主編。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山東省“泰山學者”特聘教授。 中國孔子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文化部“孔子文化獎”推選委員會委員,孟子研究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荀子研究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主要研究中國哲學史、儒學 史、經(jīng)學史、出土簡帛等,出版《郭店竹簡與思孟學派》、《孟子解讀》、《儒家道統(tǒng)說新探》等,其中《郭店竹簡與思孟學派》獲多項人文社科獎。入選北京市社科理論人才“百人工程”,中國人民大學“明德學者”,教育部“新世紀優(yōu)秀人才”,北京市“四個一批”社科理論人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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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親相隱”與“隱而任之”
作者:梁濤(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教授)
來源:作者惠賜《儒家郵報》發(fā)表
時間:西歷2012年8月30日
【摘要】《論語》中的“直”在不同語境下,具體內(nèi)涵有所不同,既指率真、率直,也指公正、正直,兼及情與理,作為一個德目,直代表了由情及理的實踐超越過程,亦稱直道?!爸痹谄渲幸印币痪渲械摹爸薄?,是真實、率直之直,而不是公正、正直之直。根據(jù)地下新出土文獻,早期儒家主張通過諫諍的方式制止父母的不善之行,當諫諍不能生效時,又提出“隱而任之”,即替父親隱匿而自己承擔責任。關(guān)于隱匿的范圍,子思《五行》篇主張僅限于“小而隱者”,即輕微不容易被注意的過錯,而孟子則將“其父殺人”也納入其中,從一個特殊的角度展現(xiàn)了情理的內(nèi)在沖突。關(guān)于血緣親情與社會道義一直是儒家著力處理的重要問題,需要作出認真的分析與梳理。“親親相隱”之爭,應(yīng)由“立場之爭”走向“學術(shù)之爭”。
【關(guān)鍵詞】親親相隱 直 隱而任之 大罪小罪 門內(nèi)門外
最近學術(shù)界圍繞“親親相隱”的問題,引發(fā)了一場如何認識、評價儒家倫理的討論。批評者指責孔孟等儒者錯誤地夸大了血緣親情的地位,“把父慈子孝的特殊親情置于誠實正直的普遍準則之上”,“為了血緣親情不惜放棄普遍性的準則規(guī)范”,認為儒家倫理中存在著深度的悖論。反批評者則稱血緣親情“是一切正面價值的源頭”,“抽掉了特殊親情,就沒有了所謂的儒家倫理準則”,“父子互隱”恰恰有著深度的倫理學根據(jù)。[①]這一討論實際涉及到如何看待血緣親情,以及孔孟等儒者是如何處理血緣親情與仁義普遍原則的關(guān)系等一系列問題。對此,學者已發(fā)表了不少高見,澄清了一些問題。但總體上看,該次討論更多地是一場“立場之爭”而非“學術(shù)之爭”。其實對于“親親相隱”這一復雜的學術(shù)問題,辨明“事實”比做出“評判”更為重要,“立場”應(yīng)建立在“學術(shù)”的基礎(chǔ)之上。值得注意的是,近年出土的簡帛文獻中涉及到與“親親相隱”相關(guān)的內(nèi)容,為我們理解這一學術(shù)公案提供了重要的材料。本文擬結(jié)合地下的新出土材料以及前人的討論,對“親親相隱”尤其是儒家對于血緣親情的態(tài)度和認識做一深入、系統(tǒng)的分析和梳理。
一、《論語》的“直”與“直在其中”
有關(guān)“親親相隱”的一段文字見于《論語·子路》章,其原文是: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笨鬃釉唬骸拔狳h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面對“其父攘羊,而子證之”的尷尬局面,孔子的態(tài)度如何,主張應(yīng)如何化解之,其實是個需要分析和說明的問題。這涉及到對“直在其中矣”一句中“直”的理解。在《論語》中,直凡二十二見,是一個不為人重視但相對較為重要的概念,其內(nèi)涵也較為復雜,在不同的語境下,有微妙的差異。大致而言,直有直率、率真之意,也指公正、正直。前者是發(fā)于情,指情感的真實、真誠;后者是入于理,指社會的道義和原則,《論語》有時也稱“直道”,而直就代表了這樣一種由情及理的活動與過程。直與《論語》中仁、義等其他概念一樣,是一個過程、功能性概念,而非實體性概念。在《論語》中,直有時是指直率、真實之意,如《論語·公冶長》說:
子曰:孰謂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諸鄰而與之。
鄰人前來借醋,或如實相告家中沒有,或向別人家借來以應(yīng)乞者之求,本身沒有是非對錯之分,但后一種做法未免委曲做作,不夠直率、坦誠,有沽名釣譽之嫌,故孔子認為不能算是直。這里的直主要不是指公正、正直,不是一個品質(zhì)的問題,而是性情的流露,指坦率、實在。微生高為魯人,素以直聞,說明其品質(zhì)正直,能恪守原則。但微生高的直往往生硬、刻板,有惺惺作態(tài)之嫌,故孔子對其有所保留。在孔子眼里,直不僅指公正、正直,指樂善好施的品質(zhì),同時還指率真、率直,指真情實感的流露,微生高顯然沒有做到后一點,孔子對其不滿也主要在于此。
子曰:“狂而不直,侗而不愿,悾悾而不信,吾不知之矣?!保ā短┎罚?
“狂而不直”的直是指率直、爽直。錢穆說:“狂者多爽直,狂是其病,爽直是其可取。凡人德性未醇,有其病,但同時亦有其可取。今則徒有病而更無可取,則其天性之美已喪,而徒成其惡?!盵②]又,《論語·陽貨》稱:
子曰:“古者民有三疾,今也或是之亡也。古之狂也肆,今之狂也蕩;古之矜也廉,今之矜也忿戾;古之愚也直,今之愚也詐而已矣?!?
“愚也直”的“直”指質(zhì)樸、耿直,古代的人愚笨而純樸、耿直,遠勝于今人的愚蠢而狡詐。不過“愚也直”雖然有其質(zhì)樸、真實的一面,但并非理想狀態(tài),而是三種缺點(“三疾”)之一。所以僅僅有質(zhì)樸、率直還是不夠的,還需經(jīng)過學習的提升、禮樂的節(jié)文,使德性、行為上達、符合于義,否則便會有偏激、刻薄之嫌??鬃诱f“好直不好學,其蔽也絞”(同上),又說“直而無禮則絞”(《泰伯》)。絞,急切、偏激之意。邢邴疏:“正人之曲曰直,若好直不好學,則失于譏刺太切?!比绻晃兜芈市远鵀?,不注意性情的陶冶,難免會傷及他人,招人厭惡了。故說“惡訐以為直者”(《陽貨》)。訐,“攻人之陰私也”(《玉篇·言部》)。當面揭露別人的短處、陰私,似乎是率直、敢為的表現(xiàn),其實是粗魯、無禮,根本不能算是直。正確的態(tài)度應(yīng)該是“質(zhì)直而好義”(《顏淵》),既有率真、真實的本性,又重視義道的節(jié)制,發(fā)乎情,止乎禮,這才是“達者”所應(yīng)具有的品質(zhì)。所以《論語》中的直也常常指恪守原則,公正、正直,實際是對“質(zhì)直”的“直”(率真、率直)與“好義”的“義”(原則、道義)的結(jié)合。
子曰:“直哉史魚!邦有道,如矢;邦無道,如矢。君子哉蘧伯玉!邦有道,則仕;邦無道,則可卷而懷之?!保ā缎l(wèi)靈公》)
史魚,衛(wèi)國大夫。他以“尸諫”的形式勸衛(wèi)靈公進賢(蘧伯玉)退不肖(彌子瑕),盡了為臣的職責,獲得“直”的美名?!叭缡浮奔葱稳菔肤~的剛正不阿,忠心耿耿,恪盡職守。這里的直不僅指直率、耿直,更重要的是指公正、正直。直主要是針對義而言,指直道。在《論語》中,“直道”凡二見:
柳下惠為士師,三黜。人曰:“子未可以去乎?”曰:“直道而事人,焉往而不三黜!枉道而事人,何必去父母之邦!”(《微子》)
子曰:“吾之于人也,誰毀誰譽?如有所譽者,其有所試矣。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保ā缎l(wèi)靈公》)
前一章中,“直道”與“枉道”相對,直道即公正、正直之道,也就是義道。濁亂之世,不容正直,以直道事人,自然見黜;以枉道事人,又非心之所愿。夫子以柳下惠為喻而感慨系之。后一章中,“斯民”指孔子所贊譽之民,也就是有仁德之民。以往學者釋“斯民”為“三代之民”(劉寶楠《論語正義》),或“今此之人也”(朱熹《論語集注》),“即今世與吾同生之民”[③],均不準確。其實《論語》中有一段文字,可與本章對讀。
子曰:“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雍也》)
“人”讀為“仁”,指仁者;“罔”讀為“妄”,指妄者,與仁者相對。[④]仁者生存于世,是因為公正、正直,狂妄者生存于世,則是因為僥幸而獲免。所以,三代之所以直道流行,就是因為有這些以直道立身的“斯民”的緣故,正是“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衛(wèi)靈公》)。因此,直與仁有一定的關(guān)系,是仁的一個德目,有仁必有直,而由直也可以實現(xiàn)仁。
哀公問曰:“何為則民服?”孔子對曰:“舉直錯諸枉,則民服;舉枉錯諸直,則民不服?!保ā稙檎罚?nbsp;
樊遲退,見子夏曰:“鄉(xiāng)也,吾見于夫子而問‘知’;子曰:‘舉直錯諸枉,能使枉者直?!沃^也?”子夏曰:“富哉言乎!舜有天下,選于眾,舉皋陶,不仁者遠矣;湯有天下,選于眾,舉伊尹,不仁者遠矣。” (《顏淵》)
兩章“舉直錯諸枉”的“直”都是指直者,即公正、正直之人,如皋陶、伊尹等。若能舉正直之人置于枉者之上,則“天下興仁”,而“不仁者遠矣”。明白了《論語》中的直包含了直率、率真,以及公正、正直的含義,那么,頗有爭議的“以直報怨”的問題就容易理解了。
或曰:“以德報怨,何如?”子曰:“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保ā稇梿枴罚?nbsp;
何謂“以直報怨”?曾使注家頗為費解。朱熹云:“于其所怨者,愛憎取舍,一以至公而無私,所謂直也?!保ā墩撜Z集注》)僅僅以“至公”來理解直,未必能揭示出直的真諦。其實直者,真實、率直,情感的自然流露也。別人有德于我,自然報之以德;別人加我仇怨,也應(yīng)以內(nèi)心真實的想法和態(tài)度回應(yīng)之。以德報怨表面上似乎溫柔敦厚,更有包容性,但因不符合人的本性、常情,故不為孔子所取。但若一味地聽從情感的宣泄、流露,又容易走向極端,發(fā)展為“以怨報怨”了。所以“以直報怨”既從情出發(fā)肯定“報怨”的合理性,又基于理對報怨做出種種限制,主張以公正、合理也就是“直”的方式來報怨,直是直道之意。錢穆先生說:“直者直道,公平無私。我雖于彼有私怨,我以公平之直道報之,不因怨而加刻,亦不因怨而反有所加厚,是即直?!盵⑤]后來儒家在具體的實踐中,既肯定復仇的合理性,又對復仇的理由、方式、手段等做出種種規(guī)定和限制,正是以直報怨。[⑥]
綜上所論,《論語》中的直在不同語境下,具體內(nèi)涵有所不同,既指率真、率直,也指公正、正直,兼及情與理,而直作為一個德目,代表了由情及理的實踐過程,亦稱直道。直的這一特點,與早期儒家重視情感與理性的統(tǒng)一密切相關(guān)。郭店竹簡《性自命出》云:“茍以其情,雖過不惡;不以其情,雖難不貴。”(50簡)如果是發(fā)自真情,即使有了過錯也不可惡;如果沒有真情,做到了難以做到的事情也不可貴??梢娗榈闹匾〖热恢恢v情可能會導致過錯,那么,正確的方式應(yīng)是“始者近情,終者近義”,既發(fā)于情,又止于義(理),“知情者能出之,知義者能內(nèi)(入)之”(3—4簡),做到情理的統(tǒng)一,這一過程就是道,故又說“道始于情”?!缎宰悦觥贩从车氖强鬃?、早期儒家的情況,《論語》中的許多概念都可以從這一角度去理解。如孔子的仁既指“親親”,也指“泛愛眾”(《學而》),仁道就代表了由孝親到愛人的實踐超越過程。仁不是一個實體性概念,而是一個功能性概念,直也是如此。
搞清了直的特點及其涵義的微妙差異,我們才有可能對“親親相隱”章做出更為準確的解讀。首先,本章三次提到直——“直躬”、“吾黨之直者”、“直在其中矣”,但具體內(nèi)涵有所不同?!爸惫?nbsp;[⑦]之直主要是公正、正直,但直躬只講理不講情,故為孔子所不滿。“吾黨之直者”代表了孔子理想的直,兼及情與理,其直是指直道。[⑧]關(guān)鍵在于“直在其中矣”一句中的直,一般學者往往將其理解為公正、正直,那么,此句就是說父親為兒子隱瞞,兒子為父親隱瞞,是公正、正直的,或體現(xiàn)了一種正直,顯然是不合適的。其實,這里的直是直道的具體表現(xiàn),是率真、率直,而不是公正、正直??鬃拥囊馑际钦f,面對親人的過錯,子女或父母本能、自然的反映往往是為其隱匿,而不是控告、揭發(fā),這一率直、真實的感情就體現(xiàn)在父母與子女的相互隱匿中。因為“親子之情,發(fā)于天性,非外界輿論,及法律之所強”。[⑨]故從人情出發(fā),自然應(yīng)親親相隱??鬃拥倪@一表述,只是其對直躬“證父”的回應(yīng),而不是對“其父攘羊”整個事件的態(tài)度,不等于默認了“其父攘羊”的合理性,或?qū)ζ溆幸饣乇埽暥灰?。因此如學者指出的,在該章中雖然出現(xiàn)了三個直,但葉公、孔子所說的直內(nèi)涵其實是有所不同的,葉公是立足于“法的公平性”、“法無例外”來說直[⑩],而孔子則是從人情之本然惻隱處論直,是人心人情之直。直“不是法律是否、社會正義的含義”,而“與情感的真誠性有關(guān)”[11],是一種發(fā)諸情感,未經(jīng)禮樂規(guī)范的率真、真實。這種直雖然為孔子所珍視,但并非最高理想,不是直道,還有待學習的陶冶、禮樂的節(jié)文進一步提升之,由情及理,上達直道??鬃訉χ惫牟粷M,主要在于其只講理不講情,而孔子則希望兼顧情感、理性兩個方面。從率真、真實的情感出發(fā),孔子肯定“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的合理性,但從公正、正義的理性出發(fā),則必須要對“其父攘羊”做出回應(yīng)。蓋因自私有財產(chǎn)確立以來,幾乎所有的民族都將禁止盜竊列入其道德律令之中,勿偷盜幾乎是一種共識,孔子自然也不會例外,不會認為“其父攘羊”是合理、合法的。只不過由于情景化的表述形式,孔子點到即止,沒有對這一重要問題做出說明,留給后人一個謎團,引起種種誤解和爭議。
二、直道的實現(xiàn):“隱而任之”
幸運的是,近些年地不愛寶,孔子沒有談到的問題卻在地下文獻中被涉及到,使我們有可能了解,從維護公正的角度,孔子、早期儒家將會對“其父攘羊”之類的問題做出何種回應(yīng)。2004年公布的《上海博物館藏楚竹書(四)》中,有《內(nèi)禮》一篇,其內(nèi)容與《大戴禮記》中的《曾子立孝》、《曾子事父母》基本相同。據(jù)學者研究,《內(nèi)禮》應(yīng)是孔門嫡傳曾子一派的作品,其內(nèi)容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孔子的思想?!秲?nèi)禮》說:
君子事父母,亡私樂,亡私憂。父母所樂樂之,父母所憂憂之。善則從之,不善則止之;止之而不可,隱而任之,如從己起。(第6、8簡)
面對父母的“不善”之行,《內(nèi)禮》主張“止之”,具體講,就是要諫諍。由此類推,對于“其父攘羊”,孔子一定也是主張諫諍的。如果說“隱”是一種率然而發(fā)的性情之真,是對親情的保護的話,那么,“諫”則是審慎的理性思考,是對社會正義的維護。在孔子、早期儒家看來,這二者實際是應(yīng)該結(jié)合在一起的。所以儒家雖然主張“事親有隱而無犯”(《禮記·檀弓》),卻一直把進諫作為事親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白釉唬菏赂改笌字G,諫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保ā墩撜Z·里仁》)“父有爭子,則身不陷于不義。故當不義,則子不可不爭于父……從父之令,又焉得為孝乎?”(《孝經(jīng)·諫諍章》)“父有爭子,不行無禮;士有爭友,不為不義?!薄皬牡啦粡木?,從義不從父?!保ā盾髯印ぷ拥馈罚┮虼耍缓煤唵蔚卣f,儒家錯誤地夸大了血緣親情的地位,為了血緣親情就無原則地放棄了普遍準則。在重視血緣親情的同時,儒家對于是非、原則依然予以關(guān)注,依然主張通過諫諍來維護社會正義。值得注意的是,儒家對于諫諍的態(tài)度呈不斷強化的趨勢。在《論語》中,只說“幾諫”,幾,微也。微諫,即微言諷諫。在成書于曾子一派的《孝經(jīng)》中,則說“當不義,則子不可不爭于父”,爭,讀為“諍”,諫諍之意。到了《荀子》,則明確提出“從義不從父”,說明隨著時代的發(fā)展,“義”的地位越來越凸顯,諫諍的作用也不斷被強調(diào)。但問題是,當子女的諫諍不被父母接受時,又該如何實現(xiàn)直道?又該如何兼顧情理兩個方面呢?《內(nèi)禮》的回答是“隱而任之”,任,當也,即為父母隱匿而自己將責任擔當下來。故根據(jù)儒家的觀點,直躬的根本錯誤在于當發(fā)現(xiàn)父親攘羊后,不是為其隱瞞而是主動告發(fā),正確的態(tài)度則應(yīng)是,替父親隱瞞而自己承擔責任,承認是自己順手牽羊。這樣情理得到兼顧,親情與道義得以并存,這才是真正的直,是率真、率直與公正、正直的統(tǒng)一,是直道。所以,為全面反映孔子、儒家思想起見,“親親相隱”章應(yīng)根據(jù)《內(nèi)禮》的內(nèi)容補充一句: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笨鬃釉唬骸拔狳h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隱而任之,則直道也。]”
“親親相隱”是對親情的保護,是率真、率直;“隱而任之”則是對社會道義的維護,是公正、正直,由于兼顧了情與理,故是直道也。二者相結(jié)合,才能真正全面地反映孔子、儒家對待“其父攘羊”之類行為的態(tài)度。以往學者在討論該章文字時,由于沒有對“直”字做細致的分疏,不了解孔子情景化的表述方式,以偏概全,反而在“親親相隱”的是非對錯上爭論不休,控辯雙方恐怕都沒有切中問題的實質(zhì),沒有把握住孔子對于“其父攘羊,而子證之”整個事件的真實態(tài)度。
那么,“親親相隱”是否有一定的范圍、條件呢?是否只要是親人的過錯都一概可以“隱而任之”,由己代過呢?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因為儒家內(nèi)部并非鐵板一塊,不同派別態(tài)度可能并不完全一樣。不過一般而言,早期儒家主張“親親相隱”是有一定范圍和條件的,主流儒家是情理主義,而不是親情主義,更不是親情至上論。如簡帛《五行》篇就認為,雖然為親人隱匿是合理、必要的,但并非沒有條件的。其文云:
不簡,不行;不匿,不察于道。有大罪而大誅之,簡也;有小罪而赦之,匿也。有大罪而弗大誅也,不[行]也;有小罪而弗赦也,不察于道也。簡之為言猶練也,大而顯者也[12];匿之為言也猶匿匿也,小而隱者也[13]。簡,義之方也;匿,仁之方也。強,義之方;柔,仁之方也。“不競不浗,不剛不柔”,此之謂也。(第38—41簡)
《五行》提出了處理罪行的兩條原則:簡和匿。其中“簡之為言猶練也”,練,指白色熟絹,引申為實情。《禮記·王制》:“有旨無簡不聽?!笨追f達疏:“言犯罪者,雖有旨意,而無誠(情)實者,則不論之以為罪也?!本褪亲鲗嵡橹v。因此,簡是從實情出發(fā),秉公而斷,是處理重大而明顯罪行的原則,故又說“有大罪而大誅之,簡也”?!澳渲疄檠砸勃q匿匿也”,“匿匿”的前一個匿是動詞,指隱匿。后一個匿應(yīng)讀為“昵”,指親近?!蹲髠鳌は骞迥辍罚骸拔2荒芫?,死不能死,而知匿其昵?!倍蓬A注:“匿,藏也。昵,親也?!彼阅涫菑那楦谐霭l(fā),隱匿親近者的過失,是處理輕微不容易被注意罪行的原則,故又說“有小罪而赦之,匿也”。《五行》簡、匿并舉,是典型的情理主義。在其看來,論罪定罰的界限不僅在于人之親疏,還在于罪之大小,不明乎此便不懂得仁義之道。對于小罪,可以赦免;對于大罪,則必須懲處。據(jù)邢昺疏,“有因而盜曰攘,言因羊來入己家,父即取之”(《論語注疏·子路第十三》)??梢姡捌涓溉裂颉蹦隧樖譅垦?,而非主動偷羊,顯然是屬于“小罪”,故是可以赦免的,孝子的“隱而任之”也值得鼓勵。只不過前者是法律的規(guī)定,后者是倫理的要求而已。但對于“其父殺人”之類的“大罪”,則應(yīng)依法懲辦,孝子自然也無法“隱而任之”,替父代過了?!段逍小返淖髡邔W術(shù)界一般認為是孔子之孫子思,故子思一派顯然并不認為親人的過錯都是應(yīng)該隱匿的,可隱匿的只限于“小而隱者”,即輕微、不容易被覺察的罪行。其強調(diào)“不簡,不行”,就是認為如果不從事實出發(fā),秉公執(zhí)法,就不能實現(xiàn)社會的公正、正義。[14]又說“不以小道害大道,簡也”(34—35簡),《五行·說》的解釋是:“不以小愛害大愛,不以小義害大義也?!毙?,可理解為親親之愛;大愛,則可指仁民愛物之愛。小義、大義意與此相近,前者指對父母親人的義,后者指對民眾國家的義。故子思雖然簡、匿并舉,但更重視的是簡,當小愛與大愛發(fā)生沖突時,當小義與大義不能統(tǒng)一時,則反對將小愛、小義凌駕于大愛、大義之上,反對為小愛、小義而犧牲大愛、大義,也就是說,子思雖然也認可“隱而任之”的原則,但又對“親親相隱”做了限制,“其父殺人”之類的大罪并不在隱的范圍之中,子思的這一主張顯然與孟子有所不同,而代表了一種更值得關(guān)注的思想傳統(tǒng)。
現(xiàn)在回頭來看《孟子》中飽受爭議的舜“竊負而逃”的故事,就能發(fā)現(xiàn)這段文字其實也是可以從“隱而任之”來理解的,只不過其立論的角度較為特殊而已。據(jù)《孟子·盡心上》:
桃應(yīng)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孟子曰:“執(zhí)之而已矣?!痹唬骸胺蛩磹旱枚糠蛴兴苤?。”“然則舜如之何?”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屣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
當面對父親殺了人,兒子怎么辦的難題時,舜做出了兩個不同的選擇:一方面命令司法官皋陶逮捕了殺人的父親,另一方面又毅然放棄天子之位,背起父親跑到一個王法管不到的海濱之處,“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可以看到,孟子與子思的最大不同是擴大了“親親相隱”的范圍,將“其父殺人”也包括在其中。當小愛與大愛、小義與大義發(fā)生沖突時,不是像子思那樣堅持“不以小道害大道”,而是折中、調(diào)和,力圖在小愛與大愛、小義與大義之間維持一種平衡。而維持平衡的關(guān)鍵,則是舜的“棄天下”,由天子降為普通百姓,使自己的身份、角色發(fā)生變化。郭店竹簡《六德》:“門內(nèi)之治恩掩義,門外之治義斬恩?!闭f明早期儒家對待公私領(lǐng)域是有不同原則的。依此原則,當舜作為天子時,其面對的是“門外之治”,自然應(yīng)該“義斬恩”,秉公執(zhí)法,為道義犧牲親情;但是當舜回到家庭,成為一名普通的兒子時,其面對的又是“門內(nèi)之治”,則應(yīng)該“恩掩義”,視親情重于道義。故面對身陷囹圄的父親,自然不能無動于衷,而必須有所作為了。另外,舜放棄天子之位,或許在孟子看來,某種程度上已經(jīng)算是為父抵過,為其承擔責任了。這樣,孟子便以“隱而任之”的方式幫助舜化解了情與理、小愛與大愛之間的沖突。這里的“隱”是隱避之隱,而“任之”則是通過舜棄天子位來實現(xiàn)。
另外,被學者不斷提及的石奢縱父自刎的故事,也可以看做“隱而任之”之例。據(jù)《韓詩外傳》、《史記·酷吏列傳》等記載,石奢是楚國的治獄官(“理”),任職期間路上有人殺人,他前去追捕,發(fā)現(xiàn)兇手竟是自己的父親。石奢放走了父親,自己返回朝廷向楚王請罪。雖然楚王表示赦免,但他仍以“不私其父,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為由,“刎頸而死乎廷”??梢钥吹剑鎸Α捌涓笟⑷恕笔萃瑯幼龀隽瞬煌x擇:一方面以執(zhí)法者的身份放走了殺人的父親來盡孝,另一方面又向朝廷自首,并選擇了自殺來盡忠。畢竟,殺人是大罪,石奢不能謊稱人是自己所殺,去替父抵罪,故嚴格說來,石奢并非隱匿了父親的過錯,而是隱護、庇護了父親。但這樣一來,在忠孝不能兩全的格局下,又使自己陷入不義。石奢的刎頸自殺,表面上似乎是為自己的“徇私枉法”謝罪,但同時也是為殺人的父親抵罪,是“隱而任之”的表現(xiàn),“隱”是隱護之隱,“任之”則通過石奢的自我犧牲來完成。由于石奢的自我犧牲,其父殺人已不再是關(guān)注的中心,可以不被追究或至少可以減輕罪責了。而這一“隱而任之”的背后,則是石奢悲劇性的命運。
三、親親相隱:范圍、理據(jù)和評價
由上可見,早期儒家內(nèi)部其對于“親親相隱”的態(tài)度并非完全一致,子思簡、匿并舉,匿僅限于“小而隱者”,而孟子則將“其父殺人”也納入隱或匿的范圍之中。那么,如何看待子思、孟子二人不同的態(tài)度和立場呢?首先,是立論的角度不同。子思《五行》所說的是處理案獄的現(xiàn)實的、可操作的一般原則,而《孟子》則是特殊情境下的答問,蓋有桃應(yīng)之問,故有孟子之答,它是文學的、想象的,是以一種極端、夸張的形式,將情理無法兼顧、忠孝不能兩全的內(nèi)在緊張和沖突展現(xiàn)出來,給人心靈以沖擊和震蕩。它具有審美的價值,但不具有實際的可操作性,故只可以“虛看”,而不可以“實看”。因為現(xiàn)實中不可能要求“其父殺人”的天子“竊負而逃”,如果果真如此,那又置生民于何地?這樣的天子是否太過輕率和浪漫?生活中也不可能有這樣的事例。石奢的故事亦是如此,現(xiàn)實中同樣不可能要求執(zhí)法者一方面徇私枉法,包庇、隱瞞犯法的親人,另一方面又要求其自我犧牲來維持道義,這同樣是行不通的。人們之所以稱贊石奢為“邦之司直”,恰恰在于石奢縱父循法的特殊性,在于石奢悲劇性命運引發(fā)人們的感慨、喟嘆和思索。所以舜和石奢的故事,雖然一個是文學的虛構(gòu),一個是真實的事件,其功能和作用則是一樣的,都是審美性的而非現(xiàn)實性的,與子思《五行》“有小罪而赦之,匿也”屬于不同的層面,應(yīng)該區(qū)別看待。批評者斥責舜“竊負而逃”乃是腐敗的根源,予以激烈抨擊;而反批評者又極力想將其合理化,給予種種辯護,恐怕都在解讀上出了問題,誤將審美性的當做現(xiàn)實性的,以一種“實”的而非“虛”的眼光去看待《孟子》文學性、傳奇性的文字和記載。有學者強調(diào),中國哲學史研究需要詮釋學技巧和人文學關(guān)懷,[15]無疑是很有道理的。那么,對于《孟子》象征性、設(shè)問式的描寫,自然應(yīng)有相應(yīng)的詮釋學技巧,應(yīng)更多地以審美的、文學的眼光看待之,而不應(yīng)與客觀事實混在一起。
其次,在情與理、親親與道義的關(guān)系上,子思、孟子的認識存在一定的差異。前面說過,儒家主流是情理主義,而不是親情主義,更不是親情至上論,孔子、子思雖對親親之情有一定的關(guān)注,但反對將其置于社會道義之上,反映在仁、孝的關(guān)系上,是以孝為仁的起始和開端,所謂“為仁自孝悌始”,而以仁為孝的最終實現(xiàn)和目標,仁不僅高于孝,內(nèi)容上也豐富于孝;孝是親親,是血緣親情,是德之始,仁則是“泛愛眾”(《論語·學而》),是對天下人的責任與關(guān)愛,是德之終。因其都突出、重視仁的地位和作用,故也可稱為儒家內(nèi)部的重仁派。那么,儒家內(nèi)部是否存在著親情主義,存在著將親親之情置于社會道義之上,將孝置于仁之上的思想和主張呢?答案是肯定的,這就是以樂正子春為代表的重孝派。筆者曾經(jīng)指出,曾子弟子樂正子春在儒家內(nèi)部發(fā)展出一個重孝派,他們以孝為最高的德,孝是“天之經(jīng),地之義”,孝無所不包,“置之而塞于天地,衡之而衡于四?!保ā洞蟠鞫Y記·曾子大孝》),孝廣大而抽象,體現(xiàn)為“全身”、“尊親”和“保其祿位,而守其祭祀”,而仁不過是服務(wù)于孝的一個德目而已,“夫仁者,仁此者也”(同上),扭轉(zhuǎn)了孔子開創(chuàng)的以仁為主導的思想方向,在先秦儒學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影響。[16]值得注意的是,孟子在其思想的形成過程中,恰恰一度受到重孝派的影響,故思想中有大量宣揚血緣親情的內(nèi)容,如,“孟子曰:事孰為大?事親為大。守孰為大?守身為大……事親,事之本也。孰不為守?守身,守之本也。”(《孟子·離婁上》)認為“事親”和“守身”是最重要的事情,與他后來突出仁政、民本顯然有所不同。又說,“仁之實,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智之實。”(同上)將仁、義分別理解為“事親”和“從兄”,與他后來“仁,人心也”(《告子上》)、“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盡心上》)等說法也有一定區(qū)別。還有,“孝子之至,莫大乎尊親;尊親之至,莫大乎以天下養(yǎng)。為天子父,尊之至也;以天下養(yǎng),養(yǎng)之至也?!保ā度f章上》)認為最大的尊貴就是身為天子父,得到天下的奉養(yǎng)。甚至說“堯舜之道,孝弟而已矣”(《告子下》),這些都是受重孝派影響的反映,有些表述就是直接來自樂正子春派,筆者有過詳細考證,此不贅述。[17]故孟子在先秦儒學史中的地位是比較特殊的,一方面在其早期較多地受到重孝派的影響,保留有濃厚的宗法血親的思想,另一方面隨著“四端說”的提出,[18]孟子一定程度上又突破了宗法血親的束縛,改變了“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論語·學而》)的看法,把仁的基點由血親孝悌轉(zhuǎn)換到“惻隱”、“羞惡”、“辭讓”、“是非”等更為普遍的道德情感中去,完成了一次思想的飛躍,將儒家仁學發(fā)展到一個新的高度,呈現(xiàn)出新舊雜糅的特點。前面說他在小愛與大愛之間折中、調(diào)和,根本原因就在這里。
本來血緣家族是人類最早的組織,每個人都生活、隸屬于不同的家族,故當時人們只有小愛,沒有大愛,家族之外的人不僅不在其關(guān)愛范圍之內(nèi),殺死了對方也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被殺者的家族往往又以怨抱怨,血親復仇,這便是“親親為大”的社會基礎(chǔ)。然而隨著交往的擴大,文化的融合,地緣組織的形成,逐漸形成了族類意識甚至人類意識,人們開始超越種族、血緣的界限去看待、關(guān)愛所有的人,這便是孔子“仁者,愛人”、“泛愛眾”(《論語·學而》)的社會背景。儒家仁愛的提出,某種意義上,也是生命權(quán)利意識的覺醒。從積極的方面講,“天生萬物,人為貴”,人的生命至為珍貴,不可隨意剝奪、傷害?!皫伲油顺?,曰:‘傷人乎?’不問馬。”(《鄉(xiāng)黨》)孟子說:“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為也。”(《孟子·公孫丑上》)就是認為人的生命比外在的“天下”更為重要,與康德“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精神實質(zhì)是一樣的。從消極的方面講,則是要求“殺人償命”,維持法律、道義的公正。因此,在“親親為大”和“仁者,愛人”之間,實際在存在一定的緊張和沖突的。是以孝悌、親親為大,還是仁義為最高的理想,在儒家內(nèi)部也是有不同認識的??鬃?、子思等重仁派都是以仁為最高原則,以孝悌為培養(yǎng)仁愛的起點、根基,當孝悌與仁愛、親情與道義發(fā)生沖突時,他們主張“親親相隱”、“隱而任之”,但隱匿的范圍僅限于“小而隱者”,要求“不以小道害大道”。而孟子的情況則比較復雜,由于其一度受到重孝派的影響,故試圖在“親親為大”和“仁者,愛人”之間折中、調(diào)和,表現(xiàn)出守舊、落后的一面。表面上看,舜“竊負而逃”似乎是做到了忠孝兩全,既為父盡孝,也為國盡忠,但在這一“執(zhí)”一“逃”中,死者的存在恰恰被忽略了,站在死者的立場,誰又為其盡義呢?如果用“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則來衡量的話,顯然是不合理、不符合仁道的。所以如學者所說的,“在孟子的思想中,真正害怕的是舊的‘親親為大’的倫理原則的坍塌,而不是其‘殺一不辜而得天下,不為也’的新人道原則的坍塌?!盵19]
孟子的這種折中、調(diào)和的態(tài)度在另一段引起爭議的文字中也同樣表現(xiàn)出來。當孟子的弟子萬章問,象是一個非常壞的人,舜卻封給他有庳。為什么對別人就嚴加懲處,對弟弟卻封為諸侯時?孟子的回答是:仁者對于弟弟,“親之欲其貴也,愛之欲其富也;封之有庳,富貴之也。身為天子,弟為匹夫,可謂親愛之乎?”為了使有庳的百姓不受到傷害,孟子又想出讓舜派官吏治代象治理國家,以維持某種程度的公正(見《萬章上》)。孟子生活的戰(zhàn)國時期,反對“無故而富貴”已成為社會的普遍呼聲,不僅墨家、法家有此主張,即使在儒家內(nèi)部,荀子也提出“雖王公、士大夫之子孫也,不能屬于禮義,則歸之庶人;雖庶人之子孫也,積文學,正身行,能屬于禮義,則歸之卿相、士大夫”(《荀子·王制》)。如果說孟子質(zhì)疑“身為天子,弟為匹夫,可謂親愛之乎”是維護親情的話,那么,荀子主張將王公、士大夫的子孫降為庶民豈不是寡恩薄義了?兩者相較,哪個更為合理,哪個更值得肯定?如果不是立足于“親親為大”,而是從仁道原則出發(fā)的話,我們不能不說,在這一問題上,荀子的主張是合理、進步的,而孟子是保守、落后的。
另外,《孟子》舜“竊負而逃”的故事雖然是文學性的,但由于后來《孟子》成為經(jīng)書,上升為意識形態(tài),“竊負而逃”便被賦予了法律的效力。從實際的影響來看,它往往成為當權(quán)者徇私枉法、官官相護的理據(jù)和借口。據(jù)《史記·梁孝王世家》,漢景帝的弟弟梁孝王刺殺大臣袁盎,事發(fā)后其母竇太后拒絕進食,日夜哭泣,景帝也十分憂郁。與大臣商議后,決定派精通儒經(jīng)的田叔、呂季主去查辦。田叔回京后,將孝王謀反的證據(jù)全部燒掉,空手去見景帝,把全部責任推給孝王的手下羊勝、公孫詭身上,讓二人做了孝王的替死鬼。景帝聞?wù)f后,欣喜萬分,連忙通告太后,“太后聞之,立起坐餐,氣平復”?!妒酚洝ぬ锸辶袀鳌分羞€記載有田叔與景帝的一段對話:
景帝曰:“梁有之乎?”叔對曰:“死罪!有之?!鄙显唬骸捌涫掳苍??”田叔曰:“上毋以梁事為也?!鄙显唬骸昂我玻俊痹唬骸敖窳和醪环D,是漢法不行也;如其伏法,而太后食不甘味,臥不安席,此憂在陛下也。”景帝大賢之,以為魯相。
梁孝王擅殺朝臣,犯了大罪,不殺弟弟就破壞了朝廷法律;殺了弟弟母親又食不甘味,臥不安席,自己也于心不忍。田叔深知其中的難處,故教景帝裝起糊涂,不要過問,而自己隨便找兩個替死鬼處理了事。值得注意的是,景帝處理弟弟殺人時,大臣曾建議“遣經(jīng)術(shù)吏往治之”,而田叔、呂季主“皆通經(jīng)術(shù)”(《梁孝王世家》)。據(jù)趙岐《孟子題辭》,《孟子》在文帝時曾立于學宮,為置博士,故田叔所通的經(jīng)術(shù)中應(yīng)該就有《孟子》,他之所以敢坦然地銷毀證據(jù),為犯了殺人大罪的孝王隱匿,其背后的理據(jù)恐怕就在于《孟子》。既然舜可以隱匿殺人的父親,那么景帝為何不能隱匿自己殺人的弟弟呢?在孟子文學性的答問中,還有“棄天下”一說,但田叔明白這種浪漫的說法陳義過高,現(xiàn)實中根本行不通,景帝不可能背著殺人的弟弟跑到海邊,“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結(jié)果只能是轉(zhuǎn)移罪責,以無辜者的生命來實現(xiàn)景帝的“親親相隱”了,孟子的答問恰恰成為田叔徇私枉法、司法腐敗的理據(jù),這恐怕是孟子所始料不及的吧。
又據(jù)《新五代史·周家人傳》,周世宗柴榮的生父柴守禮居于洛陽,“頗恣橫,嘗殺人于市,有司有聞,世宗不問。是時,王溥、汪晏、王彥超、韓令坤等同時將相,皆有父在洛陽,與守禮朝夕往來,惟意所為,洛陽人多畏避之,號‘十阿父’?!辈袷囟Y依仗自己是天子的生父,聚集黨徒,濫殺無辜,橫行市里,使百姓苦不堪言,世宗卻不讓有司處理,任其為害一方。對于世宗的“親親相隱”,《新五代史》的作者歐陽修以《孟子》的“竊負而逃”為之辯護,“以謂天下可無舜,不可無至公,舜可棄天下,不可刑其父,此為世立言之說也。”歐陽修所說的“至公”是“親親為大”也就是重孝派的至公,從“親親為大”來看,自然是父母為大,天下為輕了。“故寧受屈法之過,以申父子之道”,“君子之于事,擇其輕重而處之耳。失刑輕,不孝重也?!保ā吨芗胰藗鳌罚?
對于歐陽修的說法,清代學者袁枚給予針鋒相對的批駁?!安袷囟Y殺人,世宗知而不問,歐公以為孝。袁子曰:世宗何孝之有?此孟子誤之也?!彼J為,孟子讓舜“竊負而逃”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反而使自己陷入矛盾之中。“彼海濱者,何地耶?瞍能往,皋亦能往。因其逃而赦之,不可謂執(zhí);聽其執(zhí)而逃焉,不可謂孝;執(zhí)之不終,逃而無益,不可謂智。”“以子之矛,陷子之盾,孟子窮矣?!睂τ谑雷诙?,即使沒能制止父親殺人,事后也當脫去上服,避開正寢;減少肴饌,撤除樂器;不斷哭泣進諫,使父親知道悔改,以后有所戒懼,“不宜以不問二字博孝名而輕民命也。不然,三代而后,皋陶少矣。凡縱其父以殺人者,彼被殺者,獨無子耶?”[20]顯然,袁枚是從“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道來立論的。如果世宗縱父行兇為孝,那么被殺者難道沒有子女?誰去考慮他們的感受?他們又如何為父母盡孝?如果將心比心,推己及人,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道原則來衡量的話,世宗的所作所為不僅不能稱為孝,反而是不仁不義之舉。袁枚將孟子的“竊負而逃”落到實處,未必符合孟子的本意,但他批評世宗非孝,則是十分恰當?shù)?。這也說明,是從“親親為大”還是“推己及人”來看待“親親相隱”,觀點和態(tài)度是有很大不同的。孟子的“竊負而逃”本來是要表達親情與道義的緊張與沖突,是文學性的而非現(xiàn)實性的,但在權(quán)大于法、法淪為權(quán)力的工具的帝制社會中卻被扭曲成為法律的通例。由于“竊負而逃”涉及的是天子之父,而非普通人之父,故其在法律上的指向是特殊的,而非普遍的,實際是為王父而非普通人之父免于法律懲處提供了理論根據(jù),使“刑不上王父”成為合理、合法的。普通人犯法,并不會因其為人父便可以逃脫法律的懲處,而天子、皇帝的父親即使殺人枉法,法律也不應(yīng)予以追究,中國古代法律雖然有“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卻始終沒有“王父犯法與庶民同罪”主張,這不能不說是十分遺憾的。但是另一方面,孟子也具有豐富的仁道、民本思想,他主張“殺一不辜而得天下”,“不為也”,認為“民為貴”,“君為輕”,均體現(xiàn)了對民眾生命權(quán)利的尊重;他的性善論,則包含了人格平等的思想,從這些思想出發(fā),又可以發(fā)展出批判封建特權(quán)的觀點與主張。袁枚的批判思想,其實也間接受到孟子的影響,是對后者思想的進一步發(fā)展。這看似吊詭,卻是歷史的真實。
綜上所論,圍繞“親親相隱”的爭論,其核心并不在于親情是否珍貴,“親親相隱”是否合理?而在于儒家是如何看待、處理孝悌親情的?儒家又是在何種意義、條件下談?wù)摗坝H親相隱”的?尤其是如何看待、理解“竊負而逃”故事中孟子對親情與道義的抉擇和取舍?這些無疑是較為復雜的學術(shù)問題,需要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根據(jù)我們前面的討論,圍繞“仁”與“孝”,儒家內(nèi)部實際是存在不同的觀點和主張的。重孝派以孝為最高原則,通過孝的泛化實現(xiàn)對社會的控制,與重仁派視孝為仁的起點和根基,主張孝要超越、提升為更高、更為普遍的仁,實際代表了儒家內(nèi)部兩種不同觀點和流派??鬃与m然也提倡孝,視孝為人類真實、美好的情感,但又主張孝要上升為仁,強調(diào)的是“泛愛眾”、“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因此,在面對親情與道義的沖突時,并不主張為親情去犧牲道義??鬃又v“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直是率真、率直之直,而不是公正、正直之直。為了維護社會的道義、公正,曾子一派又提出“隱而任之,如從己起”,要求子女不是告發(fā),而是代父受過以維護情與理、親親與道義的統(tǒng)一。子思一派的《五行》篇則將隱匿的范圍限定在“小而隱者”,即小的過錯,并強調(diào)“不以小道害大道”,“不以小愛害大愛”。孟子的情況雖較為復雜,在親親與道義間表現(xiàn)出一定的折中、調(diào)和,但其“竊負而逃”的情節(jié)設(shè)計,主要還是展示親情與道義間的沖突與緊張,更應(yīng)從文學、審美的眼光看待之,而不可落在實處,進行簡單的道德批判或辯護。這樣的做法,恐怕都并沒有理解孟子的本意。況且,孟子也不是為了父子親情便完全置社會道義于不顧,他讓舜下令逮捕父親瞽叟,讓舜“棄天下”,便是對道義、法律的尊重,試圖維持情理間的緊張、沖突,是“隱而任之”的表現(xiàn)。只不過孟子的這一設(shè)計不僅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從實際的后果看則是為“刑不上王父”提供了法理的依據(jù),成為帝王將相轉(zhuǎn)移罪責,徇私枉法的根據(jù)和理由。從這一點看,子思強調(diào)“有小罪而赦之”,“不以小道害大道”,可能更值得關(guān)注,更具有著時代進步的意義。
注釋
[①] 參見郭齊勇主編:《儒家倫理爭鳴集——以“親親互隱”為中心》,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及《〈儒家倫理新批判〉之批判》,武漢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②] 錢穆:《論語新解》,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2002年版,第227頁。
[③] 錢穆:《論語新解》,第441頁。
[④] 此采用廖明春先生的說法,見其給筆者的電郵。
[⑤] 錢穆:《論語新解》,第408頁。
[⑥] 參見周天游:《古代復仇面面觀》,陜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7~8頁。
[⑦] 據(jù)劉寶楠《正義》:“躬蓋名其人,必素以直稱者,故稱直躬。直舉起行,躬舉其名?!敝惫疵闹闭摺?
[⑧] 有學者認為,魯國直者并非孔子的理想,結(jié)合“齊一變,至于魯,魯一變,至于道”來看,孔子不是無條件地認可魯國直者,而是主張應(yīng)該調(diào)整為以禮節(jié)直(參見萬光軍:《禮與直、道與魯:孔子未必贊成父子互隱》,《倫理學研究》2009年5期)。
[⑨] 蔡元培:《國民修養(yǎng)二種》,上海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38~39頁。
[⑩] 莊耀郎:《〈論語〉論“直”》,《教學與研究》(臺灣)1995年第17期。
[11] 李澤厚:《論語今讀》,安徽文藝出版社1998年版,第315頁。
[12] “顯”,帛書本作“罕”,竹簡本作“晏”,意思不明。周鳳五先生讀為“顯”,蓋顯與罕、晏古音相通。參見周鳳五:《簡帛〈五行〉一段文字的解讀》,“簡帛文獻對思想史研究的方法論啟示”工作坊論文,香港中文大學2012年6月。
[13] “隱”,帛書本作“軫”,竹簡本作“訪”,整理者認為是“軫”之訛。周鳳五先生讀為“隱”,“二字音近可通”,同上。
[14] 筆者曾指出,“不簡,不行”的“行”乃是針對義而言,荀子曰:“唯義之為行?!保ā盾髯印げ黄垺罚┫挛恼f:“簡,義之方也?!闭勺C明這一點。參加拙文:《簡帛〈五行〉新探——兼論〈五行〉在思想史上的地位》,《孔子研究》2002年第5期。又見拙作:《郭店竹簡與思孟學派》第四章第一節(jié),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15] 楊海文:《文獻學功底、詮釋學技巧和人文學關(guān)懷——論中國哲學史研究的“一般問題意識”》,載郭齊勇主編:《儒家倫理爭鳴集——以“親親互隱”為中心》,第501~517頁。
[16] 參見拙文:《仁與孝——思孟學派的一個詮釋向度》,《儒林》2005年第1輯;又見拙作:《郭店竹簡與思孟學派》第八章第三節(jié)。
[17] 同上。
[18] 據(jù)筆者考證,孟子“四端”說形成的下限約為孟子第二次來到齊國的齊宣王二年(公元前318年)。參見拙文:《孟子“四端說”的形成及其理論意義》,《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學刊》第1輯,2001年;又見拙作:《郭店竹簡與思孟學派》第六章第一節(jié)。
[19] 吳根友:《如何在普遍主義與歷史主義之間保持適度的張力?》,載郭齊勇主編:《儒家倫理爭鳴集——以“親親互隱”為中心》,第554頁。
[20] 袁枚:《讀孟子》,載周本淳標校:《小倉山房詩文集》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653、16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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