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華民族”入憲
作者:李占榮
來源:《社會科學戰(zhàn)線》2008年第10期
時間:西歷2008年11月10日
摘要:中華民族作為國族或政治民族是與中國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相互塑造而形成的一個不可分割的統(tǒng)一整體。從現(xiàn)實構成上看,是中國各民族的總稱?!爸腥A民族”入憲具有重要的國際法、國內法和法理意義?!爸腥A民族”入憲應當從憲法序言中的范疇確立、憲法總綱中的范疇內涵界定和憲法正丈中構建憲法規(guī)范三個層次展開。
關鍵詞:“中華民族”入憲;法律意義;憲法范疇;憲法規(guī)范
歷史是合法性的基礎,中華民族的歷史演變詮釋了中華民族在與中國的相互塑造中成為一體,不可分割,而“中華民族”入憲不但是解決現(xiàn)實問題的憲法基礎,也是對歷史最正式的描述。
一、中華民族的歷史演變與現(xiàn)實構成
“中華民族”是人們非常熟悉的一個概念,從形式上看,它是由“中華”和“民族”這兩個詞組合而成,是中西合璧的產(chǎn)物。從現(xiàn)實構成上看,是中國各民族的總稱。
“中華”一詞出自《呂氏春秋》里的“中國諸華”,意思是“中國諸圣人的后代”,不但漢族政權,就連少數(shù)民族政權也不斷挺進中原,爭取中華正統(tǒng)。由此可見,“中華”的概念與“中國”的概念關系密切。事實上,自中國文明初起的時代(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21世紀)給我們流傳下來的是“三皇五帝”的傳說。三皇的說法不一,一般認為是伏羲,女媧,神農(nóng)。也有人認為燧人氏鉆木取火為天皇,伏羲氏罔罟定制為人皇,神農(nóng)氏教民農(nóng)耕為地皇。根據(jù)《史記·五帝本紀》,“五帝”乃黃帝、顓頊、帝嚳、唐堯、虞舜?!叭饰宓邸钡膫髡f帶給我們更多的是關于族群意義上“中華”的上古圖景,也正是這一時期,形成了古代的“華族”。自夏朝開始,國家的觀念和實踐在中華大地真正啟動了,之后經(jīng)過商到周,從族群關系上看“華夷無別”,因為“華”其實就是虞舜的本名,而虞舜就是東夷人,周的始祖文王就是西夷人?!叭A夷之分,實際標準主要就是以與周王室的血緣親屬關系來定的……華夷本來就是一回事。所以,從根本上說,要把華夷區(qū)分開來是不可能的,是毫無道理的?!鼻貪h以后,以“秦人”和“漢人”為國族主體的族群不斷融合,建立國家取得正統(tǒng)者為“華夏”,后演變?yōu)闈h族,其余為“諸夷”。此后的兩千多年,國家統(tǒng)一不斷得到鞏固和發(fā)展,成為中國歷史發(fā)展的主流和本質,而分裂是非主流,漢族與“諸夷”在爭奪國家權力的過程中都想成為正統(tǒng),只是由于漢族人口最多,建立的中央王朝也最多,而匈奴、鮮卑、吐蕃、回鶻、契丹、女真、蒙古、滿等族群也在局部地區(qū)甚至全國范圍內建立過政權。無論如何,它們同屬“中華”。
本人一貫認為,并不存在一個恒久不變的先驗的民族標準。民族是一個基于自然存在的社會歷史范疇,它不是從概念到概念的玄學思辨。民族的自然存在是以氏族、部落、胞族、部族等歷史存在形態(tài)反映出來的,也就是說,它們是民族的歷史雛形,這也反映出民族范疇的客觀內容。另一方面,民族范疇的確立是人們思維活動的產(chǎn)物,是人們對歷史上和現(xiàn)實中各種民族現(xiàn)象主觀認識的結果。如果將民族置于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結構中考察,則三者具有共生性、共存性和共進性,而且這種產(chǎn)生、存在和發(fā)展融合在歷史的統(tǒng)一性之中。顯然,在這樣的民族觀里,我們對民族的認識不但有古代民族,也有近代民族和現(xiàn)代民族之分,而且也有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之分。
早在1902年,梁啟超在《中國學術思想之變遷之大勢》一文中使用了“中華民族”一詞:“上古時代,我中華民族之有四海思想者厥惟齊,故于其間產(chǎn)生兩種觀念焉,一曰國家觀,二曰世界觀?!?903年,梁啟超把伯倫知理的民族概念引入中國,指出民族最要之特質有八:一是“其始也同居一地”,二是“其始也同其血統(tǒng)”,三是“同其支體形狀”,四是“同其語言”,五是“同其文字”,六是同其宗教,七是同其風俗,八是同其生計。
兩年之后,梁啟超在《歷史上中國民族之觀察》一文中指出:“今之中華民族,即普遍俗稱所謂漢族者?!钡菑臍v史演變的角度觀察,他認為中華民族是中國境內的所有民族,漢、滿、蒙、回、藏等為一家,是多元混合的。這一時期是西方民族觀念和民族主義思想以及民族——國家理論的大普及時期,中國的社會精英全面接受并引進這些觀念、思想和理論,使之成為改造中國社會的武器。辛亥革命之后,“中華民族”一詞的含義已經(jīng)不再是專指漢族,而是指當時中國國境內的所有民族,包括漢族、滿族、蒙古族、回族、藏族等民族。孫中山先生提出的以“民族”、“民權”、“民生”三大主張為內容的三民主義是當時解決中國獨立統(tǒng)一與民主富強的問題的理論基礎,也“是中國舊民主主義革命階段最完備的指導綱領,是當時中國最進步的思想體系”。1949年國民黨據(jù)守臺灣以后,仍然以“中華民國”自稱。“中華民國憲法”中并無“中華民族”這個概念,但是在臺灣三民書局出版的《大辭典》中將中華民族解釋為一個族名,“指組成中國各民族的集合體”。
新中國成立以后,進行了民族識別,從1950年開始,到1983年結束,共識別了55個少數(shù)民族,加上漢族,中國共有56個民族。長期以來,大陸學者主要專注于對文化意義上的民族進行專題研究,顯然,對作為政治民族的“中華民族”進行綜合性研究遠不如臺灣地區(qū)進行的那么早,那么系統(tǒng)。費孝通教授在上個世紀80年代提出了“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理論,他認為“中華民族作為一個自覺的民族實體,是近百年來中國和西方列強對抗中出現(xiàn)的,但作為一個自在的民族實體,則是在幾千年的歷史過程中形成的”。根據(jù)該理論,56個文化民族是多元,作為政治民族的“中華民族”是一體。大陸新版《辭?!贩Q中華民族是“我國各民族的總稱”。
二、“中華民族”入憲的意義
所謂“中華民族”入憲,是指將“中華民族”這個概念寫入我國憲法,在憲法中確立“中華民族”的政治法律地位?!爸腥A民族”入憲是中國各民族共同發(fā)展的客觀要求,具有重要的意義。從國際法看,當代國際關系體系建立在諸多民族國家的相互承認和共同遵守一些國際法基本準則的基礎之上,而聯(lián)合國就是各個民族國家普遍承認的結果?!堵?lián)合國憲章》第1條之2指出:發(fā)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jù)之友好關系,并采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第2條規(guī)定了為求實現(xiàn)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原則。中國是聯(lián)合國的創(chuàng)始國,作為聯(lián)合國安全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在國際上擔當著重要角色?!爸腥A民族”入憲,從憲法高度確立了中國是“中華民族”的政治組織形式。中國既是一個歷史范疇,也是一個現(xiàn)實范疇。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中華民族”入憲可以有效消解國際反華勢力在臺灣問題上對中國的刁難。
臺灣地區(qū)是中國的一部分,同屬中華民族。中國國民黨原主席連戰(zhàn)在2005年訪問大陸期間曾經(jīng)指出:“中華民族根同宗,祖同源”?!白屛覀兇蠹乙黄鹱冯S革命先行者的腳步,共同來努力,奮發(fā)圖強,讓我們能夠在21世紀的時候真正地做一個揚眉吐氣的中華民族?!敝袊鴩顸h主席吳伯雄2008年5月27日上午在完成拜謁中山陵儀式后強調:“兩岸同屬中華民族,血脈相連是任何人都抹殺不了的。”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馬英九在就職致辭中強調指出:“兩岸人民同屬中華民族,本應各盡所能,齊頭并進,而非惡性競爭,虛耗資源,他深信以世界之大、中華民族智慧之高,臺灣與大陸一定能夠找到和平共榮之道”。在四川發(fā)生地震后,馬英九個人向災區(qū)捐款20萬新臺幣,表示“我是中華民族的一分子”。
“兩岸同屬‘中華民族”’的共識是其寶貴的政治資源,如果能夠做到“中華民族”入憲,將其轉化為憲法資源,就可以從根本上使臺灣的以李登輝、陳水扁等為首的“本土派”用杜撰的“臺灣民族”取代“中華民族”的企圖失去合法性依據(jù)。民族是最穩(wěn)定的共同體,民族成員對其有一種天然的忠誠。兩岸同屬中華,同屬中國,不容改變。我國已經(jīng)頒布實施了《反分裂國家法》,其第1條明確規(guī)定:“為了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tǒng)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qū)和平穩(wěn)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可見,“中華民族”已經(jīng)成為一個法律概念了。然而,“中華民族”的具體構成是什么?“中華民族”的法律地位如何?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什么?這些根本問題并沒有具體解釋。只有“中華民族”入憲,才可以從憲法的高度予以規(guī)范。“中華民族”入憲對臺灣問題而言具有重要的國際法意義,這將表明中華民族的不可分割性,這也是從理論和法治實踐層面對西方民族主義理論長期以來對中國民族主義本土經(jīng)驗壓制與扭曲的一次矯正和反抗,為中國國家統(tǒng)一提供了理論和憲法支撐。
從國內法看,“中華民族”入憲是促進公民進行國家認同的法律紐帶,是制止國內民族分裂主義的憲法依據(jù)。以往,人們習慣于將“中華民族”當作一個口頭化的政治術語來使用,尤其是在政治動員的時候。這樣的使用多了,難免有“口惠而實不至”,其實“中華民族”是一個嚴格的民族學概念,是一個與國家相對應的“國族”概念,我們可以稱之為“政治民族”,它為其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提供了一種身份上的歸屬感。民族身份就是歸屬感的一種形式,“它不是歸屬感的工具,它本身就是歸屬感”。對于這樣一個涉及每個公民歸屬感、關系國家認同的重要問題,法律應當認可其確定含義,明確其法律地位。
同樣,56個民族嚴格講還不是法律概念,僅僅是民族學上和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概念,我們稱之為“文化民族”。從種族的角度看,中國的各族人民同種同源,隨著一次又一次的民族融合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特殊血緣關系;從文化的角度考察,各民族共同創(chuàng)造了中華文化;從國家創(chuàng)立和發(fā)展來看,各民族共同創(chuàng)造了中國,尤其是蒙古族和滿族為國家的統(tǒng)一作出了重大貢獻。所以,中國各文化民族的成員都已經(jīng)有了自古及今生活在中國這片土地上的環(huán)境性認同,有了基于同種共源的生理性認同,也有了推崇中華文化的精神性認同和共同的政治經(jīng)濟生活的社會性認同,現(xiàn)在需要明確和加強“政治民族”共同體——“中華民族”的認同。由于缺少“中華民族”的憲法觀念,人們也難以體認作為“國族”的“中華民族”,于是,一些民族分裂主義現(xiàn)象就在民族國家理論的誤導下出現(xiàn)了。本人一貫認為,多民族國家的文化民族中的任何一個或者一部分都不能單獨成立國家并享有主權,更不能照搬西方話語中所謂的“民族自決”理論來分割屬于政治民族整體的國家主權。
從法理上講,國家只是實現(xiàn)民族利益的工具。在歐洲民族國家(European ethno—national nation—state)模式中,“國家主要被視為一種工具,也就是民族實現(xiàn)其潛能的一種組織架構”,而“治理(其最重要的功能是獲得福利與安全)正是在這種國家架構內進行的……就國家可以要求一些忠誠而言,這是由于它是為具有歸屬感和原創(chuàng)性等價值的民族服務的”。所以,要求公民愛國的前提條件就是對建立這個國家的國族或政治民族的認同,而“中華民族”入憲就是必須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建構和解構是一對矛盾,如果我們不以入憲的方式從法律上建構“中華民族”這一范疇,作為其構成要素的各個文化民族就處于渙散狀態(tài),它就可以毫不費力地解構那個沒有法律內涵的“中華民族”。合法性往往是由歷史書寫的,從一定意義上講,歷史就是合法性的最好解釋。同樣,“中華民族”入憲與否也是在書寫歷史,要留給后人,評判是其次的,關鍵是他們需要承受歷史的后果。1840年以后,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其實,在我國憲法序言中,已經(jīng)有“中華民族”的實質性表述:“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后繼的英勇奮斗?!边@里的“民族解放”顯然是指“中華民族解放”。從這個意義上講,“中華民族”入憲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情。
三、“中華民族”入憲的方式
1.范疇確立層次的“中華民族”入憲
范疇確立層次的“中華民族”入憲,主要在憲法序言中進行。
憲法序言不但規(guī)定憲法的性質、國家的獨立性、權力的來源等問題,民族主義價值是憲法序言的根本性內容之一。事實上,我國憲法已經(jīng)使用了“中國各族”、“全國各族”和“全國各民族”等概念,在憲法序言中闡述了它們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
筆者認為,范疇確立層次的“中華民族”入憲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一是僅僅修改憲法序言中的第一個條款。原表述為:“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chuàng)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tǒng)?!毙薷暮蟊硎鰹椋骸爸袊鞘澜缟蠚v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是中華民族的家園。中國各族人民創(chuàng)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tǒng)?!边@是一種比較簡化的處理方式,僅僅增加了“是中華民族的家園”一句。
二是強調中華民族的文化功績和革命傳統(tǒng),用“中華民族”取代“中國各族人民”,由于“中國各族人民”與“中華民族”在實質內涵上是完全一致的,“中國各族人民”這一概念強調的是個體,而“中華民族”強調的是整體,二者沒有實質性差異。因此這種修改的形式意義大于實質意義。用“中華民族”取代“中國各族”、“全國各族”和“全國各民族”等概念,同時在涉及“中國各族人民”和“全國各族人民”等概念時,在不影響表達的情況下一律修改為“中國人民”。這是一種比較復雜的方式,牽扯到憲法序言中大量的用詞修改。
2.范疇內涵界定層次的“中華民族”入憲
范疇內涵界定層次的“中華民族”入憲主要在憲法總綱中進行。憲法總綱是憲法正文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主要規(guī)定最重要的憲法范疇和憲法制度的基本原則,對憲法規(guī)范進行示范和指導。憲法總綱一般對國家的權力歸屬、中央和地方關系、民族關系、政治、經(jīng)濟、文化、國防、外交等進行原則性規(guī)定。我國憲法總綱規(guī)定了人民民主專政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qū)制度、經(jīng)濟制度和精神文明建設及其他的方針、政策和基本國策等。范疇內涵界定層次的“中華民族”入憲,可以采取在憲法總綱中明確中華民族的法律含義的方式進行。
3.憲法規(guī)范構建層次的“中華民族”入憲
憲法規(guī)范構建層次的“中華民族”入憲主要在憲法正文中展開。憲法規(guī)范是對調整憲法關系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種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憲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國家與公民的關系,國家與國內各民族的關系,國家與政黨的關系以及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梢?,民族關系是憲法規(guī)范的重要調整對象。憲法規(guī)范構建層次的“中華民族”入憲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進行:
首先,通過確定性憲法規(guī)范的構建,確立民族范疇中“中華民族”的最高性和政治法律范疇“中華民族根本利益”的最高性?!爸腥A民族”范疇的最高性意味著它對構成其自身內容的漢族、蒙古族、滿族、藏族、維吾爾族等56個文化民族的制約性和優(yōu)先性,它體現(xiàn)著基于長期的歷史過程而形成的一種歷史實際、客觀價值和行為規(guī)則,任何一個文化民族都沒有脫離中華民族的權力,中華民族是不可分割的共同整體。由于“中華民族”入憲是憲法變動的正常形式,在確定性規(guī)范構建上完全可以采用憲法解釋的方式。具體而言,可以通過對憲法第4條中原有確定性規(guī)范的解釋而達到目標。憲法第4條規(guī)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完全可以解釋為“漢族和各少數(shù)民族是中華民族的有機組成部分,它們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樣,憲法第4條規(guī)定的“維護和發(fā)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就可以解釋為“維護和發(fā)展中華民族各成員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蓖瑫r,在憲法中增加一個條文來確立中華民族根本利益的最高性。
其次,通過設立禁止性憲法規(guī)范確立和維護中華民族的統(tǒng)一,進而維護國家統(tǒng)一。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受到民族分裂主義的困擾,設立制止民族分裂的禁止性憲法規(guī)范有著重要作用,它是憲法實現(xiàn)的基礎規(guī)范,是維護民族統(tǒng)一的根本法律保障。
總之,“中華民族”入憲不但具有深刻的歷史必然性,也有著急迫的現(xiàn)實必要性和可行性,它將對當下中國的政治生態(tài)和法治尤其是憲政實踐產(chǎn)生重要影響。
作者簡介:李占榮(1967—)男,浙江財經(jīng)學院法學院副教授,科研處副處長,法學博士,博士后,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學科帶頭人,浙江省新世紀“151工程”人才,研究方向:經(jīng)濟法。
責任編輯: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