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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歷一九七五年生,廣東汕尾人。著有《宋:現(xiàn)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給女兒的大宋歷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宋朝女性有沒有財產繼承權?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賜稿
原載于 “我們都愛宋朝”微信公眾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二年歲次壬寅五月廿三日乙巳
耶穌2022年6月21日
我們來探討一個問題:古代中國的女性是否有財產權。
我曾將這個問題放到網上,詢問網友,結果許多網友都回答:沒有。還有人說,“母隨子貴,如果有兒子的話,作為母親才能獲得繼承家業(yè)的名額”;“多年媳婦熬成婆,自然就有財產權”;“當成武則天、慈禧,才有你說的財產權”。我相信這些網友至少接受過九年基礎教育,但他們上的歷史課看來并沒有告訴他們相關知識,以致許多人對于國史的理解還是秉承著晚清近代以來的黑暗想象。
古代中國的女性其實是有財產權的,包括財產繼承權,以及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權。我們從宋代說起。
為了可以更生動一點介紹宋代女性的財產權,我們還是來講述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的一個案例。巴陵縣(今湖南岳陽)有一名未婚女子阿石,許配給廖萬英為妻。叔父石居易見侄女父母雙亡,沒什么嫁妝,便劃撥了一塊田地送給她,并托侄兒石輝(即阿石的兄長)求售,換錢為阿石添置嫁妝。誰知石輝是個無賴,之前因為胡作非為,欠了一屁股債,居然將賣田所得的四百余貫錢挪用來還債。
阿石的未婚夫廖萬英得知消息,上門向妻舅石輝索取陪嫁田。石輝耍賴,廖萬英便將他告上了法庭。法官認為,“女弟婚嫁,托孤寄命,非石輝之責,誰之責哉?既無毫發(fā)之助,反以乃叔助嫁之田,賣田歸己,是誠何心哉?”先將石輝“決竹箄二十”,以示薄懲。
同時,法官也教誡廖萬英:娶妻論財,非君子所宜為。大丈夫磊磊落落,怎么可以盯著妻子的一點奩產?如今你“縱使得膏腴沃壤以自豐”,亦已“盡失親戚輯睦之義”,可謂得不償失,“更請思之”。
不過,法官盡管在道義上批評了廖萬英,但在法律上,還是承認阿石的嫁資“即廖萬英杌上肉”,廖萬英當然有權利要求石輝歸還未婚妻的陪嫁田。因此,法官最后的判決支持了廖萬英的訴求,判石輝賣田的交易為無效交易,勒令石輝“贖回田產,付廖萬英”。
從這個判例,我們可以知道,宋代在室女(未婚女子)通常都是以“辦嫁資”的名目獲得一部分財產,叫做“奩產”,因為一般來說,在室女終將出嫁,她的財產也將作為嫁妝帶至夫家。
給予在室女一份奩產,是宋朝法律規(guī)定的分家析產原則:“已嫁承分無明條,未嫁均給有定法。諸分財產,未娶者與聘財,姑、姊、妹在室及歸宗者給嫁資。”換言之,在分家析產時,獲得一份奩產,是在室女的法定權利。
司馬光的《家范》提到一個例子:某士大夫,“家甚富而尤吝嗇,斗升之粟、尺寸之帛,必身自出納,鎖而封之。晝而佩鑰于身,夜則置鑰于枕下”,堪比巴爾扎克筆下的吝嗇鬼葛朗臺。一日此人病危昏迷,兒子趁機偷了他的鑰匙,打開密室,將父親藏著財物一搶而光。老頭子醒來,摸不著枕頭下的鑰匙,頓時被氣死,而不肖子孫們也不哭,只顧著將哄搶到的家產隱匿起來,卻因為分產不均,幾兄弟打起了官司,在室的姐妹也“蒙首執(zhí)牒,自訐于府庭,以爭嫁資”。
司馬光講這件事,是將它當“不知以義方訓其子,以禮法齊其家”的反面教材告誡后人,不過我們換一個角度來看,女孩子敢跑上法庭要求分奩產,說明至少有一部分宋朝女性已自覺地認識到,繼承父產是她們應得的權利。
那么在室女可以分得的奩產到底有多少呢?北宋時,財產繼承法承唐制,“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女性得到的奩產,只有男性聘財的一半??雌饋硭坪跷⒉蛔愕?。但我們千萬不要小瞧宋朝小娘子的奩產,以為它只是一份可以挑著走的嫁妝。
實際上,宋代厚嫁之風極盛,陪嫁的奩產不僅有“首飾、金銀、珠翠、寶器”等財物,還包括“隨嫁田土、屋業(yè)、田園”等不動產。宋理宗朝時,一位鄭姓大戶送給女兒的奩產是“奩租五百畝、奩具一十萬貫、締姻五千貫”;又有一個叫做虞艾的縣丞之子,“娶陳氏,得妻家標撥田一百二十種,與之隨嫁”。即便是貧窮之家,也要銖累寸積,為女兒留點嫁資,恰如一首宋詩所形容:“十年辛苦寸粒積,倒篋傾囊資女適?!?/span>
到了南宋時期,女性的法定財產繼承權又得到擴展,而不僅僅是獲得一份嫁資。據南宋的幾份判詞:“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以他郡均分之例處之,二女與養(yǎng)子各合受其半”。可知南宋時,父母雙亡后,女兒能繼承的遺產份額是兒子的二分之一。
“女合得男之半”的遺產繼承原則,只適用于在室女與兄弟共同繼承父財的情況。如果戶主生前沒有生育(或抱養(yǎng))兒子,只有女兒,宋人稱之為“戶絕”,因為按傳統(tǒng)的禮俗,只有男丁才能繼承香火、祭祀祖宗,沒有男丁,即意味著絕了香火。這是古人的觀念。根據宋朝的“戶絕繼承法”,“諸戶絕財產,盡給在室女”。也就是說,在室女如果沒有兄弟,將可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
不過,如果在室女有出嫁或歸宗(指出嫁后因離婚或喪夫而回歸娘家)的姐妹,這些姐妹也可以分享遺產。法律規(guī)定的遺產分配準則非常之細致,在室女、歸宗女、出嫁女所得份額各不相同,我們后面會制成一個表格,這里只記住一個總的原則就行了:在室女繼承的遺產份額多于歸宗女,歸宗女繼承的遺產份額又多于出嫁女。如此遞減是合理的,因為出嫁女與歸宗女之前已經得到一份奩產,她們可承繼的遺產份額理應少于在室女;而出嫁女有夫家贍養(yǎng),她從娘家繼承的遺產份額也理應少于歸宗女。
姐妹們有時候還會遇到其他與她們競爭繼承遺產的人——按照宋人慣例,戶絕之家往往會以繼嗣的方式接續(xù)香火,“使祖宗之享祀不忒”,繼嗣之人也有權利獲得一部分遺產。
繼嗣可以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夫亡妻在,由妻子選立繼子,這叫做“立繼”;另一種是夫妻均亡,由近親尊長選命繼嗣之人,這叫做“命繼”。根據“戶絕繼承法”,立繼子享有與親生子同等的遺產繼承權利,按“女合得男之半”的原則分配遺產;命繼子的繼承份額則依情況而定:
如果只有在室女與命繼子分割遺產,在室女得四分之三,命繼子得四分之一;只有歸宗女與命繼子,歸宗女繼承二分之一,命繼子繼承四分之一,另四分之一入官;同時有在室女、歸宗女與命繼子,則命繼子得五分之一,女兒共得五分之四,這五分之四的財產中,在室女得三分之二;只有出嫁女與命繼子,則出嫁女繼承三分之一,命繼子繼承三分之一,余下三分之一入官。
除了在室女、出嫁女與歸宗女,其他身份的女性有時候也能從娘家繼承到一部分財產,如按《宋刑統(tǒng)》所載沿襲自唐朝的戶令,民戶分家析產之時,“其未娶妻者,別與聘財;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按天圣年間編訂的《戶絕條貫》,在戶絕情況下,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女兒、孫女,被繼承人之姑、姐妹與侄女也可以繼承到總共為三分之一的財產:“今后戶絕之家如無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將資財、莊宅、物色除殯葬營齋外,三分與一分;如無出嫁女,即給與出嫁親姑、姊、妹、侄一分”。
女性分得的財產,包括不動產,是受宋代法律保護的。因此在前面的案例中,廖萬英才能夠勝訴。按紹興年間的一項立法,“田宅與女折充嫁資,并估價赴官投契納稅。其嫁資田產于契內分明聲說,候人戶赍到稅錢,即日印契置歷,當官給付契書?!奔议L將一部分不動產分給女兒作為奩產之后,需要赴官辦理公證手續(xù),并交納契稅,然后由官方發(fā)給新契書,契書內注明了嫁資田產。這樣,不但政府可以收到稅錢,民間也可避免產權爭端,“若不估價立契,雖可幸免一時稅錢,而適所以啟親族兄弟日后訴訟”。
奩產公證的立法,以及廖萬英訴石輝案的判決,均顯示宋朝女性的奩產是獨立于娘家財產之外的,親族兄弟不可以侵占。等到在室女成親,奩產便以嫁妝的形式帶至夫家,“妻家并不得追理”。
責任編輯:近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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