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樟法】俠殺與法治
欄目:快評熱議
發(fā)布時間:2010-06-23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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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東海
作者簡介:余東海,本名余樟法,男,屬龍,西元一九六四年生,原籍浙江麗水,現(xiàn)居廣西南寧。自號東海老人,曾用筆名蕭瑤,網(wǎng)名“東海一梟”等。著有《大良知學(xué)》《儒家文化實踐史(先秦部分)》《儒家大智慧》《論語點睛》《春秋精神》《四書要義》《大人啟蒙讀本》《儒家法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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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屠童殺婦案頒發(fā),東海悲憤不已。學(xué)生何辜,婦孺何辜,遭此橫禍?政治不明社會不公,眾多弱者含怨懷憤而不敢抗爭,卻紛紛拔刀向更弱者,竟然借婦女兒童以泄憤,亂殺一通。更令人觸目驚心又不可思議的是,兒女殺害父母的案件居然也在全國各地頻頻發(fā)生。這樣的世道,真比叢林社會還可怕、可惡、可恥和可悲!
這類惡行突破任何人的底線乃至獸的底線,自古以來希有罕聞,學(xué)絕道喪,率獸食人,莫此為甚。(在古代,如果發(fā)生這類惡行,地方官乃至有關(guān)領(lǐng)導(dǎo)是要受到嚴厲處罰的。某書記載:清朝某地發(fā)生殺父案,上報之后,知縣立即被撤職、巡撫記大過兩次、總督記大過一次,該縣城墻還被命扒掉一個角,表示發(fā)生這種大逆不道的惡性案件,是全縣永久的恥辱。)
日前獨坐中宵,憂道憂天,不由得碎杯大醉。忽有古裝偉丈夫昂然推門而入,不請自坐,一邊自酌一邊說(大意):
“亂殺之后,俠殺現(xiàn)象會越來越多。不論是忍無可忍的以惡對惡以暴抗暴,還是路見不平的拔刀相助誅兇除惡,不論出于什么動機和目的,為自己報仇也好,為別人雪恨為社會清污掃黑也好,不論采取什么手段,明殺也好暗殺也好,直接地殺也好間接地殺也好,只要被殺者有可死之罪,都屬于俠殺的范疇。刀劍是刀劍,草木瓦石風(fēng)花雪月香車寶馬美色毒藥也可以是刀劍。
新時代的俠士們早已藏身于五行八作之中。只是,不到一定時候,他們自己并不知道,或許有些人到死都不知道,他們是天(天性也)之所命、為民除害的俠。在他們看來,自己的行動不過是即時性、突發(fā)性的,是出于忍無可忍的一時沖動,哈哈。莫怨亂世多狼虎,且看新俠鬧九州,東海何妨稍安勿躁拭目以待?”
說罷大笑而去。東海追到門口,摔了一跤,跳起來,原來是南柯一夢,呵呵。但我直覺地相信那個夢中無名偉丈夫“亂殺之后是俠殺”的論斷或者說預(yù)言。
君不見,所有官員的權(quán)力都缺乏民意合法性,多數(shù)富豪的發(fā)跡和財富離不開與特權(quán)的勾結(jié)或建立在歪門邪道之上,這在中外歷史上都是罕見甚至是空前的。因此毫不奇怪,任何官員及富豪正常、非正常的“落馬”及死亡都會招來民眾的一致的非理性的熱烈歡呼。
也因此,創(chuàng)造條件讓某些官員及富豪的“出事”或死亡,就會逐步成為廣大弱者及含冤懷恨不滿社會者的一種強烈意愿和普遍選擇----且不說俠者豪士本來就以鋤強扶弱殺不平為榮。越來越多的“自殺愛好者”則會認識到,與其自殺不如殺人,與其殺弱者被人罵,不如殺“強人”做英雄。
二
在正常社會法治國家,亂殺固不可,俠殺也不行,只有刑殺才合情理,賞善罰惡特別是殺人奪命之事,是法律的權(quán)力范疇。但在國法極其不良、刑罰極端不公之時,為了讓社會維持基本的底線,讓歷史回歸基本的公道,為了對各種恃強凌弱、仗勢欺民、弄權(quán)為惡、貪得無厭之徒進行必要的警告和拯救,俠殺不失為一種可以認可的“次優(yōu)選擇”。
1765年,美國的賓夕法尼亞,一美國公民出于義憤,把一位引起地方民眾公憤的腐敗官員暗殺了。美國開國元勛之一的富蘭克林挺身而出為其進行辯護。富蘭克林認為,既然英國政 府無力控制殖民地官員的腐敗,那么美國人民就可以擁有暗殺腐敗官員的權(quán)利。多年后富蘭克林還說:“如果沒有彈劾的權(quán)力,我們就用暗殺來擺脫一個腐敗的最高行政長官”。
亂殺和俠殺雖然都是法外行為,都犯法,但有區(qū)別:亂殺不分青紅皂白甚至針對無辜弱者,俠殺只指向罪大惡極、怙惡不悛的各種“強人”;亂殺悖情逆理,犯法又犯罪,大不義,法律不容,天理更不容,俠殺合情合理合乎仁義合乎天理,不僅無罪,而且大有功德----免讓社會徹底墮為叢林,免讓人類徹底墮為野獸,免使人民誤以為罪惡可以被無限度無止境的縱容;亂殺者天人共憤、萬劫不復(fù),俠殺者神鬼同欽、萬古流芳。
古人云:“有殺之為仁,生之為不仁者”。對于那些罪大惡極、怙惡不悛的“強人”,
對于那種“從頭到腳每個毛孔都滴著血和骯臟的東西”的兩腳獸,不殺不仁,殺之為仁,為應(yīng)天順人、替天行道之舉。即使是最兇惡的野獸,只要無害于人,不可亂殺,兩腳獸危害他人危害社會和國家,比一般野獸更兇惡更多罪孽,不可不殺。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大惡必誅死罪必殺,這是人情也是天理。在天不誅地不滅法律又殺它不了的時候,就應(yīng)該有也必然有俠士出手代勞,以鋤強扶弱,以替天行道。古代湯武革命,某種意義上也是一種有組織的俠殺行為。
古人又云:“天誅所以補國法之所不及,而較國法更為快意。何也?國法本乎律例,天誅本乎情理,律例但守乎經(jīng),情理可行乎權(quán)?!睂ⅰ皞b殺”替代“天誅”二字,這句話照樣成立。那些已經(jīng)或即將死于各種意外事故的貪腐奸惡之徒,其“事故”如真屬意外,便是天誅,如屬人為,便是俠殺。天誅非人力可防,俠殺也防不勝防。
俠殺,作為一種權(quán)道,可以矯社會之不公、“補國法之不及”。其實,俠殺本質(zhì)上也是天誅,是天道天理借人之手懲罪罰惡。
寫到這里,剛剛得到一個消息: 6月11日晚上7點到11點,馬鞍山發(fā)生一起普通但又不普通的交通事故:一名局長酒后駕車撞了一名高中生。這個局長不但沒有賠禮道歉,反而將該學(xué)生暴打了一頓,在一旁的小情人則大聲喊:打得好!當憤怒的群眾質(zhì)問為什么打人時,該局長厚顏無恥地說:你們知道我是誰嗎?我是領(lǐng)導(dǎo)!
真不愧為“領(lǐng)盜”-----一般盜賊撞了人當不至于如此猖狂。光天化日之下撞了學(xué)生尚且如此猖狂,這個領(lǐng)導(dǎo)平時為人如何、為官如何,可想而知。依法肯定罪不該死,免不免職都不一定,但揆情度理,當時被撞又挨打者自衛(wèi)反擊將他擊斃,或者現(xiàn)場有人打抱不平將他俠殺,將是多么大快人心、大快天心的事啊。殺掉這種領(lǐng)導(dǎo),論律例固不可,論情理上則無不可。這就叫:國法本乎律例,俠殺本乎情理,律例但守乎經(jīng),情理可行乎權(quán)。
是什么樣的文化和教育什么樣的體制,能夠培養(yǎng)和推舉出這種人物作領(lǐng)導(dǎo)?出了這種領(lǐng)導(dǎo),誰之恥?當?shù)刂饕I(lǐng)導(dǎo)難道沒有責任?作為中國人,我都感到臉紅。
三
《蕩寇志》書末有詩寫到:“天遣魔君殺不平,不平人殺不平人。不平又殺不平者,殺盡不平方太平?!碑敼倜裰g、貧富之間矛盾不斷尖銳化,當貧富懸殊、眾多不平超出了社會心理與社會生態(tài)能夠忍受的程度時,如果執(zhí)政者不能真誠崇奉一種比較優(yōu)秀的文化,及時建立一個相對良好的制度,混亂、爭斗和形形色色的殺戮就難以避免,“不平人殺不平人、不平又殺不平者”的血腥斗爭就難以避免。
只不過,殺,不是根本辦法,只是嚴重無道之時迫不得已的輔助性、暫時性手段。如果沒有優(yōu)秀文化的指導(dǎo),僅靠殺戮不可能“殺盡不平”,即使是俠殺乃至充滿理想主義精神的群體性革命行動也不行。縱然一時殺盡不平,又會制造新的不平,太平將成為永遠的夢想-----唯湯武革命有所不同,因為它是儒式革命,有儒文化作為意識形態(tài)和指導(dǎo)思想,革命有禮有節(jié)有情有理,革命成功之后立即著手制禮作樂-----建設(shè)起各種儒家的文物典章制度。
符合仁義原則、符合民眾和時代要求的良法良制,即公平公正的法治和建立在法治基礎(chǔ)上的禮治,才是消滅不平、達至平等、創(chuàng)造和諧、追求太平最根本的方法和途徑,是對廣大弱勢群體最好的道援。這也是制止暴力俠殺乃至革命的最好辦法。
東海憤痛于弱勢群體的亂殺,也不忍心看到俠殺成為普遍現(xiàn)象或者發(fā)展為大規(guī)模的暴力革命。盼只盼中國早日接受中華文化的指導(dǎo),從速建立政治道德,建設(shè)道德政治,從而順利走進法治,走向禮治。對此,儒家負有重大的社會責任和歷史使命,儒者不能不弘毅,任重而道遠。
俠與儒道不同,一仗暴力,一重禮制(現(xiàn)代新禮制的基礎(chǔ)是法治),但兩者在除惡揚善方面又不無相通處。俠值得儒家尊重,也值得在道義上給予一定的支持。東海在此謹對古今中外的俠者致敬。如果有天堂,希望他們在天堂享樂,或者重返人間重開另一期美好的新生命。當然我更希望有人進一步提高境界,由俠入儒,與東海們一起為儒家的重興、新禮的建設(shè)、中華的光復(fù)而奮斗。
同時,我還要對那些把刀子捅向無辜的弱者及婦孺的齷齪東西表示嚴重的鄙棄和惡毒的詛咒。他們本來是受害者可憐人,卻成了最怯懦無膽、下流無恥、喪心病狂的人型獸。地獄或者叫宇宙黑洞,無疑是這些東西最為合適的永恒歸宿!
2010-6-13東海余樟法