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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濤作者簡介:梁濤,男,西歷一九六五年生,陜西西安人。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國學學刊》執(zhí)行主編。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山東省“泰山學者”特聘教授。 中國孔子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文化部“孔子文化獎”推選委員會委員,孟子研究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荀子研究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主要研究中國哲學史、儒學 史、經(jīng)學史、出土簡帛等,出版《郭店竹簡與思孟學派》、《孟子解讀》、《儒家道統(tǒng)說新探》等,其中《郭店竹簡與思孟學派》獲多項人文社科獎。入選北京市社科理論人才“百人工程”,中國人民大學“明德學者”,教育部“新世紀優(yōu)秀人才”,北京市“四個一批”社科理論人才等。 |
“絕地天通”與中國古代文明道路
作者:梁濤(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副院長、教授)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wǎng)
時間:孔子二五七二年歲次壬寅四月初十日癸亥
耶穌2022年5月10日
“絕地天通”是古代社會的重大事件,對理解古代宗教、倫理、刑法乃至文明的起源,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歷來受到學者的關注。近代以來的學者如徐旭生、張光直、陳來等都對這一問題表示極大的關注,但由于問題意識不同,觀察的角度不同,對“絕地天通”的解讀亦有所不同。大致而言,以上三位學者分別提出了宗教改革說(徐旭生)、權力壟斷說(張光直)、巫師專業(yè)化說(陳來)的不同詮釋進路,在文獻解讀與思想闡發(fā)上均有所獲,不僅厘清了“絕地天通”中含混不清的問題,也為后人的研究奠定了基礎。本文擬對以上三種詮釋進路作出考察、分析,總結其得與失,并通過“絕地天通”這一歷史事件,對中國文明道路作出分析、探討。
根據(jù)陳來教授的研究,古代宗教的第一階段是“民神雜糅”,而非傳統(tǒng)所記載的“民神不雜”。這一階段的情況是:“民神雜糅,不可方物;夫人作享,家為巫史?!保ā秶Z·楚語下》)據(jù)韋昭注,“方物”是指不能對民神作出區(qū)分、分別,“夫人”指人人?!胺蛉俗飨怼笔钦f家族成員都可以參與到家族的祭祀活動中?!凹覟槲资贰钡摹盀椤碑斢枮橛小J钦f家族內(nèi)部已經(jīng)有了專門的巫,執(zhí)行祭神活動。以往學者將該句理解為人人都作巫,家家都作巫,是不成立的,也不符合古代宗教的一般情況。其實這里的“家”并非后世的小家庭,而是父權家族。所謂父權家族是以父家長為核心的家庭組織,它是早期氏族組織長期發(fā)展演變的結果,一般由父家長與若干代子女組成,成年子女雖然可以組成家庭,成為小家長,但他們沒有經(jīng)濟獨立權,父家長利用對家族經(jīng)濟活動的管理壟斷了家族的財產(chǎn)。為了維護對家族的統(tǒng)治,他們竭力壓制小家長的“個性”。因此,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nèi),家族財產(chǎn)集中在父家長手里,雖然也出現(xiàn)了私有制——父家長私有制,但不同于個體私有制,它不僅沒有瓦解父權家族,反而強化了父家長的統(tǒng)治。由于父家長占有了家族財產(chǎn),在家族內(nèi)部取得了支配一切的權力,父家長不僅擁有對家族財產(chǎn)的絕對所有權,還擁有司法審判權以及宗教祭祀權。故“民神雜糅”實際反映的是原始社會末期父權家族階段的宗教情況,其特點是人神相通,人人都可以參與享神,家家都有巫史。由于古代社會是以家族為單位的,負責祭祀的是父家長,參與祭祀的主要限于家族成員。這種早期巫教雖然對整合家族關系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明顯的局限。特別是隨著家族的不斷繁衍、分化,在家族的基礎上形成更高一級的宗族,在宗族的基礎上又形成更高一級的氏族,以及超越氏族和宗族之上的部落聯(lián)盟時,其局限性就顯得十分明顯了。主要表現(xiàn)是“烝享無度,民神同位。民瀆齊盟,無有嚴威”,由于神人的界限不夠明確,不同氏族的神也沒有隸屬關系,故影響范圍有限,無法促進社會的分層,樹立政治權威,形成政治共同體。
于是到顓頊主政時,“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屬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屬民,使復舊常,無相侵瀆,是謂絕地天通”。顓頊的宗教改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提出了超越宗族、氏族之上的天神,作為更高的精神信仰。二是“絕地天通”,禁止與天神任意交通,設立專門的巫覡——重,壟斷了祭祀天神的特權。三是在專業(yè)巫覡之外,設立管理民事的官員——黎。經(jīng)顓頊的改革后,早期巫教被以天為至上神的信仰所代替,古代宗教進入一個新的發(fā)展階段。需要說明的是,“絕地天通”并非完全隔絕人與天的交通,而是將交通的權力壟斷在少數(shù)人手里。天也不再是各個氏族信奉的祖先神,而是更高的神靈,是超越地域性的至上神。各個家族祭祀祖先神的傳統(tǒng)雖然仍然保留,但祭天只能是少數(shù)人的特權。由于古代社會宗教與權力的密切關系,壟斷了通天權也就壟斷了世俗的統(tǒng)治權。原來各個氏族都有自己的祖先神,現(xiàn)在則有更高的至上神——天,而信奉天的權威自然也就要臣服于壟斷了通天權的部族首領,故顓頊的改革實際是為部族國家提供了宗教信仰?!敖^地天通”可能最早發(fā)生在顓頊所屬的華夏部落聯(lián)盟,后又擴展到東夷部落聯(lián)盟和苗蠻部落聯(lián)盟。前者即《國語?楚語下》所記,后者則見于《尚書?呂刑》關于“絕地天通”的記載。
“絕地天通”發(fā)生于原始社會末期,此時已進入父權家族階段,故對于“絕地天通”需要結合父權家族來理解。所謂“民神雜糅”并不是指人人都為巫,家家都為巫,而是指每個家族乃至宗族都有自己的神,都可以與神溝通。家族成員雖然均可參與祭祀,但祭祀權實際是掌握在父家長手中的。古代社會是以家族而不是個人為基本單位的,因此根本不存在人人都為巫的情況。學者多強調(diào),中國古代宗教是一種類似薩滿的巫教,其特點是通過巫覡與神或天進行溝通。由于父權家族階段已出現(xiàn)了祖先神,故這一時期的宗教信仰主要是祖先崇拜,巫是在這一信仰下活動的。從這一點看,巫師專業(yè)化說雖然有一定根據(jù),但顯然不足以揭示“絕地天通”的真正內(nèi)涵。稱“絕地天通”為宗教改革當然可以成立,但也需要注意,這種宗教改革實際是將民眾排除在外,沒有為民眾提供超越的精神信仰,而是為王權的興起提供了宗教的根據(jù)。因此,宗教改革說恐怕要與權力壟斷說需要結合在一起,才可能對“絕地天通”作出全面、合理的說明。張光直認為,古代中國宗教與政治統(tǒng)治是聯(lián)系在一起的,掌握了通天權也就掌握了統(tǒng)治權,反之亦然。故“絕地天通”既是宗教改革,也是政治改革,是通過宗教達到對權力的壟斷。張先生是將夏商周三代作為一個整體看待的,將其均視為通過神權與暴力的壟斷以實現(xiàn)財富積聚類型,這樣無形中就夸大了“絕地天通”對后世的影響,而無視三代內(nèi)部宗教觀念的變化,尤其是周人“敬德保民”“以德配天”的思想史意義。
王國維先生在《殷周制度論》中提出:“中國政治與文化之變革,莫劇于殷周之際?!辈贿^王先生雖然作出“殷周之興亡,乃有德與無德之興亡”的正確判斷,但他解釋周之所以有德的原因卻并不準確。王先生認為,周人之所以有德,在于其立嫡之制,由立嫡之制而有宗法及喪服之制,進而有分封之制,有君臣之制等等,最后“納上下于道德”,“成一道德之團體”。但王先生的這一推論并不成立,他推崇立嫡之制,并以此來解釋殷周之變,不僅未得其解,反而反映了其思想的局限。其實,殷周之變并非宗法制的確立和完善,而首先是一場宗教的變革,是周人天命信仰對殷人上帝信仰的克服和取代,其根本精神則是“德”的自覺和“民”的發(fā)現(xiàn)。從宗法制來看,周較之殷固然有所發(fā)展,但這是量上的而非質上的,況且殷周宗法制的異同,學界尚有不同意見,有待進一步討論。從宗教信仰來看,殷周之變則根本性的變革,是“舊文化廢而新文化興”。正如學者所言,“新的宗教觀是西周文明的普照之光,失去這道光,我們將無由窺見西周文明的全體大用,無法對于西周文明乃至中華文明的精神品格做出深入的說明”(趙法生:《殷周之際的宗教變革與人文精神》,《文史哲》2020年3期)。對于殷周之變要從這個角度去理解。如果說“絕地天通”是一次宗教改革,是對神權的壟斷,為王權的興起提供了宗教的根據(jù),而將民眾排除在外,那么周初的宗教變革則是一場“革命”,是“舊文化廢而新文化興”,是在神權的形式下綻放出理性的灼灼光芒,并為此后的中國文化的發(fā)展注入新的血液和生命力,以至于孔子感嘆“郁郁乎文哉,吾從周”(《論語·八佾》)。主導并完成周初宗教變革的是文王、武王尤其是周公,其基本精神則有三:一是塑造了超越各民族之上具有倫理內(nèi)涵、代表人間正義、關心民眾疾苦的至上神——天;二是強化了天命靡常、“天不可信”的觀念,而以敬德、保民為獲得天命的條件;三是因此之故,突出了民的地位與作用。
因此,“絕地天通”的事件顯示,中國古代文明走了一條壟斷宗教與暴力的路徑,但這一文明之所以能長期延續(xù),卻絕不僅僅是依靠排他性的宗教與暴力,而是不斷有新的宗教、思想因素的注入。這些因素顯然已經(jīng)突破了“絕地天通”的范疇,是其所無法概括和包含的了。
責任編輯:近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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