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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亞楠】朱熹哲學中“自然”概念的內(nèi)涵和角色

欄目:學術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9-03 12:25:46
標簽:天理、當然、朱熹、自然

朱熹哲學中“自然”概念的內(nèi)涵和角色

作者:吳亞楠(南開大學哲學院講師)

來源:《現(xiàn)代哲學》2019年第4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七月十四日丁未

          耶穌2020年9月1日

 

內(nèi)容提要:“自然”不僅是道家哲學的重要術語,也是包括朱子在內(nèi)的儒家哲學的重要術語。在朱熹看來,“自然”是指沒有人欲摻雜或造作的,天理本體完全實現(xiàn)自己或者被實現(xiàn)的狀態(tài)。這包括三種情形:形上本體的先天存在、動植物的當下和人符合天理的行為和實踐?!白匀弧迸c“天理”的這種密切關系決定了只有符合“自然”的才可能是符合“天理”的,因此“自然”成為我們各類行為的參照標準、過程要求和境界目標,這是自然概念在朱子哲學中的重要意義。但是在“天理”的內(nèi)涵和特性中,朱熹認為“當然”更切近人事,所以“當然”比“自然”更為重要,這決定了“自然”最終無法擁有像在道家哲學中一樣顯赫的地位。

 

關鍵詞:朱熹/自然/天理/當然/道家

 

一般而言,“自然”主要被看成道家思想的核心概念,但是實際上儒家對于“自然”也有許多思考①:雖然它不像“仁”“禮”或者“天理”在儒家思想中占有那么顯赫的地位,但也是儒家思想體系中必不可少的元素,是儒家思想所著力突出的主要精神之一。因此,有必要加強對儒家“自然”思想的研究,這對于反思儒家思想的特質(zhì)具有重要的意義。

 

朱子作為理學的集大成者,對自然概念非常重視。一個最關注的現(xiàn)象是,朱子文獻中自然概念的出現(xiàn)頻率比“天理”一詞還要多出四五百次②。這個數(shù)量上的優(yōu)勢似乎直接提示了自然概念在朱子哲學中的重要性,因此可以把朱子哲學中自然概念的意義和使用作為考察的案例,以促進我們對理學乃至整個儒學中“自然”思想的理解,同時加深我們對朱子哲學本身的理解。

 

一、“自然”概念的內(nèi)涵

 

朱子在各種語境中頻繁地使用“自然”一詞,但并沒有自覺地為“自然”下一個明確的定義。這可能是由于朱子認為自己對“自然”一詞的理解,與道家對于“自然”含義的規(guī)定以及在它的影響下日常語言中對“自然”一詞的使用,非常接近而且并無明顯的不同;也可能是因為朱子認為“自然”一詞很難從正面通過概念定義的方式來表述它的內(nèi)涵,相反可以通過對其反面的“非自然”因素或者現(xiàn)象的否定,來呈現(xiàn)“自然”的究竟所指。這兩種情況在朱子哲學中可能同時存在。這決定了我們想要了解朱子對自然概念的規(guī)定,就需要首先從其對“非自然”之情況的排除開始。

 

(一)非人所為

 

在朱子的各種文本中,我們時??吹筋愃迫缦碌囊恍┍磉_,比如:

 

故人之與人自為同類,而物莫得以班焉,乃天理人心之自然,非有所造作而故為是等差也。③

 

誠是實理,自然不假修為者也。④

 

太極乃兩儀、四象、八卦之理……故自此而生一陰一陽,乃為兩儀,而四象、八卦又是從此生,皆有自然次第,不由人力安排。⑤

 

這三段話雖然討論的對象有所不同,但都涉及朱子對自然概念的理解。在朱子看來,“自然”意味著“非有所造作”“不假修為”和“不由人力安排”,從反面而言就是“非人所為”,從正面而言則是指沒有人為因素參與的本然或者天然。具體來說,這個看似簡單的理解有其復雜性的一面,因此對它的討論尚需進一步細化。

 

只從“非人所為”的要求來看,滿足這個條件的情況可以大致總結為兩種:其一,本體之自然。比如上文提及的“天理人心之自然”“誠是實理自然”都屬于這種情況。在朱子哲學中,形上本體就是潔凈空闊的“理”世界,或者與“理”異取同體⑥的其他本體,比如“道”“天”“性”等,它們在邏輯或者形而上的意義上,皆在“氣”之先,故而其中沒有人為因素的參與,也就是“自然”的存在,我們把這種情況標記為A。其二,人與物之自然。這是用來指明在形而下領域中,人和物當下直接呈現(xiàn)出的自然狀態(tài)或面貌,又可以分為B人的現(xiàn)實自然和C動植物的現(xiàn)實自然⑦兩類。就前者來說,比如“果以徒然之敬為不足事,而必待其自然乎?”⑧這句話出自朱子答復方耕道的書信。方耕道提出的諸多問題中就有一個牽涉到對于主敬用功的質(zhì)疑,他認為必要“有所見然后有所主”。朱熹反對這種觀點,首先根據(jù)程子“未有致知而不在敬者”的發(fā)明作以駁斥,然后指出,按照方耕道的觀點,既然認為沒有致知為其前提的主敬用功不足以依恃,那么在未致知之前難道就要順由著性情當下的自然情狀而不加以調(diào)整和節(jié)制嗎?所以這句引文的“自然”不是指向前文所論的A的情況,而是指向了當下現(xiàn)實的直接呈現(xiàn)。在此處的言說中,朱熹明顯給予它的是一種價值上的否定判斷,這是因為人在現(xiàn)實中的“自然”,必然與人之本性,即與天理相統(tǒng)一的天地之性存在一定距離。如果按照A所說,人的本性是“自然”的,那么人的這種現(xiàn)實的“自然”其實是“非自然”的。不過,這種用法并不是朱子常見的一種用法,因為“自然”在朱子哲學中更多時候并不是強調(diào)一種負面意義,相反它是體會朱子哲學核心精神的主要維度,故而我們也不把B的情況作為朱子“自然”概念的典型用法,后面的討論暫時將其排除在外。而雖然朱子對人的現(xiàn)實情狀的自然面貌給予了否定性的價值判斷,但如果就動植物而言,它們的自然本來就是中性的,無所謂好壞,所以我們無法對之直接給予一種價值的否定判斷。這種“非人所為”的情況符合朱子對“自然”之理解⑨,即C情況。

 

(二)非人所能為

 

關于如何理解朱子的“自然”概念,我們還會發(fā)現(xiàn)另一類文本,比如:

 

君臣之義,根于情性之自然,非人之所能為也。⑩

 

大衍之數(shù)五十,蓋以河圖中宮天五乘地十而得之。至用以筮,則又止用四十有九,蓋皆出于理勢之自然,而非人之知力所能損益也。(11)

 

圣人只是見得分明,便只依本畫出,元不曾用一毫智力添助。蓋本不煩智力之助,亦不容智力得以助于其間也。(12)

 

這幾段文本的共同特點是它們都從人力“能”與“不能”參與的角度來談論“自然”的意義。朱子認為無論是以“君臣之義”為代表的人倫道理,還是以《易》之象數(shù)為代表的自然物理,它們都是客觀必然的,因此人力無法參與其間,這是“自然”的意義所在,我們把這種情況代稱為D。它的特點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其一,既然是發(fā)明人所不能參與之義,那么它顯然只是圍繞形上本體的一種發(fā)明,因為形而下的層面中,人的符合本體的行為已經(jīng)屬于人為的范圍;而物的自然狀態(tài)是人可以干涉和影響的。其二,“非人所能為”其實就是“必然”的意思,結合上文所言,D所體現(xiàn)的實際上是本體的必然性特征。需要注意的是,我們并不是從“自然”中直接分析出“必然”的意涵,“自然”所以與“必然”存在關聯(lián),是以“天理”或者其他異取同體的本體為中介而實現(xiàn)的。

 

(三)非人所強為

 

在朱子哲學中,“自然”并不僅僅指向本體或者動植物的現(xiàn)實存在。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么現(xiàn)實中人的一切行為都要被歸為“非自然”的范圍,“自然”問題的現(xiàn)實意義就被削減了。因此,除了上述的“自然”含義,朱子哲學中還有一種“自然”的含義,即人的符合本體之“自然”的行為或?qū)嵺`,我們把這種情況代稱為E。E的內(nèi)部包含很多不同的情形。例如,理學的共同目標是令學子們變易氣質(zhì),成就圣賢品格,因此工夫論非常重要。那么,嚴肅而必要的道德工夫?qū)嵺`,難道因為其中有學子們“自明而誠”的勉力而成為不“自然”的行為嗎?顯然,朱子的答案是否定的。在他看來,符合本體的要求,順從天理和本性去努力,勿忘勿助之間就是“自然”的體現(xiàn)(13)。為了方便下文的討論,先把上文分析的三種情況列出一個表格:

 

“自然”概念形而上形而下

 

“非人所為”(A)“非人所為”(C)

 

“非人所能為”(D)/必然“非人所強為”(E)

 

通過這個表格,我們可以進一步提煉和分析:首先,這三種情況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非人所為”之A與“非人所能為”之D都屬于對形上本體的發(fā)明;二是“非人所為”之C和“非人所強為”之E是對形下世界中的自然物或人,呈現(xiàn)或者符合本體之狀態(tài)或者行為的一種發(fā)明。綜合而言,它們或者直接言說本體,或者根據(jù)于本體,因而,朱子哲學中“自然”的本質(zhì)即是天理本體實現(xiàn)自己或者被實現(xiàn)的狀態(tài)。其次,“天理”的實現(xiàn)或者被實現(xiàn)的狀態(tài),就是沒有“人欲”干擾的狀態(tài),所以前述朱子對于“人為”的三種不同形式否定的共同特點在于否定“人欲”的諸種摻雜或者造作;換言之,朱子認為“自然”的真意在于對“人欲”的排除。再次,在朱子哲學中,“天理”的核心含義在于“當然”,所以“自然”作為“天理”的實現(xiàn)或者被實現(xiàn)的狀態(tài),也就必然具有當然的特性。對此,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既然“自然”的也是“當然”的,那么“自然”理所當然就成為朱子學中一種重要的行為標準和精神,這是“自然”概念在朱子哲學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原因之一;其二,“當然”并不是從“自然”概念中直接分析出的,而是以“天理”為邏輯中介而實現(xiàn)的,“自然”與“當然”各有不同的概念功能,所以它們既是相互聯(lián)系又是相互區(qū)別的。

 

綜上,朱子對“自然”的理解可以概括為三點:第一,“自然”是指沒有人欲摻雜或造作的,天理本體完全實現(xiàn)自己或者被實現(xiàn)的狀態(tài);第二,“自然”體現(xiàn)在本體的存在、動植物的當下和人符合天理的行為與實踐當中;第三,“自然”的也是“當然”的,但作為概念兩者并不等同。

 

二、“自然”與“天理”本體

 

上文指出,“自然”的內(nèi)涵是指排除人欲摻雜或造作的各種情況,天理本體完全實現(xiàn)自己或者被實現(xiàn)的狀態(tài)。由此,我們總結了“自然”包括的三種情形:天理本體實現(xiàn)自己、動植物呈現(xiàn)天理、人的行為符合天理??梢?,朱子言說“自然”的主要特點在于把它時時處處都與“天理”聯(lián)系在一起。因此,有必要進一步考察對“自然”與“天理”本體的關系。

 

(一)“自然”與“天理”

 

從“天理”的定義看,朱子常以“所當然”和“所以然”言之,比如《四書或問》就不止一次出現(xiàn)這種觀點:“至于天下之物,則必各有所以然之故,與其所當然之則,所謂理也?!?14)“自其一物之中,莫不有以見其所當然而不容已,與其所以然而不可易者?!?15)這種對“天理”的經(jīng)典定義雖然沒有直接談及“自然”,但朱子常將二者連用或者直接發(fā)揮二者的統(tǒng)一之意,比如“父子兄弟夫婦,皆是天理自然”(16)“蓋藝雖末節(jié),然亦事理之當然,莫不各有其自然之則焉”(17)。“天理自然”的說法在朱子處反復出現(xiàn),表明把“自然”看作“天理”的特性是他一貫的觀點。例如,陳淳曾經(jīng)就自己對“天理”的理解向朱子具體請教:“理有能然,有必然,有當然,有自然處,皆須兼之,方于“理”字訓義為備否?”(18)對此,朱熹的答復是:“此意甚備?!?19)陳淳對于“天理”提出的四個要點的理解,得到了朱子的認可。但這四者之間的關系,以及它們與朱子本來對于“天理”理解的關系還需要進一步分析。對此,我們可以列一個下面這樣的表格:

 

陳淳朱子

 

“天理”能然所以然

 

當然所當然

 

自然自然

 

必然不容已、不可易(必然)

 

通過這個表格可知:其一,朱子和陳淳都明確把“自然”理解為“天理”的特性;其二,“天理”的內(nèi)涵包括當然、自然和必然,而前文推論“自然”的特性包括當然和必然,并指出這不僅是“自然”的意涵所決定的,也是“天理”本體決定的。在此,這個結論得到進一步印證。那么,該如何理解這里的“自然”呢?陳淳亦作了具體說明:“又如所以入井而惻隱者,皆天理之真流行發(fā)見,自然而然,非有一毫人為預乎其間,此自然處也?!?20)陳淳在這里直接界定了“自然”的內(nèi)涵:所謂“自然”從正面來說即是指“天理”的“流行發(fā)見”;從反面來說就是沒有“一毫人為”摻雜在其中,而“人為”其實就是出于私欲的造作。這就再次顯示出“自然”與“非自然”之別就體現(xiàn)在“天理”與“人欲”之分。

 

(二)“自然”與異取而同體的本體

 

在朱子哲學中,“自然”主要是對“天理”特性的一種說明,而天、道、誠、性、本心、仁義等概念則是“天理”內(nèi)容的呈現(xiàn)者或者承載者,換言之,它們與“天理”都是異取而同體的關系,都是“自然”所指稱的主體。以下簡略舉例說明:

 

類別具體概念例句

 

本體論天蓋性只是心之理,天即理之自然處,初非有二物也。(21)蓋自然而實者,天也,必期于實者,人而天也。(22)

 

道道者,天理之自然。(23)道是自然底。人能忠恕,則去道不遠。(24)

 

誠誠是實理,自然不假修為者也。(25)

 

心性論性蓋天命之性,率性之道,皆理之自然,而人物之所同得者也。(26)

 

本心乃天理人心之自然,非有所造作而故為是等差也。(27)而人之所以愛親敬長者,皆生于本心之自然,不是強為,無有窮盡。(28)

 

仁義仁義,天理之自然也。(29)

 

以上材料大致包括兩類:一是對天、道、誠等本體論概念與“自然”關系的討論;二是對本性、本心、仁義等心性論概念與“自然”關系的討論。以上例子一般包括兩層信息:一是對這一概念與“天理”之統(tǒng)一性關系的說明;二是對這一概念與“自然”關系的直接發(fā)揮。可見,在朱子哲學體系中,以“天理”之“自然”為中介,與“天理”異取同體的其他本體概念也具有“自然”的特性,因此可以直接將“自然”所指向的內(nèi)容以“天理”而涵括之。

 

(三)“無為”“無所為”與“天理”

 

在道家哲學中,對“自然”概念的討論往往與“無為”概念聯(lián)系在一起;二者后來共同構成對“道”之性狀的一種描述(30)。不過“無為”雖然是道家哲學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但是其使用并非始于老子,比如《詩經(jīng)》多處使用“無為”,而在《論語》中,孔子更是盛贊大舜“無為而治”的德行,并以此作為儒家政治理想的標準,如“無為而治者,其舜也與!夫何為哉?恭已正南面而已矣”(《論語·衛(wèi)靈公》),可見“無為”不是道家獨有的概念。

 

在朱子哲學中,不僅“自然”被理解為“天理”的特性,在與本體的關系上,“無為”也體現(xiàn)出相似的特征。比如,“無為,猶‘寂然不動’也。實理該貫動靜,而其本體則無為也”(31)“誠是實理,無所作為,便是‘天命之謂性’,‘喜怒哀樂未發(fā)之謂中’”(32)。作為本體的“天理”(“實理”)、“誠”體、“性”體、“中”體、“心”體等,實為異取同體的關系。它們的共同作用形態(tài)就是“無為”,意即“無所作為”或者“行其所無事”(33),這種“無為”也是《易傳》所言的“寂然不動”之意,而其作為本體正可發(fā)揮“感而遂通”之“用”,所以朱子又說“無思無為,是心體本然未感于物時事。有此本領,則感而遂通天下之故矣”(34),本體這樣一種存在狀態(tài)和作用形式,正是濂溪“無極而太極”之意,也正是“無為之為”的真實體現(xiàn)(35)。同理,在朱子哲學中,與“無為”意義相近的另一個概念“無所為”也成為形上本體特性的一種體現(xiàn)。對此,朱子有不同的發(fā)明角度,比如“須知仁、義、禮、智,四字一般,皆性之德,乃天然本有之理,無所為而然者”(36)“又問:‘莫只是無所為而發(fā)者便是本心?’曰:‘固是?!?37)在此,“無所為”成為對作為本體之“性”“理”和“心”狀態(tài)的描述,而且前者更鮮明地表示出本體的“無所為”與本體的“自然”二者相統(tǒng)一的關系(38)。

 

綜上,全面考察朱子哲學中“自然”與“天理”的關系可知:朱子哲學中的“自然”首先是對“天理”本體存在狀態(tài)的說明;以此為前提可推知,只有呈現(xiàn)或者符合“天理”的才會是“自然”或者符合“自然”的。由此回應了前文對“自然”意涵的概括。

 

三、作為行為標準的“自然”

 

成就“存天理”的圣賢品格和境界是朱子哲學的重要目標,但是我們?nèi)绾卧诰唧w行為中遵從和實現(xiàn)“天理”呢?這個看似簡單的想法在落實過程中有許多復雜難解之處:其一,作為“天理”外在標準的禮儀總有不能窮盡具體事態(tài)細微曲折之時;其二,作為獲取“天理”的重要途徑格物致知,如何確認其所格之理就符合“天理”也是一個問題;其三,心之所發(fā)在朱子哲學中不足以倚賴。在這種情況下,符合“自然”就可以作為符合“天理”的一個輔助判斷條件,從而在我們的具體行為中提供一種直接的參照。

 

(一)符合他人/物的“自然”

 

對此,可以從朱子對《中庸》“率性之謂道,修道之謂教”的解釋和討論得到說明:

 

言循其所得乎天以生者,則事事物物,莫不自然,各有當行之路,是則所謂道也。(39)

 

問:“伊川云:‘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此亦通人物而言?!薜乐^教’,此專言人事?!痹唬骸笆侨绱?。人與物之性皆同,故循人之性則為人道,循馬牛之性則為馬牛之道。若不循其性,令馬耕牛馳,則失其性,而非馬牛之道矣,故曰‘通人、物而言’。”(40)

 

問:“‘率性之謂道’,通人物而言,則‘修道之謂教’,亦通人物。如‘服牛乘馬’、‘不殺胎’、‘不殀夭’、‘斧斤以時入山林’,此是圣人教化不特在人倫上,品節(jié)防范而及于物否?”曰:“也是如此,所以謂之‘盡物之性’?!?41)

 

這里涉及對朱子哲學中三個非常重要概念的理解,即天、性、道。這三者是異取而同體的關系,即三者的本質(zhì)內(nèi)容是一致的;只是“性”和“天”專言“理”,而“道”則是分殊于“氣”中的“理”。這樣一來,“道”如同“天”“性”,如同“理”,也帶有“自然”和“必然”的特征;同時所謂“率性之謂道”,所以遵循事物之“道”,就是遵循事物之自然本性和事物的自然之理,這就是“服牛乘馬、不殺胎、不殀夭、斧斤以時入山林”的道理所在,也是“修道之謂教”中“及于物”的含義所在。

 

(二)符合自身的“自然”

 

“修道之謂教”本是就通人物、通己他而言的,除上文提及的遵從他物/人的自然本性,還包括遵從自己的自然本性,事實上,這是其中更重要的一層意涵。不過,這個看似籠統(tǒng)的大原則究竟如何具體發(fā)揮作用呢?對此,可以通過孟子與弟子桃應之間關于舜的討論為例:

 

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叟殺人,則如之何?”孟子曰:“執(zhí)之而已矣。”“然則舜不禁與?”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薄叭粍t舜如之何?”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蹝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然,樂而忘天下?!?《孟子·盡心上》)

 

桃應提出的問題是,如果舜的父親瞽叟犯罪殺人,那么作為天子的舜和作為士的皋陶各會怎樣面對和處理這種情況?這個問題存在兩個道德困境:其一,對舜而言,“雖愛父,而不可以私害公”(42);其二,對于皋陶而言,“雖執(zhí)法,而不可以刑天子之父”(43)。其中,前者尤其能讓我們理解符合“自然”與符合“天理”之間的相互關系。

 

“存天理”是行為的最終標準,但是這個命題背后可能牽涉到許多復雜甚至撲朔迷離的情況,很難直接作出黑白分明的取舍。這是因為不同的道德規(guī)則之間可能出現(xiàn)相互沖突的情況。舜的例子中就存在兩個道德規(guī)則:A、作為兒子,應當孝敬父親;B、作為天子,應當秉公執(zhí)法。一般情況下,A與B都是“天理”的具體體現(xiàn),舜應當同時遵守;但此處只能二選一。這意味著兩個問題:其一,有些道德規(guī)則在一種情形下是需要被遵循的“天理”,在另一種情形下就會變成需要被舍棄的“人欲”;其二,道德規(guī)則之間有先后輕重之分別。那么對于舜而言,這種情況應當首先遵從哪一個,最終舍棄哪一個呢?孟子給出的答案是:舜因為“視棄天下,猶棄敝蹝”,所以“竊負而逃”,即從A而舍B。孟子的解釋很簡略,可以進一步參考朱子的注解以輔助對此的理解:

 

言舜之心,知有父而已,不知有天下也。孟子嘗言舜視天下猶草芥,而惟順于父母可以解憂,與此意互相發(fā)也。(44)

 

為子者但知有父,而不知天下之為大。蓋其所以為心者,莫非天理之極,人倫之至。學者察此而有所得焉,則不待較計論量,而天下無難處之事矣。(45)

 

舜之所以選擇“竊負而逃”,是因為在“父”與“天下”之間,舜之心以“父”為重、以“天下”為輕。在孟子和朱子看來,仁者本心(46),“親親仁民愛物”本有遞推之序(47),沒有“孝悌”之情作為基礎,“仁民”和“愛物”的情感便不能得到有效推擴和真正落實;反之,本心的推擴是以“親親”為其起點的,“親親”是本心中最基本的內(nèi)容。舜“親親為大”的選擇符合本心的行為,所以朱子說這是“天理之極”和“人倫之至”。換言之,在這個道德倫理困境的抉擇中,舜未必是直接從兩個道德原則中做出二選一的理性選擇,他所作的只是真實地遵從本心的“自然”需求,而符合本心之自然的,就是符合“天理”的。這就是“自然”原則對我們?nèi)∩崽炖砗腿擞峁┑木唧w幫助。

 

(三)工夫過程符合“自然”

 

符合“自然”不僅包括作為標準的符合人物、己他的自然本性,實際上這兩個命題的內(nèi)部邏輯還蘊含了另一層意涵,即“符合”的行為過程本身,也應當符合“自然”。朱子對道德實踐工夫的討論可能最能體現(xiàn)這一點,因為他很強調(diào)工夫的具體過程也應當符合“自然”的要求,這是朱子哲學中非常重要的內(nèi)容。

 

關于這個問題,已經(jīng)有一些學者開展了相關研究。例如,張錦枝曾經(jīng)就此做出過細致分析,指出“自然”可以“對工夫的人為方面適成一種調(diào)節(jié),使工夫之落實過程自然循理,達到工夫之人為與工夫之自然的平衡”(48);當然作為一種“自然”的工夫,其最終結果是達到“自然”的境界,也就是圣人境界。又如,王中江提到,“朱熹把圣人為學達到的最高境界稱為‘自然’……‘勉強’是‘不自然’;‘不勉強’就是‘自然’,就是有境界,它是人內(nèi)化了的出入自如的境界”(49)。本文認同兩位學者的研究和論述,在此不再展開。

 

綜上,雖然“天理”才是一切行為一貫和最終的標準,但在某些情況下,“自然”也會成為一個必要的參照標準,甚至可能會比“天理”顯得更具有操作價值,所以“自然”也是朱子哲學的重要精神之一,它在朱子哲學中擁有自己獨特的價值和優(yōu)勢,是朱子哲學的有機組成要素。

 

四、“自然”在道家和朱子哲學中的不同意蘊

 

在朱子哲學中,“自然”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擁有其獨特的價值。一方面,“自然”概念始終在道家哲學中占據(jù)顯赫的位置;另一方面,朱子哲學的構建本來就吸收了道家思想的諸多資源。那么,“自然”概念在朱子學和在道家哲學中究竟有何異同?為什么它在朱子哲學中非常重要卻并不像道家哲學那樣顯著,以至于人們在分析朱子哲學時并未引起對“自然”的關注?從對自然概念的使用看,應該怎樣理解朱子學和道家哲學的關系?下面從兩個角度對以上問題加以分析。

 

(一)從自然概念所謂述的主體看

 

在朱子哲學中,“自然”首先是對“天理”本體存在狀態(tài)的一種發(fā)明;而在道家哲學中,“自然”后來也成為對“道”之性狀的一種言說(50)。于是,在朱子和道家的哲學體系中,天理-自然與道-自然就構成一種相似的理論結構。其中,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天理”和“道”的具體內(nèi)容并不一樣,換言之,“自然”在朱子哲學和道家哲學中所謂述的主體是迥然不同的。朱子認為“天理”的具體意涵是“仁義”,而“禮”是“天理”外在化的直接表現(xiàn),所以它們都是“自然”的。以后者為例,朱子說:“禮之出于自然,無一節(jié)強人。”(51)“禮之所以有是品節(jié)之詳者,皆出于人心自然之節(jié)?!?52)但在道家看來,仁義禮都是具有某種否定意義的存在。比如,《老子》說:“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義,失義而后禮。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边@句話出自《老子》第38章,且河上本、王弼本相同,傅奕本、帛書本略有差異,但并不影響其意義的一致性。在此,關于仁義禮的起源,老子明確將其理解為大道離散后一個不得已的結果,并以此為基礎,給予“禮”鮮明的價值否定的判斷。所以,仁義禮在道家當中不僅不是朱子哲學所主張的“自然”的體現(xiàn)者,反倒是“自然”所否定的對象。

 

(二)從自然概念的地位看

 

前文已述,陳淳和朱子曾經(jīng)就“天理”的內(nèi)涵有過討論,陳淳將“天理”的內(nèi)涵概括為能然、必然、當然、自然四個方面,并指出其中“當然”的意涵最為重要。這種觀點得到朱子的認可和贊賞:“此意甚備?!洞髮W》本亦更有‘所以然’一句,后來看得且要見得所當然是要切處,若果得不容己處,即自可默會矣?!?53)朱子的這番話透露了三個重要信息:其一,他認為就對“天理”的理解而言,陳淳這四個方面的概括與自己所言說的“所當然”“所以然”之間并無不同;其二,在“所以然”和“所當然”之間,他明確強調(diào)“所當然”更為重要;其三,他認同陳淳以“當然”為四個方面中最重要的觀點。那么,“當然”為什么是最重要的呢?對此,陳淳進一步解釋道:

 

能然、必然者,理在事之先;當然者,正就事而直言其理;自然,則貫事理言之也。四者皆不可不兼該,而正就事言者,必見理直截親切,在人道為有力。所以《大學章句》《或問》,論難處,惟專以當然不容己者為言,亦此意。熟則其余自可類舉矣。(54)

 

陳淳的判斷結果來自他所理解的一個標準,即“在人道為有力”;這個標準的選擇大約是著眼于希圣的工夫目標而作出的。如何判斷“在人道為有力”呢?他從理事關系入手,認為在這四個方面中,只有“當然”是“正就事而言”,因此它最切近人事,也就成為四者當中最為重要的。而且,他認為自己的這種觀點繼承了朱子的看法,與朱子一樣強調(diào)把握了“當然”,就可以水到渠成地實現(xiàn)對其他方面的理解??梢?,在朱子和陳淳的觀點中,不僅“當然”比“自然”重要,而且他們都認為“自然”可以被容納于“當然”的意涵之中。作為結果,“自然”不再是他們所關注或者發(fā)揮的核心所在,“當然”之“天理”才是朱子哲學中最要切的存在,因而“自然”也就難以取得它在道家哲學中那樣顯著的地位了。

 

“自然”是中國哲學所強調(diào)的主要精神之一,不僅在道家如此,在儒家亦不例外。它們的共同之處在于都傳達了這樣一種觀點,即順應或者遵從“自然”應當是我們行為取舍的重要標準。不過,這種標準究竟是就什么意義而言的,順應“自然”就是我們行為取舍的最終標尺嗎?通過以朱子為例的考察,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儒家視域?qū)σ陨蠁栴}的思考。在朱子哲學中,自然概念最大的特點在于,它時時處處與“天理”密不可分?!白匀弧辈⒉痪褪侵敝敢磺写嬖诘漠斚旅婷玻饕糜趦煞N情況:其一,“天理”以及與其異取同體的其他本體;其二,呈現(xiàn)或者符合“天理”本體的各種存在或者具體行為。與“天理”的這種淵源,使得“自然”帶有“必然”“當然”的特征,這是它得以成為行為標準的原因。因而,遵循“自然”的真實意涵就不是順從人與物的各種現(xiàn)實欲求而不加人為干涉,而是強調(diào)要讓我們的所有行為都符合“天理”,具體而言就是符合人物的本性,不在“天理”本性之外勉強造作。雖然符合“自然”作為符合“天理”的必要條件,賦予“自然”重要的實踐意義,但是“天理”才是朱子思想的終極指向。

 

注釋:
 
①從先秦開始,關注“自然”的意義就已經(jīng)是儒家思想中的重要內(nèi)容之一。比如,《論語》提到的孔子“吾與點也”、大舜“無為而治”,《孟子》提到的“不違農(nóng)時,谷不可勝食也;數(shù)罟不入洿池,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也”等,已經(jīng)涉及從個人到國家不同層面的“自然”意義。再以宋明為例,周敦頤的“無欲”而“養(yǎng)心”、程顥倡導自然和樂的工夫境界等,也可以看作是對“自然”精神的某種提倡。可見,從先秦到宋明,“自然”一直是儒家思想所關注的重要內(nèi)容,并且呈現(xiàn)出前后推進的關系。相關文獻在數(shù)量和言說角度上都非常豐富,這里限于篇幅不一一列舉。
 
②關于這個問題,已有一些學者注意到相關內(nèi)容,比如賴功歐指出“朱子文獻中‘自然’一詞出現(xiàn)頻率之高遠勝于前此的理學家”。(賴功歐:《朱子人性論的“自然常道”之思想基礎》,《江西社會科學》2000年第8期。
 
③[宋]朱熹:《四書或問·孟子或問》,朱杰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朱子全書》第6冊,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924頁。
 
④[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64卷《中庸三》,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1563頁。
 
⑤[宋]朱熹:《記林黃中辨〈易〉、〈西銘〉》,《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第71卷,《朱子全書》第24冊,第3407頁。
 
⑥張栻說:“理之自然謂之天,命于人為性,主于性為心。天也,性也,心也,所取則異,而體則同?!彼浴八t異,而體則同”來發(fā)明天、性和心之間的關系。此處參考張栻的這種提法,以“異取同體”概括朱子哲學中“理”和其他本體,比如道、天、性等之間的關系。([宋]張栻撰、楊世文點校:《張栻集》第2冊《孟子說·盡心上》,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第585頁。筆者不太贊同點校者原來的斷句,所以重新做了調(diào)整。)
 
⑦這里的“物”是排除人造物的,因為人造物并不具有“非人所為”的特征。
 
⑧[宋]朱熹:《答方耕道》,《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第46卷,《朱子全書》第22冊,第2120頁。
 
⑨這里可能存在一個朱子沒有充分關注和討論的問題,即對自然物而言,不干涉地維持其本然面貌是自然的,還是按照或者利用其規(guī)律為人所用或者服務才是自然的?比如,讓森林沒有人為地自然而然的生長是自然的,還是“斧斤以時入山林”是自然的?在朱子哲學中,對其的判斷可能并不統(tǒng)一。對此,朱子并未給予分別,本文也不作處理。這里所說的動植物的當下存在是自然的即可能,與后文第三部分中“符合他物之自然”的情況存在一定沖突。
 
⑩[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第72卷《雜著》,《朱子全書》第24冊,第3504頁。
 
(11)[宋]朱熹撰、廖明春注解:《周易本義》,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第234頁。
 
(12)[宋]朱熹:《答袁機仲》,《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第38卷,《朱子全書》第21冊,第1663頁。
 
(13)張錦枝曾經(jīng)對朱子哲學中的“本體與氣質(zhì)之自然”“工夫之自然”等做了詳細分析并概括如下:“本文所謂的自然,分為兩個層面:一種是根源性自然,一種是自覺性自然,前者如作為本體的理的自然,是無意識的,自己如此;而后者為有意識的遵循自然,比如工夫論上的自然?!边@對本文的思路有一定的啟發(fā)。(張錦枝:《論朱子哲學中的道德自然主義面向》,陳來主編:《哲學與時代:朱子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86-299頁。
 
(14)[宋]朱熹:《四書或問·大學或問上》,《朱子全書》第6冊,第512頁。
 
(15)同上,第528頁。
 
(16)[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13卷《學七·力行》,第233頁。
 
(17)[宋]朱熹:《與張敬夫論癸已論語說》,《晦庵先生朱文公集》第31卷,《朱子全書》第21冊,第1368頁。
 
(18)[宋]朱熹:《答陳安卿》,《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第57卷,《朱子全書》第23冊,第2736頁。
 
(19)同上,第2737頁。
 
(20)同上,第2736頁。
 
(21)[宋]朱熹:《四書或問·孟子或問》,《朱子全書》第6冊,第995頁。
 
(22)[宋]朱熹:《四書或問·中庸或問下》,《朱子全書》第6冊,第594頁。
 
(23)[宋]朱熹:《孟子集注·公孫丑章句上》,《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231頁。
 
(24)[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63卷《中庸二》,第1543頁。
 
(25)[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64卷《中庸三》,第1563頁。
 
(26)[宋]朱熹:《四書或問·中庸或問)》,《朱子全書》第6冊,第551頁。
 
(27)[宋]朱熹:《四書或問·孟子或問》,《朱子全書》第6冊,第924頁。
 
(28)[宋]朱熹:《勸諭榜》,《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第100卷,《朱子全書》第25冊,第4621頁。
 
(29)[宋]朱熹:《四書或問·孟子或問》,《朱子全書》第6冊,第920頁。
 
(30)參見葉樹勛:《早期道家“自然”觀念的兩種形態(tài)》,《哲學研究》2017年第8期。
 
(31)[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94卷《周子之書》,第2393頁。
 
(32)同上,第2394頁。
 
(33)同上。
 
(34)[宋]朱熹:《答吳斗南》,《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第59卷,《朱子全書》第23冊,第2837頁。
 
(35)“無極而太極,猶曰‘莫之為而為,莫之致而至’,又如曰‘無為之為’,皆語勢之當然,非謂別有一物也。(向見欽夫有此說,嘗疑其贅。今乃正使得著,方知欽夫之慮遠也。)”([宋]朱熹:《答陸子靜》,《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第36卷,《朱子全書》第21冊,第1574頁。)
 
(36)[宋]朱熹:《答胡廣仲》,《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第42卷,《朱子全書》第22冊,第1904頁。
 
(37)[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51卷《孟子一》,第1223頁。
 
(38)朱子所肯定的是作為儒家意義的“無為”概念,對于道家中所說的“無為”和“無所為”概念,朱子則因為誤解的緣故,提出了許多質(zhì)疑和批評,比如“老子所謂無為,便是全不事事。圣人所謂無為者,未嘗不為,依舊是‘恭己正南面而已矣!’”“老子所謂無為,只是簡忽。圣人所謂無為,卻是付之當然之理。如曰:‘無為而治者,其舜也與!夫何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宋]黎靖德編:《朱子語類》第23卷《論語五》,第537、537-538頁。)
 
(39)[宋]朱熹:《四書或問·中庸或問上》,《朱子全書》第6冊,第550-551頁。
 
(40)[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62卷《中庸一》,第1494-1495頁。
 
(41)[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62卷《中庸一》,第1495頁。
 
(42)[宋]朱熹:《孟子集注·盡心章句上》,《四書章句集注》,第359頁。
 
(43)同上。
 
(44)同上,第360頁。
 
(45)同上。
 
(46)“本心”不僅是心學,也是朱子頻繁使用的概念,比如“而人之所以愛親敬長者,皆生于本心之自然”。([宋]朱熹:《勸諭榜》,《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第100卷,《朱子全書》第25冊,第4621頁。)
 
(47)孟子曰:“君子之于物也,愛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親。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孟子·盡心上》)對此,朱子的注解是:“物,謂禽獸草木。愛,謂取之有時,用之有節(jié)。程子曰:‘仁,推己及人,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于民則可,于物則不可。統(tǒng)而言之則皆仁,分而言之則有序?!瘲钍显唬骸浞植煌?,故所施不能無差等,所謂理一而分殊者也?!显唬骸我杂惺遣畹?一本故也,無偽也?!?[宋]朱熹:《孟子集注·盡心章句上》,《四書章句集注》,第363頁。)
 
(48)張錦枝:《論朱子哲學中的道德主義面向》,載陳來主編:《哲學與時代:朱子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286-299頁。
 
(49)王中江:《中國“自然”概念的源流和特性考論》,《學術月刊》2018年第9期。
 
(50)葉樹勛認為?!暗兰摇匀弧哂袃煞N形態(tài),它們的內(nèi)涵各有不同,并且與‘道’‘無為’等概念也表現(xiàn)出不同的關系。一種是強調(diào)外界無干涉,意謂自己如此、不受他者影響;在此一方‘無為’是另一方‘自然’的原因,具體到道物關系則是說道‘無為’而萬物‘自然’。另一種是強調(diào)內(nèi)心無智故,意謂原本如此、不是有意造作;在此‘自然’與‘無為’描述同一對象的表現(xiàn),可一并說明‘道’的性狀。在它最早出現(xiàn)之際即老子思想中,‘自然’表現(xiàn)為第一種形態(tài),另一形態(tài)則是在莊子思想中開始出現(xiàn),自此以后二者并行共存。”(葉樹勛:《早期道家“自然”觀念的兩種形態(tài)》,《哲學研究》2017年第8期。)
 
(51)[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22卷《論語四》,第513頁。
 
(52)[宋]朱熹:《四書或問·論語或問》,《朱子全書》第6冊,第628頁。這句話本出自“謝氏”,朱子認為“此說蓋得之”。因而,本文在此處將其看作是朱子的觀點。
 
(53)[宋]朱熹:《答陳安卿》,《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第57卷,《朱子全書》第23冊,第2737頁。
 
(54)同上。

 

責任編輯:近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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