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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奸幼女者,法無可貸!

欄目:鉤沉考據(jù)
發(fā)布時間:2020-06-23 22:19:45
標簽:強奸幼女案
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歷一九七五年生,廣東汕尾人。著有《宋:現(xiàn)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給女兒的大宋歷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奸幼女者,法無可貸!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quán) 儒家網(wǎng) 發(fā)布

          原載于 “我們都愛宋朝”微信公眾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閏四月廿九日甲午

          耶穌2020年6月20日

 

 

 

我先講一個故事。清人吳熾昌的筆記《客窗閑話》中,收錄了一則“強奸幼女案”:

 

“有七十余歲老翁,愛鄰女幼慧,保抱提攜,勝于己出。父母知翁誠實,使女拜翁為義父,往來無間?!边@女孩子才十歲,正是半懂事半不懂事的年紀。一日,女孩父母因為要到親戚家奔喪,將女兒托付給老翁看護,老翁于是過來家里暫住。次日,父母歸來,見女兒走路姿勢不大對勁,便叫來問話。女兒的回話讓爹娘如雷轟頂:她被老翁奸污了,因下體痛疼,所以才行走不便。父母又怒又悲,將老翁告上衙門。

 

在古代,強奸幼女是一項大罪??h官趕忙升堂。一問訊,得知詳情:當日,小姑娘因父母不在家,便到鄰舍聽大人閑談。聊天的都是些剛成婚的婦女,所談盡是“陰陽交合之事”。小姑娘聽了很是好奇,便回家“與義父同榻”,想與老翁試行云雨。老翁開始還不敢干這禽獸之事,說,“汝年幼稚,決不能成事。”小姑娘說,鄰家姐姐說這事兒“樂不可支也”,非要試試。老翁“久鰥,聞言心動”,便半推半就上馬拉弓,一試之下,小姑娘“疼極幾斃”,老翁怕出事,也不敢硬來,只是責怪小姑娘:“叫你不要試,你偏要,現(xiàn)在受傷了吧?你爸媽回來,千萬不可告訴他們,切記切記?!?o:p>

 

 

 

根據(jù)審訊所得,這是一起情節(jié)離奇的強奸未遂案。那時候的官府,倒不敢回護老翁,將責任推到不懂事的小姑娘身上,而是比較講求“情法兩得其平”,一方面,“先開導其父母,為此女留名節(jié)地步,將來擇配,不至為人所棄”;另一方面,按律作出判決:強奸幼女已成者,當斬;老翁“因喊即止”,屬強奸未遂,“依強奸十二歲以下幼女未成例,改發(fā)煙瘴充軍。即年逾七十,不準收贖”。

 

清代的刑律規(guī)定了“強奸幼女罪”:強奸十二歲以下幼女致死,或?qū)⑹畾q以下幼女誘奸者,判斬刑;強奸十二歲以下幼女幼童未遂,發(fā)配遠邊為奴。清律“強奸幼女罪”的立法淵源來自南宋的《慶元條法事類》。

 

宋代之前,法律對強奸罪的處罰并不嚴厲,比如唐代,《唐律疏議》規(guī)定:“和奸(通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強者各加一等”。對強奸罪的懲罰只是在“通奸罪”刑罰的基礎(chǔ)上“各加一等”而已。大概也因為此,唐人的男女關(guān)系很是混亂,以致有“臟唐”之說。宋人加大了對強奸罪的懲罰力度,北宋時,對強奸有夫之婦者,“決殺”。南宋制訂的《慶元條法事類》,在“諸色犯奸”條目下規(guī)定:“諸強奸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o:p>

 

這條在立法史上具有開創(chuàng)性的法條,這里不妨略加解讀一番。顯而易見,宋律對強奸罪的處罰已經(jīng)很嚴厲了:“流三千里,配遠惡州”;如果對被侵犯婦女的身體造成損傷(宋代法律術(shù)語叫“折傷”),則判處絞刑;就算強奸未遂(宋代法律術(shù)語叫“未成”),也要刺配五百里。應(yīng)該說,這一立法顯示了宋人更加注重對女性的法律保護。

 

另外,按宋朝的法律倫理,婦女被強暴時奮起反抗、殺死施暴者,是免罪的。宋徽宗建中靖國元年,昌州有個叫何任的婦人,“夫死已經(jīng)十年,守志不嫁”,一次亡夫的兄弟盧化鄰竟來逼奸,“阿任倉卒之間,無可逃免”,殺了盧化鄰。因為出了人命,便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最后,皇帝下詔宣布阿任無罪,并表彰了她,“支賜絹五十疋”。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慶元條法事類》創(chuàng)造性地確立了“強奸幼女罪”:奸污“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意思是說,對十歲以下的幼女進行性侵犯,即使幼女同意或主動,也等同于強奸罪(宋代法律術(shù)語叫“雖和也同”)。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針對“強奸幼女罪”的立法懲罰。

 

這一立法背后的法理,跟現(xiàn)代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道理并無不同: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發(fā)育健全,不具備獨立的法律人格,因此,她們的意愿并不構(gòu)成否定強奸的要件。根據(jù)這樣的法理,所謂“和奸幼女”、“嫖宿幼女”之類的罪名是立不住腳的。

 

 

 

宋朝諸多優(yōu)良的司法制度,比如“鞫讞分司”制(事實審與法律審分離)、“翻異別勘”制(犯人翻供就必須更換法官或法庭重審),“司法考試”等等,在宋亡之后都煙消云散了,所幸“強奸幼女罪”的立法還是為后來的元、明、清所繼承,明朝還將“幼女”的法定年齡提高到十二歲,換言之,跟十二歲以下的幼女發(fā)生關(guān)系,即構(gòu)成強奸罪。

 

自宋之后,強奸幼女都是極嚴重的罪行,朝廷也不敢等閑對付。清道光年間,直隸文安縣發(fā)生了一起強奸十一歲幼女未遂案,因為知縣未將嫌犯及時監(jiān)禁,“延至二十余日”,便受到彈劾,皇帝下詔要求調(diào)查該知縣是否“有聽囑受賄及意圖消弭情事”。

 

回到《客窗閑話》記載的那宗強奸幼女案,曾有人替那老翁求情:“這老頭畢竟是被小姑娘所誘,與一般老光棍立意誘奸者大相徑庭,有法挽回乎?”官府答道:“奸幼女者,雖和同強,法無可貸?!?o:p>

 

這便是古人對待強奸幼女罪行的態(tài)度。

 

責任編輯:近復(f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