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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若舜】從“名法”到“名教” ——論董仲舒對名法之學(xué)的批判與改造

欄目:學(xué)術(shù)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6-14 00:50:35
標簽:名教、名法、董仲舒

“名法”到“名教”

——論董仲舒對名法之學(xué)的批判與改造

作者:黃若舜

來源:《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xué)版)》2020年第5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閏四月十九日甲申

??????????耶穌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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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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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名法”之治存在著過分依賴法令制度的弊端,董仲舒通過批判、改造“名法”之治的哲學(xué)根基“黃老刑名”學(xué)說,探尋一種足以激發(fā)民眾道德自覺的軟性治理手段。借助《春秋》公羊?qū)W說,他以《春秋》“以義正名”的理論法則改造了“以形檢名”的“黃老刑名”學(xué)原理,以變革過度制度化的治理體系,其政治哲學(xué)有效地促成了漢代治理實踐從“名法”到“名教”轉(zhuǎn)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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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稽漢代政治思想演變,可把握到一條由“名法”之治轉(zhuǎn)進為“名教”之治的演化軌跡,這種轉(zhuǎn)變得益于董仲舒的政治哲學(xué)。[1]作為“名教”倫理的精神父執(zhí),董仲舒奠基“名教”的過程中主要吸納了兩種政治哲學(xué)資源,即盛行于戰(zhàn)國秦漢的黃老刑名學(xué)說與《春秋》公羊?qū)W。他借助《春秋》學(xué)“以義正名”的哲理法則,提攝出一套“名順于天”的政治倫理學(xué)說,從而揚棄、改造了以“以形檢名”為基本原則的“名法”治理體系,由此開啟了漢代治道更張與禮法建設(shè)的新思路。本文即試圖梳理董仲舒對于名法之學(xué)的批判與改造,揭示大漢政治思想的重要轉(zhuǎn)折與時代創(chuàng)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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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誅名而不察實:董仲舒對秦政名法之治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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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疏通由“名法”到“名教”的轉(zhuǎn)向,便先要理解漢代政治哲學(xué)的語境。“亡秦教訓(xùn)”是漢人反思政治的起點。在他們看來,三代長治久安一變而為暴秦二世而亡是極為震撼的歷史教訓(xùn)。生前幻想著“后敬奉法”便能“常治無極”[2]的秦始皇,絕想不到自己的帝國只維持到二世便滅亡了;而漢人“過秦”多將矛頭指向其法治路線,如陸賈、賈誼、司馬遷等“過秦”之論皆集矢于此,但他們的批判仍限于治理的實踐層面,唯有董仲舒《天人三策》的批判觸動了秦政的哲學(xué)根基。他在第一策中詆秦政為“自恣茍簡之治”,認為秦承周衰文敝之后,不思補偏救敝、敦行教化,反而以亂濟亂,“欲盡滅先王之道”,敗壞民心以至“習(xí)俗薄惡”,且“遺毒余烈,至今未滅”。故其政治思想的根本指向,便是對于“遭秦之敝”的“更化”,意在扭轉(zhuǎn)周衰秦敝以來“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詐起”的情況。[3]所謂“自恣茍簡之治”直指秦帝國的統(tǒng)治哲學(xué)“黃老刑名”學(xué),第二策中論述更為詳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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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聞圣王之治天下也,少則習(xí)之學(xué),長則材諸位,爵祿以養(yǎng)其德,刑罰以威其惡,故民曉于禮誼而恥犯其上……至秦則不然。師申商之法,行韓非之說,憎帝王之道,以貪狼為俗,非有文德以教訓(xùn)于天下也。誅名而不察實,為善者不必免,而犯惡者未必刑也。是以百官皆飾空言虛辭而不顧實,外有事君之禮,內(nèi)有背上之心,造偽飾詐,趣利無恥……故孔子曰“導(dǎo)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此之謂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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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恣茍簡之治”與此處“師申商之法,行韓非之說”均指名法之治。仲舒認為秦政一斷于法,常造成“誅名而不察實”的苛政冤獄,類似于今人所謂只關(guān)注“程序正義”而不重“事實正義”。這種一刀切的做法苛求名實,又過分倚賴法令強制之力,嚴重敗壞了政教的自然正義與民眾的性情。緣此,秦漢名法治理體系便面臨著“法令極而民風(fēng)衰”的根本考驗:越是依賴法令,民風(fēng)反而越頹敗。這正應(yīng)了孔子的名言:“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盵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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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最根本的問題意識,便是在“漢承秦制”的大背景下尋找較名法更為柔軟的手段以培養(yǎng)民眾的道德自覺,使人民“曉于禮誼而恥犯其上”,從而降低治理成本,實現(xiàn)長治久安。值得注意的是,對“名”、“實”關(guān)系的掌控,即“循名責(zé)實”是黃老刑名學(xué)運用于政治治理過程的關(guān)鍵,而董仲舒所說的“誅名而不察實”正意在批判“刑名”學(xué)這一理論法則。是故,我們當沿此考察源出黃老道術(shù)的刑名之學(xué),方能理解董仲舒稱其為“自恣茍簡之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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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刑名為政本:秦漢時期的刑名法術(shù)及其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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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道衡《高祖文皇帝頌》有云:“秦居閏位,任刑名為政本;漢執(zhí)靈圖,雜霸道而為業(yè)?!盵6]整體看來,秦漢政教皆可說是以“名法”為制度之本。秦始皇死后,李斯曾上書胡亥敦勵其“修申、韓之明術(shù),行督責(zé)之道”[7],“督責(zé)之術(shù)”便是循名責(zé)實的刑名學(xué),其作為一種高效集權(quán)的統(tǒng)治策略,早已滲透于秦帝國的治理細節(jié)之中。而“漢家制度”以“霸王道雜之”[8],雜糅三代文教的“王道”與秦政名法的“霸道”,故刑名法術(shù)同樣是貫穿漢代治理實踐的中心詞。不難發(fā)現(xiàn)漢家統(tǒng)治者皆好黃老刑名?!妒酚?儒林列傳》云:“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及至孝景,不任儒者,而竇太后又好黃老之術(shù),故諸博士具官待問,未有進者?!盵9]文景之治實際上是黃老刑名學(xué)大盛的時期,這點已為內(nèi)藤湖南所指出。[10]漢文帝令皇舅薄昭責(zé)淮南厲王劉長書便是運用刑名督責(zé)之術(shù)的典型案例。[11]馮唐曾因文帝持刑名繩下之術(shù)過深、賞罰嚴酷少恩,而為魏尚及其士卒抱不平[12],刑名家張歐、晁錯等亦皆在文景時期得到重用。此一政治路線直到竇太后崩,“武安侯田蚡為丞相,絀黃老、刑名百家之言,延文學(xué)儒者數(shù)百人”[13]之后,方才真正轉(zhuǎn)向;但在具體的治理實踐中,后來者武帝、宣帝對于名法的倚賴,比之先祖有過之而無不及。武帝放任公孫弘、張湯以名法繩下,宣帝更好觀《申子?君臣》篇,徑以刑名為“漢家制度”的內(nèi)核。昭帝時期賢良文學(xué)曾批評時政“廢仁義之術(shù),而任刑名之徒”[14],足見刑名法術(shù)在漢帝國的政治運轉(zhuǎn)中舉足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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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了秦漢帝國“任刑名為政本”的治理實情,便當進一步檢討名法之學(xué)的原理。“刑名”,又作“形名”,本是先秦時期主張審核名實的學(xué)說,這一概念或出于古代道家典籍?!肚f子?天道》云:“故《書》曰:‘有形有名。’形名者,古人有之,而非所以先也?!背墒柙疲骸啊稌氛?,道家之書?!盵15]“形”指事物的形象、形態(tài),“名”則指名稱。正如老子所說“大象無形,道隱無名”[16],無形無名的“道”作為現(xiàn)實世界的母體本難以把握;不過人們卻可以從有形有名的萬物中去體會和運用大道?!独献印泛由瞎ⅰ笆贾朴忻北阍疲骸笆?,道也。有名,萬物也。道無名,能制于有名;無形,能制于有形也?!盵17]萬物得“道”而各具形質(zhì),人們便為之命名,是為《管子?心術(shù)》所謂“物固有形,形固有名”[18],形名相應(yīng)正是微妙玄通的“道”發(fā)用于現(xiàn)實世界的實際功效。在黃老道家和刑名家看來,只要牢牢掌握“形”與“名”之間的對應(yīng)關(guān)系,核查二者是否相“應(yīng)”、相“稱”,便掌握了“道”,即一種高效治理事物的帝王之術(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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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名責(zé)實之術(shù)大盛于稷下黃老。戰(zhàn)國時期各諸侯國之間展開了殘酷競爭,刑名學(xué)作為最簡潔高效的治理術(shù)正是這個務(wù)實功利的大爭之世所亟需的。戰(zhàn)國中后期,齊國稷下聚集了一批宗師黃老的學(xué)士,如宋人宋钘,齊人尹文,趙人慎到,齊人田駢、接子,楚人環(huán)淵等,其中多有主形名者。如尹文,劉向《別錄》稱“其書自道以至名,自名以至法,以名為根,以法為柄”[19];田駢,《荀子?非十二子》篇楊倞注稱其“學(xué)本黃、老,大歸名法”[20];而慎到,馮友蘭認為其正是稷下學(xué)者將道家精氣養(yǎng)生之法改造為“道法家”刑名治國理論的關(guān)鍵人物。[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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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下黃老學(xué)者認為“養(yǎng)生和治國,是一個道理的兩方面的應(yīng)用”[22],君主治國若事無巨細地插手技術(shù)性事物,必勞而少功,陷國家于混亂;而好的統(tǒng)治者應(yīng)具備“道心”,以王者“心術(shù)”宰攝全局而非徒事俗務(wù),《慎子?民雜》云“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無事,君逸樂而臣任勞,臣盡智力以善其事,而君無與焉,仰成而巳,故事無不治,治之正道然也”[23],正描述了帝王“勞天下而自逸”的治理效果。這種“心術(shù)”便是為人所熟知的“虛靜”。關(guān)于這點,馬王堆《黃帝書》,《管子》中的《白心》、《內(nèi)業(yè)》、《心術(shù)》上下、《水地》諸篇,以及《慎子》、《鄧析子》、《尹文子》等文獻作了大量闡發(fā),概括而言便是認為君主應(yīng)始終保持心靈不受主觀偏見所干擾的“虛靜”狀態(tài),只要靈臺澄澈,靜觀“形”、“名”是否相應(yīng),便能得“道心”而順治萬端,《管子·心術(shù)》將這種心靈狀態(tài)描述為“紛乎其若亂,靜之而自治”[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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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思勉論名、法家之別曰:“察其名實是否相符,是為名家之學(xué)。持是術(shù)也,用諸政治,以綜核名實,則為法家之學(xué)?!盵25]可以說,循名責(zé)實之術(shù)正是在法家手上衍化為經(jīng)綸綱紀的利器。在他們看來,“‘形’是指臣下所擔(dān)任的職務(wù),‘名’是指關(guān)于這些職務(wù)的規(guī)定和職權(quán)的范圍……有了名,他(統(tǒng)治者)就要求擔(dān)任這種職務(wù)的臣下的行動必需合乎這個名”[26],故而,“名”可謂“天地之綱,圣人之符”,執(zhí)此則“萬物之情,無所逃之矣”[27]。如韓非便認為君主不必自己制訂與臣下職務(wù)相關(guān)的內(nèi)容,只需澄心靜觀,因之任之,臣下自會依規(guī)舉事,“有言者自為名,有事者自為形,形名參同,君乃無事焉,歸之其情”[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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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具有強制力量的賞罰律令相配才能發(fā)揮效力?!妒?發(fā)蒙》論“名”與“法”曰:“是非隨名實,賞罰隨是非。是則有賞,非則有罰,人君之所獨斷也?!盵30]法家集大成者韓非整合“循名而責(zé)實,操殺生之柄”的申子之術(shù)與“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的商鞅之法[31],認為君王從循名責(zé)實到施以賞罰的過程中須保持公正、絕無偏私,如此便能達到“明君無為于上,群臣竦懼乎下”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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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理過程中,名、法的結(jié)合還有一重要功用,即審定名分、區(qū)別等級。所謂“貴賤有恒位”[32],稷下黃老學(xué)及其所發(fā)展而來的名法家都認為“等級是天經(jīng)地義的,名分是必須遵守的”[33],故極重“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相逾越”[34]。劉向《別錄》云:“申子學(xué)號刑名。刑名者,以名責(zé)實,尊君卑臣,崇上抑下?!盵35]“尊君卑臣,崇上抑下”這八個字便道出“循名責(zé)實”的用意所在。如商鞅便認為嚴明法令、督責(zé)刑名皆服務(wù)于確立尊卑秩序,所謂“名分定,勢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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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括而言,名法之學(xué)源出稷下黃老,穎脫于爭奪奔競的戰(zhàn)國之世,其簡易高效的治理策略深得戰(zhàn)國秦漢統(tǒng)治者的青睞。秦漢帝王持此心術(shù),虛靜應(yīng)物、控名責(zé)實,同時“嚴而少恩”地“正君臣上下之分”[37],冷酷公正、臂指如意地治理著帝國。然而正如董仲舒所批判的,名法終究“非有文德以教訓(xùn)于天下”,易流為“誅名而不察實”的“自恣茍簡之治”,造成“法令極而民風(fēng)衰”的深重“文敝”。然既有見于此,他又如何對名法之治加以揚棄?這便先要將名法學(xué)中以“名——形”關(guān)系為核心的正名思想,與儒家尤其是《春秋》學(xué)所強調(diào)的“名——義”關(guān)系為核心的正名思想加以比對,深察其中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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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義正名”與“以形檢名”:《春秋》正名論與黃老刑名學(xué)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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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通義?詩教》云:“申、韓刑名,旨歸賞罰,《春秋》教也?!盵38]章學(xué)誠從諸子源出王官的學(xué)術(shù)源流出發(fā),將申韓名法與《春秋》名教加以關(guān)聯(lián);而筆者關(guān)注的則是董仲舒哲學(xué)中所展現(xiàn)的漢代政治思想轉(zhuǎn)向。在董仲舒將“名法”改造為“名教”的過程中,運用《春秋》正名思想是其中至為關(guān)鍵的環(huán)節(jié),故而有必要就“名法”與“名教”背后的理論法則作一對比,以揭示二者最根本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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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諸子中名法家與儒家皆有強烈的“正名以正政”傾向,二家均痛感戰(zhàn)國政治秩序混亂所帶來的諸多惡果,無意于在言語邏輯方面多作糾纏,而是試圖借由正名重塑秩序。儒家一直視“正名”為撥亂反正、整飭綱紀的利器,孔子那段著名的“名正言順”之說,本就是針對衛(wèi)國內(nèi)亂、衛(wèi)出公據(jù)國拒父一事而發(fā)的。在這點上名法家看似也并無不同,所謂“其名正,則天下治……其名倚,而天下亂,是以圣人貴名之正也”[39]可見,強烈的正名傾向、對名分的極端重視是儒、法兩家的共通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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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二者“正名”的理論法則卻有著根本不同。簡而言之,名法家的正名論以“名——形”關(guān)系為核心,儒家尤其是《春秋》正名思想則以“名——義”關(guān)系為核心,其間微妙之別不可不察。名法家的刑名論描述的是一種權(quán)責(zé)關(guān)系,“形”指的是“名”所規(guī)定的職責(zé)范圍,形名相應(yīng)則賞,不應(yīng)則罰,統(tǒng)治者在循名責(zé)實的過程中必須極為公正、精確,不能容許絲毫的越權(quán)行事,亦即在名法家看來“制度”高于“正義”。試以《韓非子?二柄》所舉一例略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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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則罰,非罰小功也,罰功不當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罰,非不說于大功也,以為不當名也害甚于有大功,故罰。昔者韓昭侯醉而寢,典冠者見君之寒也,故加衣于君之上,覺寢而說,問左右曰:“誰加衣者?”左右對曰:“典冠?!本蚣孀锏湟屡c典冠。其罪典衣,以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為越其職也。非不惡寒也,以為侵官之害甚于寒。[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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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昭侯處罰典衣因其失職,處罰典冠則因其越職,根據(jù)刑名學(xué)原理,不論是典衣還是典冠都沒能做到以“形”應(yīng)“名”,因此“失職”與“越職”本質(zhì)上并無不同,后者甚而更有“侵官之害”。從此例即可見出名法家對于“形名相應(yīng)”之精確性的重視,其威德賞罰一斷于法,乃嚴酷公正之“政治理性”。董仲舒所謂“誅名而不察實,為善者不必免,而犯惡者未必刑”,正是檢討刑名學(xué)冷酷無情、苛察名法而不問是非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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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而言,儒家尤其是《春秋》學(xué)的正名思想雖也常為后世所詬病,認為其中暗含儒法相漸、以理殺人的因素;但循其本然,其中可謂別有仁心。原因就在于有別於名法家的正名論,儒家正名思想并非冰冷的權(quán)責(zé)論,而是試圖從倫常大義出發(fā)來落實名分,其理論法則的真正歸宿在于“正義”本身。用《左傳?桓公二年》師服所言來概括儒家正名思想,那便是“名以制義”[41]。馮友蘭論孔子“正名主義”時說道:“蓋一名必有一名之定義,此定義所指,即此名所指之物之所以為此物者,亦即此物之要素或概念也。如‘君’之名之定義之所指,即君之所以為君者……若使君臣父子皆如其定義,皆盡其道,則‘天下有道’矣?!盵42]溫公頤也有類似的見解:“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都各自有它的道德范疇,如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夫義、婦順、朋友有信之類??鬃蛹从镁几缸拥鹊赖路懂牭谋举|(zhì)……糾正實際上的君臣父子之實,使實符合于名?!盵43]馮友蘭“此物之要素”與溫公頤“道德范疇的本質(zhì)”其實便是古人所說的“義”,不“仁”之君不可當“君”名,不“忠”之臣不可當“臣”名,依此類推??梢娙寮宜^“正名”乃是“以義正名”,這與名法家之“以形檢名”判然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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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子?天下》云:“《春秋》以道名分?!盵44]與名法家類似,《春秋》學(xué)的法理指向同樣在于正定名分,確立等級秩序,如歐陽修所云:“孔子何為而修《春秋》?正名以定分,求情而責(zé)實,別是非,明善惡,此《春秋》之所以作也?!盵45]但若深入考察,不難發(fā)現(xiàn)《春秋》學(xué)、尤其是公羊?qū)W的理論法則,恰可視為儒家對秦政苛法的某種回應(yīng);董仲舒標舉公羊?qū)W,其意也正在于以《春秋》之法取替秦政名法,其實質(zhì)便是用“以義正名”的儒家正名思想改造“以形檢名”的黃老刑名學(xu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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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難發(fā)現(xiàn),《春秋》作為一部“名教之書”[46],其正名的原則全然決于“義法”。《史記?孔子世家》便描述了《春秋》以義正名的特征:“吳楚之君自稱王,而《春秋》貶之曰‘子’;踐土之會實召周天子,而《春秋》諱之曰‘天王狩于河陽’,推此類以繩當世。貶損之義,后有王者舉而開之。《春秋》之義行,則天下亂臣賊子懼焉?!盵47]而只要存心忠厚,《春秋》又允許有所“權(quán)變”。細讀《春秋》經(jīng)文和《公羊傳》,各種必為刑名家痛加誅戮的越權(quán)行事之舉層出不窮;但僅因越權(quán)者心存正義而又合乎時宜,盡管在名分有所僭越,《春秋》經(jīng)文往往表面上故作深責(zé),以示義法威權(quán)中,實則私赦這種行為。從這種名實參錯的精微書法中,便可窺見《春秋》之“以義正名”與名法之“以形檢名”異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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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羊》學(xué)中著名的“實與而文不與”為例略作說明。宣公十一年經(jīng)文載“冬,十月,楚人殺陳夏徵舒。”《公羊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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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楚子也,其稱人何?貶。曷為貶?不與外討也。不與外討者,因其討乎外而不與也,雖內(nèi)討亦不與也。曷為不與?實與而文不與。文曷為不與?諸侯之義,不得專討也。諸侯之義不得專討,則其曰實與之何?上無天子,下無方伯,天下諸侯有為無道者,臣弒君,子弒父,力能討之,則討之可也。[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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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董仲舒討論過的經(jīng)典案例。以“文”而論,楚莊王僭越天子“專討”之權(quán),有損名教,《春秋》必須貶稱“楚人”,以免后來者僭越名分、獨斷專行;但以“實”而論,莊王賢君而徵舒有弒殺陳靈公之重罪,在“上無天子,下無方伯”的時代“以賢君討重罪”又情有可原。這便是所謂“實與而文不與”。由此可見,《春秋》立法的精神乃基于一種世道人心的終極正義,其格局更高于名法家所苛求的等級制度之絕對威嚴,而這種理論法則本身已隱然有種將“政教本然”從嚴苛制度中解放出來的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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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比較黃老刑名學(xué)與儒家《春秋》學(xué)的“正名”思想,不難歸納二者的異同。自“同”而論,二者均視“正名以正政”為導(dǎo)亂致治的根本策略。自“異”而論,則名法“以形檢名”,苛求制度公正;《春秋》“以義正名”,追尋事實正義,兩者理論法則的指向上有著微妙的分歧??梢哉f,董仲舒正是在融攝公羊?qū)W正名原則的基礎(chǔ)上,揚棄名法之弊,并深化為帶有宗教色彩的名教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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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順于天:董仲舒“名教”思想對黃老刑名學(xué)的揚棄與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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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難注意到,董仲舒的思想既“斥韓非之說”,又“頗參韓非之旨”[49],唯因改造名法正是其學(xué)說的重大立意。[50]故而黃老刑名學(xué)與《春秋》公羊?qū)W共同構(gòu)成了名教倫理的思想基石。董生有取于名法者,在其簡潔高效、“自然致力”,司馬遷謂之“議卑而易行”[51]。與之相較,儒家確實“勞而少功”。但儒家政治思想的格局并不僅限于政治秩序,還意在世道人心,這便是《春秋》學(xué)于立意上高過刑名學(xué)之處??梢哉f董仲舒“名教”思想正是從《春秋》“以義正名”法則發(fā)展而出?!洞呵锓甭丁ど畈烀枴吩疲?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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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天下之端,在審辨大。辨大之端,在深察名號。名者,大理之首章也。錄其首章之意,以窺其中之事,則是非可知,逆順自著,其幾通于天地矣。是非之正,取之逆順,逆順之正,取之名號,名號之正,取之天地,天地為名號之大義也。古之圣人,謞而效天地謂之號,鳴而施命謂之名。名之為言,鳴與命也,號之為言,而效也。而效天地者為號,鳴而命者為名。名號異聲而同本,皆鳴號而達天意者也。天不言,使人發(fā)其意;弗為,使人行其中。名則圣人所發(fā)天意,不可不深觀也。[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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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察名號》篇的許多論述看似近於刑名家言,然細察之下,董生察名卻全然服膺于《春秋》正名法則。篇中多以“聲訓(xùn)”、“形訓(xùn)”之法察名知“義”[53],如以“士”為“事”,以“民”為“瞑”等。如此則義理規(guī)正名號,“君”有“元”義,則須明“正本”之理;有“群”義,就要團結(jié)民眾,大義由此而有“名教”之功。梁啟超解說儒家正名論時指出,“名教”意在使人“顧名思義”[54],所言甚是。董仲舒所謂的深察名號,察知的便是名號背后的義理,這與《春秋》正名法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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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值得注意的是,董仲舒的“深察名號”說不但涉及“以義正名”的問題,更進而關(guān)聯(lián)圣人所布達的“天命”?!渡畈烀枴吩啤笆赂黜樣诿?,名各順于天,天人之際,合而為一”[55],這一“名順于天”的體系才是其名教思想的根基。在他看來,要透達是非正義,必須理解名號的“逆順”,如天子、諸侯、大夫、士、民各得其命而各具其義,受命秩序象征著一種源于自然的倫常大義和等級秩序,決不可逆改。《順命》篇云:“天子受命于天,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雖謂受命于天亦可。”但凡對這種秩序稍有違佞者,《春秋》都會以經(jīng)文誅貶之,如“天子不能奉天之命,則廢而稱公”,“公侯不能奉天子之命,則名絕而不得就位”,“子不奉父命,則有伯討之罪”等等,此類正名誅貶正是為了向世人昭示“不奉順于天者,其罪如此”[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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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子慶父之例覘見名教威嚴?!洞呵铩烽h公元年經(jīng)文曰:“冬,齊仲孫來?!薄豆騻鳌吩疲?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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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齊仲孫來。齊仲孫者何?公子慶父也。公子慶父,則曷為謂之齊仲孫?系之齊也。曷為系之齊?外之也。曷為外之?《春秋》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子女子曰:“以‘春秋’為《春秋》,齊無仲孫,其諸吾仲孫與?”[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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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父本魯人,此處卻獨書以“齊仲孫”,仲舒釋曰“公子慶父,罪亦不當系于國,以親之故為之諱,而謂之齊仲孫,去其公子之親也,故有大罪,不奉其天命者,皆棄其天倫”[58]。不難見出,仲舒將“名教”理解為一種基于天命、自然正當?shù)摹疤靷悺保壌?,君臣父子“名順于天”,便真正具備了自然本源之義。而名教倫理之所以能在西漢中后期這一政教轉(zhuǎn)型時代得以確立,既得益于董仲舒對黃老刑名學(xué)理的洞察、吸納與改造,更源于他對《春秋》微言大義的深厚浸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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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ji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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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試圖疏通、還原董仲舒基于《春秋》學(xué)理論法則、以儒家“名教”思想改造黃老學(xué)“名法”原理的整個思辨路徑。就漢代的政治現(xiàn)實而言,儒者思欲“通經(jīng)致用”,勢必要對簡潔高效的名法之治及其統(tǒng)治哲學(xué)黃老刑名有所借鑒。而仲舒則洞悉名法茍簡之治“誅名而不察實”的災(zāi)難性后果,并痛感于“法令極而民風(fēng)衰”的帝國政教文敝,著力尋求一種基于教化、足以啟導(dǎo)民眾道德自覺的治理手段。借助《春秋》學(xué)理論法則,他力圖以“以義正名”替換“以形檢名”,并以“名教”關(guān)聯(lián)天命,以此為當時過度制度化的治理體系“松綁”,其用心深邃而仁厚。董仲舒艱辛的政治哲學(xué)思考在后世日益顯現(xiàn)出價值,并深刻影響了大漢政治文化的構(gòu)建。明末顧亭林敏銳地觀察到,自周末風(fēng)俗浸壞,“至東京,而其風(fēng)俗稍復(fù)乎古,吾是以知光武、明、章果有變齊至魯之功”。他進而將這種“變齊至魯之功”歸因于“名教”。[59]而在筆者看來,名教倫理或許正是董學(xué)最大的思想遺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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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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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蘇鎮(zhèn)《東漢義學(xué)與名教》一文考察了董仲舒公羊?qū)W思想影響下東漢名教倫理,這對本文的寫作有直接啟發(fā)。見《兩漢魏晉南北朝史探幽》,北京大學(xué)出版社2013年,第317-3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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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2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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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漢書》卷56《董仲舒?zhèn)鳌罚?5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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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漢書》卷56《董仲舒?zhèn)鳌?,?5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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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程樹德:《論語集釋》卷3,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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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隋書》卷57《薛道衡傳》,中華書局1973年版,第140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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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史記》卷87《李斯列傳》,第25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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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漢書》卷9《元帝紀》,第2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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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史記》卷121《儒林列傳》,第3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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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內(nèi)藤湖南認為:“文景是黃老之學(xué)加名家、法家,而武帝則非常喜好儒學(xué)?!币妰?nèi)藤湖南:《中國史通論》,社會科學(xué)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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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漢書》卷44《淮南衡山濟北王傳》,第21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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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漢書》卷50《張馮汲鄭傳》,第23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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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史記》卷121《儒林列傳》,第31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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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王利器:《鹽鐵論校注》卷10《刑德》,中華書局1992年,第5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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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郭慶藩:《莊子集釋》卷5,中華書局2006年版,第4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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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王卡點校:《老子道德經(jīng)河上公章句》卷3《同異》,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1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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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老子道德經(jīng)河上公章句》卷2《圣德》,第1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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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黎翔鳳:《管子校注》卷13,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7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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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文心雕龍?諸子》黃叔琳注引,見楊明照校注拾遺:《增訂文心雕龍校注》,中華書局2000年版,第2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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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王先謙:《荀子集解》卷3,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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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馮友蘭:《中國哲學(xué)史新編》,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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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馮友蘭:《中國哲學(xué)史新編》,第5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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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許富宏:《慎子集校集注》,中華書局2013年版,第32-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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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黎鳳翔:《管子校注》卷13,第770-7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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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呂思勉:《先秦學(xué)術(shù)概論》,岳麓書社2010年版,第82-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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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馮友蘭:《中國哲學(xué)史新編》,第5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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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嚴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卷4《全上古三代文》,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7a頁(總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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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陳奇猷:《韓非子集釋》卷1,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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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呂思勉:《先秦學(xué)術(shù)概論》,第82-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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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汪繼培:《尸子》卷上《發(fā)蒙》,見《續(xù)修四庫全書?子部雜家類》第1121冊影印清嘉慶十七年 [1812] 刻《尸子》、《尹文子》合刻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3b-14a頁(總第2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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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陳奇猷:《韓非子集釋》卷17《定法》,第90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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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陳鼓應(yīng):《黃帝四經(jīng)今注今譯——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商務(wù)印書館2007年,第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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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白奚:《稷下學(xué)研究》,三聯(lián)書店1998年版,第1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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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史記》卷130《太史公自序》,第32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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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漢書》卷9《元帝紀》顏師古注引劉向《別錄》,第2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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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蔣禮鴻:《商君書錐指》卷5《定分》,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1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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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史記》卷130《太史公自序》,第32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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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章學(xué)誠:《文史通義校注》卷1《詩教上》,中華書局1985年,第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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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嚴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卷4《全上古三代文》引《申子?大體》,第7a頁(總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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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陳奇猷:《韓非子集釋》卷2,第1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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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鄭玄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5《桓公二年》,見阮元??蹋骸妒?jīng)注疏》,中華書局2009年版,第37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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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馮友蘭:《中國哲學(xué)史》,華東師范大學(xué)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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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溫公頤:《先秦邏輯史》,第1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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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郭慶藩:《莊子集釋》卷10,第10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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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歐陽修:《春秋論中》,見《歐陽修全集》卷18,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3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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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范仲淹:《近名論》,見《范文正公文集》卷5,《四部叢刊初編》第135冊,上海書店1989年版,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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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史記》卷130《太史公自序》,第19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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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何休解詁,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16,見阮元校刻:《十三經(jīng)注疏》,第2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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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卷6蘇輿論《保位權(quán)》篇語,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1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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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據(jù)日本學(xué)者關(guān)村博道介紹,中江丑吉《公羊傳及ひ公羊?qū)Wに就いて》一書中根據(jù)蘇輿的看法認為《春秋繁露》涉及名法之學(xué)的四篇為偽作,重澤俊郎《周漢思想研究》一書則反對這一看法,筆者認為前一種看法尚無堅實的文獻依據(jù)。見關(guān)村博道《日本學(xué)者關(guān)于〈春秋繁露〉的論爭評析》,《西南民族大學(xué)學(xué)報》(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1期,第238-2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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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史記》卷15《六國年表》,第6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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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卷10,第284-2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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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參見貢華南:《從形名、聲名到味名:中國古典思想“名”之演變脈絡(luò)》,《哲學(xué)研究》2019年第4期,第52-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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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梁啟超:《先秦政治思想史》,上海中華書局、上海書店1986年版,第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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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卷10《深察名號》,第1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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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卷15《順命》,第410-4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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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春秋公羊傳注疏》卷9,第192-1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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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按:據(jù)《左傳?閔公元年》“冬,齊仲孫湫來省難,書曰“仲孫”,亦嘉之也。仲孫歸曰:‘不去慶父,魯難未已?!?,明以齊仲孫湫與公子慶父為二人?!豆颉?、《谷梁》二傳以齊仲孫為慶父說從史實上不那么可信,但卻有其義理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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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顧炎武著,黃汝成集釋:《日知錄集釋》卷13“周末風(fēng)俗”條,浙江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7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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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zé)任編輯:近復(f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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